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考源
据王国维考证,《山海经》中的帝俊,也就是帝喾,亦即卜辞中的“高祖夒”,但他不同意郭璞认为帝俊就是帝舜的说法[13](P412-413);而郭沫若先生经过进一步研究,认为《山海经》中的帝俊既是帝喾,又是帝舜,帝喾、帝舜、帝俊、高祖夒实为一人(神)之分化,他在《卜辞中的古代社会》一文中做了比较详尽的论述,总结说:“知帝俊为帝喾又知帝俊为帝舜,则帝舜实即帝喾”[14](P225),又说:“其在殷人则只知有上帝=帝俊=帝舜=帝喾=高祖夒而已。更约言之,则知有高祖夒一人而已。由高祖夒一人乃化而为帝俊、帝舜、帝喾三人。”[14](P226)后来他在《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一文中重申了自己观点,他说:“王氏根据这些论证断定帝俊即是帝喾,亦即卜辞上的‘高祖夒’,而同时否认帝俊之为帝舜。王氏的考证自然较郭璞更进一境,但在我看来,帝俊、帝舜、帝喾、高祖夒,实是一人。”[15](P326),又说:“总之根据这些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卜辞中的‘帝’便是‘高祖夒’,夒因音变而为喾为俈,又因形误而为夋为俊,夋、俊又由音变而为舜,后世儒者根据古代传说伪造古史,遂误帝俊、帝舜、帝喾为三人,这是明白地可以断言的。”[15](P327)这些论述无疑都是非常正确的。但是,郭老却不认为黄帝与帝俊有什么关系,他说:“帝俊在《山海经》中为至上神之‘帝’,与黄帝并无血族的关系。”[14] (P223)
那么,《山海经》中的“黄帝”是否与帝俊有关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曾经作过一番考证,根据《海经》的本文和相关文献可以知道,黄帝和帝俊实为一人(神),兹引于下:
关于黄帝即帝喾之事,在《山海经》中即有明证,凡有二例:
1、《大荒东经》曰:“黄帝生禺猇,禺猇生禺京”,郭璞注:“猇,一本作号。”其《海内经》曰:“帝俊生禺号,禺号生淫梁”,郝懿行《笺疏》曰:“《大荒东经》言黄帝生禺猇,即禺号也;禺猇生禺京,即淫梁也。禺京、淫梁声近。然则此经帝俊又当为黄帝矣。”
2、《海内经》曰:“帝俊生三身,三身生义均”,袁珂《校注》曰:“此义均即《大荒南经》与舜同葬苍梧之舜子叔均(商均),亦即《大荒西经》‘稷之弟台玺生叔均’之叔均及此经文稷之孙(按此“孙”字当是《说文·至部》中那个上孙下至的字之残泐,《说文》言其“读若挚”,殆是以此字假“侄”,叔均乃后稷之弟台玺亦即三身之子,故曰“稷之侄”)叔均,均传闻不同而异词也。”《大荒西经》曰:“有北狄之国,黄帝之孙曰始均,始均生北狄。”此始均即叔均,叔均本周之先人,周人姬姓即姒姓,古文姒皆作始,故亦曰始均。《海内经》言叔均乃帝俊之孙,《大荒西经》又言乃黄帝之孙,则知黄帝即是帝俊,《天中记》卷十一引路氏(疑是《路史》)曰:“帝俊是黄帝字”,也认为帝俊就是黄帝,陈耀文说此言“无稽”,可这个说法恰恰是对的。盖“黄帝”本非神人名,而是一个神号或者尊号,即上帝,而其名则是喾(舜、俊、夒)也。[1]
后来读《古史辨》第七册(上),见杨宽先生《中国上古史导论》,才知道我的看法杨宽先生早就有过论述了,他说:
“《山海经·海内经》云:‘帝俊生禺号’,而《大荒东经》云:‘黄帝生禺猇’,朱起凤《辞通》云:‘猇乃号之讹,然则帝俊即黄帝之别名矣。’(本郝懿行《山海经笺疏》)此说是也。案《大荒东经》云:‘禺号生禺京,禺京处北海’,郭注:‘即禺强也。’《海外北经》又云:‘禺号子,食谷,北海之渚中,有神,……名曰禺强。’‘京’、‘强’乃声之侈弇,则禺京即禺强,则禺猇亦即禺号,而黄帝亦即帝俊也。帝俊本为殷之上帝,亦即舜,郭沫若已明证之,则黄帝之即上帝与舜又审矣。《路史注》称《董氏钱谱》引《世本》言‘少昊,黄帝之子,名契。’按《左·昭十七年传》‘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是少皞又名摯,摯、契本亦声之转(从郭沫若说),摯、契据《史记·五帝本纪》、《殷本纪》皆帝喾所生,而《世本》书等又谓黄帝之子,是黄帝又即帝喾,帝喾即帝俊,本殷之上帝也。”[5]( P198)
笔者所论仅就《海经》本文而言,杨先生所论则颇多旁证,然的出的结论却是完全相同:《山海经》中所说的“黄帝”就是“帝俊(喾、舜)”。
《国语·鲁语上》引展禽的一段话说:“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礼记·祭法》中说:“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人禘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这个说法当是春秋时代的观点,此时人们已经对上古历史不甚了了,已经不能知道黄帝就是帝喾、帝舜,因此发生了此等混乱,而展禽说“商人禘舜”,而《祭法》却说“殷人禘喾”,还残留着帝舜就是帝喾的影子。但是由这个记载我们也可以明白:虞、夏、商、周其实是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就是黄帝。
