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武茶一直被传诵,易武茶值得被传诵,易武茶将不断被传诵。当年易武茶的香扬水柔,陈年易武茶的刚劲有力,早已让它成为普洱世界中独一无二的存在,散发出摄人心魄的魅力。
如果您只存一款普洱茶,那我会毫不犹豫建议您存易武茶,因为它的变化早已被证明,无须再去等待被证明。300年历史脉络清晰,100年产品体系连续,还有哪个普洱茶产区可与之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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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密克戎变种毒株# 【痊愈后得“黄金通行证” 美国人纷纷策划旅游】传染性更强的奥密克戎导致美国确诊冠病病例激增,但不少染病的美国民众在痊愈后,反而以此作为出行的“黄金通行证”(golden ticket)。这是因为,按现有条例,有了阳性检测结果和康复的医生证明,从染病那天起的90天内回国无须检测。他们既不必担心染病,也不用担心会滞留他国。美国国内的旅行社说,最近接到许多出游的询问电话,不再是过往那样要求取消或展延行程。https://t.cn/A6iDvO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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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一审无既判力部分提起上诉,不具有上诉利益
——仅对不具有既判力部分内容不服提起上诉,不可能得到比一审裁判更为有利裁判结果的,应认定不具有上诉利益。
标签:|诉讼程序|诉讼请求|上诉利益
案情简介:2019年,邓某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为名起诉罗某,要求返还多付款项80万余元,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罗某以双方并非民间借贷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①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有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必要性和实效性,换言之,即法院有必要且能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无诉的利益情形下,当事人无权启动诉讼程序。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获得确定后,该判决即成为对诉讼请求判断规范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准从而被赋予通用性或拘束力。既判力原则上只产生于判决主文所表示的判断,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原则上不产生既判力,有关诉讼请求的判断与推导出该种判断的其他认定应区分开来,推导过程中的判断仅系得出最终裁判的手段,之于其他法律关系中并不产生实际意义。即裁判文书中有既判力的为裁判主文部分,而不包括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②《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规定,此处不服第一审判决,应系指不服判决主文,而非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不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该条可知,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被当事人相反证据推翻。即只有裁判主文出现错误时,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纠错。③本案中,一审由邓某对罗某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其多支付款项,一审判决主文驳回诉讼请求本身对罗某是有利的,二审程序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方具有上诉利益,罗某作为原审被告对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不存在上诉利益。本案罗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实际上是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之间经济往来款项抵扣的本院认为部分不服,甚至并不属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而此部分并非裁判主文,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如罗某认为该部分判断错误,可在其与邓某其他法律关系中举示相应新证据予以推翻,就本案而言,罗某上诉不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故罗某上诉不具有上诉利益,裁定驳回罗某上诉。
实务要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一方面需对判决产生既判力部分提起上诉,另一方面需对上诉能够或可能对当事人实体权益获得更大保护才能认定当事人具备上诉利益。
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20)渝01民终1369号“邓志强诉罗胜借贷纠纷案”,见《邓某诉罗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仅对不具有既判力的部分内容不服上诉是否具有上诉利益》(赵青、周旭丹,重庆一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07/161:159)。
仅对一审无既判力部分提起上诉,不具有上诉利益
——仅对不具有既判力部分内容不服提起上诉,不可能得到比一审裁判更为有利裁判结果的,应认定不具有上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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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9年,邓某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为名起诉罗某,要求返还多付款项80万余元,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请。罗某以双方并非民间借贷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①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具有诉的利益,即法院有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必要性和实效性,换言之,即法院有必要且能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当事人无诉的利益情形下,当事人无权启动诉讼程序。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获得确定后,该判决即成为对诉讼请求判断规范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准从而被赋予通用性或拘束力。既判力原则上只产生于判决主文所表示的判断,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原则上不产生既判力,有关诉讼请求的判断与推导出该种判断的其他认定应区分开来,推导过程中的判断仅系得出最终裁判的手段,之于其他法律关系中并不产生实际意义。即裁判文书中有既判力的为裁判主文部分,而不包括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②《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规定,此处不服第一审判决,应系指不服判决主文,而非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不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该条可知,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被当事人相反证据推翻。即只有裁判主文出现错误时,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纠错。③本案中,一审由邓某对罗某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其多支付款项,一审判决主文驳回诉讼请求本身对罗某是有利的,二审程序只有上诉人通过上诉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上诉人方具有上诉利益,罗某作为原审被告对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不存在上诉利益。本案罗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实际上是对一审判决关于双方之间经济往来款项抵扣的本院认为部分不服,甚至并不属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而此部分并非裁判主文,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如罗某认为该部分判断错误,可在其与邓某其他法律关系中举示相应新证据予以推翻,就本案而言,罗某上诉不可能得到比第一审裁判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故罗某上诉不具有上诉利益,裁定驳回罗某上诉。
实务要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一方面需对判决产生既判力部分提起上诉,另一方面需对上诉能够或可能对当事人实体权益获得更大保护才能认定当事人具备上诉利益。
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20)渝01民终1369号“邓志强诉罗胜借贷纠纷案”,见《邓某诉罗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仅对不具有既判力的部分内容不服上诉是否具有上诉利益》(赵青、周旭丹,重庆一中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07/16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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