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海洋组织搜集敏感数据提供境外#【军港附近非法设监测点、抹黑我国环保状况……这家组织“海洋监测”内幕被国家安全机关曝光】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七周年。七年来,以国家安全法为统领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一批法律相继出台,为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七周年##某海洋组织在我国非法设监测点#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等势力危害我国家安全的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安全领域,非传统安全敌情形势越来越突出,给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平稳发展带来了风险隐患。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统筹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陆续破获了一大批非传统领域重点案件,消除了许多现实和潜在的危害。
《环球时报》记者近日从国家安全机关获悉,某海洋公益组织近年来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在我国境内设立海洋垃圾监测点,搜集海洋监测数据等敏感数据并向境外提供。2021年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前,该组织在我国,基本覆盖我国自北向南海岸线,辐射我国南海、东海、黄海、渤海区域,其中,有22个监测点靠近军事目标,直接威胁我军事安全。
某海洋公益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海洋垃圾监测点,基本覆盖我国海岸线
《环球时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6月,国家安全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该群众在参加一次海洋公益论坛期间了解到,某海洋公益组织在我国境内沿海城市设立海洋监测点,搜集海洋监测数据。该组织负责人对各监测点有关人员称“所有监测数据均为官方搜集和使用”,并以“国家有关部门需要数据”的名义,要求各地监测点通过互联网每两个月向该组织上报“监测数据”。国家安全机关核实发现,有关部门从未接受过相关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据此,国家安全机关对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该组织有着复杂的境外背景,自2014年以来,持续接受20多家境外机构资助。仅2018至2019年一年多时间,就接受了两百多万元境外资金,其中仅一笔资金向有关部门备案。
在得到境外资金后,该海洋公益组织到底做了哪些事?《环球时报》记者从国家安全机关获悉,依据某境外研究机构制定的流程,该组织在我国沿海地区设立海洋垃圾监测点,搜集垃圾种类、重量、分布密度等信息,形成并发布中国海洋垃圾地图和研究报告。该组织要求其他合作组织在选定的监测点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海滩垃圾监测活动,并提供每次1000元的监测活动经费。
《环球时报》记者从国家安全机关获悉,2021年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该组织前,其已经在我国设立的监测点已基本覆盖我国自北向南海岸线,辐射我国南海、东海、黄海、渤海区域。
敏感数据被提供给境外,上海某处监测点对面肉眼可见某军港
这些海洋垃圾监测点位置是如何选定的?根据国家安全机关调查,该组织要求合作机构根据其工作要求(监测点需在无人清理的海滩),提交备选监测点的详细经纬度、地理位置、地貌水文、现场照片等数据。该组织根据以上资料确定监测点,并派人到监测点实地考察,甚至会指定具体的监测点,《环球时报》记者获悉,部分靠近军事目标的监测点就是该组织选定的,例如,在上海的某处监测点对面就是某军港,在周边已被围栏拦住的情况下,该组织仍会选择通过绕行滩涂的方式进入监测点开展活动。
这些沿着我国海岸线的海洋垃圾监测点到底能获得哪些数据?《环球时报》了解到,该组织向合作机构配发米尺、手套、监测表格、记录表、电子秤、拍照设备、GPS定位设备等工具。2018年4月,该组织在上海多个地点进行了垃圾及海洋拖网数据调查,搜集了经纬度、环境、地质、海洋流量等信息。2020年12月起,该组织要求搜集上报海洋潮汐和海滩坡度数据。
《环球时报》记者获悉,这些敏感数据曾直接提供给境外相关机构。2019年4月,某国研究人员向该组织发邮件索要相关数据。随后,该组织研究院通过邮箱将调查表扫描件及现场图片发送给了对方。
海洋数据泄露威胁我军事安全,所谓监测报告抹黑我国环保
敏感数据信息外泄所造成的危害首先体现在军事安全方面。国家安全机关办案人员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海军评估认为,该组织设立的22个涉军监测点,已对我海上军事安全构成现实威胁。其收集的经纬度、环境、地质、海洋流量等信息,极易被境外情报军事机构利用,对我造成潜在威胁。
在军事威胁之外,该组织海岸监测活动方法、执行过程中的科学性、数据可靠性等都没有得到权威的科学验证和认可。监测所选的点位多位于垃圾数量远高于海岸线平均垃圾数量的地方,有意忽略了人类活动少、环境条件好的海岸,并以此为基数简单乘以海岸线长度得出所谓我国海洋垃圾整体情况,是典型的戴着“有色眼镜”搞调查的行为。
在该组织发布的“监测报告”中,宣称“其检测的垃圾数量、重量密度分别是我国官方公布数据的20倍和8倍”。相关数据被境外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抹黑炒作我国环保事业,对我国国际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选点不能有人为痕迹在里边,应该随机选取。其调查已经破坏了平均的原则。”相关海洋专家告诉《环球时报》,因为该机构只选择垃圾比较多的地方去采样,这样一来,数据可能会被高估很多倍,造成误导。“比实际情况高10倍、20倍,相当于一个视野里原来只看到一个东西,数据展示却成了看到10个、20个东西,这是完全颠覆的概念。”
《环球时报》记者从国家安全机关获悉,该组织设立22个靠涉军监测点,已对军事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依据《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和《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其有关行为属于“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该组织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在我境内开展活动,已违反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办案人员告诉《环球时报》记者,依据《反间谍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组织进行整改,关停22个涉军监测点,消除不良影响。依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将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决依法打击处置境外势力及其境内代理机构在海洋、环保等领域的渗透、窃密等活动,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办案人员同时提醒,要加强法律和国家安全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得逾越法律红线。有关组织人员要防止被境外别有用心的组织人员拉拢渗透、利用。
https://t.cn/A6xPs1sr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等势力危害我国家安全的行为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安全领域,非传统安全敌情形势越来越突出,给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平稳发展带来了风险隐患。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统筹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陆续破获了一大批非传统领域重点案件,消除了许多现实和潜在的危害。
《环球时报》记者近日从国家安全机关获悉,某海洋公益组织近年来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在我国境内设立海洋垃圾监测点,搜集海洋监测数据等敏感数据并向境外提供。2021年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前,该组织在我国,基本覆盖我国自北向南海岸线,辐射我国南海、东海、黄海、渤海区域,其中,有22个监测点靠近军事目标,直接威胁我军事安全。