《陈侯因齐镦》铭文中称“高祖黄帝”,陈(田)齐本出于妫姓,为帝舜之后,学者有解释此言“高祖黄帝”是因为帝舜也是黄帝之后,如顾颉刚先生就认为“高祖者,远祖也。齐为陈氏,陈本祖舜,今更以黄帝为其祖,则舜亦黄帝之裔矣。”[4](P179)其实大谬不然,帝舜就是黄帝,所谓“高祖黄帝”也就是“高祖舜”。
舜在战国时代被称为“重华”,《楚辞·离骚》云:“就重华而陈词”,王逸注:“重华,舜名也。”《大戴礼记·帝系》(亦即《世本·帝系姓》)里也说:“瞽叟生重华,是为帝舜”,《史记·五帝本纪》也采用了这个说法,其根据来源不详。然战国时代多为一些古帝王加了一些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说帝尧名“放勋”(当来自《尧典》),大禹曰“文命”(当来自《大禹谟》),而帝舜名“重华”来历不明,虽然《古文尚书》本《舜典》里有“重华协于帝”,但这极有可能是出于后人伪造,不可靠。但是舜名“重华”这个事儿一定是在战国时代就有了。最主要的问题是,“重华”也是木星(古称岁星)的名字。在西方一些古国,多把木星视为至上神之星,如古巴比伦认为木星是马尔杜克,古希腊认为是宙斯,古罗马认为是朱庇特,都是至上神,而中国古代木星就一命“重华”,《开元占经》卷二十三引《石氏》曰:“岁星,他名曰摄提,一名重华。”可见至少在战国时代就认为帝舜是岁星(木星)之神。
楚人的至上神曰“东皇太一”,见《楚辞·九歌》。王逸注:“太一,星名,天之尊神。祠在楚东,以配东帝,故云‘东皇’。”他这个解释笔者认为有问题,“东皇太一”不应该读为“东皇、太一”,而应该读为“东、皇太一”。“太一”也作“泰一”,就是上帝,《史记·天官书》正义说得很明白:“泰一,天帝之别名也”(很怀疑“太一”就是“帝”字的缓音所变),则“皇太一”的意思和“皇帝”全同。“东皇太一”就是“东方的伟大上帝”,故《东皇太一》中称之为“上皇”。这应该是指岁星,因为古人认为岁星是居于东方的,如《开元占经》卷二十三引《石氏》曰:“岁星,木之精也,位在东方,青帝之子。”而岁星之神即重华,亦即帝舜,故所谓“东皇太一”其实就是帝舜,也就是黄帝——把木星视为至上神的显示,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的观念是完全一样的。
总之,黄帝故事以《山海经》之记载为最早,而《山海经》中的黄帝即上帝,亦即帝俊、帝喾、帝舜和卜辞中的高祖夒,他是虞、夏、商、周共同尊奉的高祖上帝,这个完全可以断言。
五、卜辞中的“高祖夒”
殷墟卜辞中有“高祖”名“夒”者,合称“高祖夒”,其字甲骨文写作“ ”(《合集》10067),为一猿猱形,王国维释为“夒”,即“猱”之本字,今学界多从之。但是这个考释是有问题的。
卜辞中自有用为动物猿猱字之“夒”,作“ ”(《合集》21102),它与高祖之名用字基本相似,但最大的区别就是高祖名字手爪向上,而动物名字手爪向下,二者绝不混淆。手爪向下的字,卜辞言田猎的时候“获”之,则释为猿夒之“夒”固无问题;而高祖之名字,显然非“夒”。而且帝喾之“喾”古音溪母觉部,“夒”为泥母幽部,根据古音通假的惯例,两个字声母相同或相近(双声、旁纽双声)通假的可能性最大,即使是不同韵部也有通假的可能;而如果声母差距较大,即使是同韵部也难通假。“夒”为泥母字,舌头音;“喾”为溪母字,喉音,二者声母差距很大,故言“喾”是“夒”之音转,可知其难。于省吾就提出异议,认为“这个字以读憂(忧)较为合理,字形象以手掩面而哭,帝喾之喾与憂也同音。”[3](P1499引)
按:金文中用此手爪向上的字为“憂”,如《无忧卣》、《毛公鼎》“欲我弗作先王憂”,容庚《金文编》解释“憂”字是“象以手掩面之形”[16]( P384)。按:于、容二先生之说得之,卜辞这个高祖名之字实际上就是“憂”之本字,象夒以手掩面忧惧之形,不当释为“夒”,王国维的考释不正确。其憂惧字不用人形而夒形者,盖古人造字,不徒要象其形、会其义,还要谐其声,“憂”字从“夒”作,正为谐其声,二字古音同幽部也。
“憂”古音影母幽部,“喾”为溪母觉部,影溪旁纽、幽觉对转,故“憂”可音变为“喾”。而后或依形隶定此字为“夋”,《帝王世纪》言“帝喾名夋”,确有古传为依据,于《山海经》则作“俊”,后更音变为“舜”(同文部)。
同时,卜辞中高祖之名还有一种写法是“ ”(《合集》33276),象夒反持戌(斧钺之象形)拄于身后。关于这个字,学界争论颇多,笔者认为这个字象夒持戌反拄于身后,乃会其依靠之义,同时亦从夒的声,即“靠”之本字。“靠”字古音溪母幽部,与“憂”为旁纽双声、同部叠韵,故卜辞中一写作“憂”,一写作“靠”,以其音近之故;“靠”、“喾”均从告声,同溪母双声,幽觉对转叠韵,故此亦即喾也[17]。郭沫若认为:
