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在中[超话]# 220107【韩网新闻】多家媒体:金在中, 为迎接生日举办'2022 J-PARTY'…23日在线上线下同时进行
(※因为没有新的图和太多新的内容,仅摘部分内容)
■ 金在中今年的生日也会与全球粉丝一起度过了珍贵的时间,将于23日在YES24 LIVE HALL「2022 J-PARTY」,开启新年工作。
■ 今年也因新冠疫情计划在线上进行,但也反映了金在中希望在遵守防疫指导方阵的前提下,哪怕是小规模也与想粉丝见面的意见。为了不能参加现场的粉丝线上现场直播也同时进行。
■ 因为是久违的线下见面会,上月30日开票仅1分钟就全部售罄,让人感受到了名不虚传的金在中力量。
■ 线下见面以政府的安全准则指导为首要标准进行努力工作和准备。
■ 工作人员表示除了金在中的特别LIVE外,当天一起进行的所有人都在准备相互分享特别瞬间和回忆的丰富内容,希望大家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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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在中今年的生日也会与全球粉丝一起度过了珍贵的时间,将于23日在YES24 LIVE HALL「2022 J-PARTY」,开启新年工作。
■ 今年也因新冠疫情计划在线上进行,但也反映了金在中希望在遵守防疫指导方阵的前提下,哪怕是小规模也与想粉丝见面的意见。为了不能参加现场的粉丝线上现场直播也同时进行。
■ 因为是久违的线下见面会,上月30日开票仅1分钟就全部售罄,让人感受到了名不虚传的金在中力量。
■ 线下见面以政府的安全准则指导为首要标准进行努力工作和准备。
■ 工作人员表示除了金在中的特别LIVE外,当天一起进行的所有人都在准备相互分享特别瞬间和回忆的丰富内容,希望大家期待。
何谓大小?昔卫仲达为馆职,被摄至冥司,主者命吏呈善恶二录。比至,则恶录盈庭,其善录一轴,仅如箸而已。索秤称之,则盈庭者反轻,而如箸者反重。仲达曰:“某年未四十,安得过恶如是多乎?”
曰:“一念不正即是,不待犯也。”
因问轴中所书何事,曰:“朝廷尝兴大工,修三山石桥,君上疏谏之,此疏稿也。”
仲达曰:“某虽言,朝廷不从,于事无补,而能有如是之力。”
曰:“朝廷虽不从,君之一念,已在万民;向使听从,善力更大矣。”
故志在天下国家,则善虽少而大;苟在一身,虽多亦小。
【译文】
什么是善的大小?以前有一个叫卫仲达的人在翰林院做官员。有一次他被带到了阴曹地府。阎王爷让鬼吏拿来了他善行和恶行的记录。等到拿来之后,发现恶行的记录能够充满整个院子,但是善行的记录只有一个小卷轴,像筷子一样细。拿秤来称重量,发现像筷子一样的善事记录却比充满院子的恶行记录要重。卫仲达说:“我今年才四十,怎么会被记录这么多恶行呢?”
阎王说:“一个念头不正那就是恶行,不一定非要等做出来才是。”
卫仲达又问善行的卷轴中记录的是什么事,阎王说:“朝廷曾经大兴土木,修建三山石桥,你上疏劝谏皇帝,这是你上疏内容的草稿。”
卫仲达说:“我虽然上疏劝阻了,但是皇上并没有听从我的意见,我做的事情没什么用,能有这么大的善行?”
