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
难受的睡不着,半夜起来翻文献,找到一篇论述晚清对妇女拐卖的法律及实施的论文。看完感慨颇多,故与大家分享。

措施及具体案例有:
严禁与查拿:p2
申请就地正法:p3
奖励制度:p4
对各级官员及执法人员的要求:p5
其他条例列举:p6、7

这是灾荒时期,也就是经济更差,人更贫穷的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可以看到,尽管落实到地方一定有出入,但《大清现行刑律》确实将买卖人口予以严禁,并提出具体执行措施,且有具体案例可供追溯(也就是说不是一纸空文)。

反观如今...
到底是谁疯了?

企业刑事合规的前提是企业涉嫌犯罪,既然企业涉嫌犯罪就说明企业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之规定,再具体到罪名就是符合刑法分则某个条文。既然符合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触犯了具体的罪名,自然也就具备了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

既然是单位犯罪,必须要按照单位犯罪的概念来界定。我国单位犯罪规定在刑法第30条,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毕竟单位不是自然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思想,所谓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也只能通过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予以表达。从这个角度上看,表面上是单位犯罪实质上还是自然人具体实施犯罪。既然是企业刑事合规,表明上是对涉案企业进行合法化规制和考察,其实还是对自然人进行教育和感化,预防其继续犯罪。故,企业刑事合规的深层背后还是对自然人合规,这就必须反思和重新厘定我国单位犯罪的现状,真正实现企业刑事合规的目的,即将“企业保住”,将“责任人交出去”。

按照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也要进行刑事追究,我国单位犯罪并不是单单处罚单位,而是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处罚的同时也处罚自然人,不过只对犯罪单位中两类人进行刑事处罚,一类是对单位犯罪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类是对单位犯罪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所以要处罚这两类人,就是因为这两类人在单位犯罪时是主观犯意发起者或者是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故对单位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自然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刑罚的应有之义。但需要特别指出,一个单位往往有很多员工,而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作用可能就是几个负责人,故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惩罚并不能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进行,而是对单位犯罪中不起重要作用或者不起主要作用的人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也是实践中单位犯罪打击面要远远小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原因。

因为目前我国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故单位犯罪后进行企业刑事合规时对单位犯罪起到决定作用自然人很有动力,因为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达成后就不再对单位提起公诉,自然也就不再追究犯罪单位的两类人。但需要注意涉案企业不被追诉是按照刑事合规计划的要求去做的,而犯罪单位两类人不被提起公诉并没有做任何合规计划,只是基于刑法上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而不被追诉,按照企业刑事合规的要求,检察机关重点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是否合法、合理和合规等,但企业刑事合规并未对犯罪单位的两类人进行重点分析和评判。按照当前司法实践,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也必须进行社会矫正,在法院判决之前都要做社会矫正调查报告,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会给居住的社会带来社会危险性、社区能否接受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如果被告人符合社区调查报告要求,法院才可以判处缓刑,而且缓刑期间必须要由社区对被告人进行缓刑期间的考察,相当于“社区服刑”。而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通过后犯罪单位两类人的社会危险性根本没有进行任何考察,检察机关只是考察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就将真正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不加任何调查而不予追究,这是否符合司法正义呢?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后作出不起诉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呢?这些诸多问题都需要慎重考虑。

故,笔者认为首先要认真分析到底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观目的或犯意都是由自然人发起,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也是由自然人具体实施,惩罚单位犯罪其实实质是就是惩罚自然人犯罪。刑法上认定自然人犯罪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同理,认定单位犯罪也要基于上述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但到底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仅仅从构成要件上未必能够区分开来,因为单位本身并不是真正有“意识的人”,单位的“主观意志”是依靠自然人的主观意志体现出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必须要紧紧围绕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如1999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003年最高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能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拟设立后在我国领域内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既然法律上对于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不能将本来属于自然人犯罪的企业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这样不但违背了企业刑事合规的初衷,而且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既然我国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有明确的界限,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来是为了挽救企业、为了响应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六稳”“六保”政策,绝对不能让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检察机关在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时并不单单将涉案单位合规计划交由第三方监管机构审查即可,相反在受理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后要认真审查,只有确定属于单位犯罪才能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按照当前试点开展工作的情况看,涉案企业出具企业合规计划后交由第三方监管机构评估后,符合企业刑事合规要求的,可以对涉案企业不起诉。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涉案企业不起诉就意味着对犯罪单位的两类人不起诉。笔者建议,为了避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被犯罪分子利用,可以尝试改变单位犯罪的惩罚模式,即对犯罪单位两类人是否起诉并不依据企业刑事合规报告,而是采取单独的调查程序。这样相当于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追诉区分开来,只是在定罪上采取一致观点,在追究刑事责任上严格区分。这样可以避免对两类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评估不足,也能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犯罪逃避法律打击。

