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谈药品实施分类管理,117种高值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辽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将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高值管理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实行统一支付政策。其中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近日,辽宁省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谈判药实施分类管理,将谈判药品分为高值药品和按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其中部分高值药品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住院使用时沿用各统筹区现行住院付费方式。
《通知》明确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药品确定为按高值管理药品,其中,麦格司他胶囊等34种药品、限门诊应用时单独据实结算。
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此外将高值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0%调至20%,全省统一确定高值药品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为80%,居民医保为70%,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的高值药品,住院使用时也按上述政策计算个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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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对于暂无患者需求的药品,也应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采机制,确保此类药品能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
充分发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和兜底作用,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其中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品种,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定药师”的要求,实现药品使用和医保支付的全过程可追溯。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各统筹区要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先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供应品种齐全、保供能力强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便民利民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基本医保、大额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省医保局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建设部署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实现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整改不力或将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机制相挂钩。
对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落实不力、影响患者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保供作用发挥不强的“双通道”零售药店,要及时采取提示、约谈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要综合考虑新版药品目录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指标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与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等政策衔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采取串换药品等手段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严格落实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将我省按高值管理药品及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辽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将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高值管理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实行统一支付政策。其中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近日,辽宁省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谈判药实施分类管理,将谈判药品分为高值药品和按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其中部分高值药品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住院使用时沿用各统筹区现行住院付费方式。
《通知》明确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药品确定为按高值管理药品,其中,麦格司他胶囊等34种药品、限门诊应用时单独据实结算。
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此外将高值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0%调至20%,全省统一确定高值药品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为80%,居民医保为70%,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的高值药品,住院使用时也按上述政策计算个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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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对于暂无患者需求的药品,也应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采机制,确保此类药品能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
充分发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和兜底作用,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其中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品种,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定药师”的要求,实现药品使用和医保支付的全过程可追溯。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各统筹区要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先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供应品种齐全、保供能力强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便民利民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基本医保、大额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省医保局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建设部署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实现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整改不力或将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机制相挂钩。
对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落实不力、影响患者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保供作用发挥不强的“双通道”零售药店,要及时采取提示、约谈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要综合考虑新版药品目录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指标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与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等政策衔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采取串换药品等手段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严格落实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将我省按高值管理药品及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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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谈药品实施分类管理,30个品种纳入谈判药门诊用药目录
