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父母临终前留给儿女一笔巨款存在银行,儿女想要把这笔钱拿出来,结果银行却告知存单是假的,并要求存款人前来对证,因为父母均已去世,死无对证,银行不给钱,反报警称儿女涉嫌诈骗,遇到这种让人崩溃的事情该怎么办?对方是国家银行,自己只不过是小老百姓,胳膊拧不过大腿,叫天不应叫地无声,那笔钱还能要得回来吗?如此奇葩事件,真实在河南漯河市上演了,涉事家庭因为这件事,多年来简直是食不甘味也不能寝。7月28日,据涉事人赵嘉应(化名)介绍,他父亲在病重期间留给自己一张40万元的定期存单,期限是20年,前些年存单到期,他就想着把这笔钱取出来,本息共是204万左右,到了银行,工作人员反复观看存单后表示,因为年份已久,需要对账和查存根。于是赵嘉应就等他们去核查,当他再次去银行时,对方态度已经变了,先是要赵嘉应去做公证,接着就报了警,反告赵嘉应涉嫌诈骗。当地警方认为这是经济纠纷案,建议双方可以走司法程序,赵嘉应不服,父亲的钱明明是存在你们银行,现在老人去世了,你们不给钱还反咬一口,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盛怒之下,他便对这家银行进行了起诉,接着当地警方又开始立案调查,可是这一查就是5年,至今没有任何结果。赵嘉应坚称存单是真的,他觉得父亲临终前没有必要害儿女,拿个假存单让孩子们去犯法,“天下能有这样的父母吗?”赵嘉应今年57岁,兄弟姐妹5人,他排行老三,两个姐姐一个妹妹和一个弟弟,现今住在漯河市召陵区。据其介绍,他父亲在世时,曾担任过多年村干部,后来经商做生意,涉及过多种项目,而且生意很不错,家庭经济比较富庶。赵嘉应表示他父亲经商很多年,肯定是有存款的。2009年年初,赵嘉应父亲得了重病,临终前他拿出一张存单递给妻子,声称里面有40万定期,是留给她养老的。后来赵嘉应了解到,这张40万存单是父亲在1995年1月,通过村里信贷员在本地信用社存的20年定期,因为没有到期,所以他母亲也就一直没有取钱。2015年1月,存单刚好到期,母亲便拿出存单叫大儿子赵嘉应把钱取出来。当年都是手工存单,内容都是手写,不像现在有互联网,全是打印。银行看到存单后,考虑数额巨大,又是以前的手工存单,表示需要对账和查存根,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让赵嘉应先回家等待。过了一段时间后,赵嘉应再次来到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由于银行机构大改革,存根无法找到,而且当年的账目还没有联网,所以也查询不到,他们让赵嘉应把存单复印件留下,他们将会更深入地调查。又过了一个多月,赵嘉应第三次来到这家信用社,不过这次对方直接叫他去区信用联社处理。没办法,赵嘉应随后就去了区信用联社,工作人员拿走他的存单后,大约过了1个多小时,两名警察来到现场带走了赵嘉应。原来区信用联社通过查询,认为这张存单是伪造的,持有存单的人涉嫌诈骗,于是便报了警。在派出所,赵嘉应便将这张存单的来龙去脉详细作了说明,还说着钱是父亲一生的积蓄,不可能有假,民警因无法判断存单的真假,所以不能定赵嘉应涉嫌诈骗,而信用联社却一直强调存单已经核实是假的。一个说是真一个说是假,双方一直僵持不下,民警只好把赵嘉应带到刑警队,但是刑警队同样也不能确定,便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第二天,赵嘉应再次来到区信用联社,工作人员要求他到相关部门先作公证,然后带存款人的死亡证明来取款。同年4月,赵嘉应办好了一切手续,觉得这次应该可以取到钱了,可是进了信用社他才知道钱还是不能取,对方居然又报了警,民警在调解中认为这是经济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同年5月,赵嘉应和母亲便把当地和区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被告辩称,原告持有的存单有重大瑕疵,他与信用社不存在存款关系。为证明赵嘉应存单为假,区信用联社还列出了6条理由,主要一条是信用社印章与存单上的印章有区别,于是法院要求被告出具当年印章进行鉴定,结果被告却称印章已经丢失。没有印章怎么证明存单上的印章痕迹为伪造?因为如此,司法部门表示也无法鉴定。同年12月,信用社再次在第三家公安机关报案,认为赵嘉应涉嫌经济诈骗,警方初步认定为刑事案件,由于没有提取到假存单,此案始终没有立案。2016年3月,因为公安机关认定此案为刑事案件,案件性质已经改变,不再属于民事纠纷,故法院驳回了赵嘉应的起诉。对于一审裁定,赵嘉应不服提起上诉,同年4月,中院同样也驳回了上诉。同年9月,赵嘉应的存单被警方调查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存单办理时间不符。对此鉴定结果,赵嘉应同样不服,于是申请权威机构再次鉴定,但办案机关未准。2017年4月10日,当地警方才正式对此案立案调查。然而立案后4年里,案件却一直没有任何进展。7月28日中午,办案民警表示,案件还在侦办中,鉴定结果认为,赵嘉应持有的存单确实属于伪造,但是,由于存款人和经办人(当年信贷员)均已经去世,所以警方一直无法确定存单是谁伪造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两人谁才是犯罪嫌疑人。该案比较复杂,缺少证据,因此难以结案。而赵嘉应则表示,现在他们并不全是为了钱,更想揭开事实真相,还父亲一个清白和公道。