某海洋公益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海洋垃圾监测点,基本覆盖我国海岸线
《环球时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6月,国家安全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该群众在参加一次海洋公益论坛期间了解到,某海洋公益组织在我国境内沿海城市设立海洋监测点,搜集海洋监测数据。该组织负责人对各监测点有关人员称“所有监测数据均为官方搜集和使用”,并以“国家有关部门需要数据”的名义,要求各地监测点通过互联网每两个月向该组织上报“监测数据”。国家安全机关核实发现,有关部门从未接受过相关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据此,国家安全机关对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该组织有着复杂的境外背景,自2014年以来,持续接受20多家境外机构资助。仅2018至2019年一年多时间,就接受了两百多万元境外资金,其中仅一笔资金向有关部门备案。
在得到境外资金后,该海洋公益组织到底做了哪些事?《环球时报》记者从国家安全机关获悉,依据某境外研究机构制定的流程,该组织在我国沿海地区设立海洋垃圾监测点,搜集垃圾种类、重量、分布密度等信息,形成并发布中国海洋垃圾地图和研究报告。该组织要求其他合作组织在选定的监测点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海滩垃圾监测活动,并提供每次1000元的监测活动经费。
《环球时报》记者从国家安全机关获悉,2021年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该组织前,其已经在我国设立的监测点已基本覆盖我国自北向南海岸线,辐射我国南海、东海、黄海、渤海区域。
敏感数据被提供给境外,上海某处监测点对面肉眼可见某军港
这些海洋垃圾监测点位置是如何选定的?根据国家安全机关调查,该组织要求合作机构根据其工作要求(监测点需在无人清理的海滩),提交备选监测点的详细经纬度、地理位置、地貌水文、现场照片等数据。该组织根据以上资料确定监测点,并派人到监测点实地考察,甚至会指定具体的监测点,《环球时报》记者获悉,部分靠近军事目标的监测点就是该组织选定的,例如,在上海的某处监测点对面就是某军港,在周边已被围栏拦住的情况下,该组织仍会选择通过绕行滩涂的方式进入监测点开展活动。
这些沿着我国海岸线的海洋垃圾监测点到底能获得哪些数据?《环球时报》了解到,该组织向合作机构配发米尺、手套、监测表格、记录表、电子秤、拍照设备、GPS定位设备等工具。2018年4月,该组织在上海多个地点进行了垃圾及海洋拖网数据调查,搜集了经纬度、环境、地质、海洋流量等信息。2020年12月起,该组织要求搜集上报海洋潮汐和海滩坡度数据。
《环球时报》记者获悉,这些敏感数据曾直接提供给境外相关机构。2019年4月,某国研究人员向该组织发邮件索要相关数据。随后,该组织研究院通过邮箱将调查表扫描件及现场图片发送给了对方。
海洋数据泄露威胁我军事安全,所谓监测报告抹黑我国环保
敏感数据信息外泄所造成的危害首先体现在军事安全方面。国家安全机关办案人员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海军评估认为,该组织设立的22个涉军监测点,已对我海上军事安全构成现实威胁。其收集的经纬度、环境、地质、海洋流量等信息,极易被境外情报军事机构利用,对我造成潜在威胁。
在军事威胁之外,该组织海岸监测活动方法、执行过程中的科学性、数据可靠性等都没有得到权威的科学验证和认可。监测所选的点位多位于垃圾数量远高于海岸线平均垃圾数量的地方,有意忽略了人类活动少、环境条件好的海岸,并以此为基数简单乘以海岸线长度得出所谓我国海洋垃圾整体情况,是典型的戴着“有色眼镜”搞调查的行为。
在该组织发布的“监测报告”中,宣称“其检测的垃圾数量、重量密度分别是我国官方公布数据的20倍和8倍”。相关数据被境外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抹黑炒作我国环保事业,对我国国际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选点不能有人为痕迹在里边,应该随机选取。其调查已经破坏了平均的原则。”相关海洋专家告诉《环球时报》,因为该机构只选择垃圾比较多的地方去采样,这样一来,数据可能会被高估很多倍,造成误导。“比实际情况高10倍、20倍,相当于一个视野里原来只看到一个东西,数据展示却成了看到10个、20个东西,这是完全颠覆的概念。”
《环球时报》记者从国家安全机关获悉,该组织设立22个靠涉军监测点,已对军事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依据《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和《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其有关行为属于“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该组织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在我境内开展活动,已违反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办案人员告诉《环球时报》记者,依据《反间谍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该组织进行整改,关停22个涉军监测点,消除不良影响。依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该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将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决依法打击处置境外势力及其境内代理机构在海洋、环保等领域的渗透、窃密等活动,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办案人员同时提醒,要加强法律和国家安全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得逾越法律红线。有关组织人员要防止被境外别有用心的组织人员拉拢渗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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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下周起,天津人的生活有大变化!】下周一就是11月1日了
眼瞅着2021年只剩下
最后两个月
不免感慨时光匆匆
年初列的小清单都完成了吗
年终的小目标
还差多少才能完成呢
11月的大幕马上拉开
天津海河传媒中心
马上迎来三周年生日
名咖寄语、主播同贺、城市光影、
多元互动、综艺展演、粉丝福利等
系列活动
即将精彩呈现
与此同时
天津人的生活将在11月
发生重要变化
▼
集中供热提前开启
采暖补贴即将发放
楼梯间禁停电动车
……
一大批新规正组团来袭
关乎看病、购物、出行等方方面面
每一个都会影响天津人的工作和生活
赶紧来看看!
天津新规
11月1日起,天津正式供热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全市人民温暖过冬,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气象综合会商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2021-2022采暖期于2021年11月1日零时起正式供热,达标运行。(详情)
天津职工将有两笔补贴到账
自2007年开始,无论是否享受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节,用人单位还应为职工每人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另外,从2008年起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这两项补助发放时间在11月15日至明年3月15日期间。
天津发布电动车充电新规
共用走道、楼梯间等处禁停电动车
日前,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了《天津市消防条例》,将于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详情)
天津这些医疗机构将新增
中医药科室
日前,《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提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国医堂。(详情)
天津行政调解将有规可依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共39条,用于规范行政调解活动。(详情)
天津司机注意
外地车进京证限行区域扩大
