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 美国职业移民新政策解读,什么是PERM申请?-飞际海外通#美国留学#
一份来自美国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的报告表明,为外国人才申请工作签证、处理职业移民仍是美国雇主在2021年招聘人才的一个重要杠杆。今天飞际美国移民专家为大家进行美国职业移民新政策解读,什么是PERM申请?
一、什么是美国职业移民中PERM申请?
1、劳工证,全名Labor
Certification,它是一份由美国劳动部批准的保护本国劳工免遭外国劳工冲击的证明文件,旨在证明这项工作能给予这位外国人,而又不会影响美国本地雇员的利益。PERM是这一劳动证明申请过程。
2、公司要为外国雇员申请劳工证,就得透过打广告、招聘程序来检验就业市场,只有在此环节证明该职位无法找到合格的美国雇员,并且该外籍雇员不能因此而损害并影响其他美国雇员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推荐阅读:怎么移民美国?美国职业移民绿卡申请完整流程解析
二、美国职业移民政策解析
1、职业移民EB-1/2/3三种类别中,只有EB-2和EB-3需要PERM,EB-2中的国家利益豁免NIW也无需申请PERM。
2、整个PERM申请又可以拆分成下面几个重要步骤,其中包括:
①先结合外籍员工和雇主的实际情况,确认这份绿卡的职位;
②向劳工部申请该职位的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前两步和申请H-1B有些相似;
③打广告,启动招聘流程,在招聘活动结束后进行总结;
④只有在上面招聘环节中证明没有合格的美国人应聘,才能递交PERM申请。推荐阅读:美国移民容易么?美国EB3职业移民怎么样?
以上就是关于美国职业移民新政策解读,什么是PERM申请的介绍,PERM申请技术含量高,是一个繁琐复杂的申请流程。移民律师需要对外籍员工的资质、招聘岗位和职责有详细清晰的认识,对广告和招聘环节有很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如果他们做得不好,可能是以后提交申请的错误和遗漏,所以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和律师沟通。
想了解更多美国移民注意问题可以联系我们!飞际海外通汇集专业海外移民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等资深顾问团队和成熟文案团队,真正做到费用透明化、进度可视化、售后一体化。
本文内容由飞际海外通官网综合整理,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以上是【美国职业移民新政策解读,什么是PERM申请?】的全部解答,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移民信息,欢迎大家咨询飞际海外通移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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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美国职业移民中PERM申请?
1、劳工证,全名Labor
Certification,它是一份由美国劳动部批准的保护本国劳工免遭外国劳工冲击的证明文件,旨在证明这项工作能给予这位外国人,而又不会影响美国本地雇员的利益。PERM是这一劳动证明申请过程。
2、公司要为外国雇员申请劳工证,就得透过打广告、招聘程序来检验就业市场,只有在此环节证明该职位无法找到合格的美国雇员,并且该外籍雇员不能因此而损害并影响其他美国雇员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推荐阅读:怎么移民美国?美国职业移民绿卡申请完整流程解析
二、美国职业移民政策解析
1、职业移民EB-1/2/3三种类别中,只有EB-2和EB-3需要PERM,EB-2中的国家利益豁免NIW也无需申请PERM。
2、整个PERM申请又可以拆分成下面几个重要步骤,其中包括:
①先结合外籍员工和雇主的实际情况,确认这份绿卡的职位;
②向劳工部申请该职位的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前两步和申请H-1B有些相似;
③打广告,启动招聘流程,在招聘活动结束后进行总结;
④只有在上面招聘环节中证明没有合格的美国人应聘,才能递交PERM申请。推荐阅读:美国移民容易么?美国EB3职业移民怎么样?
以上就是关于美国职业移民新政策解读,什么是PERM申请的介绍,PERM申请技术含量高,是一个繁琐复杂的申请流程。移民律师需要对外籍员工的资质、招聘岗位和职责有详细清晰的认识,对广告和招聘环节有很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如果他们做得不好,可能是以后提交申请的错误和遗漏,所以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和律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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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民法总则》施行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在该法施行后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可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
标签:|合同效力|恶意串通|通谋虚伪|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2017年2月,投资公司在市政府安排下,出资1.2亿元,作为劣后级LP与GP基金公司、出资4.79亿元的有限合伙人证券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发起成立首期规模为6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用于科技公司股权投资,约定以回购协议签订并生效为合伙协议继续有效前提、证券公司成为合伙人前提是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退出合伙企业。事后查明,成立基金合伙企业实际上系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及中间人龙某分别向银行领导、市长、副市长行贿情况下搭建的通道。2019年,科技公司以“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各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诉请确认合伙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①《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条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在该法施行后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可适用该法第146条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②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已查明各方当事人系基于为促成科技公司向银行融资目的而签订案涉合伙协议。由于证券公司签订案涉合伙协议时,明确约定以回购协议签订并生效为合伙协议继续有效前提,故将几份协议整体理解即为,证券公司成为合伙人前提是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故证券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成为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承担合伙企业风险,而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收取固定溢价款形式,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综合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协议约定内容,应认定合伙协议为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决确认合伙协议无效。
实务要点:《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在该法施行后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可适用该法第146条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82号“某投资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见《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上诉人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爱珍,审判员何君、肖峰),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解析》(202004/84:195)。
跨越《民法总则》施行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在该法施行后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可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
标签:|合同效力|恶意串通|通谋虚伪|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2017年2月,投资公司在市政府安排下,出资1.2亿元,作为劣后级LP与GP基金公司、出资4.79亿元的有限合伙人证券公司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发起成立首期规模为6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用于科技公司股权投资,约定以回购协议签订并生效为合伙协议继续有效前提、证券公司成为合伙人前提是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退出合伙企业。事后查明,成立基金合伙企业实际上系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及中间人龙某分别向银行领导、市长、副市长行贿情况下搭建的通道。2019年,科技公司以“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各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诉请确认合伙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①《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条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在该法施行后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可适用该法第146条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②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已查明各方当事人系基于为促成科技公司向银行融资目的而签订案涉合伙协议。由于证券公司签订案涉合伙协议时,明确约定以回购协议签订并生效为合伙协议继续有效前提,故将几份协议整体理解即为,证券公司成为合伙人前提是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合伙企业,故证券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成为合伙人,分享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承担合伙企业风险,而是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收取固定溢价款形式,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综合案涉协议签订背景事实和协议约定内容,应认定合伙协议为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决确认合伙协议无效。
实务要点:《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在该法施行后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可适用该法第146条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82号“某投资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见《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假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上诉人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肖峰,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张爱珍,审判员何君、肖峰),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解析》(202004/8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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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打卡
单选√
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利益至上
①人民安全—宗旨
②政治安全—根本
③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保障
④国际安全—依托
多选√
这道题和之前的题有相似之处。题中说是基层人大。那么基层人大就不能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应该是通过间接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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