崇善刑辩思考|治安巡逻队能被认定为涉黑案中组织领导者的“私人武装”吗
原创 贾慧平律师 贾慧平刑辩律师 今天

在笔者办理的某些村支两委人员涉黑的刑事案件中,村委会下设的治安巡逻队往往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黑案中组织领导者的“私人武装”,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这种做法欠妥。

治安巡逻队作为村支两委之治保会的下属组织,是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村支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即是维持村内社会治安秩序,开展治安宣传与巡逻,基层治安矛盾的预防与处置,由此可见,村支两委下设的治安巡逻队是建设平安农村的重要措施,治安巡逻队对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持存在其重要积极的意义,但在某些农村,治安巡逻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村支两委人员违法利用也是客观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治安巡逻队的成立及其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能否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要事实即需要从整体上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把握。

本文中,笔者就本人所办理的涉及到治安巡逻队的村支两委涉黑案对其进行一些有益思考,当然笔者是坚持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来对治安巡逻队的性质进行分析。

第一、从组织特征方面进行分析。

治安巡逻队的组织特征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无疑是最容易被混淆认定的,但“此组织”并非“彼组织”。此组织是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之下由村委会成立,人员均为本村村民,是在村委会治保会领导之下开展工作,由村委会承担巡逻队的费用开支,治安巡逻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接受的是整个村支两委的领导,并非听命于某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则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直接听命于某人的领导。由此可见,治安巡逻队“师出有名”,属于有形的组织,合法成立是其最重要的特点,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则通常是无形的组织,非法成立是其本质的特征,“此组织”并非“彼组织”。

第二、从经济特征方面进行分析。

治安巡逻队不具备经济特征,其仅仅是村支两委的一个下设治安保卫组织,并非经济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必然以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为目标。治安巡逻队的职责主要是维持农村社会治安秩序,负责治安宣传与巡逻,农村的基层矛盾预防与处置。治安巡逻队,从字面上理解,即以治安巡逻为其核心工作,不参与村支两委的任何经济活动。在某些城中村的改造过程中,治安巡逻队参与本村拆迁的安全工作,也会在村支两委的领导下配合参与做一些拆迁工作,但此配合拆迁工作的性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实,两者不存在任何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指的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从治安巡逻队本身存在的目的以及所实施的全部行为来看,治安巡逻队并不是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其本身同样并负责维持本身存在的经济收入,其仅仅是维持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组织而已。

第三,从行为特征方面进行分析。

治安巡逻队是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村支两委领导之下开展工作,当然在某些农村,村委会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均由一人担任,“双头凤”比较普遍,农村的权力非常集中,村支两委的权力代表便是“双头凤”。如兼任党政职务于一身的村支两委负责人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直接听命于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双头凤”的治安巡逻队非常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私人武装”,这里同样存在“治安巡逻队家丁化”的问题,更为可怕的是,那些曾经参加过治安巡逻队的成员也同样逃脱不了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的命运。