天津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市现行门特和相应按病种保障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涉及30个品种,并公布了年度最高限额。详见文末附表。
并指出,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谈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12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处方流转至药店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范围或通过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提升药品可及性,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也应纳入本机构管理范畴。
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药店可纳入"双通道"管理
健全我市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对具有谈判药品供应能力,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要求且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我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范围。
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支付系统登记备案后,由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市医保局定期将实现“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主动公布。
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实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部门对实施“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比例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部门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医保部门、卫生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统筹考虑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药品临床价值和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并做好与门诊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政策的衔接。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分类管理目录。
对于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药品范围: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药品部分)内经专家论证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门诊用药”)。主要指国家谈判药品中年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药品所标注适应症内的适宜品种。
人员范围: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医保定点三级综合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诊断符合条件的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保障标准:对参保患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谈判药门诊用药费用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选择按照我市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支付限额按该药品说明书年度最高药品费用确定。经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等报销待遇。
保障期限:谈判药门诊用药的保障期限为该药品的谈判协议期。协议期满后,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西药、中成药部分)的药品原则上可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协议期满取消医保资格的药品,根据政策要求停止待遇支付。药品费用水平明显降低或已纳入我市相应按病种等保障范围内的品种,经评估论证后适时调出我市谈判药门诊保障机制。
政策衔接:对于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的药品,经专家论证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按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执行。对于其他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创新药品配送方式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正式印发后,尽快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市医药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上直接挂网,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并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更新数据、规范采购。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
加强监测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做好处方流转工作,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流转,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溯源”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各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规范合理。医保部门完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天津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市现行门特和相应按病种保障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涉及30个品种,并公布了年度最高限额。详见文末附表。
并指出,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谈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12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处方流转至药店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范围或通过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提升药品可及性,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也应纳入本机构管理范畴。
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药店可纳入"双通道"管理
健全我市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对具有谈判药品供应能力,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要求且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我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范围。
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支付系统登记备案后,由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市医保局定期将实现“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主动公布。
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实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部门对实施“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比例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部门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医保部门、卫生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统筹考虑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药品临床价值和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并做好与门诊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政策的衔接。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分类管理目录。
对于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药品范围: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药品部分)内经专家论证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门诊用药”)。主要指国家谈判药品中年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药品所标注适应症内的适宜品种。