“(卜辞)神话中之最高人物迄于夒,夒即帝喾,亦即帝舜,亦即帝俊。帝俊在《山海经》中即天帝,卜辞之夒亦当如是。旧说视帝喾、帝舜为二,且均视为人王,乃周末学者之误会。舜、喾以前,伏羲、神农之属,可无论矣。”[18](P362)
这个说法可算揭破了一个古史上的秘密,那就是:可能直到西周时期,神话传说中最早、最古的人物(或神)还是黄帝或帝喾(舜),根本没有比他时代更早或地位更高的人(神)了;伏羲、神农之类就是有,也当都是在他之后或之下,断然不会早于或高于他。后来的传说中,黄帝之前又有了许多古帝王,均当出于后人之追加附益,也就是顾颉刚先生的“层累”说的意思:时代越后,知道的古史越早、越详细;越是后出的人物,排列的次序越是靠前,譬犹集薪,后来者居上。
这里有一点是必须注意的,就是在三代人心目中这个上帝帝喾不是虚无缥缈的人物,而是实实在在有的人,是他们能追述到的最远古的祖先,自己就是他的后代,因而称之为“高祖”,郭沫若就指出:“由上所论足见殷代是已经有至上神的观念的,起初称为‘帝’,后来称为‘上帝’,……但这殷人的神同时又是殷民族的宗祖神,便是至上神是殷民族自己的祖先。”[15](P324-325)在上古三代人心目中,自己的祖先死后都要登天为神,而自己的最高祖先自然就是最高的神,于是就把当成上帝,所谓至上神,他们对至上神和宗祖神的崇拜是融为一体的,故上帝即高祖,高祖即上帝,概念一也。
到了殷末周初的时候,特别是周代,对上帝的崇拜和对祖先的崇拜逐渐分离,因而上帝逐渐退化为一个高居于上天的神灵,成了“天”的化身,开始变得虚无缥缈起来。郭沫若认为上帝的概念“大约在殷周之际的时候又称为‘天’:因为天的称谓在周初的《周书》中已经屡见,在周初彝铭如《大丰簋》和《大盂鼎》上也是屡见,那是因袭了殷末人无疑。”[15](P324)顾颉刚先生就“帝”与“天”关系作过一番论述,他说:
“‘帝’与‘天’为同纽字,故二字常通用。《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长发》曰:‘有娀方将,帝立子生商’,生商者‘天’也而即‘帝’也。《周颂·思文》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大雅·文王》曰: ‘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所配者‘天’也而即‘帝’也。《文王》曰:‘文王在上,于昭于天’,又曰‘文王陟降,在帝左右’,文所在者‘天’也而即‘帝’也。又说商之孙子曰:‘上帝既命,侯于周服’,又曰:‘侯服于周,天命靡常’,发此命者‘帝’也而即‘天’也。凡此种种,皆足证‘帝’与‘天’为互文。故单言之曰‘上帝’、‘上天’、‘皇帝’、‘皇天’,合而言之则曰‘皇天上帝’。”[4](P176)
他说“帝”就是“天”的根据,实际上就是周代的文献,因为在周代上帝已经被虚化成天的化身,故“帝”、“天”互用,是不足为怪的。

“黄帝”考源
据王国维考证,《山海经》中的帝俊,也就是帝喾,亦即卜辞中的“高祖夒”,但他不同意郭璞认为帝俊就是帝舜的说法[13](P412-413);而郭沫若先生经过进一步研究,认为《山海经》中的帝俊既是帝喾,又是帝舜,帝喾、帝舜、帝俊、高祖夒实为一人(神)之分化,他在《卜辞中的古代社会》一文中做了比较详尽的论述,总结说:“知帝俊为帝喾又知帝俊为帝舜,则帝舜实即帝喾”[14](P225),又说:“其在殷人则只知有上帝=帝俊=帝舜=帝喾=高祖夒而已。更约言之,则知有高祖夒一人而已。由高祖夒一人乃化而为帝俊、帝舜、帝喾三人。”[14](P226)后来他在《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一文中重申了自己观点,他说:“王氏根据这些论证断定帝俊即是帝喾,亦即卜辞上的‘高祖夒’,而同时否认帝俊之为帝舜。王氏的考证自然较郭璞更进一境,但在我看来,帝俊、帝舜、帝喾、高祖夒,实是一人。”[15](P326),又说:“总之根据这些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卜辞中的‘帝’便是‘高祖夒’,夒因音变而为喾为俈,又因形误而为夋为俊,夋、俊又由音变而为舜,后世儒者根据古代传说伪造古史,遂误帝俊、帝舜、帝喾为三人,这是明白地可以断言的。”[15](P327)这些论述无疑都是非常正确的。但是,郭老却不认为黄帝与帝俊有什么关系,他说:“帝俊在《山海经》中为至上神之‘帝’,与黄帝并无血族的关系。”[14] (P223)
那么,《山海经》中的“黄帝”是否与帝俊有关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曾经作过一番考证,根据《海经》的本文和相关文献可以知道,黄帝和帝俊实为一人(神),兹引于下:
