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死亡事故警示案例》 2021年10月20日22时许,在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天旭数控公司门口路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行人相撞,行人当场死亡。
事发时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遇行人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发现对方行人时为时已晚,避让不及与行人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当场死亡悲剧的发生。
齐河“10·20”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0日22时许,在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天旭数控公司门口路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行人相撞,行人当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顾某,住址:山东省齐河县马集镇,车辆审验至2022年01月份,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2)驾驶人情况:顾某,男,35岁,准驾车型:C1,证号:37142519******8654,住址:山东省齐河县马集镇。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
2、行人情况。
行人情况:王某云,女,50岁,身份证号:37242419******3027,住址:山东省夏津县新盛店镇。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经调查,事发时行人王某云为乘坐其丈夫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沿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西侧停车后,王某云下车回走准备到公路南侧路边小摊购买食品。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天旭数控公司门口处,园区北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双向六车道,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道路中心施划双黄实线;事发时道路两侧有部分非机动车道被摆摊设点的摊位占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20日22时许,顾某饮酒后驾驶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旭数控公司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的行人王某云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云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10月20日22时10分,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大队分管领导李胜东立即调集辖区中队进行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对报警人王洪生及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顾某进行了询问并录音录像保全。民警在现场周围设置了警戒标志,划定警戒区,在距现场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了反光锥筒,封锁了道路,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摸排走访等工作。
(三)伤亡人员情况
行人王某云当场死亡。
(四)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同时强化对重点时段、路段的巡查和监控,对缺失、模糊不清的标志牌进行增补和更换,对损坏的边坡进行修复,对路边违法占道经营设置的摊点进行取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做到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顾某饮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顾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顾某饮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云无事故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0.20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天旭数控公司门口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肇事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顾某,男,35岁,准驾车型:C1,证号:37142519******8654,住址:山东省齐河县马集镇,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调查,现已取保候审,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吊销其驾驶证。
(二)相关单位处罚建议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召开客运货运运输企业警示会,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从严管理。二是组织民警先后深入辖区各货运企业、车站,对企业运营车辆进行一一检查,对存在隐患车辆,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三是清查重点驾驶员,对存在多次严重违法行为未处理等客货运驾驶员,进行及时告知督促其按时处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内部安全宣传栏,注重培养和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四是建议开发区管委会对道路两侧违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现象加大整治力度并持续下去;五是辖区交警中队联合派出所加大对酒醉驾、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1月16日
事发时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遇行人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发现对方行人时为时已晚,避让不及与行人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当场死亡悲剧的发生。
齐河“10·20”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0日22时许,在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天旭数控公司门口路段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行人相撞,行人当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顾某,住址:山东省齐河县马集镇,车辆审验至2022年01月份,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2)驾驶人情况:顾某,男,35岁,准驾车型:C1,证号:37142519******8654,住址:山东省齐河县马集镇。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
2、行人情况。
行人情况:王某云,女,50岁,身份证号:37242419******3027,住址:山东省夏津县新盛店镇。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经调查,事发时行人王某云为乘坐其丈夫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沿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西侧停车后,王某云下车回走准备到公路南侧路边小摊购买食品。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天旭数控公司门口处,园区北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双向六车道,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道路中心施划双黄实线;事发时道路两侧有部分非机动车道被摆摊设点的摊位占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20日22时许,顾某饮酒后驾驶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旭数控公司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的行人王某云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云当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10月20日22时10分,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大队分管领导李胜东立即调集辖区中队进行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对报警人王洪生及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顾某进行了询问并录音录像保全。民警在现场周围设置了警戒标志,划定警戒区,在距现场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了反光锥筒,封锁了道路,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摸排走访等工作。
(三)伤亡人员情况
行人王某云当场死亡。
(四)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同时强化对重点时段、路段的巡查和监控,对缺失、模糊不清的标志牌进行增补和更换,对损坏的边坡进行修复,对路边违法占道经营设置的摊点进行取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做到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顾某饮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顾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顾某饮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的违法行为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云无事故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0.20齐河县开发区园区北路天旭数控公司门口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肇事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顾某,男,35岁,准驾车型:C1,证号:37142519******8654,住址:山东省齐河县马集镇,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调查,现已取保候审,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吊销其驾驶证。
(二)相关单位处罚建议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召开客运货运运输企业警示会,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从严管理。二是组织民警先后深入辖区各货运企业、车站,对企业运营车辆进行一一检查,对存在隐患车辆,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三是清查重点驾驶员,对存在多次严重违法行为未处理等客货运驾驶员,进行及时告知督促其按时处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内部安全宣传栏,注重培养和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四是建议开发区管委会对道路两侧违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现象加大整治力度并持续下去;五是辖区交警中队联合派出所加大对酒醉驾、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打击力度。
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1月16日
#临沂两人买分卖分被抓#根据工作发现线索,近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对涉嫌“买分卖分”违法的张某(男,50岁,费县梁丘镇张庄村人)、孙某(女,35岁,郯城县沙墩镇株柏五村人)进行传唤,并连续开展工作,迅速固定证据。
经调查,张某、孙某在罗庄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业务大厅附近,通过电话、微 信联系买卖驾 驶 证 分,提供虚 假 证 言,帮助驾驶员处理违法,从中获 利。
目前,罗庄大队将张某、孙某依法移交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https://t.cn/R2WxT6z
经调查,张某、孙某在罗庄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业务大厅附近,通过电话、微 信联系买卖驾 驶 证 分,提供虚 假 证 言,帮助驾驶员处理违法,从中获 利。
目前,罗庄大队将张某、孙某依法移交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https://t.cn/R2WxT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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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现我在很清楚自我己要什么
这让我得觉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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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社会失的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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