阎王说:“朝廷虽然没有听从你的意见,但是你的这个念头是为万千的老百姓所着想的;如果朝廷听从了你的建议,那你的善行就更大了。”
因此只要志向在于为家国天下谋求福利,则善行做得少也是大善;如果只为自己着想,那善行再多也是小善。
【解读】
行善分为大善和小善,了凡先生在这段就是主要用一个故事来说明大善和小善的区别。
以前有一个叫卫仲达的人,是翰林院的官员,有一次,他被带到阴曹地府去审判。关于卫仲达这个人,他的具体情况已经无从查起了,只知道他是宋朝人。
卫仲达被带到阴曹地府是接受审判的,这很可能说明他在阳间犯过很多的错误。阎王爷让鬼吏拿来了记录他在阳间恶行的册子,居然能装满一间院子,而记录他善行的册子却只有像筷子那样细的一个卷轴。
如果只看到这里,那么肯定所有人都会认为卫仲达是个大恶人,要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恶行记录呢?连卫仲达自己都惊呆了,但是他却觉得自己没做过那么多的恶事,他是被冤枉的。卫仲达说:“我今年才四十岁,怎么会被记录这么多恶行呢?你们一定是弄错了,我是冤枉的。”但是审问他的阎王爷却十分肯定他不是被冤枉的,因为他说:“恶行并不是在做出来以后才成为恶行,只要在心里面有一个念头不正那就是恶行,即使这个想法还没有付诸行动。”
在这里面就有一个恶行的评判标准问题。一般人认为,恶行只有真正地做出来,那才应该算作是恶行,毕竟在没做出行动之前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但是阎王爷显然不是这样认为的,他认为有作恶的想法就是错的,就是恶行了。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会产生作恶的想法的人,那就说明这个人并不是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人,所以很有可能做出恶行。即使只有想法而没有行动,那也只是时间的问题而已,毕竟产生了一次作恶的想法后,就一定会有第二次乃至无数次,最后肯定会积少成多,到时候就会付诸行动并产生恶行了。因此,一个简单的作恶的想法就是恶行积累的开始,所以说有作恶的想法就已经算作是作恶了。儒家思想也反对在心中产生作恶的想法。儒家思想讲究的是“思无邪”和“慎独”。所谓的慎独,就是指人们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而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之事。既然是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来行动和思考,当然也不能有那种违背道德规范的作恶的想法了。
既然是犯了错误那肯定是要惩罚的,更何况是这么多的错误。古人有功过相抵的说法,考虑到卫仲达也做过善事,为了能准确地找出惩罚他的标准,于是阎王爷决定把他恶行的记录和善行的记录拿到秤上称,去掉抵消的部分之后再进行惩罚。可是没想到,他那筷子一样细的善行记录重量却是大于恶行记录,这说明卫仲达的善行是高于恶行的,他根本就应该算是一个好人。
一件简单的善事就压过了那么多的恶行,说明这件善事一定十分巨大,但是卫仲达并不记得自己做过什么事情了,于是就要求看一下那个卷轴里面记录的究竟是什么善事。原来是当时朝廷要大兴土木,修建三山石桥,而卫仲达却上奏皇帝,阻止这件事,他认为这种大兴土木的事情完全是劳民伤财的行为,不可取。卷轴里面记录的就是卫仲达当时上奏的奏折。但是卫仲达仍然奇怪,因为他当时的劝谏并没有成功,又怎么可能成为那么大的善行呢?这时候阎王又说话了,他对卫仲达说:“朝廷虽然没有听从你的意见,但是你的这个念头是为万千的老百姓所着想的;如果朝廷听从了你的建议,那你的善行就更大了。”
既然卫仲达劝谏皇帝不要大兴土木、劳民伤财并没有成功,即使是善行也应该是小善,又怎么能够使自己的善行大于恶行呢?其实这里面的原因并不复杂,还是从一个人的内心想法出发的。当时卫仲达是为了天下苍生着想,是为天下太平而上疏,他心中装的是天下间亿万的百姓,所以功德浩大,这并不是小善能够相比的。如果他当时想的只是升官发财,或者他存在一些其他的什么用心的话,纵使也上奏劝谏,即使能获得成功,那效果就要差很多。
