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宁让三分,不抢一秒,这样才能你我安全
基本事实:2021年12月07日15时30分许,朱某某驾驶陕E临.0712122#“绿驹”牌电动车沿白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杜康镇康家卫村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78***#“传祺”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案例剖析:朱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对面来车时,左转弯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因素。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因素。
违法行为:朱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白水公安交警提醒:车辆是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行驶,宁让三分,不抢一秒,这样才能你我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交通出行环境。
基本事实:2021年12月07日15时30分许,朱某某驾驶陕E临.0712122#“绿驹”牌电动车沿白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杜康镇康家卫村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78***#“传祺”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案例剖析:朱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对面来车时,左转弯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个因素。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个因素。
违法行为:朱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白水公安交警提醒:车辆是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文明行驶,宁让三分,不抢一秒,这样才能你我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交通出行环境。
夜晚,玉林男子帮朋友“出气”,辱骂交警,对警车一顿猛击…
12月10日晚,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在辖区玉福大道路段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
21时许,一辆牌号为桂K**573小型汽行驶至执勤点,执勤交警上前检查发现驾驶员宁某涉嫌酒驾,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员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当晚,在执勤交警要求宁某出示相关证件接受处罚时,坐在副驾驶的李某(驾驶员宁某的朋友)情绪激动,突然猛踹车门,对执勤交警的执法行为表示不满,并试图阻挠执勤交警对宁某的处罚。执勤交警耐心地对李某劝阻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然而李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用方言辱骂执勤交警,还手执手机对警车一顿猛击,造成警车头盖处凹陷。
执勤交警在多次劝阻、警告无效后,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将李某移交辖区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交警提醒
交警在执勤执法工作受到法律保护,任何阻碍执勤执法的行为都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交警工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安全驾车、文明出行。
来 源 玉林晚报 2021年12月15日、玉林交警
12月10日晚,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在辖区玉福大道路段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
21时许,一辆牌号为桂K**573小型汽行驶至执勤点,执勤交警上前检查发现驾驶员宁某涉嫌酒驾,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员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当晚,在执勤交警要求宁某出示相关证件接受处罚时,坐在副驾驶的李某(驾驶员宁某的朋友)情绪激动,突然猛踹车门,对执勤交警的执法行为表示不满,并试图阻挠执勤交警对宁某的处罚。执勤交警耐心地对李某劝阻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然而李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用方言辱骂执勤交警,还手执手机对警车一顿猛击,造成警车头盖处凹陷。
执勤交警在多次劝阻、警告无效后,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将李某移交辖区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交警提醒
交警在执勤执法工作受到法律保护,任何阻碍执勤执法的行为都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交警工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安全驾车、文明出行。
来 源 玉林晚报 2021年12月15日、玉林交警
【夜晚,玉林男子帮朋友“出气”,辱骂交警,对警车一顿猛击…】12月10日晚,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在辖区玉福大道路段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
21时许,一辆牌号为桂K**573小型汽行驶至执勤点,执勤交警上前检查发现驾驶员宁某涉嫌酒驾,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员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当晚,在执勤交警要求宁某出示相关证件接受处罚时,坐在副驾驶的李某(驾驶员宁某的朋友)情绪激动,突然猛踹车门,对执勤交警的执法行为表示不满,并试图阻挠执勤交警对宁某的处罚。执勤交警耐心地对李某劝阻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然而李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用方言辱骂执勤交警,还手执手机对警车一顿猛击,造成警车头盖处凹陷。
执勤交警在多次劝阻、警告无效后,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将李某移交辖区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交警提醒
交警在执勤执法工作受到法律保护,任何阻碍执勤执法的行为都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交警工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安全驾车、文明出行。
#玉林身边事#
21时许,一辆牌号为桂K**573小型汽行驶至执勤点,执勤交警上前检查发现驾驶员宁某涉嫌酒驾,随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员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元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当晚,在执勤交警要求宁某出示相关证件接受处罚时,坐在副驾驶的李某(驾驶员宁某的朋友)情绪激动,突然猛踹车门,对执勤交警的执法行为表示不满,并试图阻挠执勤交警对宁某的处罚。执勤交警耐心地对李某劝阻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然而李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用方言辱骂执勤交警,还手执手机对警车一顿猛击,造成警车头盖处凹陷。
执勤交警在多次劝阻、警告无效后,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将李某移交辖区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交警提醒
交警在执勤执法工作受到法律保护,任何阻碍执勤执法的行为都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交警工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安全驾车、文明出行。
#玉林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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