2021年11月1日起,“外地车限行政策新规”将在北京正式实施,外地车辆进京证限行区域扩大,只要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就需要办理进京通行证。此外,二环(含)内全域将实行外地车禁行政策。(详情)
天津学子注意
2022年高考11月1日起报名
2022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将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含)前取得我市常住户籍,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三年级1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同时开启报名的还有天津艺术类专业市级统考和体育类专业市级统考。
构建特色乡村振兴格局
天津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日前,《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构建具有天津特色的乡村振兴格局,打造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版。(详情)
天津出台全国首部
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省级地方性法规
日前,《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省级地方性法规。(详情)
《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施行
日前,《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本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市场主导、融合发展、安全可控、系统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详情)
天津发文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
日前,《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详情)
全国新规
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这部专门法律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京津冀及周边将实施钢铁行业
错峰生产
近日,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临汾、日照、临沂、潍坊、泰安参照执行。
《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上线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国家标准,这是汽车行业在换电模式领域制定的首个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有助于提升换电电动汽车在机械强度、电气安全、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安全水平,保障换电电动汽车的安全性。这一国标将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11月起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子证照标准来了
10月1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印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通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目前支持的作业种类包含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还包括煤矿、金属及非金属矿山作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石油天然气作业等。
绿色食品防伪标签
11月1日起停止印制
为适应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方便绿色食品获证企业用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决定停止印制绿色食品防伪标签,推行使用粘贴式标签。
2021年只剩最后2个月了
与其感慨时光匆匆
不如全力以赴奋斗
为今年画上一个满意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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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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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的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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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电动车充电新规
共用走道、楼梯间等处禁停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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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这些医疗机构将新增
中医药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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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政调解将有规可依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共39条,用于规范行政调解活动。(详情)
天津司机注意
外地车进京证限行区域扩大
2021年11月1日起,“外地车限行政策新规”将在北京正式实施,外地车辆进京证限行区域扩大,只要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就需要办理进京通行证。此外,二环(含)内全域将实行外地车禁行政策。(详情)
天津学子注意
2022年高考11月1日起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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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省级地方性法规
日前,《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省级地方性法规。(详情)
《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施行
日前,《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本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市场主导、融合发展、安全可控、系统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详情)
天津发文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
日前,《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详情)
全国新规
不得进行“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这部专门法律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京津冀及周边将实施钢铁行业
错峰生产
近日,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临汾、日照、临沂、潍坊、泰安参照执行。
《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上线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国家标准,这是汽车行业在换电模式领域制定的首个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有助于提升换电电动汽车在机械强度、电气安全、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安全水平,保障换电电动汽车的安全性。这一国标将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11月起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子证照标准来了
