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掉牛仔裤!25岁鲜肉热爱穿古着圈粉无数、被疯狂求婚】
10 年来穿着超复古,竟然被无数次求婚!#英国[超话]# 一名25 岁的小鲜肉札克( Zack Pinset ),过去10 年内都只穿自制的复古服装。他14 岁时烧掉#牛仔裤# ,17 岁起认真穿搭「贵公子风格」( dandy style )。网路上有大批粉丝的札克,甚至收过无数次求婚告白。
来自#英格兰# 东萨塞克斯郡( East Sussex )的札克表示,他14 岁时决定烧掉他唯一的一件牛仔裤,宣告跟现代流行道别,立志成为「现代贵公子」。札克在过去的10 年,只穿浪漫主义风格复古服装,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感到自在。
札克的穿搭单品,通常包括及膝皮靴、花样背心和长版马术夹克。札克在网路上有大约40,000 名粉丝,着迷于他的历史感装扮。札克对复古穿着的的痴迷起于,14 岁时全家搬回老家,找到装满札克曾祖父旧衣服的箱子。很巧的是,札克的身材刚好穿得下这些衣服。同年他烧掉唯一的一条牛仔裤,是他人生重要的转折点。
札克上次穿现代的衣服已经是10 年前。所有札克的服装都是由他自己研究、设计和缝制而成,有些甚至耗时1 年才能完成。虽然路人常停下来盯着他看,但札克说他们大多很友善,「回应几乎都是正面、可爱的」。札克本身的职业是一名裁缝,手工订制复古服装,他的顾客遍布全球。
札克不把T 恤和牛仔裤列为他的穿搭的选择,「如果可以穿得像#拿破仑# ,为什么要穿牛仔裤和T 恤?」札克在网路上拥有大批粉丝,也受到广大女性粉丝的喜爱。札克说,「我收到许多求婚告白,或许表示很多女人喜欢绅士型外表的男人」,但札克还是觉得「找错人了」。
更多精彩报导详见《NOWnews今日新闻》网,本文由NOWnews 授权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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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来穿着超复古,竟然被无数次求婚!#英国[超话]# 一名25 岁的小鲜肉札克( Zack Pinset ),过去10 年内都只穿自制的复古服装。他14 岁时烧掉#牛仔裤# ,17 岁起认真穿搭「贵公子风格」( dandy style )。网路上有大批粉丝的札克,甚至收过无数次求婚告白。
来自#英格兰# 东萨塞克斯郡( East Sussex )的札克表示,他14 岁时决定烧掉他唯一的一件牛仔裤,宣告跟现代流行道别,立志成为「现代贵公子」。札克在过去的10 年,只穿浪漫主义风格复古服装,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感到自在。
札克的穿搭单品,通常包括及膝皮靴、花样背心和长版马术夹克。札克在网路上有大约40,000 名粉丝,着迷于他的历史感装扮。札克对复古穿着的的痴迷起于,14 岁时全家搬回老家,找到装满札克曾祖父旧衣服的箱子。很巧的是,札克的身材刚好穿得下这些衣服。同年他烧掉唯一的一条牛仔裤,是他人生重要的转折点。
札克上次穿现代的衣服已经是10 年前。所有札克的服装都是由他自己研究、设计和缝制而成,有些甚至耗时1 年才能完成。虽然路人常停下来盯着他看,但札克说他们大多很友善,「回应几乎都是正面、可爱的」。札克本身的职业是一名裁缝,手工订制复古服装,他的顾客遍布全球。
札克不把T 恤和牛仔裤列为他的穿搭的选择,「如果可以穿得像#拿破仑# ,为什么要穿牛仔裤和T 恤?」札克在网路上拥有大批粉丝,也受到广大女性粉丝的喜爱。札克说,「我收到许多求婚告白,或许表示很多女人喜欢绅士型外表的男人」,但札克还是觉得「找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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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与千寻# 最近又看了一遍《千与千寻》长大后再看这部童话、才看出里面一些很忧伤的东西。比如,千寻坐上那列有去无回的火车时 长大后才知道 有去无回的列车坐了也不必惊奇 现实人生 大多事儿都无法回头比如无脸男可能喜欢千寻 长大后才明白 最悲伤的表情大概就是无脸男那样 面无表情。所有木讷的背后,都是波澜壮阔的喜欢 分别时 白龙叮嘱千寻千万不要回头 长大后才知道 现实生活中要完成一些目标 就势必会舍掉一些很不舍得的东西 就算难过 也不能回头我最大的感受就是 我们面对很多事 要相信童话 但接受现实
#我顾问# “相约自杀”等同于“相约杀人”?
