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原标题:营销短信“轰炸”消费者,怎么管(主题)

  专家认为商家滥发营销短信涉嫌侵权,需在加大处罚和综合治理力度上下功夫(副题)

  “‘双十一’步履盛典抢先购,每满200减60,最后5个小时,速来抢购……”连日来,很多人频繁收到商家发来的优惠活动短信,且随着“双十一”日渐临近,频率更是有增无减。据媒体报道,近年来,“双十一”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那么,商家能频繁给用户发送优惠促销活动短信或通过电话推销产品吗?商家对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的法律界限在哪里?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擅发营销短信

  记者了解到,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规范电商平台“双十一”短信营销行为召开行政指导会。会议要求,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其实,这种提前打好‘预防针’的举措已不是第一次,自2008年起工信部便多次组织开展垃圾短信治理专项行动。”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营销电话、垃圾短信扰民问题,我国已有诸多相应的法律规范。

  2012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规定,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包括收集个人信息需要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等等,并经过用户同意……“从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企业平台、商家未经消费者允许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侵害用户权益,已经触犯了法律。”赵占领说。

  以注册“默认”手段获得用户同意不合法

  “有的商家有恃无恐地发营销短信,是因为这些商家认为获得了用户的同意。”赵占领告诉记者,有些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营销信息,而这些“同意”条款通常需要后翻几页,且无醒目的显著提示,新注册用户通常还没注意到就点击了“确认”,所以商家就能利用这一漏洞发送营销短信。

  “目前,这种规则漏洞已经被刚刚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堵住了。”赵占领说。为了避免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同意。

  “也就是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平台仅通过注册默认方式取得消费者的概括同意是不合法的,需要明示的同意。”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继红说。

  如何让罚则“带电”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对个人信息保护、垃圾短信管理等作了规制,但令人不胜其烦的营销短信仍屡禁不止。

  “事实上,不论是对商家还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擅发垃圾营销短信均不缺少罚则。”张继红指出,根据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信部2015年出台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违反该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营销短信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执法上的过度宽容,鲜有平台或商家因此受到处罚,违法成本太低变相放任了这些违法行为。”赵占领表示。此前有媒体报道,中国某通信运营商瓯海分公司,通过大数据分析采取“组合标签”匹配用户的方法在其公司大数据库中为温州某商业综合体筛选目标客户3.5万个,并未经目标客户同意发送商业短信,非法获利4970元,被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98万元。“即便被罚,处罚力度仍然较轻。”赵占领说。

  对此,张继红建议,对违法商家严格执法的同时,更要大力提高对违法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处罚力度,让其痛到不敢再犯。

  记者了解到,一些检察机关已在积极尝试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领域。

  “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之一,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单打独斗。”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林爽看来,要形成“公益诉讼+跟进监督+治理建议+专题调研+协作机制”的个人信息闭环保护模式,有效治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甚至违法犯罪的乱象,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日报)

原股东未认缴注册资本,新股东需要承担认缴责任吗?

2014年新《公司法》有一条划时代意义的条款: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也就是民间所说的0元可以开公司,这条法律促进了创业企业的的发展,新登记公司成倍增长,极大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但是认缴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1 未实缴股东权利: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实缴

假设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认缴500万元实缴0元,乙认缴500万元实缴500万元。甲一分钱未出就占有了公司50%的股份。公司经过长期运行发展良好,年终红利100万元,那这时候甲是否有权利分得50万元红利呢?

让我们记住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为允许。只要甲乙约定,哪怕未出一分钱的甲分得100%的红利也是可以的,法律赋予了他们自主约定的权利。但是如果没约定的情况下呢?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公司没有外债,不想经营,想注销了不需要,公司没有外债时,不涉及补偿别人的损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2)公司有外债,不想经营了需要,需要把欠别人的钱还上。认缴只是不用现在一次性把钱交出来,但是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在的。你需要按照你所占的股权比例,承担对应的债务责任。

总的来说,公司的认缴资金不到位能注销,但是前提必须要没有债务。一旦有债务风险,还是要进行实缴。

比如这家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你占70%股权,别人占30%的股权。

后来公司经营不善,欠了1000万的外债。那么你最多只需用70万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你没关系了。