10月1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印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通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目前支持的作业种类包含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还包括煤矿、金属及非金属矿山作业、危险化学品行业、石油天然气作业等。
绿色食品防伪标签
11月1日起停止印制
为适应绿色食品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方便绿色食品获证企业用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决定停止印制绿色食品防伪标签,推行使用粘贴式标签。
2021年只剩最后2个月了
与其感慨时光匆匆
不如全力以赴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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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目录调整,最新消息传出!
基药目录调整,最新动态传出
01
目录细分,探索制定儿童基药目录
近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其中儿童发展纲要指出,将探索制定国家儿童基本药物目录,及时更新儿童禁用药品目录。
这一文件似乎再度明确了本轮基药目录调整有望单列儿童药部分的消息。
从去年末直到现在,业内一直不时有基药目录的最新消息传出。
究其原因,早在2018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要动态调整优化目录,基药目录的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最近一次的基药目录调整在2018年——2018年10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685个品种入围,新版基药目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基药目录3年一调整规律,新一轮基药目录调整或在今年拉开帷幕——另外根据上一轮基药目录调整的日程表,进入10月基药目录调整的动态可能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的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再度明确将研究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优化目录遴选调整程序,适时启动目录调整工作。
据此前业界传出的消息,目前基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省征求意见。和医保目录一样,基药目录的管理办法也将为后续的目录调整明晰方向。
02
基药目录调整可能方向
根据微信公众号风云药谈此前消息,本轮基药目录调整可能的方向大致如下(仅供参考):
1、不区分规格(一个通用名产品进入基药目录,其下所有规格全部纳入);
2、增加儿童版目录(与国际接轨,本次儿童版基药目录单列);
3、基药目录有望在685个药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容;
5、基药三年一调整搭配小调整(在医保目录每年一次动态调整的基础上,基药也可能适度调整);
6、新版基药目录可能形式:成人版(化药+生物制剂+中成药)+儿童版单列;
7、结合国情,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中西并重,参照国际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8、特殊情况:除急抢救用药外,独家品种应经过单独论证;经典名方和一致性评价优先纳入。
03
有调入也可能会调出
按照现行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要求,基药目录的调整主要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目录和相关国家(地区)药物名册遴选程序及原则,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总结以往目录制定和调整的实践经验明确调入和调出基本药物目录的标准。
至于每次基药目录动态调整的具体品种数量,国家卫健委表示将根据我国疾病谱变化和临床诊疗需求,综合考虑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等因素确定。
药品调入的标准:
一是结合疾病谱顺位、发病率、疾病负担等,满足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危急重症、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从已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中,遴选出适当数量基本药物。
二是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医药行业发展创新,向中药(含民族药)、国产创新药倾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还要求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鼓励医药行业研发创新。对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
药品调出的标准:
一是药品标准被取代的;二是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是发生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四是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者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五是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要求,重点调出已退市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较多、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基本药物的,以及有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药品。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
与国家医保目录一样,基药目录的动态调整,有进有出,持续优化是大趋势。
04
基药使用持续强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要求,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
“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此外,文件要求指导地方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立统一用药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
上文提到的2021年医改重点工作也要求,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促进医疗联合体内部用药衔接。制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8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再次释放利好基药的信号。
长处方管理规范提出,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最长可达12周。
国家要求保证基药使用的同时,地方也在加大基药目录的落地力度。
日前,湖北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提出,将制定区域内各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的用药目录,该目录将按照循证证据充足、剂型规格规范、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能够满足上下级用药衔接的原则,同时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厂家,并实行动态调整。