生命是宝贵的同时也是脆弱的,虽然说生老病死是每个人的宿命,但是自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可耻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自己死了是一了百了,但是有没有想过你的父母,生你养你多不容易。一个生命的逝去,留给家庭和社会的将是永久的痛。那么是不是只要“相约自杀”,活者注定有罪呢?《我顾问》将结合案例给大家讲解:
案例
李先生与王小姐高中时相知相爱,但因家人反对无法在一起,无奈分手,遂断绝了联系。现两人均有自己的家庭,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相遇,一直保持着长达3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配偶知道后,大吵大闹,不肯离婚。李先生与王小姐产生了相约一同自杀殉情的念头。两人在外买了几瓶农药,约在河边一起自杀,李先生拿起纸杯先喝一口,觉得味道不好受就没有吞咽,但此时王小姐已喝下农药出现了口吐白沫、腹痛难忍的症状,李先生由于内心恐惧不安,最终未实施自杀行为,而王小姐已死亡。
法律分析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常见的相约自杀情形有:
1、一方嘱咐另一方先将自己杀死后,另一方再自杀的行为;
2、双方一同自愿自杀;
3、教唆、引诱、诱骗对方自杀,并表示一同自杀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自不存在犯罪问题。但是如果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如果一方因此死亡,未死一方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王小姐死亡,李先生自杀未得逞。由于两人是自愿实施自杀行为的,此时李先生不构成犯罪;
2、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在自杀过程中不存在强制或者诱骗情形的,此时李先生与王小姐是“相约自杀”,而不是“相约杀人”,他们“相约自杀”都是自愿的,在实施自杀过程中,李先生没有对死者王小姐采取过任何胁迫手段,因而,其既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更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李先生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王小姐的能力(比如报警、送医、呼喊等多种方法,对王小姐实施救助),却见死不救,逃离案发场所,此时李先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
(1)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如事前都有自杀的决心和约定等。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
(3)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然,如果该案中王小姐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那么李先生是不构成犯罪的。
4、如果李先生明知王小姐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等,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的行为,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如果李先生诱骗王小姐相约共同自杀,而李先生自己根本没有自杀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6、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相约自杀,由李先生杀死王小姐,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另外,相约自杀中经过他人同意杀人的也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个人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无论是自愿让对方结束自己生命,还是受邀结束他人的生命,都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这样的行为都是以极端的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均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可根据情节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杀人罪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客观要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客体: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3)主体:行为人需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即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为了爱情选择了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看起来觉得不可思议,其实他们自杀的原因大多是因为自己的心理矛盾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侧面反映出沟通问题,应对能力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生如夏花之绚烂,人生没有“撤回键”,生命只此一回。既然有勇气结束生命,为什么就没有勇气活下去呢?凡事多想想自己的父母,往好的方向思考,人死了就什么希望都没有了,但只要留有一口气你的人生就有希望,老天给你关闭了一扇门,总会给你打开一扇窗,且行且珍惜!
生命是宝贵的同时也是脆弱的,虽然说生老病死是每个人的宿命,但是自动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可耻的,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自己死了是一了百了,但是有没有想过你的父母,生你养你多不容易。一个生命的逝去,留给家庭和社会的将是永久的痛。那么是不是只要“相约自杀”,活者注定有罪呢?《我顾问》将结合案例给大家讲解:
案例
李先生与王小姐高中时相知相爱,但因家人反对无法在一起,无奈分手,遂断绝了联系。现两人均有自己的家庭,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相遇,一直保持着长达3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配偶知道后,大吵大闹,不肯离婚。李先生与王小姐产生了相约一同自杀殉情的念头。两人在外买了几瓶农药,约在河边一起自杀,李先生拿起纸杯先喝一口,觉得味道不好受就没有吞咽,但此时王小姐已喝下农药出现了口吐白沫、腹痛难忍的症状,李先生由于内心恐惧不安,最终未实施自杀行为,而王小姐已死亡。
法律分析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自杀的行为,常见的相约自杀情形有:
1、一方嘱咐另一方先将自己杀死后,另一方再自杀的行为;
2、双方一同自愿自杀;
3、教唆、引诱、诱骗对方自杀,并表示一同自杀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自不存在犯罪问题。但是如果相约自杀这种先行行为加强了参与共同自杀者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在相约自杀行为开始实施后,如果某个参与者自杀未死或放弃自杀行为,他就负有救助其他参与相约自杀而可能死亡者生命的作为义务。如果一方因此死亡,未死一方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王小姐死亡,李先生自杀未得逞。由于两人是自愿实施自杀行为的,此时李先生不构成犯罪;
2、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在自杀过程中不存在强制或者诱骗情形的,此时李先生与王小姐是“相约自杀”,而不是“相约杀人”,他们“相约自杀”都是自愿的,在实施自杀过程中,李先生没有对死者王小姐采取过任何胁迫手段,因而,其既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更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李先生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王小姐的能力(比如报警、送医、呼喊等多种方法,对王小姐实施救助),却见死不救,逃离案发场所,此时李先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
(1)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如事前都有自杀的决心和约定等。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
(3)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然,如果该案中王小姐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那么李先生是不构成犯罪的。
4、如果李先生明知王小姐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等,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的行为,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如果李先生诱骗王小姐相约共同自杀,而李先生自己根本没有自杀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6、如果李先生与王小姐相约自杀,由李先生杀死王小姐,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另外,相约自杀中经过他人同意杀人的也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因为我国法律不允许个人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无论是自愿让对方结束自己生命,还是受邀结束他人的生命,都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这样的行为都是以极端的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均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可根据情节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杀人罪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客观要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客体: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
(3)主体:行为人需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即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为了爱情选择了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看起来觉得不可思议,其实他们自杀的原因大多是因为自己的心理矛盾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侧面反映出沟通问题,应对能力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生如夏花之绚烂,人生没有“撤回键”,生命只此一回。既然有勇气结束生命,为什么就没有勇气活下去呢?凡事多想想自己的父母,往好的方向思考,人死了就什么希望都没有了,但只要留有一口气你的人生就有希望,老天给你关闭了一扇门,总会给你打开一扇窗,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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