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读书吧# 《人生的什么和什么》
索书号:I267/9220
著者:张晓风著
简介:本书收录篇目由作者本人亲自遴选,包括《人生的什么和什么》《只因为年轻啊》《母亲的羽衣》《种种可爱》《初心》等脍炙人口的名作,这些经典散寄托“人生”幽思,洋溢着空灵而温暖人心的真挚情感,也有对自然的美丽和对万物的敬仰、家的温馨和对亲人的牵挂、生活的美好和对生命的珍惜;有温暖,有感恩,有领悟,有释然。
馆藏链接:https://t.cn/A6xWpWVZ
索书号:I267/9220
著者:张晓风著
简介:本书收录篇目由作者本人亲自遴选,包括《人生的什么和什么》《只因为年轻啊》《母亲的羽衣》《种种可爱》《初心》等脍炙人口的名作,这些经典散寄托“人生”幽思,洋溢着空灵而温暖人心的真挚情感,也有对自然的美丽和对万物的敬仰、家的温馨和对亲人的牵挂、生活的美好和对生命的珍惜;有温暖,有感恩,有领悟,有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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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老师##好医生##可遇不可求# 这个医生讲得好透彻。四肢发麻是颈椎的信号,你该怎么办?好想去听这个老师的完整课程。PS: 附上这位老师的BI,个人简介(来自网上)。1969年11月
张景明 ,男 ,山西临汾人 ,1969年11月生。陕西中医学院副教授。从事《中医基础理论》、《黄帝内经》教学科研工作13年。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著作10余部,在研科研课题5项。
张景明 ,男 ,山西临汾人 ,1969年11月生。陕西中医学院副教授。从事《中医基础理论》、《黄帝内经》教学科研工作13年。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著作10余部,在研科研课题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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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实际施工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因挂靠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在同时兼具承包身份情况下,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标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
案情简介:2013年,蒋某作为建筑公司代理人,与开发公司签订承包协议。2014年,蒋某成立工程公司,并以工程公司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建筑公司按1.2%收取管理费。2016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1.2亿余元。2018年,工程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并同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利。法律就工程项目设立优先受偿权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合同虽然无效,但承包人仍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而且,承包人组织员工施工建设工程项目,同样需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与合同有效时相同。因此,在合同无效情况下,承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同样需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故应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第1条第2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和建筑施工企业谁是承包人,谁就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在合同书上所列“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人;而实际履行合同上所列承包人义务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关系到发包人实际利益的是建设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标准和时间完成并交付到其手中,只要按约交付了建设工程,即不损害发包人实际利益。但是否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直接关系到对方当事人实际利益。事实上,是挂靠人实际组织员工进行了建设活动,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所以,挂靠人因实际施工行为而比被挂靠人更应从发包人处得到工程款,被挂靠人实际上只是最终从挂靠人处获得管理费。因此,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符合法律关于承包人规定,比被挂靠人更应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挂靠人既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承包人,而被挂靠人只是名义承包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法律保护工程价款请求权和设立优先受偿权目的。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优先受偿权系为保障工程价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而工程价款请求权又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故应受合同相对性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即体现了此种精神。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该条规定。③本案中,工程公司借用建筑公司资质,以挂靠方式对开发公司发包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属于实际施工人;同时,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已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义务,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公司是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而且,开发公司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道并认可工程公司是借用建筑公司资质进行实际施工事实,还接受了工程公司直接支付给自己的保证金,并向工程公司直接支付过工程价款,更进一步证明开发公司认可了工程公司系工程实际承包人事实,故应认定工程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工程公司提出优先受偿权主张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故应认定已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借用资质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因挂靠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在同时兼具承包身份情况下,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某工程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实际施工人特定情况下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宁夏钰隆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王云飞,最高院审监庭;审判长王云飞,审判员王涛、张能宝),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注》(201902/68:156)。
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实际施工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因挂靠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在同时兼具承包身份情况下,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标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
案情简介:2013年,蒋某作为建筑公司代理人,与开发公司签订承包协议。2014年,蒋某成立工程公司,并以工程公司名义与建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建筑公司按1.2%收取管理费。2016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为1.2亿余元。2018年,工程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并同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利。法律就工程项目设立优先受偿权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合同虽然无效,但承包人仍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而且,承包人组织员工施工建设工程项目,同样需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与合同有效时相同。因此,在合同无效情况下,承包人工程价款请求权同样需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故应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第1条第2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和建筑施工企业谁是承包人,谁就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在合同书上所列“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人;而实际履行合同上所列承包人义务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关系到发包人实际利益的是建设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标准和时间完成并交付到其手中,只要按约交付了建设工程,即不损害发包人实际利益。但是否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直接关系到对方当事人实际利益。事实上,是挂靠人实际组织员工进行了建设活动,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所以,挂靠人因实际施工行为而比被挂靠人更应从发包人处得到工程款,被挂靠人实际上只是最终从挂靠人处获得管理费。因此,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符合法律关于承包人规定,比被挂靠人更应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挂靠人既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承包人,而被挂靠人只是名义承包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法律保护工程价款请求权和设立优先受偿权目的。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优先受偿权系为保障工程价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而工程价款请求权又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故应受合同相对性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即体现了此种精神。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此,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该条规定。③本案中,工程公司借用建筑公司资质,以挂靠方式对开发公司发包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属于实际施工人;同时,工程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已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义务,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公司是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而且,开发公司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道并认可工程公司是借用建筑公司资质进行实际施工事实,还接受了工程公司直接支付给自己的保证金,并向工程公司直接支付过工程价款,更进一步证明开发公司认可了工程公司系工程实际承包人事实,故应认定工程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工程公司提出优先受偿权主张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故应认定已丧失了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借用资质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因挂靠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在同时兼具承包身份情况下,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某工程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实际施工人特定情况下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宁夏钰隆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王云飞,最高院审监庭;审判长王云飞,审判员王涛、张能宝),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注》(201902/6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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