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广州机动车停放最新收费标准公布#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场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及管理权限。
1.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2.对于以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按照精细化管理、减少纠纷的思路,落实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2)景区配套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上述停车场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按签订转让合同时政府规定的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政府定价程序。
1.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收费核定手续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收费标准合理性报告、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及收费方案的影响评估;
(3)停车场经营者经营资质材料;
(4)停车场配套属性材料。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场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未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2.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将收费方案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指导,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三、推进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市场化。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及住宅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其使用事项,提倡业主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公示。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广“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三)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级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via:中新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场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及管理权限。
1.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2.对于以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按照精细化管理、减少纠纷的思路,落实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2)景区配套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上述停车场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按签订转让合同时政府规定的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政府定价程序。
1.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收费核定手续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收费标准合理性报告、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及收费方案的影响评估;
(3)停车场经营者经营资质材料;
(4)停车场配套属性材料。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场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未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2.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将收费方案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指导,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三、推进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市场化。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及住宅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其使用事项,提倡业主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公示。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广“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三)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级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via:中新网
【9月1日起实施!#广州机动车停放最新收费标准公布#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场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及管理权限。
1.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2.对于以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按照精细化管理、减少纠纷的思路,落实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2)景区配套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上述停车场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按签订转让合同时政府规定的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政府定价程序。
1.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收费核定手续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收费标准合理性报告、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及收费方案的影响评估;
(3)停车场经营者经营资质材料;
(4)停车场配套属性材料。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场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未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2.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将收费方案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指导,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三、推进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市场化。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及住宅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其使用事项,提倡业主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公示。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广“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三)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级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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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场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及管理权限。
1.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2.对于以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按照精细化管理、减少纠纷的思路,落实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2)景区配套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上述停车场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按签订转让合同时政府规定的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政府定价程序。
1.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收费核定手续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收费标准合理性报告、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及收费方案的影响评估;
(3)停车场经营者经营资质材料;
(4)停车场配套属性材料。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场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未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2.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将收费方案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指导,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三、推进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市场化。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及住宅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其使用事项,提倡业主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公示。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广“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三)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级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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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栗战书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53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对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做好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的衔接,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及保护投诉、举报机制等。
会议听取了江必新作的关于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关于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明确对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明确监察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等。
会议听取了江必新作的关于法律援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支持偏远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方式和内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医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完善医师权益保障、执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促进中西医结合、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医师在公共场所参与救治免责条款、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等内容。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宁作的关于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增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明确初次兵役登记的时限要求及可采取网络登记方式进行,增加对女军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5项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增加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的规定,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的法律适用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鼓励和支持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针对教育培训机构乱象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作出规范等。
会议听取了王宁作的关于陆地国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提高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增加有关陆地国界宣传教育的规定,明确缔结划界条约、勘界条约的权限和程序等。
会议审议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学勇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此次修订增加防治对象、调整适用范围,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源头防控和噪声分类管理,强化社会共治,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议案。修正草案扩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了说明。
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
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王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53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对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非法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做好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的衔接,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及保护投诉、举报机制等。
会议听取了江必新作的关于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关于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明确对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明确监察官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等。
会议听取了江必新作的关于法律援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支持偏远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方式和内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医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完善医师权益保障、执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促进中西医结合、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医师在公共场所参与救治免责条款、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等内容。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宁作的关于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增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明确初次兵役登记的时限要求及可采取网络登记方式进行,增加对女军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5项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增加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的规定,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的法律适用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作的关于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鼓励和支持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针对教育培训机构乱象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作出规范等。
会议听取了王宁作的关于陆地国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提高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增加有关陆地国界宣传教育的规定,明确缔结划界条约、勘界条约的权限和程序等。
会议审议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学勇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此次修订增加防治对象、调整适用范围,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加强源头防控和噪声分类管理,强化社会共治,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种子法修正草案的议案。修正草案扩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完善侵权赔偿制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作了说明。
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
为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王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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