当然,为了避免企业在刑事合规过程中委曲求全、违心认罪,在企业刑事合规中也应该引进刑法上期待可能性原理、主观过错归责原则等为涉案企业出罪寻找更多的路径和借口,直接对涉案企业作出法定不起诉,进而为企业刑事合规提供多视角的路径和思路。

以上在厘清企业刑事合规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区别之外,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刑事合规诉讼模式也有必要进行改造,这样不但可以彻底解放检察机关的手脚,而且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责任、消除潜在的风险。

按照当前的试点,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起主导作用,但检察机关的责任却远不是简单的主导,绝对不能改变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职责,所谓企业刑事合规只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一种处理方式而已。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177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对案件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企业刑事合规只是一种特殊方式的不起诉。从目前试点情况上看,企业刑事合规后不起诉一般是按照酌定不起诉处理,当然有的学者建议对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应该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而不宜采取酌定不起诉。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笔者普通主张应该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毕竟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只是适用于未成年案件),应该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用到企业刑事合规之中,企业刑事合规采取附条件不起诉要比酌定不起诉更符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因为酌定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就没有继续对涉案企业考察的权力,而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后,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则可以重新提起公诉。从法理上讲,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后,就没有必要再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因为酌定不起诉适用过程中太过谨慎,适用的比率低,故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特意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的不起诉。”

其实按照上述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其适用条件太苛刻,不但要求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而且要求判处一年以下刑罚,还需要具有悔罪表现。所谓“悔罪表现”在实践中就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退赃、退赔等。当上述条件全部具备才可能做出附条件不起诉。按照当前司法改革趋势和刑事政策,既然要搞企业刑事合规,无形中就要加大对涉刑企业不起诉的力度和比例,那么酌定不起诉就应该得到大量应用。同时2021年4月份我国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不起诉案件的比例势在必行,自然企业刑事合规就要大量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但是按照酌定不起诉的规定,一旦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也就没有权力继续对企业跟踪考察,那么企业到底是否真正按照合规计划规范经营,犯罪单位的两类人是否能够痛改前非等,这些问题往往无法进行评估和预测。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作出酌定不起诉最为顾虑的问题,再加上当前开展的政法教育整顿工作,一旦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出现了问题,则案件就要接受复查。面对严峻的现实,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比率不高,检察机关不敢真正放开手脚去干。

故,笔者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更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为适宜。鉴于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故要改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其改造为真正适合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现状的不起诉制度(比如将罪刑条件改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将考验期延长至1到3年等),更好地实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目标,顺应我国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政策和背景!

同时,对企业刑事合规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享有考验期内的监督权,这样对企业真正按照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合法经营以及犯罪单位两类人彻底丧失人身危险性并遵守市场经济法律法规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这无形中又给检察机关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在当前刑事案件激增、司法资源相对于短缺的情况下,赋予检察机关如此神圣的职责,将是对检察队伍最严峻的考验!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2021年12月20日20点50分

作者简介:李世清,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专注刑辩多年,研究刑事理论数载,办理刑事案件若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联系电话:182--3110--1111(同微信),欢迎咨询、交流、指导,感谢您无私的分享! https://t.cn/z8Irasy

