【#法史小故事# 古代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犯罪】
 在冶文彪以北宋历史为背景创作的推理小说《清明上河图密码》第六部中,年仅七岁的王小槐毒死了一个假道士,正当左军巡使顾震十分为难、不知如何处置时,“讼绝”赵不尤在一旁提示道:孩童杀人,前朝有先例。仁宗年间,宁州孩童庞张儿殴人致死,审刑院先判了他死刑,但念在他只有九岁,争斗无杀心,便免了死刑,只罚铜一百二十斤给苦主家。濠州另有个孩童,也是九岁,与邻居老妇争木柴,斫伤老妇致其死亡,奏请仁宗皇上御批,免于刑罚,也罚铜一百二十斤。赵不尤说的这两个案例在史料《宋会要辑稿》中均有记载,反映了当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宽大处理的法律制度。
  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的刑事处罚,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刺》专门规定了“三赦”的情形:“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将幼小者与老年人和痴呆者一并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一理念的影响十分深远,直到明朝时,还被刑部尚书何乔新在名篇《法律》中予以引用。
  汉代法律中有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前后发生过几次变化,年龄下限一般为七岁、八岁或十岁以下。经学大师郑玄在引汉律对《周礼》注释时,将未满八岁者视为“幼弱”,“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冶文彪在他另一本以汉代历史为背景的小说《人皮论语》中写了一段相关的情节:督邮下令鞭打一名“有罪”的小童,他的母亲痛喊道:“国有明律,老弱幼孺均该宽宥免刑,你这是公然违反律令!”却被残暴的督邮叱道:“在这里,我就是律令!再鞭!”
  到了唐代,《唐律疏议》对处罚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更为详尽和系统的规定,具体划分为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和七岁以下三个年龄段,根据犯罪的轻重,减轻责任的程度也有一定区别。“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的,予以“收赎”(以银赎罪)处置,所犯之罪为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除外,但即便是他们,到了发配的地方也可以“免居作”(免于服劳役)。需要注意的是,十五岁以下、十一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故意杀人罪等死罪,也要依律执行死刑。《旧唐书》中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件:开元二十三年,十三岁的张瑝和十一岁的张琇兄弟二人手刃杀父仇人,他们被捕后,坊间都很同情,认为他们“幼稚孝烈”,应当予以宽宥,但裴耀卿、李林甫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唐玄宗也这样认为,便对张九龄等人说:“复雠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杀之成复雠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因而虽然知道士庶颇有喧词,还是下令处死了兄弟二人。相较而言,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死罪,可以“上请”,从而获得赦免的机会;而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了死罪也“不加刑”,但“缘坐应配没者”除外。并且《唐律疏议》还规定,如果犯罪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也要“依幼小论”,足见唐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格外宽仁。
  唐代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基本都被其后各代的刑律所继承。宋代进一步完善了恤刑制度,例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严禁拷讯,“违者以故失论”,这一规定也被《大明律》沿用。
  清代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上请”、收赎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唐代大体一致,但在立法上具有律例并行的特点,其中律文基本不做修改,例则时常发生变化,统治者亲自参与裁决时提出的法律精神也会最终形成定例,成为正式法律,它们往往是在出现“新类型案件”或特殊情况时,对律文的规定进行细化或补充,起到了弥补律文的空白和滞后性的作用。《刑案汇览三编》中收录了不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一个定例“丁乞三仔案”颇有代表性:雍正十年,丁狗仔与十四岁的丁乞三仔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令其挑运重筐,还用土块掷打他,丁乞三仔拾土回掷,恰好打中丁狗仔的小腹,致其殒命。按照《大清律例》“斗殴及故杀人”条,对丁乞三仔应处以绞监候的刑罚(相当于死缓),本来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有机会“上请”,但雍正皇帝在阅过此案后,专门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从而使该案成了可以比附援引的定例,即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杀人犯若有类似情节,均可“上请”减免刑罚。
  但由于地方官员对该案的理解不同,“上请”特权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了所有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乾隆十年在定例中作出了限制,十五岁以下的杀人犯“实与丁乞三仔情罪相等者,方准援照”,即杀人犯必须在案件中受到了欺凌。乾隆四十四年,出现一起九岁幼童因讨要葫豆不得而殴打同龄人、使其摔倒毙命的案件,乾隆皇帝认为幼童因一件小事就有了杀人的冲动,危害性极大,因而不但没有宽减幼童的刑罚,反而出台新例,规定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果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至十五岁以下,因被年长者欺侮而殴毙人命的,只有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而又理屈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恭候钦定”。这个定例的演变反映出清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宽免逐渐不再单一地以年龄为依据,而是兼顾形式与实质的宽宥。
  我国古代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恤幼的法律传统,体现了儒家的“仁爱”和“礼治”思想,“长有长之礼,幼有幼之礼”,不是可以随意运用的。历代法典的编制与修订往往由儒臣负责,从而“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编入法典中。其中的一些原则和精神被后世乃至现代刑法的制定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作为宝贵的本土法制资源,值得我们品咂和研究。(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牛犇)