关于黄帝即帝喾之事,在《山海经》中即有明证,凡有二例:
1、《大荒东经》曰:“黄帝生禺猇,禺猇生禺京”,郭璞注:“猇,一本作号。”其《海内经》曰:“帝俊生禺号,禺号生淫梁”,郝懿行《笺疏》曰:“《大荒东经》言黄帝生禺猇,即禺号也;禺猇生禺京,即淫梁也。禺京、淫梁声近。然则此经帝俊又当为黄帝矣。”
2、《海内经》曰:“帝俊生三身,三身生义均”,袁珂《校注》曰:“此义均即《大荒南经》与舜同葬苍梧之舜子叔均(商均),亦即《大荒西经》‘稷之弟台玺生叔均’之叔均及此经文稷之孙(按此“孙”字当是《说文·至部》中那个上孙下至的字之残泐,《说文》言其“读若挚”,殆是以此字假“侄”,叔均乃后稷之弟台玺亦即三身之子,故曰“稷之侄”)叔均,均传闻不同而异词也。”《大荒西经》曰:“有北狄之国,黄帝之孙曰始均,始均生北狄。”此始均即叔均,叔均本周之先人,周人姬姓即姒姓,古文姒皆作始,故亦曰始均。《海内经》言叔均乃帝俊之孙,《大荒西经》又言乃黄帝之孙,则知黄帝即是帝俊,《天中记》卷十一引路氏(疑是《路史》)曰:“帝俊是黄帝字”,也认为帝俊就是黄帝,陈耀文说此言“无稽”,可这个说法恰恰是对的。盖“黄帝”本非神人名,而是一个神号或者尊号,即上帝,而其名则是喾(舜、俊、夒)也。[1]
后来读《古史辨》第七册(上),见杨宽先生《中国上古史导论》,才知道我的看法杨宽先生早就有过论述了,他说:
“《山海经·海内经》云:‘帝俊生禺号’,而《大荒东经》云:‘黄帝生禺猇’,朱起凤《辞通》云:‘猇乃号之讹,然则帝俊即黄帝之别名矣。’(本郝懿行《山海经笺疏》)此说是也。案《大荒东经》云:‘禺号生禺京,禺京处北海’,郭注:‘即禺强也。’《海外北经》又云:‘禺号子,食谷,北海之渚中,有神,……名曰禺强。’‘京’、‘强’乃声之侈弇,则禺京即禺强,则禺猇亦即禺号,而黄帝亦即帝俊也。帝俊本为殷之上帝,亦即舜,郭沫若已明证之,则黄帝之即上帝与舜又审矣。《路史注》称《董氏钱谱》引《世本》言‘少昊,黄帝之子,名契。’按《左·昭十七年传》‘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是少皞又名摯,摯、契本亦声之转(从郭沫若说),摯、契据《史记·五帝本纪》、《殷本纪》皆帝喾所生,而《世本》书等又谓黄帝之子,是黄帝又即帝喾,帝喾即帝俊,本殷之上帝也。”[5]( P198)
笔者所论仅就《海经》本文而言,杨先生所论则颇多旁证,然的出的结论却是完全相同:《山海经》中所说的“黄帝”就是“帝俊(喾、舜)”。
《国语·鲁语上》引展禽的一段话说:“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舜;夏后氏禘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禘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礼记·祭法》中说:“有虞氏禘黄帝而郊喾,祖颛顼而宗尧;夏后氏亦禘黄帝而郊鲧,祖颛顼而宗禹;殷人禘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周人禘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这个说法当是春秋时代的观点,此时人们已经对上古历史不甚了了,已经不能知道黄帝就是帝喾、帝舜,因此发生了此等混乱,而展禽说“商人禘舜”,而《祭法》却说“殷人禘喾”,还残留着帝舜就是帝喾的影子。但是由这个记载我们也可以明白:虞、夏、商、周其实是有一个共同的祖先,就是黄帝。
《陈侯因齐镦》铭文中称“高祖黄帝”,陈(田)齐本出于妫姓,为帝舜之后,学者有解释此言“高祖黄帝”是因为帝舜也是黄帝之后,如顾颉刚先生就认为“高祖者,远祖也。齐为陈氏,陈本祖舜,今更以黄帝为其祖,则舜亦黄帝之裔矣。”[4](P179)其实大谬不然,帝舜就是黄帝,所谓“高祖黄帝”也就是“高祖舜”。
舜在战国时代被称为“重华”,《楚辞·离骚》云:“就重华而陈词”,王逸注:“重华,舜名也。”《大戴礼记·帝系》(亦即《世本·帝系姓》)里也说:“瞽叟生重华,是为帝舜”,《史记·五帝本纪》也采用了这个说法,其根据来源不详。然战国时代多为一些古帝王加了一些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说帝尧名“放勋”(当来自《尧典》),大禹曰“文命”(当来自《大禹谟》),而帝舜名“重华”来历不明,虽然《古文尚书》本《舜典》里有“重华协于帝”,但这极有可能是出于后人伪造,不可靠。但是舜名“重华”这个事儿一定是在战国时代就有了。最主要的问题是,“重华”也是木星(古称岁星)的名字。在西方一些古国,多把木星视为至上神之星,如古巴比伦认为木星是马尔杜克,古希腊认为是宙斯,古罗马认为是朱庇特,都是至上神,而中国古代木星就一命“重华”,《开元占经》卷二十三引《石氏》曰:“岁星,他名曰摄提,一名重华。”可见至少在战国时代就认为帝舜是岁星(木星)之神。
