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规则一: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一:叶某与高某、第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4民终92号]认为,“高某主张借条系叶某向其出具,该款借款人是叶某,叶某及张某主张借款人系张某,叶某并非实际借款人,该借款应由高某向张某主张。对此争议,本院认为,该借条系叶某以借款人名义出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高某主张叶某为借款人依据充分。即使叶某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用款人均为张某,此为叶某与张某二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叶某在还款后可向张某追偿,或者张某可以直接代叶某还款。故本院依法认定该借款的借款人为叶某。”
案例二:柴某宁、柴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6民终3560号]认为,“关于借款主体问题,案涉借条系柴某宁给柴某新出具,柴某宁称其仅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张某。柴某新不认可张某是借款人,柴某新、张某均陈述在本案借款发生时两人互不认识,张某二审中陈述其没有向柴某新出具借条,但在收到款项后向柴某宁了具了借条,该事实表明案涉借款的主体是柴某宁。关于柴某宁是否实际收到借款的问题。柴某宁称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并提供证人田某出庭作证,柴某宁的陈述及田某的证言与对账确认书相矛盾,对账确认书中载明了“当日由借款人及随从亲友当面清点并接受现金后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一张",被上诉人柴某新提交的借条与对账单均有上诉人柴某宁的签字,上诉人柴某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为他人出具借条及在对账确认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足以认定柴某宁已经收到案涉借款。柴某宁通过何种方式归还借款以及柴某新向案外人主张权利不影响案涉借款关系的成立。综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柴某宁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规则二:若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三:大连高新园区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申645号]认为,“从案涉五方协议约定内容看,A公司主张其在签订该协议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是S集团是不成立的。该协议清楚载明了包括本案以王某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内共计12份个人名义借款合同、总计5400万元借款的签订过程、12个具体人员名单、并且确认了实际用款人为S集团,同时记载了A酒店以其所有的12套已经抵押登记在A公司员工徐某名下的房产为该54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五方协议清楚体现了各方对包括案涉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内的12份借款合同均是借名借款是明知的。且除了案涉王某等12人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以个人名义所签,其他协议及合同等均是将12份借款合同共计5400万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阐述和签订的。实际借款人S集团的关联公司A酒店抵押在A公司员工徐某名下的12套房产的抵押额也并非与案涉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数额一一吻合,而是与实际借款人S集团向A公司的借款共计5400万元数额相吻合。另外,S集团对借款过程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认可其实际收到且使用了A公司发放至王某等人账户的借款,还款也是由S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统一以5400万元为借款基数计算利息等向A公司进行偿还,而并非对包括王某在内的12笔个人名义借款按照不同借款金额进行分别偿还。个人名义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的履行、设立担保、还款等过程,王某均未再实际参与。综合上述事实及理由,一、二审法院确认王某系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应为S集团,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债务应由一审第三人S集团承担还款责任,该认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案例四:刘某娜与袁某、刘某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3483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涉案借据显示借款人为刘某娜、担保人为刘某露,但在签署该两份借据时,袁某、刘某娜及刘某露对刘某露是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均明知。刘某娜是涉案借款的受托借款人,刘某露为委托借款人,涉案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袁某和刘某露,现袁某依据其与刘某露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主张与刘某露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三: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五:柴某与余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终789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数额是否正确,上诉人柴某是否应当与王某向被上诉人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庭审查明,2010年9月9日,上诉人柴某与被上诉人余某签订《借款合同》,王某作为借款人向余某借款70000元,王某出具《借条》一张。上诉人认为已经偿还借款,未提供余某出具的收条或者其他还款依据,亦未在借条上注明,不符合交易常识,也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8月23日上诉人出具的证明,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柴某不再是保证人身份,而是共同债务人身份,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王某共同偿还余某借款本息,该处理并无不当。”