人员范围: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医保定点三级综合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诊断符合条件的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保障标准:对参保患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谈判药门诊用药费用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选择按照我市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支付限额按该药品说明书年度最高药品费用确定。经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等报销待遇。
保障期限:谈判药门诊用药的保障期限为该药品的谈判协议期。协议期满后,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西药、中成药部分)的药品原则上可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协议期满取消医保资格的药品,根据政策要求停止待遇支付。药品费用水平明显降低或已纳入我市相应按病种等保障范围内的品种,经评估论证后适时调出我市谈判药门诊保障机制。
政策衔接:对于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的药品,经专家论证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按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执行。对于其他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创新药品配送方式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正式印发后,尽快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市医药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上直接挂网,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并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更新数据、规范采购。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
加强监测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做好处方流转工作,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流转,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溯源”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各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规范合理。医保部门完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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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6000亿,公立医院市场药品销售情况公布
开始实现恢复性增长
精彩内容
2021年上半年随着国内的疫情逐步缓和,中国的经济持续稳定恢复,市场需求继续回升,经济发展稳中向好。医药产业中,在政策的驱动下,医药健康产业处于深刻的变革中:一方面,国家对医药健康产业的重视、鼓励创新、人口老龄化不断深化、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断增强等因素推动了医药产业的发展,给药品生产企业带来重要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三医联动改革进一步加速,行业不确定因素仍较高;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化开展,越来越多药品纳入集采,药品价格下降明显,仿制药业务进一步承压;按病种付费模式持续推进,合理用药监测与考核体系日趋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的使用进一步降低。以上各种因素为医药产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在机遇与挑战的共同作用下,2021年上半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药品的销售额实现恢复性增长,比2020年上半年增长9.77%,销售额为6174亿元。
2015-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药品销售额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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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内网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竞争格局
国谈品种以价换市场,国采品种价、额双重打击,监控用药品种持续下跌
医药行业是高监管行业,受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大。
2021年上半年是第一批4+7集采、第一批4+7扩围集采、第二批、第三批以及第四批全国集采品种的执行期,前三批四轮集采执行期通用名品种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合计的销售额占总体药品销售额的比例由2019年上半年的12.67%下降至2021年上半年的6.64%,其销售额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32.01%,一方面是因为中选品种中标价大幅下降,导致其销售额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另一方面是非中选品种实行阶梯降价,同时面临中选品种的市场挤压导致销售量大幅下滑,从而使得销售金额大幅下降。
国家重点监控目录内的品种持续下滑,2021年上半年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销售额比2020年上半年下滑了38.94%,其销售额占比也由2019年上半年的3.95%下降至2021年上半年的0.85%,市场份额不断萎缩。该类产品大多数临床价值相对不高,未来将会逐步被市场淘汰。
医保谈判品种大多为近年新上市且临床价值较高,价格也相对较高的创新药或独家品种,医保谈判后药品的价格大幅度降低,使得药品的可及性大幅提高,市场需求旺盛,2021年上半年该类药品的销售额保持快速的增长势头,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29.31%,销售额的占比也由2019年上半年的5.73%上升至2021年上半年的9.29%,该类药品以价换市场的通道得以打开。
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各类药品销售额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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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集采品种、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国家谈判品种均以2021年上半年正在执行的品种为基数进行计算;集采品种包括第一批至第三批品种
来源:米内网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竞争格局
生物药大涨21.83%,市场地位不断提升;化学药和中成药恢复性增长,但市场地位下滑
从药品的大类分布来看,2021年上半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化学药、中成药和生物药的销售额占比分别为67.6%、19.6%和12.8%;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化学药和中成药的市场份额呈下降的趋势,生物药的市场份额持续上升,市场地位不断提升。
化学药:2021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减小,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化学药的市场正逐步恢复,但同时伴随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动态调整逐步常态化、国家谈判品种降价、医保控费趋严等因素的影响,化学药的销售额呈现小幅上升的态势,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上升7.53%。销售额占比仍呈下滑的趋势,下降至67.6%。
中成药: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中药传承创新的总基调不变,发展中医药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中医药的发展。但近年来中成药的市场不振,2021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逐步减少,中成药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销售也逐渐恢复,其销售额同比上升10.54%,但仍未恢复至2019年上半年的水平。销售额占比仍呈下降趋势,下降至19.6%。2021年上半年,中成药品种暂未纳入国家集采范畴,但在2021年下半年,部分中成药品种纳入省级联盟集采,并落地执行,这将会给中成药在公立医疗机构的销售带来一定的影响。
生物药:近年来,国家把生物药作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持续加大了政策的扶持力度。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同时随着技术创新、企业的重视以及居民保健意识增强等因素的驱动,中国生物药市场快速扩容,2021年上半年生物药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销售额超过790亿元,同比增长21.83%,销售额占比也不断上升,达12.8%,其增长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生物药中有37个为国家谈判目录内的品种,这些品种实现了以价换量,销售额大幅增长;二是近年来生物制品中新上市的创新药相对较多,尤其是抗肿瘤抗体类药物;三是生物药为市场需求较大,药品使用量相对较多的药品类别,新冠疫情影响减少后,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病人大幅增加,使得市场需求得以释放。2021年上半年四批执行的集采品种中暂未涉及生物药,但随着2021年下半年第六批胰岛素专项集采的到来,生物药国家集采大势已定,必将会对生物药的市场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