笔者本人认为,从治安巡逻队所实施的所有行为来看,如果超过90%以上的行为是出于维护村集体利益的话,虽然这些行为存在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亦不可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相等同,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则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本质即是“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这一点值得司法机关特别注意。

村支两委的工作面向的是最基层的每一个村民,治安巡逻队的行为与每一个村民的各种利益息息相关,也就是讲,治安巡逻队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

笔者认为,对该行为进行区别的最关键之处在于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该行为是否是村支两委开会所作出的决议,授权治安巡逻队实施?治安巡逻队是否事后向村支两委汇报工作?第二层面是该工作的性质是否可归类于政府行为?如在城中村的拆迁工作中,治安巡逻队的确存在对某些“钉子户”的各种滋扰、侵入住宅、损毁财产等行为,但治安巡逻队实施此类行为的背景却是政府某些工作人员对村支两委的拆迁工作的严厉督责,从因果上来讲,该行为系有因行为,从性质上来看,该行为的性质的确可归类于政府行为。如果存在以上两种情况,该行为就不应认定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

第四,从社会危害性特征方面进行分析。

农村工作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并非单纯依靠法律即可得到平安农村的法治效果,这也是党和国家强调打击农村宗族势力类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深层次原因。治安巡逻队通过实施一系列与治安巡逻相关的行为达到的社会效果与刑法第294所规定的“形成重大影响”非常类似。治安巡逻队通过实施一系列治安巡逻的行为即是要打造平安乡村,法治乡村,但治安巡逻队如没有通过实施一些行为形成一定权威,如何能够建设平安乡村,法治乡村?而刑法第294条所规定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则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笔者认为,这里的重点是:第一,治安巡逻队是否是一贯性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称霸一方“必须要有案件事实,不能只停留在与治安巡逻队(村支两委)持反面立场的某些村民的证词,更要将治安巡逻队(村支两委)所实施的行为放到是否真正地维护村委会集体利益的高度进行判断;第三,治安巡逻队是否涉黑更多强调的是在一定区域内这个问题。如何理解在一定区域内,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此,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中国农村内部几乎均存在对立派——“执政派”与“在野派”,不能将治安巡逻队参与处理过一些村民的接访活动就妄对治安巡逻队的行为随意进行定性,将某些“在野派”村民的不满行为,某些“在野派”村民的上访行为认定为治安巡逻队“在一定区域内,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社会秩序”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

综上所述,村支两委下设的治安巡逻队的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事实,司法机关在处理涉黑案中治安巡逻队所实施的行为之时一定要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进行严格区分,不扩大,不拔高,在常态化的扫黑除恶斗争中公平公正的予以认定。——贾慧平律师

“套路贷”类案件背后猫腻:假民间借贷之名攫取他人财产
法治日报——法制网 2021-01-14

  千万本金“利滚利”得手8.7亿余元 广东高院对张远锋涉恶案二审宣判

  假民间借贷之名攫取他人财产

  ●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 这个犯罪集团的手段虽然与以往典型“套路贷”有些区别,外表的“合法性”更强,规避打击的防护更“智慧”,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本质并未改变。该案对“套路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广东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帮助行业监管部门加大对“套路贷”监管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打击“套路贷”长效常治机制,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套路贷”风险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章宁旦

  14年间,用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本金,通过“利滚利”等套路贷手段,实现了高达8.7亿元的犯罪金额,让河源、惠州两地十数名开发商深陷重重噩梦,部分企业因此破产,导致十几个楼盘被迫停工烂尾。

  2020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远锋涉恶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张远锋,终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等,面临无期徒刑,并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他一手建立起来的家族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也随之被铲除干净。

  “套路贷”背后到底存在哪些作案手法?《法治日报》记者顺着张远锋的犯罪脉络,探寻“套路贷”类案件背后的猫腻,剖析“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对策略。