https://t.cn/A6xkb7B5
裁判规则一: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一:叶某与高某、第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4民终92号]认为,“高某主张借条系叶某向其出具,该款借款人是叶某,叶某及张某主张借款人系张某,叶某并非实际借款人,该借款应由高某向张某主张。对此争议,本院认为,该借条系叶某以借款人名义出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高某主张叶某为借款人依据充分。即使叶某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用款人均为张某,此为叶某与张某二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叶某在还款后可向张某追偿,或者张某可以直接代叶某还款。故本院依法认定该借款的借款人为叶某。”
案例二:柴某宁、柴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6民终3560号]认为,“关于借款主体问题,案涉借条系柴某宁给柴某新出具,柴某宁称其仅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张某。柴某新不认可张某是借款人,柴某新、张某均陈述在本案借款发生时两人互不认识,张某二审中陈述其没有向柴某新出具借条,但在收到款项后向柴某宁了具了借条,该事实表明案涉借款的主体是柴某宁。关于柴某宁是否实际收到借款的问题。柴某宁称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并提供证人田某出庭作证,柴某宁的陈述及田某的证言与对账确认书相矛盾,对账确认书中载明了“当日由借款人及随从亲友当面清点并接受现金后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一张",被上诉人柴某新提交的借条与对账单均有上诉人柴某宁的签字,上诉人柴某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为他人出具借条及在对账确认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足以认定柴某宁已经收到案涉借款。柴某宁通过何种方式归还借款以及柴某新向案外人主张权利不影响案涉借款关系的成立。综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柴某宁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规则二:若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三:大连高新园区A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申645号]认为,“从案涉五方协议约定内容看,A公司主张其在签订该协议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是S集团是不成立的。该协议清楚载明了包括本案以王某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内共计12份个人名义借款合同、总计5400万元借款的签订过程、12个具体人员名单、并且确认了实际用款人为S集团,同时记载了A酒店以其所有的12套已经抵押登记在A公司员工徐某名下的房产为该54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五方协议清楚体现了各方对包括案涉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内的12份借款合同均是借名借款是明知的。且除了案涉王某等12人与A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以个人名义所签,其他协议及合同等均是将12份借款合同共计5400万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阐述和签订的。实际借款人S集团的关联公司A酒店抵押在A公司员工徐某名下的12套房产的抵押额也并非与案涉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数额一一吻合,而是与实际借款人S集团向A公司的借款共计5400万元数额相吻合。另外,S集团对借款过程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认可其实际收到且使用了A公司发放至王某等人账户的借款,还款也是由S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统一以5400万元为借款基数计算利息等向A公司进行偿还,而并非对包括王某在内的12笔个人名义借款按照不同借款金额进行分别偿还。个人名义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的履行、设立担保、还款等过程,王某均未再实际参与。综合上述事实及理由,一、二审法院确认王某系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应为S集团,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所涉债务应由一审第三人S集团承担还款责任,该认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案例四:刘某娜与袁某、刘某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3483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涉案借据显示借款人为刘某娜、担保人为刘某露,但在签署该两份借据时,袁某、刘某娜及刘某露对刘某露是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均明知。刘某娜是涉案借款的受托借款人,刘某露为委托借款人,涉案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袁某和刘某露,现袁某依据其与刘某露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主张与刘某露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三: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五:柴某与余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5民终789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数额是否正确,上诉人柴某是否应当与王某向被上诉人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庭审查明,2010年9月9日,上诉人柴某与被上诉人余某签订《借款合同》,王某作为借款人向余某借款70000元,王某出具《借条》一张。上诉人认为已经偿还借款,未提供余某出具的收条或者其他还款依据,亦未在借条上注明,不符合交易常识,也不能排除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8月23日上诉人出具的证明,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柴某不再是保证人身份,而是共同债务人身份,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与王某共同偿还余某借款本息,该处理并无不当。”
https://t.cn/A6xkb7B5
多汗症是什么原因?