只要股东完成了出资义务,那就不需要承担公司产生的债务,一旦企业宣布破产之后,就算企业清算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也不会涉及到个人财产的安全,个人资产仍然属于个人不会受到影响。除非你自己愿意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的债务。

02 未实缴股权的转让

还是上面的案例,现甲作价700万元转让自己50%股权给丙。丙支付了700万元转让款给甲,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个时候甲已经和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但是甲认缴的500万元自始至终没有缴纳。那这时候缴纳500万元的义务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还是不违反法律自由约定的基本原则,甲丙当然可以约定由谁来实缴。但是如果甲丙对此未做约定,丙不知道甲未实缴,根据某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转让方隐瞒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事实的,受让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则甲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如果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则和甲一起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出资最终义务人仍然是甲,如果丙承担出资义务后,有权利向甲追偿。

03 认缴和实缴的区别在哪儿

虽然实行“认缴制”后注册登记不需要验资报告,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第一、认缴就是延长缴款的时间,不是不缴,就好比现在流行的贷款消费,先交首付,余款分期付款,到期之前,资金必须全部缴齐。

第二、注册资金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当,注册资金越多你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大,反之注册资金越少责任也越小,因此,注册资金要选择适当,不是越多越好。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规避风险有些特殊行业仍然保持原来的实缴制,要求注册时资金要全部到位。

第四、注册资金与法律责任挂钩,当然也跟公司实力相当,注册资金越大表明公司实力越大,反之注册资金越少公司实力也不会很大。

第五、分期付款首先要遵守契约时间,如果注册资金不按时上缴的话,企业会被工商局拉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

第六、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认缴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的注册资金问题,但是注册门槛调低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企业仍要按其缴纳相应的注册资本。即使不需要验资注册,也不能随便填写注册资本,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04 认缴到期后未实缴出资有何风险?

如果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未出资,需要对在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对出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的,承担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详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5 支持使用无形资产来实缴公司注册资本

实缴公司注册资本是非常普遍的企业资本操作行为,公司法在2005年就已经支持无形资产出资,但是有比例限制,直到14年新修订的公司取消了比例限制,也就是说,无形资产可以百分之百进行出资实缴;企业增资也非常普遍,增资是提高公司注册资本,提高公司注册资本有很多好处,这里不提及。详情点击:企业发展的关键资本-无形资产

采取无形资产出资实缴的操作主要有六大好处:

一、摊销节税,无形资产出资的部分可以正常入账,分10年摊销,如果1000万的话就是每年可以为公司增加100万的管理成本,从而节约25万的企业所得税。同样,采取过桥垫资的实缴行为也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和虚假出资的风险;

二、 风险赔偿的好处,后期如果企业涉及到债务纠纷,我们可以多一种赔偿方式的选择,我们可以选择知识产权进行赔付去承担相对应的社会责任。

三、实缴注册资本有助于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更加容易被筛选中从而得到资方的青睐。包括在部分项目合作竞争中,也会更加容易得到合作方的认可。

四、融资谈判的过程中,提前做好实缴和增资,可以充分的增加谈判筹码,避免股权被过渡的稀释从而影响对企业的控制权。

五、现在部分投标项目和银行对企业是有一定要求的,实缴公司注册资本,优化企业资产配置,可以提升企业投标和银行借贷能力。

六、减轻现金流压力,后期就不需要拿出现金来完成股东的实缴义务了,也提升企业对外形象和实力,同时可以美化财务报表,增加净资产,降低负债率。 七: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完成实缴后,企业可向股东借款的方式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后期企业盈利后以归还借款的方式降低甚至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个税! 八:获取国家知识产权奖励、补助、优惠、减免、税收政策!也可以用来高新企业认定,提高企业形象,提高公司利润。 https://t.cn/Rt5qRxf

速度查看→广西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主要目标

(一)技术目标。积极推广预制外墙、预制内墙、节能门窗、新型建筑陶瓷、保温体系一体化预制技术以及厨卫一体化、可再生能源一体化等先进适用技术;大力推广采用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及在线检测监控;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专业协调和信息共享;鼓励企业引进工业4.0,建设智慧工厂,推广智能化管理方式,加大机器人的使用力度,促进智能制造在广西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领域大力发展。到2020年,培育6家智能制造企业和数字工厂;到2025年培育15家智能制造企业和数字工厂。试点城市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布局目标。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以服务半径适中、优势互补,区域协调为原则,在经济合理区域范围内,布局建设南宁、柳州市以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装配式装修材料、装配式墙体材料、钢结构部品部件等为主的综合型生产基地;布局建设玉林市以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钢结构部品部件和装饰装修材料为主的综合型生产基地,布局建设桂林市成为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专业型生产基地,布局建设梧州市成为装配式钢结构部品部件、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专业型生产基地,布局建设贺州市成为装配式建筑墙体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等为主的综合型生产基地,布局建设防城港市成为装配式钢结构部品部件专业型生产基地。