2017-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各药品类型销售额的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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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内网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竞争格局
城市公立医院销售额迅速恢复,同比增长12.57%
中国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后,公立医疗机构的诊疗人次大幅增加,2021年1-4月公立医院的诊疗人数与2020年1-4月相比增加46.8%,其中三级医院增长幅度最大,达63.6%;诊疗人数的增加使得公立医院药品的销售额也恢复性增长。城市公立医院是患者就医的主要渠道,其用药类别主要以肿瘤、心脑血管、糖尿病等重症、大病以及急症的治疗性药物为主。刚性的用药需求使得城市公立医院2021年上半年的药品销售额迅速恢复,同比上升幅度较大,于2020年上半年上升了12.57%;县级公立医院的销售额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也增长了5.65%。
在基层医疗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慢性疾病管理中心,慢性病用药在该渠道中占主导地位,分级诊疗制度的进一步推进以及企业的药品销售渠道下沉等因素促进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药市场增长,2021年上半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药品的销售额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上升4.93%;乡镇卫生院的用药以常见病、多发病用药为主,新冠疫情发生后,人民更加注重健康与卫生,使得常见的、多发病的患病人数减少,2021年1-4月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诊疗人次与2020年1-4月相比仅增长了8.5%,因此乡镇卫生院的药品销售额在2021年上半年增长不明显,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增速仅为3.46%。
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四大渠道销售额的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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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微利时代全面到来,创新药迎来发展黄金期
仿制药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市场中占主导地位,2021年上半年公立医疗机构诊疗人次的增加使得仿制药的销售额增长,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增长10.17%,其销售额约为3375亿元。由于仿制药受到医药控费、控制药占比、国家集采等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大,使得仿制药销售额在整个药品销售额的占比由2020年的68.22%下降至2021年上半年68.0%,巨头瓜分的仿制药市场的微利时代全面到来。
原研药品主要集中在抗肿瘤、消化(糖尿病)、呼吸、神经系统等治疗领域,其产品均属于市场中具有创新性的治疗性药品,市场需求大,同时受到政策的鼓励,近几年,原研药的市场地位不断提升;2021年上半年原研药销售额约为1600亿元,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增长8.35%,其销售额在整个药品销售额的占比也由2020年的31.78%上升至为2021年上半年的32.0%。
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原研药与仿制药的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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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市场需求的品类和因诊疗人数增加带来用药需求增加的品类增长幅度较大
从化学药(含生物药)各治疗类别的销售额占比分布看,急、重症用药如抗肿瘤免疫调节药以及慢性病用药等刚需用药的销售额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占比均较高。
从2021年上半年化学药(含生物药)各治疗类别的销售额的同比增长情况看,除抗寄生虫药、杀虫剂和驱虫剂的销售额下降外,其余的13个治疗类别均呈现不同幅度的增长。其中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治疗类别主要来源于两种类型的领域:一类是市场中患病人群不断上升但现有药品尚未满足市场需要的品类,如抗肿瘤及免疫调节药、血液和造血系统药物中的抗血栓形成药等;另一类是因新冠疫情影响减少而使得医疗机构诊疗人数增加带来对药品需求增加的品类(如呼吸系统用药、感觉系统药物、全身用激素类制剂及皮肤病用药等),这类型的品类实现了恢复增长。增长幅度较低的品类主要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较大的治疗领域:如受国家集采影响的主要品类有消化系统及代谢药、心血管系统药物等;受抗生素限售影响的全身用抗感染药物;受国家重点监控用药目录影响的神经系统药物。
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化学药(含生物药)各大类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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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成药各治疗类别的销售额占比分布情况看,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13个大类中均呈现不同幅度的增长。其中增长幅度超过15%的有儿科用药、皮肤科用药、骨骼肌肉系统疾病用药和五官科用药。急、重症用药类别的增长幅度均相对较低,如泌尿系统疾病用药、妇科用药及肿瘤疾病用药等。
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中成药各大类的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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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实现恢复性增长
精彩内容
2021年上半年随着国内的疫情逐步缓和,中国的经济持续稳定恢复,市场需求继续回升,经济发展稳中向好。医药产业中,在政策的驱动下,医药健康产业处于深刻的变革中:一方面,国家对医药健康产业的重视、鼓励创新、人口老龄化不断深化、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断增强等因素推动了医药产业的发展,给药品生产企业带来重要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三医联动改革进一步加速,行业不确定因素仍较高;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化开展,越来越多药品纳入集采,药品价格下降明显,仿制药业务进一步承压;按病种付费模式持续推进,合理用药监测与考核体系日趋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的使用进一步降低。以上各种因素为医药产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在机遇与挑战的共同作用下,2021年上半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药品的销售额实现恢复性增长,比2020年上半年增长9.77%,销售额为6174亿元。
2015-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药品销售额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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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谈品种以价换市场,国采品种价、额双重打击,监控用药品种持续下跌
医药行业是高监管行业,受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大。
2021年上半年是第一批4+7集采、第一批4+7扩围集采、第二批、第三批以及第四批全国集采品种的执行期,前三批四轮集采执行期通用名品种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合计的销售额占总体药品销售额的比例由2019年上半年的12.67%下降至2021年上半年的6.64%,其销售额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下降了32.01%,一方面是因为中选品种中标价大幅下降,导致其销售额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另一方面是非中选品种实行阶梯降价,同时面临中选品种的市场挤压导致销售量大幅下滑,从而使得销售金额大幅下降。
国家重点监控目录内的品种持续下滑,2021年上半年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销售额比2020年上半年下滑了38.94%,其销售额占比也由2019年上半年的3.95%下降至2021年上半年的0.85%,市场份额不断萎缩。该类产品大多数临床价值相对不高,未来将会逐步被市场淘汰。
医保谈判品种大多为近年新上市且临床价值较高,价格也相对较高的创新药或独家品种,医保谈判后药品的价格大幅度降低,使得药品的可及性大幅提高,市场需求旺盛,2021年上半年该类药品的销售额保持快速的增长势头,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29.31%,销售额的占比也由2019年上半年的5.73%上升至2021年上半年的9.29%,该类药品以价换市场的通道得以打开。