获得名校医学硕士文凭后,他以互联网、大医疗、分享经济为幌子,用高额返利作诱饵,不断发展下线,层级72层,吸纳注册会员近2万名,非法获利达1200多万元……
“我是咎由自取……”近日,面对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谢某悔不当初,因为自己的急功近利、求利心切,竟舍弃8年的学医路,妄想“走捷径”快速实现所谓的“创业梦”,结果彻底迷失了自我,也断送了大好前程。
投身医疗健康产业却出师不利
近年来,基因检测市场日益火爆,各种基因测序项目层出不穷,“互联网+基因检测”初创公司不断涌现,医学硕士毕业的谢某也盯上了这块蛋糕。
2015年,上海某知名高校临床医学专业硕士毕业后,谢某没有按照既定的职业规划发展,他嗅到了医疗大健康产业这个巨大商机,决定放弃行医资格,转而加入了一家互联网医疗公司。
经过三年摸爬滚打,谢某羽翼渐丰,2018年6月,他和发小方某一起成立了禾丰医疗公司(化名),通过省市两级代理销售基因检测产品。然而,经营初期,销售业绩并不理想,二人的“医疗健康产业”梦在传统销售模式下惨遭“滑铁卢”。
谢某不甘心就此结束自己的创业路,站在人生十字路口的他和发小决定从长计议。“我有个朋友,很懂营销,他的互联网汽车公司搞得很大,让他给我们指点指点。”方某提议向故交许某(另案处理)取经,二人随即前去拜访。
“你们这个路子老套了,行不通了……”还没听完谢某的介绍,许某就全盘否定了他们的运营模式:“营销讲究策略,要有平台、有层级、有奖励,你们看看我的销售方案……”尽管谢某察觉到许某胜券在握的新方案与自己的“医疗健康梦想”背道而驰,但听到其中的超大利润后,他迷失了。
在许某的“指导”下,谢某和方某决定重新制定销售方案、奖励政策。谢某还找来原同事杨某负责互联网平台搭建。历经一个月,杨某带着技术外包团队顺利完成了“禾丰App”的上线工作。
成本200元的检测产品卖出3600元
“只需花3600元就可以购买‘基因筛查和一站式就医服务’”“赶紧下载我们的App,注册成为禾丰会员”……2019年5月的一天,上海市某酒店偏厅内,由谢某等人策划组织的首场养生讲座人气颇旺。主打“尊享健康悦享未来”理念的禾丰公司在讲座中极力宣传介绍公司核心产品——3600元个人健康套餐,包含一次由上海某权威医药研究所提供的针对当前易高发肿瘤部位的基因检测和涵盖上海、北京等全国11个城市三甲医院的“一站式就医服务”(专家门诊挂号、名医会诊、床位预约等)。
讲座现场,不少人下载“禾丰App”后,就在平台订购了套餐。市场反响不错,谢某心头一直紧绷着的那根弦松了下来。讲座现场,订购者询问最多的是谢某在产品宣讲中提到的一大卖点——把这个套餐推广给他人,发展下线就可以获得层级收益,而非产品本身。对此,谢某并不意外。
下单后,会员们会收到公司邮寄的基因检测盒,可按照说明将自己唾液采集后寄回医药公司,半个月后该公司会出具一份基因检测报告,通常检测结果显示被检测者身体并无大碍,会员们大致浏览一遍数十页的报告后,就束之高阁了。因为他们最关注的是怎么发展下线返利,多多益善。
平台规定:会员系统共分为6个层级,层级越高,返利积分越多。奖励分直推奖和团队奖两种,直推奖即成功推荐一人可获所购产品23%的积分奖励,而团队奖是指发展到一定数量的下线后可升级为团队,按照团队级别额外收取管理佣金。1积分相当于1元钱,积分可缴纳一定税费后直接提现,也可通过转让兑现。
首批会员入会后一门心思推销拉人,复刻谢某的营销模式,组织小型讲座,宣传推广基因检测产品的同时,增加自己的会员层级,赢取积分获益。短短几个月,后台显示禾丰公司已发展会员近万人,有的个人账户甚至发展了577名下线,处在最高层级,拥有自己的团队,积分奖励颇丰。
2020年1月,因为不俗的“业绩”,几名会员在公司年会上作为成功范例上台做了宣讲,鼓舞台下会员的士气。谢某、方某等公司创始人还为其颁奖并合影留念。
平台规模逐渐庞大,健康事业蒸蒸日上,谢某感受人生“高光时刻”之余,也有很多隐忧,学医出身的他深知成本价仅为200元的检测产品,检测范围有限,医学含金量并不高,而自己和方某等人共同搭建的平台只是个披着“互联网+基因检测”外衣的传销组织。
他也不止一次试图“金盆洗手”,但他的合作伙伴、团队以及几名高层级会员都不愿意放弃当下拥有的“韭菜”——成千上万的下线会员就意味着源源不断的积分返利。他们的共同事业不得不继续下去,谢某已无法“回头是岸”。
传销层级72层,发展下线近2万人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3月,听闻“高人”许某公司东窗事发,为规避相关行政部门的查处,谢某通过平台迅速下发通知:平台会员等级作相应调整——从低到高只有一般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和平台合伙人三种。然而,这种“换汤不换药”的把戏,还是掩盖不了这个传销骗局的本质。
该案立案后,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着重抓住公司发展模式、按人头返利运行模式、骗财主观故意等关键环节进行突破,揭开了谢某等人的谎言。通过进一步厘清犯罪事实、完善证据链、调取相关数据证实:
经查,截至案发,“禾丰健康”传销层级达72层,下线人数近2万人,非法获利1200余万元,其将成本200元左右的基因检测项目和免费的医院预约服务包装成价值上万元的产品,以3600元的价格进行推广,购买产品的用户享受其会员待遇,动员用户层层发展下线,通过级差方式辅以高额推广收益的运营行为是一套金字塔式的传销模式。
经查,犯罪嫌疑人谢某、方某、杨某等10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提供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杨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谢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方某、杨某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被并处罚金10万元至1万元,涉案赃物、赃款及孳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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