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四川疾控提醒:#这些人要主动核酸检测主动报备#[话筒]】省外人员来返川人员(特别是从近14天内有阳性感染者的地市来返川人员)和我省发生本土疫情的县(区)人员,在24小时内尽快做一次核酸检测。此外,要主动关注官方发布的疫情相关信息,特别是对照本土病例的活动轨迹,查看是否有所交集。如您近期有疫情地区旅居史、与阳性病例轨迹有交集、收到提醒短信、健康码变为“红码”“黄码”等情况,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旅居史,按要求做好核酸检测,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四川发布)#在成都的你请务必做好防护#
“警察叔叔,老师他打我!”“这还得了,拘留十五日!”黑龙江哈尔滨,某中学初中生韩某报案称,被班主任关某给打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决定对关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关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来源: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6日中午12时左右,因初二一班的学生韩某在教室内不听劝告,班主任关某便踢了韩某的屁股一脚,又拽了韩某肩部衣服两下。
但韩某仍不服气,关某就拽着韩某的衣服领子将韩某拽到一楼值班室继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韩某依然是不服气,并于2019年11月8日,来到了派出所报警。
韩某向民警称,自己在学校的教室和值班室内,被班主任关某给打了。但经过鉴定,韩某无任何损伤。
办案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关某存在殴打韩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该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韩某尚不满十四周岁,故办案机关认为关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二)项情形,故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这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却发现了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而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在对一些未成年学生进行询问时,并没有通知其父母到场,而且作为临时监护人的学校教师也未在场履行监护职责,办案机关在这样的情况下便进行调查取证,违反了程序性规定,因此上述证人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行政处罚的根据。
一审法院最终认为,办案机关对关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该行政诉讼中,虽然韩某处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但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有些不同,韩某作为第三人,同样享有上诉权)
韩某认为,办案机关对关某的询问视频,以及学校的监控视频中,对关某打人的全过程均有清晰的记载,而且关某的询问视频中也承认殴打了自己。
一审法院即便是不采信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的内容,但上述视频也足以认定关某存在违法事实。但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并未当庭播放上述视频,并有意关某殴打自己的行为,描述为批评教育。
而且韩某在庭审时也明确要求播放上述视频,但一审法院却未予准许。这不仅剥夺了韩某的质证权利,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且对该重要证据未予播放质证,也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办案机关则对询问程序进行了解释。虽然办案民警在对几名学生进行询问时未通知其家长,但均已通知相关教师到场。并不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只有当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可通知其他亲属,或者是所在组织、学校等组织的代表到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
但办案机关并未通知这几名学生的家长,便直接通知了相关教师,而且在询问过程中,相关教师也并未在学生身旁,无法履行这种临时性的监护职责。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办案机关对这几名学生的询问过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询问笔录的内容无法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韩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虽然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最终结果,但纵观判决书全文,多少有些遗憾。
教师管教学生,并没什么问题,只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还是应该保证教师对学生的训诫权的。而且如果属于正常的训诫行为,也不应由行政机关过分干涉。
但之所以说有些遗憾,就是因为判决书中并无法看出关某对韩某的这种“批评教育”的方式,是否属于正常的、合理限度内的训诫行为。
而且站在审理角度看,韩某在一审中提及了办案机关对关某的询问视频,以及学校的监控视频,并主张这两个视频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在一审庭审时也要求当庭播放。
但一审法院并未准许,而且韩某的上诉理由中也提到了此环节,为何不播放?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并未提及此事。到底视频中的内容是什么?为何绕过该重要证据,就不得不让人产生一些联想了。
老师批评教育学生,理所应当!但任何行为,都有一个限度,都不能超出法律框架。您觉得呢?(善下而成海)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6日中午12时左右,因初二一班的学生韩某在教室内不听劝告,班主任关某便踢了韩某的屁股一脚,又拽了韩某肩部衣服两下。
但韩某仍不服气,关某就拽着韩某的衣服领子将韩某拽到一楼值班室继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韩某依然是不服气,并于2019年11月8日,来到了派出所报警。