#陈凡医生四川省人民医院# 多汗症一般是指身体的局部或者全身的出汗量异常增多的一种现象。真正的全身性多汗症非常少见,即使是全身疾病导致的多汗症,也只是在某些部位多汗会比较明显。它的原因主要分为疾病性的和功能性的,疾病性的多汗症多见于内分泌失调、体内激素分泌功能紊乱,常见的疾病有甲亢、垂体功能亢进的病人;还有一些糖尿病、神经系统疾病或者是发热的疾病会出现多汗症;还有一些遗传综合症,也会出现多汗症。功能性的多汗症,一般跟精神因素有关,比如精神紧张或者愤怒、恐惧等这些情绪因素,多为交感神经失调导致的。因此,多汗症的原因比较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去分析,找出相对的原因。
#陈凡医生四川省人民医院# 多汗症一般是指身体的局部或者全身的出汗量异常增多的一种现象。真正的全身性多汗症非常少见,即使是全身疾病导致的多汗症,也只是在某些部位多汗会比较明显。它的原因主要分为疾病性的和功能性的,疾病性的多汗症多见于内分泌失调、体内激素分泌功能紊乱,常见的疾病有甲亢、垂体功能亢进的病人;还有一些糖尿病、神经系统疾病或者是发热的疾病会出现多汗症;还有一些遗传综合症,也会出现多汗症。功能性的多汗症,一般跟精神因素有关,比如精神紧张或者愤怒、恐惧等这些情绪因素,多为交感神经失调导致的。因此,多汗症的原因比较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去分析,找出相对的原因。
财经新闻早知道:#五粮液将坚持发力2000元以上的白酒市场#
宏观经济
◆人民网:确保经济金融大局稳定,意义十分重大。目前我国经济面临的风险隐患总体上可控。从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来看,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交织,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从我国经济大局来看,当前我国经济保持了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势头,但也面临着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宏观经济方面要防止大起大落,资本市场上要防止外资大进大出,粮食、能源、重要资源领域要确保供给安全,要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我们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努力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
◆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杭州市:12月19日起有序放开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杭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其他人员不作要求。上城区、拱墅区、萧山区域内的棋牌室、酒吧、KTV、麻将房、剧本杀、桌游室、游泳馆等室内密闭公共场所暂不开放。饭店、餐馆堂食要合理控制人数、隔位就座;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馆、网吧等公共场所和旅游景区、宗教场所实施“限流、预约、错峰”管理。其他各类公共场所有序开放。
◆海外网:世界卫生组织近日公布,全球已有89个国家及地区发现感染奥密克戎毒株的病例,而部分出现社区传播的地区,病例每1.5到3天就会增加一倍。这种趋势或导致医疗系统不胜负荷情况发生。奥密克戎毒株正在人口免疫程度较高的国家迅速传播,尚未知是因为该毒株能够突破免疫系统,还是本身传播力较以往变异毒株更大,也不排除是两者兼备。
行业动向
◆中国基金报:截至12月17日,首批获8只北交所主题基金虽然成立尚不足一个月,净值已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其中,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自11月23日成立以来净值跌幅最小,不足1%,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开自同日成立以来净值跌幅超过1%,汇添富北交所创新精选两年定开成立以来净值跌幅超过2%;此外,万家北交所慧选两年定开、大成北交所两年定开、嘉实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成立以来净值跌幅超过3%。
◆广西自然资源厅:对2007年至2020年批准的14981个建设用地项目63068个地块进行了监测,发现批而未用地块6093个25.35万亩、用而未尽地块7242个85.53万亩;同时,发现违法用地案件线索3844宗,涉及耕地面积34206.49亩。目前,这些违法用地线索和疑似土地闲置问题已全部转交各市县处置,实现了“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证券时报:上周五盘后及周末,上交所已有京城股份、中铝国际、金山股份等17家公司发布异动公告。上周五晚间至今,上交所已有京城股份、中铝国际、金山股份等17家公司发布异动公告。上周五盘后及周末,两市已有35家上市公司发布异动提示并提示相关风险。
◆中国语音产业联盟:发布《2020-2021中国智能语音行业白皮书》。2021年,我国智能语音产业市场规模预计达到285亿元,同比增速达到44%。我国智能语音市场呈现头部集中的竞争格局。业内称,人类正在进入“人机物”万物智能互联时代,语音将成为最重要的人机交互方式。
◆经济日报:当前虚拟数字人市场规模已超2000亿元。虚拟人物不只是技术的产物,更是文化的产物。虚拟人物的商业化,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只有尊重国家政策、公序良俗,在与粉丝的良性互动中构建深度情感连接,才能让虚拟偶像永不“崩塌”。我国虚拟人物形象起步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日美动漫风格的影响,随着深入发展,已经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表现出中国人的审美追求。
公司动态
◆五粮液曾从钦:目前五粮液总体供应量偏紧、资源稀缺,五粮液将坚持发力2000元以上的白酒市场,优质白酒仍是行业中最好的赛道,白酒行业成长逻辑支撑强,消费升级仍是长期趋势,城镇化率还在进一步提升;白酒消费需求刚性强,特别是高端白酒独特的社交属性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白酒“三个集中”趋势强,向优势品种、优势产能、优势产区集中成为新常态,龙头企业和优势名酒将持续分享行业结构性增长红利。
