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要注意什么?
第一,你们在结婚之前,各自的首房首贷的名额都用掉,都可以做三成首付,而且利率最低,如果两个人结婚了。那么你们两个人只有一个首房首贷的名额,所以很浪费。
第二,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不要写两个人。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只要是婚后买的房子,不管什么时候都是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如果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以后不管是办贷款还是卖房,都非常不方便。
第三,买房子绝对不要写孩子的名字。未成年人不可以办银行贷款。第二点以后你去卖房就特别的繁琐,要获得监护人的同意。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如果你写了孩子的名字,孩子的购房资格就占用了,他以后自己买房也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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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不要写两个人。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只要是婚后买的房子,不管什么时候都是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如果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以后不管是办贷款还是卖房,都非常不方便。
第三,买房子绝对不要写孩子的名字。未成年人不可以办银行贷款。第二点以后你去卖房就特别的繁琐,要获得监护人的同意。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如果你写了孩子的名字,孩子的购房资格就占用了,他以后自己买房也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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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未登记,抵押人违约赔偿并考虑抵押权人过错
——房产抵押未办登记,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抵押权人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责任。
标签:|抵押|未办登记
案情简介:2013年,陈某以名下房屋为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因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未办理登记。2014年,因实业公司未能按期付息致诉。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银行与陈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陈某以名下房屋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该约定合法有效。虽然前述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依《物权法》第15条规定,该事实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依抵押合同约定,陈某应确保案涉房产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证,因房地权属不一致,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陈某成违约,应依约定赔偿由此给银行造成的损失。②本案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设立,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损失客观存在,其损失范围相当于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实业公司未清偿债务数额部分,并可依约直接请求陈某赔偿。同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银行对抵押合同无法履行亦存在过错。房管局已于2011年明确函告辖区各金融机构,房地权属不一致房屋不能再办抵押登记。据此可认定,银行在2013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对于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应当知情或应当能够预见。银行作为以信贷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应比一般债权人具备更高审核能力。相对于此前曾就案涉抵押物办理过抵押登记的陈某来说,银行具有更高判断能力,负有更高审查义务。银行未尽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对抵押权不能设立亦存在过错。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9条防止损失扩大规定,银行在知晓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后,未采取降低授信额度、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适当减轻陈某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陈某以抵押财产价值为限,在实业公司尚未清偿债务1/2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不动产抵押未办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抵押权人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425号“某银行与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高燕竹,审判员张颖新、刘少阳),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11109/30:168)。
抵押未登记,抵押人违约赔偿并考虑抵押权人过错
——房产抵押未办登记,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抵押权人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责任。
标签:|抵押|未办登记
案情简介:2013年,陈某以名下房屋为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因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未办理登记。2014年,因实业公司未能按期付息致诉。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银行与陈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陈某以名下房屋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该约定合法有效。虽然前述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依《物权法》第15条规定,该事实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依抵押合同约定,陈某应确保案涉房产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证,因房地权属不一致,案涉房屋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陈某成违约,应依约定赔偿由此给银行造成的损失。②本案抵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设立,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损失客观存在,其损失范围相当于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实业公司未清偿债务数额部分,并可依约直接请求陈某赔偿。同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银行对抵押合同无法履行亦存在过错。房管局已于2011年明确函告辖区各金融机构,房地权属不一致房屋不能再办抵押登记。据此可认定,银行在2013年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对于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应当知情或应当能够预见。银行作为以信贷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应比一般债权人具备更高审核能力。相对于此前曾就案涉抵押物办理过抵押登记的陈某来说,银行具有更高判断能力,负有更高审查义务。银行未尽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对抵押权不能设立亦存在过错。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9条防止损失扩大规定,银行在知晓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后,未采取降低授信额度、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适当减轻陈某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陈某以抵押财产价值为限,在实业公司尚未清偿债务1/2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不动产抵押未办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抵押权人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425号“某银行与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高燕竹,审判员张颖新、刘少阳),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11109/30:168)。
南街村、大寨村,两村民自新中国以来,在集体与个体,公有与私有,单干与合作两种经济模式中,摸索奋斗了七十余年。依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奋发图强的精神,坚持集体经济方向,实现了自己新农村新生活的梦想。
说起他们,总有些人说 :不办集团企业试试?不向银行贷款试试?为什么不呢?他们的集体经济实体,走这条路不是很有效吗?村民的日子不是挺好的吗?不齐心不奋斗当然就只有西北风啦!(可靠大山男孩)#历史小喇叭[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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