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主,你的责任可大着呢!】文明、和谐、友善是我们应自觉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算在网络空间也不例外。微信群群主要负起群的管理职责,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的案件,群主会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判定承担相应责任。而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的判定是群主不承担责任。
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有助于明晰网络群组管理者失责的标准,划定公民网络行为及言论的边界,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
需担责
2018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业主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如“天天看到一些老王八刷存在感,一副恶霸丑样,一把年纪大概断子绝孙没孙子孙女带……死猪不怕开水烫,越烫皮越厚,大家知道这老王八网红是谁吗……”“看,王八对号入座了,还是个智障王八”等,并在群中发布张某的照片。
张某多次在群内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张某还多次通过微信私聊联系李某。但李某事发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张某所发信息予以回复,也未采取其他措施。2019年5月15日、19日,李某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称“本群已被用户投诉大量违规,为了小区的和谐发展,业主之间能和谐相处,现决定于今日13∶00,正式解散本群……”并于19日解散该群。
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同时,张某认为群主李某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业公司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同时,法院认定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群中侵权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物业公司发布公告是否及时等因素,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因而加重了张某名誉受损的程度。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轻重的认定,应当遵循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群主及时履行管理责任
无需担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微信群,业主钱某和孙某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
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某与钱某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在微信群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对方的言论,如“变态”“垃圾”“冲凉不关窗暴露狂”等。其间,孙某与钱某均在群里联系群主赵某,要求其处理。群主赵某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某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某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钱某和物业公司同时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赵某在群主的权限范围内积极采取了管理措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孙某与钱某的主要矛盾因摄像头安装问题而起,群主在微信群内对物业安装监控一事作了解释。在孙某与钱某发生争吵的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和9月3日,赵某不仅及时在群内进行了劝阻,提醒群内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建议双方互撤监控,且多次与孙某私信沟通摄像头的拆除问题。在劝阻仍无效果的情况下,赵某在群内发布“解散业主群的通知”,随即解散了群聊。上述行为既是赵某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体现,也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
其次,赵某履行义务的方式恰当。群主虽然对微信群有管理职责,但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从微信软件赋予群主的管理权限来看,群主除言语劝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解散群外,再无其他群管理方法。因此,群主客观上不可能杜绝群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仅可在管理权限内,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
因此,赵某采用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解散微信群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涉案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许燕玲 刘梦薇
■规则阐释
群主应及时履行管理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规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界人人士认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第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第二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所以法院对两案作出了结果不同的判决。“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该案件引起网友热议。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网民朋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群成员在微信群内发表言论,应当文明有序,自觉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主应当高度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积极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有助于明晰网络群组管理者失责的标准,划定公民网络行为及言论的边界,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
需担责
2018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业主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如“天天看到一些老王八刷存在感,一副恶霸丑样,一把年纪大概断子绝孙没孙子孙女带……死猪不怕开水烫,越烫皮越厚,大家知道这老王八网红是谁吗……”“看,王八对号入座了,还是个智障王八”等,并在群中发布张某的照片。
张某多次在群内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张某还多次通过微信私聊联系李某。但李某事发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张某所发信息予以回复,也未采取其他措施。2019年5月15日、19日,李某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称“本群已被用户投诉大量违规,为了小区的和谐发展,业主之间能和谐相处,现决定于今日13∶00,正式解散本群……”并于19日解散该群。
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同时,张某认为群主李某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业公司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同时,法院认定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群中侵权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物业公司发布公告是否及时等因素,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因而加重了张某名誉受损的程度。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轻重的认定,应当遵循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群主及时履行管理责任
无需担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微信群,业主钱某和孙某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
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某与钱某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在微信群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对方的言论,如“变态”“垃圾”“冲凉不关窗暴露狂”等。其间,孙某与钱某均在群里联系群主赵某,要求其处理。群主赵某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某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某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钱某和物业公司同时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赵某在群主的权限范围内积极采取了管理措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孙某与钱某的主要矛盾因摄像头安装问题而起,群主在微信群内对物业安装监控一事作了解释。在孙某与钱某发生争吵的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和9月3日,赵某不仅及时在群内进行了劝阻,提醒群内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建议双方互撤监控,且多次与孙某私信沟通摄像头的拆除问题。在劝阻仍无效果的情况下,赵某在群内发布“解散业主群的通知”,随即解散了群聊。上述行为既是赵某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体现,也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
其次,赵某履行义务的方式恰当。群主虽然对微信群有管理职责,但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从微信软件赋予群主的管理权限来看,群主除言语劝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解散群外,再无其他群管理方法。因此,群主客观上不可能杜绝群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仅可在管理权限内,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
因此,赵某采用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解散微信群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涉案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许燕玲 刘梦薇
■规则阐释
群主应及时履行管理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规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界人人士认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第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第二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所以法院对两案作出了结果不同的判决。“慢作为”是指群主反应不及时,“不作为”是指群主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该案件引起网友热议。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网民朋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群成员在微信群内发表言论,应当文明有序,自觉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主应当高度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管理权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责任,积极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就将其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为之做出不懈奋斗,在实践上极大发展了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极大发展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我们青年一代要传播正能量,传播正能量是一份积极的心态,可以让不良情绪释放干净,使自己的内心充满自信、豁达、愉悦、进取;使别人感到暖和、温馨、亲切、友善;使社会和国家团结、正义、文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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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4字核心价值观分3个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传播正能量是一份积极的心态,使自己的内心充满自信、豁达、愉悦、进取;使别人感到暖和、温馨、亲切、友善。一个善良的人,就像一盏明灯,既照亮了周围的人,也温暖了自己,善良无须灌输和强迫,只会相互传播。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4字核心价值观分3个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传播正能量是一份积极的心态,使自己的内心充满自信、豁达、愉悦、进取;使别人感到暖和、温馨、亲切、友善。一个善良的人,就像一盏明灯,既照亮了周围的人,也温暖了自己,善良无须灌输和强迫,只会相互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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