“故志在天下国家,则善虽少而大;苟在一身,虽多亦小。”其实大善和小善的差别就在这里,主要就是看是否发自内心,还有就是为百姓着想还是为自己考虑的:但凡为天下苍生着想,不为自己着想,这个功德就无量无边,就是大善,大善就能得到上天的回报;假如是从自己利益出发,虽然是善事,这个福德也会很有限,也就是小善,小善就不一定会得到上天的回报了。
佛教中有“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这样的句子,这就是为天下苍生所考虑,所以佛教能长久地传扬下来,经久不衰。就像是范仲淹,他为什么能名传千古,为什么能受到历代圣贤的好评,又为什么能让他的家族经久不衰?是因为他曾经当过丞相吗?不是的,是因为他是一个“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反观现在这个社会呢?能够行善的人是越来越少,能够真心行善的人更是越来越少。即使是行善的人,也有很多是抱有一定目的的。这样做,即使是行善,也不可能称之为大善,也不可能获得多大的功德,更不可能获得上天的报答。
卫仲达的上疏并未劝谏成功,但居功至伟,获得大善,那是因为他努力过了,甚至是冒着杀头的危险去做的。所以,不用担心事情不成功,尽力去做就是了,凡是做善事,不要因为考虑自己的情况而畏畏缩缩,要竭尽全力去做,即使事情不成功,也终究是一件大善,必然会得到上天的报答。
曰:“一念不正即是,不待犯也。”
因问轴中所书何事,曰:“朝廷尝兴大工,修三山石桥,君上疏谏之,此疏稿也。”
仲达曰:“某虽言,朝廷不从,于事无补,而能有如是之力。”
曰:“朝廷虽不从,君之一念,已在万民;向使听从,善力更大矣。”
故志在天下国家,则善虽少而大;苟在一身,虽多亦小。
【译文】
什么是善的大小?以前有一个叫卫仲达的人在翰林院做官员。有一次他被带到了阴曹地府。阎王爷让鬼吏拿来了他善行和恶行的记录。等到拿来之后,发现恶行的记录能够充满整个院子,但是善行的记录只有一个小卷轴,像筷子一样细。拿秤来称重量,发现像筷子一样的善事记录却比充满院子的恶行记录要重。卫仲达说:“我今年才四十,怎么会被记录这么多恶行呢?”
阎王说:“一个念头不正那就是恶行,不一定非要等做出来才是。”
卫仲达又问善行的卷轴中记录的是什么事,阎王说:“朝廷曾经大兴土木,修建三山石桥,你上疏劝谏皇帝,这是你上疏内容的草稿。”
卫仲达说:“我虽然上疏劝阻了,但是皇上并没有听从我的意见,我做的事情没什么用,能有这么大的善行?”
阎王说:“朝廷虽然没有听从你的意见,但是你的这个念头是为万千的老百姓所着想的;如果朝廷听从了你的建议,那你的善行就更大了。”
因此只要志向在于为家国天下谋求福利,则善行做得少也是大善;如果只为自己着想,那善行再多也是小善。
【解读】
行善分为大善和小善,了凡先生在这段就是主要用一个故事来说明大善和小善的区别。
以前有一个叫卫仲达的人,是翰林院的官员,有一次,他被带到阴曹地府去审判。关于卫仲达这个人,他的具体情况已经无从查起了,只知道他是宋朝人。
卫仲达被带到阴曹地府是接受审判的,这很可能说明他在阳间犯过很多的错误。阎王爷让鬼吏拿来了记录他在阳间恶行的册子,居然能装满一间院子,而记录他善行的册子却只有像筷子那样细的一个卷轴。
如果只看到这里,那么肯定所有人都会认为卫仲达是个大恶人,要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的恶行记录呢?连卫仲达自己都惊呆了,但是他却觉得自己没做过那么多的恶事,他是被冤枉的。卫仲达说:“我今年才四十岁,怎么会被记录这么多恶行呢?你们一定是弄错了,我是冤枉的。”但是审问他的阎王爷却十分肯定他不是被冤枉的,因为他说:“恶行并不是在做出来以后才成为恶行,只要在心里面有一个念头不正那就是恶行,即使这个想法还没有付诸行动。”