古代如何处置未成年人犯罪
人民法院报 2021-03-01
  在冶文彪以北宋历史为背景创作的推理小说《清明上河图密码》第六部中,年仅七岁的王小槐毒死了一个假道士,正当左军巡使顾震十分为难、不知如何处置时,“讼绝”赵不尤在一旁提示道:孩童杀人,前朝有先例。仁宗年间,宁州孩童庞张儿殴人致死,审刑院先判了他死刑,但念在他只有九岁,争斗无杀心,便免了死刑,只罚铜一百二十斤给苦主家。濠州另有个孩童,也是九岁,与邻居老妇争木柴,斫伤老妇致其死亡,奏请仁宗皇上御批,免于刑罚,也罚铜一百二十斤。赵不尤说的这两个案例在史料《宋会要辑稿》中均有记载,反映了当时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宽大处理的法律制度。

  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特殊的刑事处罚,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礼记·曲礼》中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刺》专门规定了“三赦”的情形:“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将幼小者与老年人和痴呆者一并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一理念的影响十分深远,直到明朝时,还被刑部尚书何乔新在名篇《法律》中予以引用。

  汉代法律中有了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前后发生过几次变化,年龄下限一般为七岁、八岁或十岁以下。经学大师郑玄在引汉律对《周礼》注释时,将未满八岁者视为“幼弱”,“非手杀人,他皆不坐”。冶文彪在他另一本以汉代历史为背景的小说《人皮论语》中写了一段相关的情节:督邮下令鞭打一名“有罪”的小童,他的母亲痛喊道:“国有明律,老弱幼孺均该宽宥免刑,你这是公然违反律令!”却被残暴的督邮叱道:“在这里,我就是律令!再鞭!”

  到了唐代,《唐律疏议》对处罚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更为详尽和系统的规定,具体划分为十五岁以下、十岁以下和七岁以下三个年龄段,根据犯罪的轻重,减轻责任的程度也有一定区别。“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的,予以“收赎”(以银赎罪)处置,所犯之罪为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除外,但即便是他们,到了发配的地方也可以“免居作”(免于服劳役)。需要注意的是,十五岁以下、十一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故意杀人罪等死罪,也要依律执行死刑。《旧唐书》中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件:开元二十三年,十三岁的张瑝和十一岁的张琇兄弟二人手刃杀父仇人,他们被捕后,坊间都很同情,认为他们“幼稚孝烈”,应当予以宽宥,但裴耀卿、李林甫坚持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唐玄宗也这样认为,便对张九龄等人说:“复雠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杀之成复雠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因而虽然知道士庶颇有喧词,还是下令处死了兄弟二人。相较而言,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死罪,可以“上请”,从而获得赦免的机会;而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了死罪也“不加刑”,但“缘坐应配没者”除外。并且《唐律疏议》还规定,如果犯罪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也要“依幼小论”,足见唐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格外宽仁。

