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动态】一个月的工资,近两年的等待,年前全额发还!
1月27日上午,五名年轻人步履匆匆的赶到了西固法院执行局,虽然他们的脸上还戴着口罩,但却难以掩盖脸上欢喜的笑容,因为很快,他们就将拿到一份已经“迟到”近两年的工资。
:“感谢法官为了我们这么小的一个案子如此费心,太谢谢您了!”其中一名年轻人激动地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这名说话的年轻人姓尹,是一名来兰务工的95后农民工。2020年4月,小尹在西固的一家健身房担任健身会籍顾问,当时约定每月底薪2300元,若能成功发展会员还可另获提成。或许是受到疫情影响,健身房的生意十分冷清,工作刚满一个多月后,小尹就和同在健身房打工的其他四名员工一起提出了辞职,健身房的经理李某承诺于同年6月20日前将他们五人5月份的工资结清。但小尹等人等待许久依然不见工资到账,健身房经理李某的电话也始终无法拨通。当他们五人找到健身房后才发现,这家健身房已于不久前关门停业。
虽然被拖欠的只是一个月的工资,但毕竟也是辛苦打拼换来的血汗钱,小尹等人不甘心就此自认倒霉,于是向西固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底,仲裁委依法裁决健身房一次性支付拖欠小尹等五人的全部工资。然而,健身房的经理李某自始至终没有露面,小尹等人还是没有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报酬,2021年6月,他们共同向西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令小尹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样一件标的额不高的案件受到了西固法院执行局的高度重视。自案件受理伊始,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千方百计寻找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经了解,李某近两年因生意失败,频繁被他人起诉,是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经常更换联系方式躲避执行。办案法官根据查询到的情况几番前往李某活动的区域,蹲守在刺骨的寒风中,但均未能见到李某本人,执行程序一度延宕。
2022年1月7日,西固法院开展涉金融债权和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并将本案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首批重点执行案件之一,全面加大执行力度。行动开始后,西固法院向社会发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暨开展涉金融债权和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的通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违法犯罪线索、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李某迫于西固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自知无法继续躲藏,于近日主动带着现金来到西固法院执行局,履行了全部案款,案件就此执结。
一个月的工资,近两年的等待,终于在进入执行程序七个月后全额追回。虽然案款的金额不大,但却包含五名年轻人辛勤打拼的汗水,代表着社会的公平正义。无论案件大小,西固法院永远都是农民工坚强的后盾,也希望这份代表公平正义的案款能让这几个逐梦奋斗的年轻人感受到温暖,也能温暖到每一位离乡背井的打工人……
1月27日上午,五名年轻人步履匆匆的赶到了西固法院执行局,虽然他们的脸上还戴着口罩,但却难以掩盖脸上欢喜的笑容,因为很快,他们就将拿到一份已经“迟到”近两年的工资。
:“感谢法官为了我们这么小的一个案子如此费心,太谢谢您了!”其中一名年轻人激动地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这名说话的年轻人姓尹,是一名来兰务工的95后农民工。2020年4月,小尹在西固的一家健身房担任健身会籍顾问,当时约定每月底薪2300元,若能成功发展会员还可另获提成。或许是受到疫情影响,健身房的生意十分冷清,工作刚满一个多月后,小尹就和同在健身房打工的其他四名员工一起提出了辞职,健身房的经理李某承诺于同年6月20日前将他们五人5月份的工资结清。但小尹等人等待许久依然不见工资到账,健身房经理李某的电话也始终无法拨通。当他们五人找到健身房后才发现,这家健身房已于不久前关门停业。
虽然被拖欠的只是一个月的工资,但毕竟也是辛苦打拼换来的血汗钱,小尹等人不甘心就此自认倒霉,于是向西固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底,仲裁委依法裁决健身房一次性支付拖欠小尹等五人的全部工资。然而,健身房的经理李某自始至终没有露面,小尹等人还是没有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报酬,2021年6月,他们共同向西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令小尹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就是这样一件标的额不高的案件受到了西固法院执行局的高度重视。自案件受理伊始,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千方百计寻找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经了解,李某近两年因生意失败,频繁被他人起诉,是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经常更换联系方式躲避执行。办案法官根据查询到的情况几番前往李某活动的区域,蹲守在刺骨的寒风中,但均未能见到李某本人,执行程序一度延宕。
2022年1月7日,西固法院开展涉金融债权和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并将本案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首批重点执行案件之一,全面加大执行力度。行动开始后,西固法院向社会发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暨开展涉金融债权和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的通告》,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违法犯罪线索、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李某迫于西固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自知无法继续躲藏,于近日主动带着现金来到西固法院执行局,履行了全部案款,案件就此执结。
一个月的工资,近两年的等待,终于在进入执行程序七个月后全额追回。虽然案款的金额不大,但却包含五名年轻人辛勤打拼的汗水,代表着社会的公平正义。无论案件大小,西固法院永远都是农民工坚强的后盾,也希望这份代表公平正义的案款能让这几个逐梦奋斗的年轻人感受到温暖,也能温暖到每一位离乡背井的打工人……
【西固法院案例】酒后驾驶致三车相撞 拒绝酒驾过平安春节
近日,西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2021年7月,王某与李某在西固区一家烤肉店吃饭,席间二人相谈甚欢,各自混饮了少许的白酒和啤酒。酒足饭饱之后,王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回家,李某骑着自己的电动摩托车紧随其后。当二人行驶至西固区某家属院门口时,王某的电动三轮车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相撞,紧跟王某的李某因躲闪不及,也撞上了三轮车的尾部,三车均不同程度受损。后王某、李某被交管部门带走,西固检察院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被告人王某、李某亦对自己酒后驾驶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整个庭审程序有条不紊,法庭充分保障了两名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西固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