  披上合法经营外衣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张远锋,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高中没毕业就跟着父亲在惠州做生意,先后经营过餐馆、木器厂,也炒卖过土地。因为是长子,张远峰逐渐掌控了家族资产,其妻子、弟弟、弟媳等家族成员都听从其指挥和安排。

  2000年初,惠州、河源等地房地产业开始蓬勃发展,一些房地产商因为摊子铺得大,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张远锋等人也在这个时候看到了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不过,他瞄准的不是房地产,而是那些因资金紧缺而“病急乱投医”的开发商。

  为了掩人耳目,张远锋以自己和家庭成员的名义,先后成立惠州市大湖溪协和木器厂等10多家公司,安排家人在公司担任法人、股东或财务等。这些公司并没有实际运作,只是用来开立账户、签订合同、申请银行贷款、转账走账、提起诉讼、雇用人员以及吞并其他公司的物业、地皮后方便挂靠。就这样,张远锋给自己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披上了公司合法经营的外衣。而且,通常他都是以自己或家人个人的名义出借资金,制造出民间借贷的假象。

  据张远峰的同案犯、他的家庭成员张某、刘某等人供述,张远锋贷款给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利息,而是为了侵吞借款人的物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张远锋和借款人约定“阴阳合同”,一份是书面协议,一份是口头约定,书面协议里面约定的利息是合法的,而口头约定的利息会比书面协议高很多。

  签完协议后,张远锋会提前扣除几个月的利息,并且要借款人写借据,将扣除的利息写成现金。到了约定期限未还款,张远锋就会把未还款的利息转化成本金,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协议,重复计算利息。就这样“利滚利”,本金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等借款人一时无法偿还时,张远锋就会向法院起诉借款人,查封对方的物业,搞垮对方的公司,最终达到侵吞对方物业的目的。

  在证人林某提供的一段对话录音中,张远锋大言不惭地介绍了自己的上述“先进经验”。

  2004年8月,恒某公司所承建的项目到了封顶阶段,急需一笔资金来完善外墙和结算工程款。经人介绍,公司的法人代表周某华找到了张远锋,双方商定借款600万元,月利率3.5%。但借款协议中只写明月利率为2.5%,同时,恒某公司被要求将所承建项目中的23个铺位、12套住宅预售登记在张远锋名下作为担保。周某华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到张远锋600万元,其中转账561万元、现金39万元。”但在放款时,张远锋直接扣除了“砍头息”(即一次性全额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以及借贷期限内产生的所有利息)39万元,恒某公司实际只收到561万元。

  此后,张远锋又多次通过这种操作借款给周某华。

  据最后统计,张远锋实际只使用本金1027.5万元,通过“利滚利”等“套路贷”手段,在短时间内将借款本金虚增至约2009万元,并用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周某华的财物约1466万元,扣减实际支付的本金,诈骗既遂约438.5万元。

  2004年8月至2018年6月,张远锋先后通过这种手段对河源、惠州两地的13家公司及相关个人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攫取巨额的非法收益。截至案发,张远锋犯罪团伙名下共有土地6宗,共5.8万平方米,房产329套(栋),共7.2万平方米,另有银行存款约1.68亿元。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套路贷”的犯罪模式可以总结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骗被害人接受不平等合同条款,伪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扣押被害人物权登记证书及钥匙,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通过转单平账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软硬兼施向被害人索要超过债权债务范围的高额费用,甚至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审查甄别证据材料

  抽丝剥茧厘清真相

  由于张远锋犯罪团伙作案时间持续14年,犯罪金额高达8.7亿余元,殃及两地10多家企业,并导致部分企业因此破产,9个建设项目无法正常施工、销售和交付,数百名业主因不能如期接收物业,到处上访、维权,中央将该案作为全国扫黑除恶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光书证就多达600多卷,大部分是张远锋等人与被害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抵押合同以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负责该案一审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宋坤鹤说。

  法庭上,张远锋及其团伙辩称,借款均是双方自愿,自己并未采用欺诈、诈骗等手段,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张远锋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张远锋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主要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借贷行为和金额是真实的。而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为了查明张远锋等人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套路贷”,宋坤鹤对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审查、甄别。