  唐代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基本都被其后各代的刑律所继承。宋代进一步完善了恤刑制度,例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对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严禁拷讯,“违者以故失论”,这一规定也被《大明律》沿用。

  清代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上请”、收赎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唐代大体一致,但在立法上具有律例并行的特点,其中律文基本不做修改,例则时常发生变化,统治者亲自参与裁决时提出的法律精神也会最终形成定例,成为正式法律,它们往往是在出现“新类型案件”或特殊情况时,对律文的规定进行细化或补充,起到了弥补律文的空白和滞后性的作用。《刑案汇览三编》中收录了不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一个定例“丁乞三仔案”颇有代表性:雍正十年,丁狗仔与十四岁的丁乞三仔一起挑土,丁狗仔欺负丁乞三仔年幼,令其挑运重筐,还用土块掷打他,丁乞三仔拾土回掷,恰好打中丁狗仔的小腹,致其殒命。按照《大清律例》“斗殴及故杀人”条,对丁乞三仔应处以绞监候的刑罚(相当于死缓),本来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有机会“上请”,但雍正皇帝在阅过此案后,专门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从而使该案成了可以比附援引的定例,即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杀人犯若有类似情节,均可“上请”减免刑罚。

  但由于地方官员对该案的理解不同,“上请”特权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了所有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乾隆十年在定例中作出了限制,十五岁以下的杀人犯“实与丁乞三仔情罪相等者,方准援照”,即杀人犯必须在案件中受到了欺凌。乾隆四十四年,出现一起九岁幼童因讨要葫豆不得而殴打同龄人、使其摔倒毙命的案件,乾隆皇帝认为幼童因一件小事就有了杀人的冲动,危害性极大,因而不但没有宽减幼童的刑罚,反而出台新例,规定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之案,如果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准其依律声请,至十五岁以下,因被年长者欺侮而殴毙人命的,只有死者比凶犯年长四岁以上而又理屈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恭候钦定”。这个定例的演变反映出清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宽免逐渐不再单一地以年龄为依据,而是兼顾形式与实质的宽宥。

  我国古代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恤幼的法律传统,体现了儒家的“仁爱”和“礼治”思想,“长有长之礼,幼有幼之礼”,不是可以随意运用的。历代法典的编制与修订往往由儒臣负责,从而“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编入法典中。其中的一些原则和精神被后世乃至现代刑法的制定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案例作为宝贵的本土法制资源,值得我们品咂和研究。(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牛犇)

(责任编辑:刘海滨)

他是孤儿,邻居大爷资助他80000元读高中大学,前提是,他毕业挣到钱后必须还钱,可他对还钱一拖再拖,最后索性赖账,大爷的遗嘱让他嚎啕大哭……

浩东大学毕业留在大城市,脚踏实地工作好几年了,因为他一直铭记一件事:还李大爷的债。

浩东是个孤儿,邻居李大爷对他照顾有加,还资助他8万读了高中和大学,但是李大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浩东要读完大学,二是毕业挣钱了必须还钱。为此,浩东还信誓旦旦的打了欠条。

浩东参加工作后,克勤克俭,慢慢存折上攒够八万元了,他欣喜之余,刚准备还债,谁知道女朋友却提出让他买房,没房不嫁。

浩东无奈的安慰自己,反正李大爷有退休金,年纪一大把了,花钱的地方也不多,这钱晚点还不要紧,他便拿这钱付了首付。

当浩东再次攒够八万元的时候,他的心态又有了微妙的变化,这八万存的比之前的难多了,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社会复杂多变,没钱的日子,他从小到大过怕了。

思来想去,浩东一狠心做了一个决定:债再拖上一拖,李大爷孤身一人,要那么多钱干嘛?再说,再说……他都七十多了,还能活多长时间?说不定一觉醒来就看不到早晨的太阳了,那时就用不着还债了。

浩东这么想着,随即更换了手机号,这样一来,李大爷就找不到自己了。

过了段时间,浩东出差回来,同事交给他一封信,说是一个姓李的老人留下的。

李大爷竟然不远千里的过来找他,肯定是来要钱的,果不其然,信里只有一句话:孩子,还记得那张欠条吗?