韩某向民警称,自己在学校的教室和值班室内,被班主任关某给打了。但经过鉴定,韩某无任何损伤。
办案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关某存在殴打韩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该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韩某尚不满十四周岁,故办案机关认为关某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二)项情形,故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这已经是顶格处罚了。
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却发现了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而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在对一些未成年学生进行询问时,并没有通知其父母到场,而且作为临时监护人的学校教师也未在场履行监护职责,办案机关在这样的情况下便进行调查取证,违反了程序性规定,因此上述证人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和行政处罚的根据。
一审法院最终认为,办案机关对关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该行政诉讼中,虽然韩某处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但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有些不同,韩某作为第三人,同样享有上诉权)
韩某认为,办案机关对关某的询问视频,以及学校的监控视频中,对关某打人的全过程均有清晰的记载,而且关某的询问视频中也承认殴打了自己。
一审法院即便是不采信对证人的询问笔录的内容,但上述视频也足以认定关某存在违法事实。但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并未当庭播放上述视频,并有意关某殴打自己的行为,描述为批评教育。
而且韩某在庭审时也明确要求播放上述视频,但一审法院却未予准许。这不仅剥夺了韩某的质证权利,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且对该重要证据未予播放质证,也导致了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上的错误。
办案机关则对询问程序进行了解释。虽然办案民警在对几名学生进行询问时未通知其家长,但均已通知相关教师到场。并不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只有当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才可通知其他亲属,或者是所在组织、学校等组织的代表到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
但办案机关并未通知这几名学生的家长,便直接通知了相关教师,而且在询问过程中,相关教师也并未在学生身旁,无法履行这种临时性的监护职责。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办案机关对这几名学生的询问过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询问笔录的内容无法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韩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虽然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最终结果,但纵观判决书全文,多少有些遗憾。
教师管教学生,并没什么问题,只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还是应该保证教师对学生的训诫权的。而且如果属于正常的训诫行为,也不应由行政机关过分干涉。
但之所以说有些遗憾,就是因为判决书中并无法看出关某对韩某的这种“批评教育”的方式,是否属于正常的、合理限度内的训诫行为。
而且站在审理角度看,韩某在一审中提及了办案机关对关某的询问视频,以及学校的监控视频,并主张这两个视频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在一审庭审时也要求当庭播放。
但一审法院并未准许,而且韩某的上诉理由中也提到了此环节,为何不播放?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并未提及此事。到底视频中的内容是什么?为何绕过该重要证据,就不得不让人产生一些联想了。
老师批评教育学生,理所应当!但任何行为,都有一个限度,都不能超出法律框架。您觉得呢?(善下而成海)
#长春身边事#【二道区这几个地方暂无拆迁计划】
二道区安居小区是否有拆迁计划?
2月18日,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经过认真核实,您反映的区域目前未列入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吉林大路长师地块何时拆迁?
2月18日,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我区正在进一步研究该区域改造工作,现已将该区域改造事宜上报市政府,需市政府明确该区域改造路径后实施改造。该区域改造工作如有进展,我们将第一时间主动与您联系并告知。
零公里二煤气宿舍有拆迁规划吗?
2月11日,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我区正在积极研究您反映区域的改造工作,该区域改造事宜还未完全确定,我们也将您的诉求及时上报。
二道区安居小区是否有拆迁计划?
2月18日,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感谢您对我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经过认真核实,您反映的区域目前未列入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吉林大路长师地块何时拆迁?
2月18日,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我区正在进一步研究该区域改造工作,现已将该区域改造事宜上报市政府,需市政府明确该区域改造路径后实施改造。该区域改造工作如有进展,我们将第一时间主动与您联系并告知。
零公里二煤气宿舍有拆迁规划吗?
2月11日,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我区正在积极研究您反映区域的改造工作,该区域改造事宜还未完全确定,我们也将您的诉求及时上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