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各类药品销售额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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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集采品种、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国家谈判品种均以2021年上半年正在执行的品种为基数进行计算;集采品种包括第一批至第三批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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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药大涨21.83%,市场地位不断提升;化学药和中成药恢复性增长,但市场地位下滑
从药品的大类分布来看,2021年上半年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化学药、中成药和生物药的销售额占比分别为67.6%、19.6%和12.8%;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化学药和中成药的市场份额呈下降的趋势,生物药的市场份额持续上升,市场地位不断提升。
化学药:2021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减小,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化学药的市场正逐步恢复,但同时伴随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动态调整逐步常态化、国家谈判品种降价、医保控费趋严等因素的影响,化学药的销售额呈现小幅上升的态势,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上升7.53%。销售额占比仍呈下滑的趋势,下降至67.6%。
中成药: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中药传承创新的总基调不变,发展中医药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中医药的发展。但近年来中成药的市场不振,2021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逐步减少,中成药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销售也逐渐恢复,其销售额同比上升10.54%,但仍未恢复至2019年上半年的水平。销售额占比仍呈下降趋势,下降至19.6%。2021年上半年,中成药品种暂未纳入国家集采范畴,但在2021年下半年,部分中成药品种纳入省级联盟集采,并落地执行,这将会给中成药在公立医疗机构的销售带来一定的影响。
生物药:近年来,国家把生物药作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持续加大了政策的扶持力度。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扶持,同时随着技术创新、企业的重视以及居民保健意识增强等因素的驱动,中国生物药市场快速扩容,2021年上半年生物药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销售额超过790亿元,同比增长21.83%,销售额占比也不断上升,达12.8%,其增长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生物药中有37个为国家谈判目录内的品种,这些品种实现了以价换量,销售额大幅增长;二是近年来生物制品中新上市的创新药相对较多,尤其是抗肿瘤抗体类药物;三是生物药为市场需求较大,药品使用量相对较多的药品类别,新冠疫情影响减少后,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病人大幅增加,使得市场需求得以释放。2021年上半年四批执行的集采品种中暂未涉及生物药,但随着2021年下半年第六批胰岛素专项集采的到来,生物药国家集采大势已定,必将会对生物药的市场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
2017-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各药品类型销售额的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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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立医院销售额迅速恢复,同比增长12.57%
中国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后,公立医疗机构的诊疗人次大幅增加,2021年1-4月公立医院的诊疗人数与2020年1-4月相比增加46.8%,其中三级医院增长幅度最大,达63.6%;诊疗人数的增加使得公立医院药品的销售额也恢复性增长。城市公立医院是患者就医的主要渠道,其用药类别主要以肿瘤、心脑血管、糖尿病等重症、大病以及急症的治疗性药物为主。刚性的用药需求使得城市公立医院2021年上半年的药品销售额迅速恢复,同比上升幅度较大,于2020年上半年上升了12.57%;县级公立医院的销售额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也增长了5.65%。
在基层医疗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慢性疾病管理中心,慢性病用药在该渠道中占主导地位,分级诊疗制度的进一步推进以及企业的药品销售渠道下沉等因素促进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药市场增长,2021年上半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药品的销售额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上升4.93%;乡镇卫生院的用药以常见病、多发病用药为主,新冠疫情发生后,人民更加注重健康与卫生,使得常见的、多发病的患病人数减少,2021年1-4月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诊疗人次与2020年1-4月相比仅增长了8.5%,因此乡镇卫生院的药品销售额在2021年上半年增长不明显,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增速仅为3.46%。
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四大渠道销售额的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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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微利时代全面到来,创新药迎来发展黄金期
仿制药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的市场中占主导地位,2021年上半年公立医疗机构诊疗人次的增加使得仿制药的销售额增长,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增长10.17%,其销售额约为3375亿元。由于仿制药受到医药控费、控制药占比、国家集采等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大,使得仿制药销售额在整个药品销售额的占比由2020年的68.22%下降至2021年上半年68.0%,巨头瓜分的仿制药市场的微利时代全面到来。
原研药品主要集中在抗肿瘤、消化(糖尿病)、呼吸、神经系统等治疗领域,其产品均属于市场中具有创新性的治疗性药品,市场需求大,同时受到政策的鼓励,近几年,原研药的市场地位不断提升;2021年上半年原研药销售额约为1600亿元,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增长8.35%,其销售额在整个药品销售额的占比也由2020年的31.78%上升至为2021年上半年的32.0%。
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原研药与仿制药的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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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足市场需求的品类和因诊疗人数增加带来用药需求增加的品类增长幅度较大
从化学药(含生物药)各治疗类别的销售额占比分布看,急、重症用药如抗肿瘤免疫调节药以及慢性病用药等刚需用药的销售额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占比均较高。
从2021年上半年化学药(含生物药)各治疗类别的销售额的同比增长情况看,除抗寄生虫药、杀虫剂和驱虫剂的销售额下降外,其余的13个治疗类别均呈现不同幅度的增长。其中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治疗类别主要来源于两种类型的领域:一类是市场中患病人群不断上升但现有药品尚未满足市场需要的品类,如抗肿瘤及免疫调节药、血液和造血系统药物中的抗血栓形成药等;另一类是因新冠疫情影响减少而使得医疗机构诊疗人数增加带来对药品需求增加的品类(如呼吸系统用药、感觉系统药物、全身用激素类制剂及皮肤病用药等),这类型的品类实现了恢复增长。增长幅度较低的品类主要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较大的治疗领域:如受国家集采影响的主要品类有消化系统及代谢药、心血管系统药物等;受抗生素限售影响的全身用抗感染药物;受国家重点监控用药目录影响的神经系统药物。
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化学药(含生物药)各大类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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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成药各治疗类别的销售额占比分布情况看,与2020年上半年相比,13个大类中均呈现不同幅度的增长。其中增长幅度超过15%的有儿科用药、皮肤科用药、骨骼肌肉系统疾病用药和五官科用药。急、重症用药类别的增长幅度均相对较低,如泌尿系统疾病用药、妇科用药及肿瘤疾病用药等。
2021H1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中成药各大类的占比及增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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