温馨提示
自酒驾入刑以来,全社会对酒驾危害性的认识显著提高,但总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因为不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摩托车、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从而不属于酒驾的规范范围。但其实,摩托车、电动车和汽车一样,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酒后驾驶同样会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春节将至,西固法院再次提醒大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不要因为一时贪杯图便,让在这个本该属于快乐的节日里给自己的一生留下污点。
近日,西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2021年7月,王某与李某在西固区一家烤肉店吃饭,席间二人相谈甚欢,各自混饮了少许的白酒和啤酒。酒足饭饱之后,王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回家,李某骑着自己的电动摩托车紧随其后。当二人行驶至西固区某家属院门口时,王某的电动三轮车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相撞,紧跟王某的李某因躲闪不及,也撞上了三轮车的尾部,三车均不同程度受损。后王某、李某被交管部门带走,西固检察院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被告人王某、李某亦对自己酒后驾驶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整个庭审程序有条不紊,法庭充分保障了两名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西固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
温馨提示
自酒驾入刑以来,全社会对酒驾危害性的认识显著提高,但总有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因为不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摩托车、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从而不属于酒驾的规范范围。但其实,摩托车、电动车和汽车一样,也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酒后驾驶同样会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春节将至,西固法院再次提醒大家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不要因为一时贪杯图便,让在这个本该属于快乐的节日里给自己的一生留下污点。
#强哥案件播报#!一对夫妻离婚时分割房屋,兰州西固法院依据房屋评估公司所做的评估报告作出判决后,男方不服该判决上诉。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做出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员资质过期,评估程序违反规定,不予认定。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2006年,34岁的刘浩经人介绍与30岁的杨慧结婚。婚后双方常有矛盾发生。2008年3月,两人以刘浩的名义在雁滩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一次交清房款23.9万元。2012年10月,杨慧将刘浩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期间,杨慧向法院申请对房屋估价。随后,西固区法院委托房屋评估公司对位于雁滩的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82万元。西固区法院根据该评估报告,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刘浩所有,刘浩给付杨慧房屋价款的一半即41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浩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天平杯随手拍大赛#兰州中院审理期间,发现对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人员金某在该评估期间资质过期,故该评估程序违反相关规定,法院不予认定。另外,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且该房无产权证,因此,对该房屋的作价不宜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而应当按照刘浩当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23.9万元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遂作出刘浩给付杨慧11.9万元房屋价款的判决。
#法律监督案件追踪#2006年,34岁的刘浩经人介绍与30岁的杨慧结婚。婚后双方常有矛盾发生。2008年3月,两人以刘浩的名义在雁滩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一次交清房款23.9万元。2012年10月,杨慧将刘浩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期间,杨慧向法院申请对房屋估价。随后,西固区法院委托房屋评估公司对位于雁滩的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82万元。西固区法院根据该评估报告,一审判决该房屋归刘浩所有,刘浩给付杨慧房屋价款的一半即41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浩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天平杯随手拍大赛#兰州中院审理期间,发现对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人员金某在该评估期间资质过期,故该评估程序违反相关规定,法院不予认定。另外,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带有单位福利性质,且该房无产权证,因此,对该房屋的作价不宜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而应当按照刘浩当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23.9万元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遂作出刘浩给付杨慧11.9万元房屋价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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