◆嘉寓股份:截至12月19日,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涉及恒大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或背书,合计商票敞口金额为13.16亿元,其中,子公司四川嘉寓涉及的金额最高,为10.93亿元,占比83.07%。目前,公司及上述子公司正在与恒大集团协商,积极协助持票人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债等方案。
◆北方稀土:与中国稀土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中国稀土现有稀土产业及业务加强交流,在南方矿、北方矿产能方面开展合作;双方就稀土贸易、稀土深加工等方面开展合作,延伸稀土合作产业链条。
◆卓越教育:计划于2022年1月起终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预期业务终止将对本公司2022财政年度的收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今后公司将集中资源探索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继学而思、新东方等头部教培机构后,又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宣布明年起终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
重要公告
◆纳思达:此次发行价格为32.11元/股,发行股份数量总数为1.56亿股,募集资金总额约50亿元。其中,中欧基金获配7亿元,睿远基金获配5.94亿元,高毅晓峰2号获配4亿元,易方达基金获配3.1亿元,珠海格力金投获配2.75亿元。
◆富临运业(4连板):发布异动公告,近期“股吧”等平台对公司业务相关讨论涉及热点概念,相关事项对经营业绩暂无重大影响。
◆漳州发展(2连板):发布异动公告,此前披露全资子公司漳发新能源与合作方共同设立一道新能源科技(漳州)有限公司,漳发新能源出资2000万元,持有20%股权。截至公告日,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赛摩智能(2连板):“元宇宙”还处于早期概念阶段,其定义范围与应用领域尚需进一步论证;“数字孪生”、“虚拟现实”虽然处于研究应用阶段,该技术的发展仍具有不确定性。截至目前,未涉及且未形成上述热点概念范围内的产品/技术销售收入;不会因无关于主营业务的市场热点而调整。
◆蓝光发展(3连板):发布股价异动公告,截止目前,相关债务重组方案尚在拟订中,尚无实质性进展。为推进下属地产项目的建设及交付,近期拟对外转让部分项目,受公司债务风险及市场因素等影响,该交易预计将会减少公司当期利润14.88亿元。
◆龙泉股份(4天3板):全资子公司新峰管业主营业务为石化、核电用金属管件的加工、销售,其高压临氢管件产品,主要应用于炼油企业油品加工与质量升级等领域,目前产品尚未应用于氢能源等领域。
◆中锐股份(7天6板):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目前主要业务以包装科技业务为主,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近期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美盛文化(8天7板):发布股价异动公告,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IP衍生品、动漫玩具以及广告发行业务。目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股票近期涨幅较大,市盈率较高,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陕西金叶(19天13板):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目前,业务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现有业务类别涵盖烟草配套产业、教育产业、房地产业、医养产业等四大类。房地产业目前体量较小,以公司内部项目建设和商业开发为主;医养产业处在培育期,尚未开展具体业务。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波动较大。
宏观经济
◆人民网:确保经济金融大局稳定,意义十分重大。目前我国经济面临的风险隐患总体上可控。从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来看,世纪疫情和百年变局交织,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从我国经济大局来看,当前我国经济保持了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势头,但也面临着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宏观经济方面要防止大起大落,资本市场上要防止外资大进大出,粮食、能源、重要资源领域要确保供给安全,要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我们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努力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
◆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杭州市:12月19日起有序放开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杭人员须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其他人员不作要求。上城区、拱墅区、萧山区域内的棋牌室、酒吧、KTV、麻将房、剧本杀、桌游室、游泳馆等室内密闭公共场所暂不开放。饭店、餐馆堂食要合理控制人数、隔位就座;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馆、网吧等公共场所和旅游景区、宗教场所实施“限流、预约、错峰”管理。其他各类公共场所有序开放。
◆海外网:世界卫生组织近日公布,全球已有89个国家及地区发现感染奥密克戎毒株的病例,而部分出现社区传播的地区,病例每1.5到3天就会增加一倍。这种趋势或导致医疗系统不胜负荷情况发生。奥密克戎毒株正在人口免疫程度较高的国家迅速传播,尚未知是因为该毒株能够突破免疫系统,还是本身传播力较以往变异毒株更大,也不排除是两者兼备。
行业动向
◆中国基金报:截至12月17日,首批获8只北交所主题基金虽然成立尚不足一个月,净值已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其中,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南方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自11月23日成立以来净值跌幅最小,不足1%,广发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企业精选两年定开自同日成立以来净值跌幅超过1%,汇添富北交所创新精选两年定开成立以来净值跌幅超过2%;此外,万家北交所慧选两年定开、大成北交所两年定开、嘉实北交所精选两年定开成立以来净值跌幅超过3%。