在这里面就有一个恶行的评判标准问题。一般人认为,恶行只有真正地做出来,那才应该算作是恶行,毕竟在没做出行动之前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但是阎王爷显然不是这样认为的,他认为有作恶的想法就是错的,就是恶行了。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会产生作恶的想法的人,那就说明这个人并不是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人,所以很有可能做出恶行。即使只有想法而没有行动,那也只是时间的问题而已,毕竟产生了一次作恶的想法后,就一定会有第二次乃至无数次,最后肯定会积少成多,到时候就会付诸行动并产生恶行了。因此,一个简单的作恶的想法就是恶行积累的开始,所以说有作恶的想法就已经算作是作恶了。儒家思想也反对在心中产生作恶的想法。儒家思想讲究的是“思无邪”和“慎独”。所谓的慎独,就是指人们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而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之事。既然是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来行动和思考,当然也不能有那种违背道德规范的作恶的想法了。
既然是犯了错误那肯定是要惩罚的,更何况是这么多的错误。古人有功过相抵的说法,考虑到卫仲达也做过善事,为了能准确地找出惩罚他的标准,于是阎王爷决定把他恶行的记录和善行的记录拿到秤上称,去掉抵消的部分之后再进行惩罚。可是没想到,他那筷子一样细的善行记录重量却是大于恶行记录,这说明卫仲达的善行是高于恶行的,他根本就应该算是一个好人。
一件简单的善事就压过了那么多的恶行,说明这件善事一定十分巨大,但是卫仲达并不记得自己做过什么事情了,于是就要求看一下那个卷轴里面记录的究竟是什么善事。原来是当时朝廷要大兴土木,修建三山石桥,而卫仲达却上奏皇帝,阻止这件事,他认为这种大兴土木的事情完全是劳民伤财的行为,不可取。卷轴里面记录的就是卫仲达当时上奏的奏折。但是卫仲达仍然奇怪,因为他当时的劝谏并没有成功,又怎么可能成为那么大的善行呢?这时候阎王又说话了,他对卫仲达说:“朝廷虽然没有听从你的意见,但是你的这个念头是为万千的老百姓所着想的;如果朝廷听从了你的建议,那你的善行就更大了。”
既然卫仲达劝谏皇帝不要大兴土木、劳民伤财并没有成功,即使是善行也应该是小善,又怎么能够使自己的善行大于恶行呢?其实这里面的原因并不复杂,还是从一个人的内心想法出发的。当时卫仲达是为了天下苍生着想,是为天下太平而上疏,他心中装的是天下间亿万的百姓,所以功德浩大,这并不是小善能够相比的。如果他当时想的只是升官发财,或者他存在一些其他的什么用心的话,纵使也上奏劝谏,即使能获得成功,那效果就要差很多。
“故志在天下国家,则善虽少而大;苟在一身,虽多亦小。”其实大善和小善的差别就在这里,主要就是看是否发自内心,还有就是为百姓着想还是为自己考虑的:但凡为天下苍生着想,不为自己着想,这个功德就无量无边,就是大善,大善就能得到上天的回报;假如是从自己利益出发,虽然是善事,这个福德也会很有限,也就是小善,小善就不一定会得到上天的回报了。
佛教中有“不为自己求安乐,但愿众生得离苦”这样的句子,这就是为天下苍生所考虑,所以佛教能长久地传扬下来,经久不衰。就像是范仲淹,他为什么能名传千古,为什么能受到历代圣贤的好评,又为什么能让他的家族经久不衰?是因为他曾经当过丞相吗?不是的,是因为他是一个“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反观现在这个社会呢?能够行善的人是越来越少,能够真心行善的人更是越来越少。即使是行善的人,也有很多是抱有一定目的的。这样做,即使是行善,也不可能称之为大善,也不可能获得多大的功德,更不可能获得上天的报答。
卫仲达的上疏并未劝谏成功,但居功至伟,获得大善,那是因为他努力过了,甚至是冒着杀头的危险去做的。所以,不用担心事情不成功,尽力去做就是了,凡是做善事,不要因为考虑自己的情况而畏畏缩缩,要竭尽全力去做,即使事情不成功,也终究是一件大善,必然会得到上天的报答。
买房不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法院支持吗?