  为解决证据出示问题,法庭专门安排一周时间,让被告人在辩护人见证下查阅了相关证据。

  在仔细查阅并确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以及张远锋等人的手写账本、对话录音、资金流水、虚假收据等证据材料后,宋坤鹤认为,张远锋等人的犯罪手法完全符合“套路贷”的构成要件。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张远锋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长达924页、50多万字的判决书逐项罗列了张远锋等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详细阐述了法院的判决理由。

  张远锋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他的辩护律师也提交了160多页的二审辩护意见书。

  二审法院合议庭认真查阅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并会见了辩护人,当面听取了辩护意见。经过多次合议、反复研究,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这个犯罪集团的手段虽然与以往典型‘套路贷’有些区别,外表的‘合法性’更强,规避打击的防护更‘智慧’,但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本质并未改变。该案对‘套路贷’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广东刑法学会副会长、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邵维国评价说。

  有专家建议,如果怀疑自己遇上“套路贷”,首先要咨询法律或司法实务界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最好是精通民间借贷的专业律师,判断案件性质,分清借款性质是高利贷还是“套路贷”。如果发现是“套路贷”,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如果已经陷入“套路贷”里面,也就是“套路贷”经营者已经通过生效的民事法律诉讼判决确定借款人需要偿还“套路贷”债务,也无需慌张,可以向法院申请重审。

  全面排查精准打击

  建立健全防范机制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涉“套路贷”案件212件1205人,涉案资产近6.2亿元。不少涉黑恶犯罪组织都有利用“套路贷”手段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给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金融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套路贷’”案件带有明显的智能性、有组织性和牟利性,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制造成民间借贷的假象,伪造完整的‘证据链’,利用虚假诉讼达到非法目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强。”广东高院刑一庭庭长、扫黑除恶办公室主任陈小飞说,“如果不能有针对性地对这类案件进行甄别,就很容易让他们得逞,也会给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

  为避免审理“套路贷”案件出现疏漏,广东法院建立对该类案件立案、审理、再审、执行等环节全流程甄别和处置机制,加大把关和排查力度。

  法院在立案时,对民间借贷案件以及关联案件实行强制检索,对于同一原告出现3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加以标识,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套路贷情形的案件进行预警。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则上要求进行法庭调查或开庭审理,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再审审查期间,发现确属“套路贷”违法活动的,依法裁定提审,或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予以纠正。案件执行阶段,利用执行信息化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尤其是同一申请主体民间借贷系列案件的检索排查。

  广东法院还建立了涉“套路贷”线索处理机制和“套路贷”案件台账。

  据陈小飞介绍,广州中院金融法庭在审理一宗民间借贷案件时,通过传唤原告本人到庭等方式,发现该案原告系涉嫌“套路贷”团伙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捣毁该团伙的作案窝点并抓获10多名犯罪嫌疑人。佛山中院通过移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广东省首个“套路贷”特大犯罪团伙“8·10”专案。

  在对现有案件进行甄别、排查的基础上,广东法院还拓宽线索来源渠道,要求全省法院对2015年以来办理的近5万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全面排查疑似“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

  “甄别排查、防止遗漏、精准打击还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防范机制。”陈小飞说。

  广东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先后发出148条相关司法建议,发挥审判机关在防范“套路贷”问题的积极作用,帮助行业监管部门加大对“套路贷”监管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打击“套路贷”长效常治机制,从源头上治理乱象,防范和化解“套路贷”风险。

  如何预防“套路贷”发生?有专家就此支招:首先,要克制自己的欲望,不要贪图享乐去借款。其次,真的有资金需要时,尽量找合法的机构借贷,确需通过民间借贷,也要在借款前了解必要的融资知识,这是预防“被套路”的法宝。再次,民间借贷时,要谨防“砍头息”和“阴阳合同”。尤为重要的是,在借款时,千万不能在“空白委托合同”上签字,因为“套路贷”放贷人会要求受害人在全权委托房屋租赁、产权过户等空白合同上签字,只要受害人失去还款能力,他们就会启动诉讼程序,占有受害人的财产。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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