“孩子”,是李大爷对他一直以来的称呼,这声久违的“孩子”差点让他流泪,可片刻他又心硬起来,甚至有了些埋怨,就八万块钱,至于千里追债吗?李大爷:钱赚的太难,我真的不想还你了!

为了躲避李大爷的追讨,浩东转身就辞了职,辗转来到一个新城市,可每当夜深人静,他常常半夜醒来,良心的不安折磨他无法入睡。

一次,浩东竟然在住所附近的电线杆上看到一则寻人启事,上面写着:浩东,我的孩子,你在哪里?你忘了那张欠条了吗?

面对李大爷的声声呼唤,没让浩东幡然醒悟,反而让他决定再换工作,搬家,一番周折后,还没安稳多长时间,李大爷又出现在了晚报夹缝的一则寻人启事里:浩东,我活不长了,你就不能见我一面吗?

这则启事就像一根钢针狠狠刺了他一下,依然没有让他醒悟,李大爷如此大动干戈,看样子,这钱他是非要不可了,他决定不再躲了。

他按照晚报上留下的电话拨通后,那头传来一个陌生的声音,那人自我介绍说自己是律师,浩东惊出冷汗,李大爷不惜成本,是要通过法律手段索债?

律师告诉他,李大爷走了,刚刚走的。浩东张口结舌,大脑一片空白,一时间,不知是悲伤,惭愧,还是庆幸。

律师说李大爷临去世留给他一封信,并用低沉的声音读了起来:浩东,我老了,离死不远了,可就是放心不下你,我是看着你长大的,你是个苦孩子,让人怜爱。当年资助你上大学,我现在都不后悔,我千里迢迢找你,确实是为了要钱,也不完全是为了要钱,我都要走的人了,要那么多钱干啥用呢?我只是想告诉你一个道理,那就是言而有信。孩子,你未来的路还很长,一定不要昧着良心做人!

信一字一句读完了,律师意味深长的告诉他,李大爷当着自己的面,把欠条烧了,他不跟你要钱了,可他还留下一句遗言,就是希望你还债,老人让律师给浩东三天时间考虑,最后,律师说:“浩东,记住李大爷信里的最后一句话,一定不要昧着良心做人。”

接下来的三天时间,浩东度日如年,寝食难安,李大爷遗书里的谆谆教诲,像涓涓细流漫过他荒芜的心,从小到大,大爷对自己视如己出的一幕幕,在脑海里重现,钱真的该还了,这是一笔情债。

可这时,未来丈母娘提出的十万彩礼,又让浩东再次崩溃,要知道房贷已经把他压的喘不过气来了……

三天时间到了,走投无路的浩东打通了律师电话,告诉他,自己拿不出这笔钱,只能对不起李大爷了!

律师听了一阵沉默,然后长叹一口气:“你辜负他老人家了!李大爷还留了个遗嘱,他说如果你三天后还钱的话,钱你还是收回,并且,老家县城他名下估价四十万的房子也赠送给你,如果你不还钱的话,他将把房产赠送给县慈善协会,作为寒门学子的助学金。李大爷说他这辈子没有小孩,却见不得孩子受苦,没书读,他永远不后悔对苦孩子的资助……”

放下电话,浩东抱头嚎啕大哭,他悔啊,揪心的悔,可这回真的不为钱,只为债,李大爷的债,他这辈子也还不清了,他辜负了一个老人的心……

本文根据童树梅小说《千里追债》改编。

李大爷追的是债吗?他只不过是督促浩东成为一个言而有信,自食其力的人,教他学会担当,学会面对困难,解决问题,而不是心安理得的接受,毫不负责的逃避。

浩东欠的是钱吗?他欠的是一笔情,一个老人对他的情深意重,念念不忘,视如己出。

虽然,现实中他遇到了很多困难,但这不是不还钱的理由,他把做人言而有信的可贵品质给丢了,这会让一个寒心的老人死不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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