原则上区域内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的品规数(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牵头医院用药目录品规数的50%。
随着全国范围内逐渐统一医保用药目录,地方医保增补窗口关闭,业内对基药目录的关注度有增无减。而随着政策对基药使用比例的不断强化以及医联体内共建用药目录的措施落地,基药目录的放量预期依然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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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目录调整,最新动态传出
01
目录细分,探索制定儿童基药目录
近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
其中儿童发展纲要指出,将探索制定国家儿童基本药物目录,及时更新儿童禁用药品目录。
这一文件似乎再度明确了本轮基药目录调整有望单列儿童药部分的消息。
从去年末直到现在,业内一直不时有基药目录的最新消息传出。
究其原因,早在2018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要动态调整优化目录,基药目录的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最近一次的基药目录调整在2018年——2018年10月2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685个品种入围,新版基药目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基药目录3年一调整规律,新一轮基药目录调整或在今年拉开帷幕——另外根据上一轮基药目录调整的日程表,进入10月基药目录调整的动态可能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的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再度明确将研究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优化目录遴选调整程序,适时启动目录调整工作。
据此前业界传出的消息,目前基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各省征求意见。和医保目录一样,基药目录的管理办法也将为后续的目录调整明晰方向。
02
基药目录调整可能方向
根据微信公众号风云药谈此前消息,本轮基药目录调整可能的方向大致如下(仅供参考):
1、不区分规格(一个通用名产品进入基药目录,其下所有规格全部纳入);
2、增加儿童版目录(与国际接轨,本次儿童版基药目录单列);
3、基药目录有望在685个药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容;
5、基药三年一调整搭配小调整(在医保目录每年一次动态调整的基础上,基药也可能适度调整);
6、新版基药目录可能形式:成人版(化药+生物制剂+中成药)+儿童版单列;
7、结合国情,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中西并重,参照国际经验,广泛征求意见;
8、特殊情况:除急抢救用药外,独家品种应经过单独论证;经典名方和一致性评价优先纳入。
03
有调入也可能会调出
按照现行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要求,基药目录的调整主要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目录和相关国家(地区)药物名册遴选程序及原则,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总结以往目录制定和调整的实践经验明确调入和调出基本药物目录的标准。
至于每次基药目录动态调整的具体品种数量,国家卫健委表示将根据我国疾病谱变化和临床诊疗需求,综合考虑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等因素确定。
药品调入的标准:
一是结合疾病谱顺位、发病率、疾病负担等,满足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危急重症、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从已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中,遴选出适当数量基本药物。
二是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医药行业发展创新,向中药(含民族药)、国产创新药倾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还要求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鼓励医药行业研发创新。对新审批上市、疗效较已上市药品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
药品调出的标准:
一是药品标准被取代的;二是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是发生不良反应,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四是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者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五是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要求,重点调出已退市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较多、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基本药物的,以及有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药品。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
与国家医保目录一样,基药目录的动态调整,有进有出,持续优化是大趋势。
04
基药使用持续强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要求,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
“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并及时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推动各级医疗机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用药模式,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此外,文件要求指导地方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立统一用药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
上文提到的2021年医改重点工作也要求,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促进医疗联合体内部用药衔接。制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8月1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再次释放利好基药的信号。
长处方管理规范提出,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最长可达12周。
国家要求保证基药使用的同时,地方也在加大基药目录的落地力度。
日前,湖北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通知》提出,将制定区域内各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的用药目录,该目录将按照循证证据充足、剂型规格规范、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能够满足上下级用药衔接的原则,同时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厂家,并实行动态调整。
原则上区域内医疗机构统一使用的品规数(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牵头医院用药目录品规数的50%。
随着全国范围内逐渐统一医保用药目录,地方医保增补窗口关闭,业内对基药目录的关注度有增无减。而随着政策对基药使用比例的不断强化以及医联体内共建用药目录的措施落地,基药目录的放量预期依然可观。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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