楚人的至上神曰“东皇太一”,见《楚辞·九歌》。王逸注:“太一,星名,天之尊神。祠在楚东,以配东帝,故云‘东皇’。”他这个解释笔者认为有问题,“东皇太一”不应该读为“东皇、太一”,而应该读为“东、皇太一”。“太一”也作“泰一”,就是上帝,《史记·天官书》正义说得很明白:“泰一,天帝之别名也”(很怀疑“太一”就是“帝”字的缓音所变),则“皇太一”的意思和“皇帝”全同。“东皇太一”就是“东方的伟大上帝”,故《东皇太一》中称之为“上皇”。这应该是指岁星,因为古人认为岁星是居于东方的,如《开元占经》卷二十三引《石氏》曰:“岁星,木之精也,位在东方,青帝之子。”而岁星之神即重华,亦即帝舜,故所谓“东皇太一”其实就是帝舜,也就是黄帝——把木星视为至上神的显示,与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的观念是完全一样的。
总之,黄帝故事以《山海经》之记载为最早,而《山海经》中的黄帝即上帝,亦即帝俊、帝喾、帝舜和卜辞中的高祖夒,他是虞、夏、商、周共同尊奉的高祖上帝,这个完全可以断言。
五、卜辞中的“高祖夒”
殷墟卜辞中有“高祖”名“夒”者,合称“高祖夒”,其字甲骨文写作“ ”(《合集》10067),为一猿猱形,王国维释为“夒”,即“猱”之本字,今学界多从之。但是这个考释是有问题的。
卜辞中自有用为动物猿猱字之“夒”,作“ ”(《合集》21102),它与高祖之名用字基本相似,但最大的区别就是高祖名字手爪向上,而动物名字手爪向下,二者绝不混淆。手爪向下的字,卜辞言田猎的时候“获”之,则释为猿夒之“夒”固无问题;而高祖之名字,显然非“夒”。而且帝喾之“喾”古音溪母觉部,“夒”为泥母幽部,根据古音通假的惯例,两个字声母相同或相近(双声、旁纽双声)通假的可能性最大,即使是不同韵部也有通假的可能;而如果声母差距较大,即使是同韵部也难通假。“夒”为泥母字,舌头音;“喾”为溪母字,喉音,二者声母差距很大,故言“喾”是“夒”之音转,可知其难。于省吾就提出异议,认为“这个字以读憂(忧)较为合理,字形象以手掩面而哭,帝喾之喾与憂也同音。”[3](P1499引)
按:金文中用此手爪向上的字为“憂”,如《无忧卣》、《毛公鼎》“欲我弗作先王憂”,容庚《金文编》解释“憂”字是“象以手掩面之形”[16]( P384)。按:于、容二先生之说得之,卜辞这个高祖名之字实际上就是“憂”之本字,象夒以手掩面忧惧之形,不当释为“夒”,王国维的考释不正确。其憂惧字不用人形而夒形者,盖古人造字,不徒要象其形、会其义,还要谐其声,“憂”字从“夒”作,正为谐其声,二字古音同幽部也。
“憂”古音影母幽部,“喾”为溪母觉部,影溪旁纽、幽觉对转,故“憂”可音变为“喾”。而后或依形隶定此字为“夋”,《帝王世纪》言“帝喾名夋”,确有古传为依据,于《山海经》则作“俊”,后更音变为“舜”(同文部)。
同时,卜辞中高祖之名还有一种写法是“ ”(《合集》33276),象夒反持戌(斧钺之象形)拄于身后。关于这个字,学界争论颇多,笔者认为这个字象夒持戌反拄于身后,乃会其依靠之义,同时亦从夒的声,即“靠”之本字。“靠”字古音溪母幽部,与“憂”为旁纽双声、同部叠韵,故卜辞中一写作“憂”,一写作“靠”,以其音近之故;“靠”、“喾”均从告声,同溪母双声,幽觉对转叠韵,故此亦即喾也[17]。郭沫若认为:
“(卜辞)神话中之最高人物迄于夒,夒即帝喾,亦即帝舜,亦即帝俊。帝俊在《山海经》中即天帝,卜辞之夒亦当如是。旧说视帝喾、帝舜为二,且均视为人王,乃周末学者之误会。舜、喾以前,伏羲、神农之属,可无论矣。”[18](P362)
这个说法可算揭破了一个古史上的秘密,那就是:可能直到西周时期,神话传说中最早、最古的人物(或神)还是黄帝或帝喾(舜),根本没有比他时代更早或地位更高的人(神)了;伏羲、神农之类就是有,也当都是在他之后或之下,断然不会早于或高于他。后来的传说中,黄帝之前又有了许多古帝王,均当出于后人之追加附益,也就是顾颉刚先生的“层累”说的意思:时代越后,知道的古史越早、越详细;越是后出的人物,排列的次序越是靠前,譬犹集薪,后来者居上。
这里有一点是必须注意的,就是在三代人心目中这个上帝帝喾不是虚无缥缈的人物,而是实实在在有的人,是他们能追述到的最远古的祖先,自己就是他的后代,因而称之为“高祖”,郭沫若就指出:“由上所论足见殷代是已经有至上神的观念的,起初称为‘帝’,后来称为‘上帝’,……但这殷人的神同时又是殷民族的宗祖神,便是至上神是殷民族自己的祖先。”[15](P324-325)在上古三代人心目中,自己的祖先死后都要登天为神,而自己的最高祖先自然就是最高的神,于是就把当成上帝,所谓至上神,他们对至上神和宗祖神的崇拜是融为一体的,故上帝即高祖,高祖即上帝,概念一也。
