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辽宁欢迎您#【“致未来的你” 2021少儿美术作品展】
“致未来的你” 2021少儿美术作品展
征稿通知
美育可以提升青少年的综合素养,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人们感受美、认知美、鉴赏美,正确的分析、看待周围事物,增强分辨美丑的能力。由辽河美术馆主办的“致未来的你”2020少儿美术作品展得到来自全国10余省市少儿作者的广泛关注和热情参与,收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了进一步推进青少年美术工作发展,促进少年儿童以美的视角观察生活、感知生活、热爱生活,提升少年儿童综合素质,辽河美术馆将举办“致未来的你”2021少儿美术作品展。
具体展览相关事宜如下: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辽河美术馆、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协办单位:兴隆台区图书馆、兴隆台区文化馆
展览时间:2021年8月7日——8月31日
展览地点:辽河美术馆
参展要求:
1、参与群体:5—15岁少年、儿童均可报名参加,不收取任何参展费用。
2、作品要求:内容积极向上,不限题材、画种和表现形式。原作尺寸不超过四开图画纸大小(4开纸尺寸为:389mmx546mm)。
3、投稿方式:展览采用线上投稿,面向社会广泛征集。
投稿请将作品照片和《作品信息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投稿邮箱:940979412@qq.com。投稿截至时间为:2021年7月25日。超过截至时间的作品,将不予受理。
4、评选方式:参展作品由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入围作品和作者信息将在辽河美术馆公众号和兴隆台区图书馆公众号公布(微信公众号中点击添加“+”搜索辽河美术馆和兴隆台区图书馆名称,点击关注即可获得展览相关实时信息)。
5、参展送件:请入围作者于2021年8月3日前将参展原作送至辽河美术馆。收件联系人:徐丹、张盘。联系电话:0427-2833997。收件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28号辽河美术馆展览部办公室。展览结束后,作品退还作者。参展作品由参展作者自行装裱,未经装裱作品将不予受理。
6、参展作品要求是作者原创作品。严禁临摹、抄袭,如有侵权现象,将取消参展资格。
参展待遇:
1、参展作者由主办单位颁发参展证书。
2、每位参展作者将获赠“小梵高”荣誉胸章一枚。
3、从参展作者中遴选小作者接受媒体采访,多方面展示小画家风采。
4、参展作者可以获得参加辽河美术馆和兴隆台区图书馆线下活动的优先权。
“致未来的你” 2021少儿美术作品展
征稿通知
美育可以提升青少年的综合素养,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人们感受美、认知美、鉴赏美,正确的分析、看待周围事物,增强分辨美丑的能力。由辽河美术馆主办的“致未来的你”2020少儿美术作品展得到来自全国10余省市少儿作者的广泛关注和热情参与,收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了进一步推进青少年美术工作发展,促进少年儿童以美的视角观察生活、感知生活、热爱生活,提升少年儿童综合素质,辽河美术馆将举办“致未来的你”2021少儿美术作品展。
具体展览相关事宜如下: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辽河美术馆、盘锦市兴隆台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协办单位:兴隆台区图书馆、兴隆台区文化馆
展览时间:2021年8月7日——8月31日
展览地点:辽河美术馆
参展要求:
1、参与群体:5—15岁少年、儿童均可报名参加,不收取任何参展费用。
2、作品要求:内容积极向上,不限题材、画种和表现形式。原作尺寸不超过四开图画纸大小(4开纸尺寸为:389mmx546mm)。
3、投稿方式:展览采用线上投稿,面向社会广泛征集。
投稿请将作品照片和《作品信息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投稿邮箱:940979412@qq.com。投稿截至时间为:2021年7月25日。超过截至时间的作品,将不予受理。
4、评选方式:参展作品由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入围作品和作者信息将在辽河美术馆公众号和兴隆台区图书馆公众号公布(微信公众号中点击添加“+”搜索辽河美术馆和兴隆台区图书馆名称,点击关注即可获得展览相关实时信息)。
5、参展送件:请入围作者于2021年8月3日前将参展原作送至辽河美术馆。收件联系人:徐丹、张盘。联系电话:0427-2833997。收件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28号辽河美术馆展览部办公室。展览结束后,作品退还作者。参展作品由参展作者自行装裱,未经装裱作品将不予受理。
6、参展作品要求是作者原创作品。严禁临摹、抄袭,如有侵权现象,将取消参展资格。
参展待遇:
1、参展作者由主办单位颁发参展证书。
2、每位参展作者将获赠“小梵高”荣誉胸章一枚。
3、从参展作者中遴选小作者接受媒体采访,多方面展示小画家风采。
4、参展作者可以获得参加辽河美术馆和兴隆台区图书馆线下活动的优先权。
【案例692----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原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分行职工,犯罪金额213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2021)冀0427刑初89号】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9年,原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分行职工,现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11月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蔡某2康某2(已判)以磁县盛翔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在自己家开办的代办点非法吸收群众存款2137675元,已兑付本金84829.90元,已兑付利息18000元,未兑付金额2034845.10元,涉及存款群众64人,现无法给群众兑付。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处罚。