◆广西自然资源厅:对2007年至2020年批准的14981个建设用地项目63068个地块进行了监测,发现批而未用地块6093个25.35万亩、用而未尽地块7242个85.53万亩;同时,发现违法用地案件线索3844宗,涉及耕地面积34206.49亩。目前,这些违法用地线索和疑似土地闲置问题已全部转交各市县处置,实现了“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证券时报:上周五盘后及周末,上交所已有京城股份、中铝国际、金山股份等17家公司发布异动公告。上周五晚间至今,上交所已有京城股份、中铝国际、金山股份等17家公司发布异动公告。上周五盘后及周末,两市已有35家上市公司发布异动提示并提示相关风险。
◆中国语音产业联盟:发布《2020-2021中国智能语音行业白皮书》。2021年,我国智能语音产业市场规模预计达到285亿元,同比增速达到44%。我国智能语音市场呈现头部集中的竞争格局。业内称,人类正在进入“人机物”万物智能互联时代,语音将成为最重要的人机交互方式。
◆经济日报:当前虚拟数字人市场规模已超2000亿元。虚拟人物不只是技术的产物,更是文化的产物。虚拟人物的商业化,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只有尊重国家政策、公序良俗,在与粉丝的良性互动中构建深度情感连接,才能让虚拟偶像永不“崩塌”。我国虚拟人物形象起步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日美动漫风格的影响,随着深入发展,已经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表现出中国人的审美追求。
公司动态
◆五粮液曾从钦:目前五粮液总体供应量偏紧、资源稀缺,五粮液将坚持发力2000元以上的白酒市场,优质白酒仍是行业中最好的赛道,白酒行业成长逻辑支撑强,消费升级仍是长期趋势,城镇化率还在进一步提升;白酒消费需求刚性强,特别是高端白酒独特的社交属性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白酒“三个集中”趋势强,向优势品种、优势产能、优势产区集中成为新常态,龙头企业和优势名酒将持续分享行业结构性增长红利。
◆嘉寓股份:截至12月19日,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涉及恒大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或背书,合计商票敞口金额为13.16亿元,其中,子公司四川嘉寓涉及的金额最高,为10.93亿元,占比83.07%。目前,公司及上述子公司正在与恒大集团协商,积极协助持票人寻求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抵债等方案。
◆北方稀土:与中国稀土控股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中国稀土现有稀土产业及业务加强交流,在南方矿、北方矿产能方面开展合作;双方就稀土贸易、稀土深加工等方面开展合作,延伸稀土合作产业链条。
◆卓越教育:计划于2022年1月起终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预期业务终止将对本公司2022财政年度的收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今后公司将集中资源探索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继学而思、新东方等头部教培机构后,又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宣布明年起终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
重要公告
◆纳思达:此次发行价格为32.11元/股,发行股份数量总数为1.56亿股,募集资金总额约50亿元。其中,中欧基金获配7亿元,睿远基金获配5.94亿元,高毅晓峰2号获配4亿元,易方达基金获配3.1亿元,珠海格力金投获配2.75亿元。
◆富临运业(4连板):发布异动公告,近期“股吧”等平台对公司业务相关讨论涉及热点概念,相关事项对经营业绩暂无重大影响。
◆漳州发展(2连板):发布异动公告,此前披露全资子公司漳发新能源与合作方共同设立一道新能源科技(漳州)有限公司,漳发新能源出资2000万元,持有20%股权。截至公告日,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赛摩智能(2连板):“元宇宙”还处于早期概念阶段,其定义范围与应用领域尚需进一步论证;“数字孪生”、“虚拟现实”虽然处于研究应用阶段,该技术的发展仍具有不确定性。截至目前,未涉及且未形成上述热点概念范围内的产品/技术销售收入;不会因无关于主营业务的市场热点而调整。
◆蓝光发展(3连板):发布股价异动公告,截止目前,相关债务重组方案尚在拟订中,尚无实质性进展。为推进下属地产项目的建设及交付,近期拟对外转让部分项目,受公司债务风险及市场因素等影响,该交易预计将会减少公司当期利润14.88亿元。
◆龙泉股份(4天3板):全资子公司新峰管业主营业务为石化、核电用金属管件的加工、销售,其高压临氢管件产品,主要应用于炼油企业油品加工与质量升级等领域,目前产品尚未应用于氢能源等领域。
◆中锐股份(7天6板):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目前主要业务以包装科技业务为主,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近期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美盛文化(8天7板):发布股价异动公告,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IP衍生品、动漫玩具以及广告发行业务。目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股票近期涨幅较大,市盈率较高,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陕西金叶(19天13板):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目前,业务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现有业务类别涵盖烟草配套产业、教育产业、房地产业、医养产业等四大类。房地产业目前体量较小,以公司内部项目建设和商业开发为主;医养产业处在培育期,尚未开展具体业务。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波动较大。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