(三)培育龙头企业目标。大力培植骨干企业,筛选一批成长型企业,在政策、资金、服务上进行重点扶持,力争到2025年,培育3家具备多项部品部件生产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年产值超10亿元的领军型龙头企业,20家以上年产值超亿元的骨干企业。

二、发展路径

(一)培育壮大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掌握核心技术、专业配套、管理规范、引领作用强的龙头企业;以广西建工集团、华润集团、柳钢集团等企业为龙头,引导和扶持我区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材、钢材生产企业向创新驱动、智能制造、节能环保和绿色环保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区外技术先进、经验成熟的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到我区投资或合作建厂;鼓励科研、开发、设计、生产、施工、物流、运营维护等单位组成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整合资源,实现融合互动发展;积极推进在建装配式部品部件等项目产能释放,尽快形成规模。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备现代化装配式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力争到2025年,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产能规模达到350万立方米,钢结构部品部件100万吨、内装饰材料125万平方米,满足我区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有偿住宅和市政基础设施、第三产业等装配式建筑的需要。

(二)加强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我区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组建广西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编制完善我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等部品部件设计规范、生产技术、产品检测、产品性能评定和质量验收等标准,以及生产人员上岗资格认证标准,编制标准图集、通用技术导则、指南和手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地方标准编制,鼓励编制企业内部标准、社会组织的团体标准,促进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标准规范。

(三)严格行业准入。按照集中布局、集聚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原则,新建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项目原则上要进入自治区规划的生产基地内,否则不予办理项目备案和用地等手续。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标准: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项目产能规模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装配式钢结构部品部件项目产能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要求采用低能耗制造工艺和无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在产品配制或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甲醛、卤化物溶剂或芳香族碳氢化合物等室内排放检测不合格产品;智能化家居项目要求企业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具有较为全面的软件开发技术、从事智能家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四)强化监督检查。积极探索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强化部品部件生产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自治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采取飞行检查和进厂抽检的方式,加强对工厂生产环节涉及的原材料、生产设备、人员操作、构配件和成品构件、制度配置及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鼓励建设单位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协同开展质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实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实现部品部件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质保追溯体系,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政策措施

(一)以规划推动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明确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任务和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等相关要求,以提高新增建筑中装配式建筑的比重来推动产业发展。组织编制和实施装配式建筑发展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计划,为我区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的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十四五”发展规划,并依据装配式建筑“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装配式建筑材料发展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生产基地。结合规划的编制,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库,推动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实施,对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要优先列入年度统筹推进计划,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成立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逐步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二)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基地和项目用地,对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条件的重大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计划,从自治区预留的土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将预制装配率等内容列入土地出让条件。

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工业项目附属仓储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所在地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列入自治区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基地建设规划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其附属仓储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各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企业供应土地,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好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加大研究费用加计扣除、降低社保费率和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政策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装配式建筑材料企业“应享尽享”,支持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发展。

要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和相关工作的督导,对落实政策打折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专项资金的统筹,形成资金使用合力,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生产基地建设规划、符合条件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探索融资担保、保险补偿等市场化支持方式,综合利用贷款贴息、奖励、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和无偿资助的手段,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多种资金来源共同支持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产业发展。

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是指经过工业生产,应用于装配式建筑,且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专用材料,包括运用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技术生产出来的混凝土部品部件、钢结构部品部件、金属制品部品部件和木结构部件、外挂墙板、预制板、叠合梁、预制楼梯、预制内墙、轻质隔墙板、叠合楼板、集成化橱柜、卫浴、门窗幕墙、一体化装修材料、智能化家居、建筑管件管材、防水材料、建筑的系统设备及配套部品等适用于装配式建筑及其装饰装修的新型建材产品。

(二)本措施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由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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