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蔡某2康某2(已判)以磁县盛翔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在代办点向周边多人非法吸收存款。经河北华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文审字(2018)第369号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河北磁县盛翔种植合作社康某2代办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共涉及64人,报案金额2137675元,已兑付本金84829.90元,已兑付利息18000元,未兑付金额2034845.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利用康某2在家中设点在没有合法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磁县盛翔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向周边不特定社会公众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收取的集资人的款项交于他人使用后无法兑现,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DUmpFL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9年,原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分行职工,现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11月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蔡某2康某2(已判)以磁县盛翔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在自己家开办的代办点非法吸收群众存款2137675元,已兑付本金84829.90元,已兑付利息18000元,未兑付金额2034845.10元,涉及存款群众64人,现无法给群众兑付。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蔡某某进行处罚。
被告人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蔡某2康某2(已判)以磁县盛翔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在代办点向周边多人非法吸收存款。经河北华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文审字(2018)第369号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河北磁县盛翔种植合作社康某2代办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共涉及64人,报案金额2137675元,已兑付本金84829.90元,已兑付利息18000元,未兑付金额2034845.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利用康某2在家中设点在没有合法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磁县盛翔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向周边不特定社会公众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收取的集资人的款项交于他人使用后无法兑现,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DUmpFL
【案例680----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以农村合作经营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金额130万,(2021)冀0427刑初82号】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磁县公安局岳城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8年11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0年,胡某某(另案)和其弟弟胡增某(另案)在磁县成立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又发展了31个代办站为其吸收存款,这些代办站以高出银行年利息、给奖励、二次分红等宣传方式让磁县各村群众到其代办站存款。
2011年4月份,被告人在磁县时村营乡下七垣村自家成立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七垣代办站,并任负责人,以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高出银行年利息、给奖励、二次分红等宣传方式吸收群众的存款。
2011年至2014年,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七垣代办站为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1305257.16元,并全部上交总社。
被告人陈某某为该合作社吸收存款期间获取手续费42184.29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交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七垣代办站存款凭证6张,金额共计38513.7元。
截至目前,被告人陈某某已将非法吸收的群众存款全部兑付完毕,并取得所有存款群众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已全部兑付集资参与人并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v
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A6yn254b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磁县公安局岳城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8年11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0年,胡某某(另案)和其弟弟胡增某(另案)在磁县成立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又发展了31个代办站为其吸收存款,这些代办站以高出银行年利息、给奖励、二次分红等宣传方式让磁县各村群众到其代办站存款。
2011年4月份,被告人在磁县时村营乡下七垣村自家成立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七垣代办站,并任负责人,以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高出银行年利息、给奖励、二次分红等宣传方式吸收群众的存款。
2011年至2014年,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七垣代办站为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1305257.16元,并全部上交总社。
被告人陈某某为该合作社吸收存款期间获取手续费42184.29元,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交邯郸市润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下七垣代办站存款凭证6张,金额共计38513.7元。
截至目前,被告人陈某某已将非法吸收的群众存款全部兑付完毕,并取得所有存款群众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已全部兑付集资参与人并取得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v
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A6yn254b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