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优惠券里的“套路”
如今,外卖行业已经深刻地走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外卖小哥的身影,也有不少人是外卖平台的忠实用户。以美团、饿了么为代表的外卖平台,重塑了餐饮市场的形态,也为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
使用过外卖平台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在美团、饿了么等国内主流的外卖平台都有各种类型的优惠券,让我们能够以更实惠的价格购买下单外卖。然而,外卖平台优惠券类目繁多,在为我们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可能暗藏猫腻。2021年4月30日,因为优惠券的实际发放与广告宣传不符,以及未尽到入网审核义务,外卖平台“饿了么”被上海市普陀区市监局处以50万元的罚款。今天,我们就来说说“饿了么”平台因为优惠券套路被罚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1.优惠活动“套路”引发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8月,饿了么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上线了两款促销活动,分别名为“1折囤券”和“五折专区”。两款活动的内容十分相似,都是拉扎斯公司在饿了么平台上设置一个活动页面,通过产品工具将符合活动条件的优惠抵用券集中到活动页面中。这样,当用户点进“1折囤券”或“五折专区”的活动页面时,就能在页面中看到商户发布的抵用券。
本来,这样的活动界面起到了优惠信息聚合的作用,应该是方便了用户的操作。用户只需要点进活动页面,就能够快捷地获取由平台商家提供的一折或五折优惠券。然而,事实却与用户们所想的截然不同。不少用户在点进活动界面后,虽然能在活动页面看到抵用券的明示价格和优惠幅度,但是却发现商家提供的折扣与饿了么在活动界面宣称的“一折”、“五折”并不相符。因此,发现自己中了饿了么平台优惠活动“套路”的消费者们向市监局举报了该情况。“饿了么”平台也因为实际提供优惠与活动宣称优惠不符而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而此前,“饿了么”平台曾经签署《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承诺将遵守《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尽管如此,对“饿了么”平台而言,此次罚款也不是该平台首次受到行政处罚了。在2020年7月15日,饿了么平台就曾因为“诱骗交易”问题而受到25万元的罚款。那么,饿了么平台实际提供的优惠券与宣称的优惠活动不符的行为,其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而类似的违法行又为何又屡禁不止呢?
2.“饿了么”平台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显然,“饿了么”平台在这次优惠活动中向消费者宣称的优惠力度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价格欺诈。
所谓“价格欺诈”,在我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对这一行为作出了定义,即是经营者出于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使其与自己进行交易的目的,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对于“饿了么”平台此次受处罚的优惠活动而言,发出优惠券实际上是作出对商品的标价有所调整的承诺,应当属于“标价形式”。对于标价形式的欺诈行为,《规定》第6条规定了数种较为常见的标价形式欺诈的情形,分别如下:
(1)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关于商品信息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从而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2)同时使用两种标价或价目表,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但是以高价进行结算;
(3)使用欺骗或者误导性的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所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用以和标价相比较的价格,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该商品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以价外馈赠的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内容,或者赠送假冒伪劣商品;有价格附加条件却不明确标示的情形。
以上情形都属于标价形式层面的价格欺诈行为,它们的共性在于借助看起来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但实际上消费者很难享受到如同其承诺的优惠。
本案中的“饿了么”平台在活动页面宣称价格优惠为“一折”和“五折”,但是在消费者点进活动界面后却并不能享受到其所宣称的优惠,这一行为符合《规定》第6条第5款的情形,即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因此,饿了么平台的优惠折扣“套路”,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为何类似的欺诈行为屡禁不止
想必大家在生活中也见过不少类似此次“饿了么”平台的优惠券套路吧,大家被商家所宣称的高额优惠所吸引,结果发现自己实际得到的优惠并不如先前所愿。虽然最终是否购买的决定权还是在消费者手中,但这样的价格欺诈仍然构成对消费者的侵害。这是由于承诺给出高额优惠后,商家相比于其他没有承诺优惠的商家,享受到更多的竞争优势,并使消费者产生对于优惠的预期。在实际上并未享受到承诺优惠的情形下,消费者仍有可能继续购买该商品,这一过程同样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同时,由于其以欺诈的手段取得了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也不当地损害了市场上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既然如此,为何这样的欺诈套路却仍然屡禁不止呢?