到了殷末周初的时候,特别是周代,对上帝的崇拜和对祖先的崇拜逐渐分离,因而上帝逐渐退化为一个高居于上天的神灵,成了“天”的化身,开始变得虚无缥缈起来。郭沫若认为上帝的概念“大约在殷周之际的时候又称为‘天’:因为天的称谓在周初的《周书》中已经屡见,在周初彝铭如《大丰簋》和《大盂鼎》上也是屡见,那是因袭了殷末人无疑。”[15](P324)顾颉刚先生就“帝”与“天”关系作过一番论述,他说:
“‘帝’与‘天’为同纽字,故二字常通用。《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长发》曰:‘有娀方将,帝立子生商’,生商者‘天’也而即‘帝’也。《周颂·思文》曰:‘思文后稷,克配彼天’,《大雅·文王》曰: ‘殷之未丧师,克配上帝’,所配者‘天’也而即‘帝’也。《文王》曰:‘文王在上,于昭于天’,又曰‘文王陟降,在帝左右’,文所在者‘天’也而即‘帝’也。又说商之孙子曰:‘上帝既命,侯于周服’,又曰:‘侯服于周,天命靡常’,发此命者‘帝’也而即‘天’也。凡此种种,皆足证‘帝’与‘天’为互文。故单言之曰‘上帝’、‘上天’、‘皇帝’、‘皇天’,合而言之则曰‘皇天上帝’。”[4](P176)
他说“帝”就是“天”的根据,实际上就是周代的文献,因为在周代上帝已经被虚化成天的化身,故“帝”、“天”互用,是不足为怪的。

【黄石出台33条政策促经济发展】
  近日,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强化“六稳”举措,我市出台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33条”政策措施,在税收、费用、金融等方面实施“真金白银”的政策,既有落实国家、省里的政策,也有根据黄石实际制定的6条政策,含金量非常高,真正让政策惠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贷款贴息支持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设立市级应急保供资金池
  设立1亿元市级应急保供专项资金池,银行按5倍比例放大,通过合作银行给予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解决因疫情造成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紧急资金需求。单户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周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优惠利率,符合信贷条件的一周内放款。
  
加大税费支持力度
   减免缓缴税费
  自 2020 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减免征信服务收费

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有效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停征检验检测费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有效期暂定6个月。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

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5000 亿元政策,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政策。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
  支持相关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再贷款期限1年),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重点企业贷款成本在财政贴息基础上不超过1.6%。对于其他重点企业,积极争取优惠专项贷款支持,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至少5%。
   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各类企业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免收罚息等手段,缓解受困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降低融资成本