买房前向卖家支付了20万定金
最后购房合同没签成
买家拿着之前的“约定”
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
不料,却被法院驳回
关于“定金”
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
来看案件详情
看中心仪的房子 支付20万作定金
2020年9月,陆先生从房屋中介了解到一处位于浙江余姚丈亭镇的厂房,在多次现场看房后,陆先生决定购买该厂房。同年12月,陆先生就购买厂房的细节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林某进行磋商后,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0万元作定金。林某在《厂房买卖定金收条》上作为收款人签名,其中载明,“若买方不想买此厂房,此定金归卖家,如卖方不愿意卖此厂房,定金将双倍返还卖方,双方约定一周内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然而,之后双方因厂房出售范围、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迟迟未能签订。考虑到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几天后,林某将20万元定金退回给了陆先生。
买卖“告吹” 买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好不容易看中的房子,定金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签合同,卖方却不卖了,这让陆先生无奈又愤怒。为此,陆先生将林某起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陆先生认为
双方已就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向被告交付了20万定金,同时,定金收条上载明了于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现林某拒不签订,存在过错,故要求林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对此,林某辩称
其一,自己只是洽谈厂房买卖时的代表人,并不是产权所有人。其二,双方一直未谈妥厂房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手续三个重要条件,根本就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鉴于厂房买卖合同还未签订,定金收条也应该无效。其三,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系磋商不成,不是被告的单方过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定金收条有效 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厂房买卖定金收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产生。那么,被告是否应当根据定金收条的约定,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且有违约行为的情形。本案中,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理由如下:
一、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最终未能正式签订,无法证明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造成的。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双方应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如果在双方未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适用定金罚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公平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定金收条》未明确记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不动产出售范围、出售价格和付款方式等,难以推定双方已经完全磋商一致。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说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存有争议,无法证明未签订正式合同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造成。
二、在磋商过程中,原告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具备常识和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理应知晓被告并非房产权利人,且被告的行为也不足以使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综上,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不能仅归责于被告,应合理推定为磋商不成,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被告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图片
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中。区别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确保债权人一方利益的担保,定金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行保障。换句话说,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合同订立方往往认为只要签订了定金合同便可以“高枕无忧”,但其实并不然。对此,法官作出提醒: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同时,如果要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这些细节一定要注意!其中包括定金须已经完成实际交付、定金罚则中主合同须有效、合同未订立系单方违约等。
二、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买方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比如,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买房前向卖家支付了20万定金
最后购房合同没签成
买家拿着之前的“约定”
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
不料,却被法院驳回
关于“定金”
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
来看案件详情
看中心仪的房子 支付20万作定金
2020年9月,陆先生从房屋中介了解到一处位于浙江余姚丈亭镇的厂房,在多次现场看房后,陆先生决定购买该厂房。同年12月,陆先生就购买厂房的细节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林某进行磋商后,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汇款20万元作定金。林某在《厂房买卖定金收条》上作为收款人签名,其中载明,“若买方不想买此厂房,此定金归卖家,如卖方不愿意卖此厂房,定金将双倍返还卖方,双方约定一周内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然而,之后双方因厂房出售范围、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条款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迟迟未能签订。考虑到双方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几天后,林某将20万元定金退回给了陆先生。
买卖“告吹” 买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好不容易看中的房子,定金交了,房款也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签合同,卖方却不卖了,这让陆先生无奈又愤怒。为此,陆先生将林某起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陆先生认为
双方已就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向被告交付了20万定金,同时,定金收条上载明了于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现林某拒不签订,存在过错,故要求林某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对此,林某辩称
其一,自己只是洽谈厂房买卖时的代表人,并不是产权所有人。其二,双方一直未谈妥厂房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手续三个重要条件,根本就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鉴于厂房买卖合同还未签订,定金收条也应该无效。其三,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系磋商不成,不是被告的单方过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定金收条有效 但不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厂房买卖定金收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产生。那么,被告是否应当根据定金收条的约定,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定金罚则应当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且有违约行为的情形。本案中,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理由如下:
一、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最终未能正式签订,无法证明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造成的。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双方应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如果在双方未就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适用定金罚则,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自愿、公平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定金收条》未明确记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不动产出售范围、出售价格和付款方式等,难以推定双方已经完全磋商一致。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说明双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存有争议,无法证明未签订正式合同是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和单方过错造成。
二、在磋商过程中,原告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原告作为一个具备常识和理性的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理应知晓被告并非房产权利人,且被告的行为也不足以使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综上,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正式合同,不能仅归责于被告,应合理推定为磋商不成,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被告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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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中。区别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确保债权人一方利益的担保,定金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行保障。换句话说,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合同订立方往往认为只要签订了定金合同便可以“高枕无忧”,但其实并不然。对此,法官作出提醒: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同时,如果要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这些细节一定要注意!其中包括定金须已经完成实际交付、定金罚则中主合同须有效、合同未订立系单方违约等。
二、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买方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比如,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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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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