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鲜事儿#【“男朋友是最靓的仔”!#清华学霸情侣一起毕业#:彼此陪伴,做科研时才不会枯燥[doge]】余苑,黄沛森两位同学今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医学院,两人在研一到现在一共相恋5年,打算下半年结婚。余苑说因为彼此陪伴,做科研时才不会特别枯燥。她还说说男朋友特别棒,是地球上最靓的仔。https://t.cn/AiO00eWG [帅]
#法硕热点#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衔接】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二是关于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问题。
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合同法不再适用。在此之前,存在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在适用时的衔接问题。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之间#并非#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而是“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的关系”。当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可变更合同不再适用。民法总则保留了可撤销合同,未规定可变更合同,应当认为废止了合同法有关可变更合同的规定。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虚伪意思表示中的隐藏行为所代替。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既可能是两个行为,也可能是一个行为,无论是两个行为还是一个行为,都是无效的。但在隐藏行为中,虚伪意思表示尽管因其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被隐藏的行为则要根据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来判断,实践中可能是有效的。
3、关于欺诈、胁迫问题。合同法仅规定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欺诈、胁迫可撤销,而民法总则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也可撤销。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的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规定此类合同一概属于可撤销合同。
4、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没有规定乘人之危制度。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的规定,采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理二者之间的规范冲突。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二是关于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问题。
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合同法不再适用。在此之前,存在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在适用时的衔接问题。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之间#并非#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而是“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的关系”。当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可变更合同不再适用。民法总则保留了可撤销合同,未规定可变更合同,应当认为废止了合同法有关可变更合同的规定。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被虚伪意思表示中的隐藏行为所代替。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既可能是两个行为,也可能是一个行为,无论是两个行为还是一个行为,都是无效的。但在隐藏行为中,虚伪意思表示尽管因其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但被隐藏的行为则要根据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来判断,实践中可能是有效的。
3、关于欺诈、胁迫问题。合同法仅规定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欺诈、胁迫可撤销,而民法总则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也可撤销。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的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规定此类合同一概属于可撤销合同。
4、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没有规定乘人之危制度。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的规定,采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处理二者之间的规范冲突。
如果光阴能够倒退,岁月能够重来,我不希望让我喜欢的人都这么老去。我记得初二时,我们是王瑶瑶第一批学生,那个时候她才22岁,她大学刚毕业,她特别年轻,然后特别漂亮,我特别喜欢她,但是今天在我妹妹的毕业照上看到了她,她已经完全没有了以前的那个样子,而是身上多了一份母亲的光辉,我算了一下,已经七年过去了,她都30岁了,岁月也不会忘记她的[泪][泪][泪]我希望我喜欢的老师一切都好[好爱哦][好爱哦][好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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