  对省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降低担保费率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
  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加大投资、消费、外贸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
  抢抓中央扩大预算内投资的重大机遇,加大项目策划、前期推进、组织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实施重大交通项目
  争取武阳高速等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或国家对湖北防疫支持项目,优先实施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内河高等级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通国省道提质改造、剩余待建路段贯通以及城镇过境段改造、老旧县乡道提级改造、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积极推动重点货类专业化码头建设。
  解决建筑企业实际困难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
  推进商品房去库存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符合居民安置意愿且符合棚户区改造代筹房源条件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制定出台“新黄石人”购房补贴政策。
   扩大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审批试点
  将“先建后验”审批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除房地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的所有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项目,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实行“不见面”审批、容缺审批服务。
  促进消费扩容升级
  在疫情有效防控前提下,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适当延长营业时间,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
80%旅游质量保证金。
  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加大企业社保缴费解压支持力度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2020 年2月至6月,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减征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可为2个月至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
  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
  
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返还失业保险费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 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新吸纳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
  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
  加强返岗服务保障
  对黄石籍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与黄石本地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1000 元/人的留黄就业补贴。对我市企业在职员工介绍务工人员到本企业就职,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以工带工”补贴。对各类送工主体,成功介绍务工人员来黄就业,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的,给予500 元/人的就业服务补贴。就业服务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对来黄务工人员自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据实补贴来黄单程交通费,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接员工返岗,包车费用可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万元。筹集200套“人才公寓”,为符合条件的“新黄石人”配租。
  
加大生产要素支持力度
  降低电价、气价、水价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工业(含物业服务企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照1月1日销售价格下调 10%。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阶段性降低工业用电价格5%。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疫情期间,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减免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或场地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争取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 2个月租金。
   降低物流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 ETC 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6月30日前,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邮轮货船强制应急服务及收费。
  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积极向上争取适当放宽我市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以腾出用能指标保障重大产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采取短期过渡性开采与长期新矿权出让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重大项目建设砂石供应力度。
  
加大政策落地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财政、人社、税务、商务、国资、住建、金融、交运、城发、供电、政务督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落实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协调督办推进全市政策落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迅速研究制定政策落地实施细则或方案,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确保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建立“每月一通报”工作机制,开通政策落实举报投诉电话。对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影响政策及时落地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对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并与考核等挂钩。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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