这是由于行政处罚并不能实现完全的惩戒和规制功能。对于“饿了么”这样的大型企业而言,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很难实现惩罚性的作用。在巨大利益和较低的违法成本的共同驱使下,类似“饿了么”这样的大型平台仍然可能“顶风作案”。在未来,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加强惩戒力度,借助行政力量、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监督力量、企业内部规章等多方力量清理行业乱象,方为有效之策。
如今,外卖行业已经深刻地走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外卖小哥的身影,也有不少人是外卖平台的忠实用户。以美团、饿了么为代表的外卖平台,重塑了餐饮市场的形态,也为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
使用过外卖平台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在美团、饿了么等国内主流的外卖平台都有各种类型的优惠券,让我们能够以更实惠的价格购买下单外卖。然而,外卖平台优惠券类目繁多,在为我们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可能暗藏猫腻。2021年4月30日,因为优惠券的实际发放与广告宣传不符,以及未尽到入网审核义务,外卖平台“饿了么”被上海市普陀区市监局处以50万元的罚款。今天,我们就来说说“饿了么”平台因为优惠券套路被罚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1.优惠活动“套路”引发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8月,饿了么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上线了两款促销活动,分别名为“1折囤券”和“五折专区”。两款活动的内容十分相似,都是拉扎斯公司在饿了么平台上设置一个活动页面,通过产品工具将符合活动条件的优惠抵用券集中到活动页面中。这样,当用户点进“1折囤券”或“五折专区”的活动页面时,就能在页面中看到商户发布的抵用券。
本来,这样的活动界面起到了优惠信息聚合的作用,应该是方便了用户的操作。用户只需要点进活动页面,就能够快捷地获取由平台商家提供的一折或五折优惠券。然而,事实却与用户们所想的截然不同。不少用户在点进活动界面后,虽然能在活动页面看到抵用券的明示价格和优惠幅度,但是却发现商家提供的折扣与饿了么在活动界面宣称的“一折”、“五折”并不相符。因此,发现自己中了饿了么平台优惠活动“套路”的消费者们向市监局举报了该情况。“饿了么”平台也因为实际提供优惠与活动宣称优惠不符而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而此前,“饿了么”平台曾经签署《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承诺将遵守《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尽管如此,对“饿了么”平台而言,此次罚款也不是该平台首次受到行政处罚了。在2020年7月15日,饿了么平台就曾因为“诱骗交易”问题而受到25万元的罚款。那么,饿了么平台实际提供的优惠券与宣称的优惠活动不符的行为,其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而类似的违法行又为何又屡禁不止呢?
2.“饿了么”平台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显然,“饿了么”平台在这次优惠活动中向消费者宣称的优惠力度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价格欺诈。
所谓“价格欺诈”,在我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对这一行为作出了定义,即是经营者出于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使其与自己进行交易的目的,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对于“饿了么”平台此次受处罚的优惠活动而言,发出优惠券实际上是作出对商品的标价有所调整的承诺,应当属于“标价形式”。对于标价形式的欺诈行为,《规定》第6条规定了数种较为常见的标价形式欺诈的情形,分别如下:
(1)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关于商品信息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从而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2)同时使用两种标价或价目表,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但是以高价进行结算;
(3)使用欺骗或者误导性的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所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用以和标价相比较的价格,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该商品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以价外馈赠的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内容,或者赠送假冒伪劣商品;有价格附加条件却不明确标示的情形。
以上情形都属于标价形式层面的价格欺诈行为,它们的共性在于借助看起来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但实际上消费者很难享受到如同其承诺的优惠。
本案中的“饿了么”平台在活动页面宣称价格优惠为“一折”和“五折”,但是在消费者点进活动界面后却并不能享受到其所宣称的优惠,这一行为符合《规定》第6条第5款的情形,即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因此,饿了么平台的优惠折扣“套路”,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为何类似的欺诈行为屡禁不止
想必大家在生活中也见过不少类似此次“饿了么”平台的优惠券套路吧,大家被商家所宣称的高额优惠所吸引,结果发现自己实际得到的优惠并不如先前所愿。虽然最终是否购买的决定权还是在消费者手中,但这样的价格欺诈仍然构成对消费者的侵害。这是由于承诺给出高额优惠后,商家相比于其他没有承诺优惠的商家,享受到更多的竞争优势,并使消费者产生对于优惠的预期。在实际上并未享受到承诺优惠的情形下,消费者仍有可能继续购买该商品,这一过程同样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同时,由于其以欺诈的手段取得了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也不当地损害了市场上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既然如此,为何这样的欺诈套路却仍然屡禁不止呢?
这是由于行政处罚并不能实现完全的惩戒和规制功能。对于“饿了么”这样的大型企业而言,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很难实现惩罚性的作用。在巨大利益和较低的违法成本的共同驱使下,类似“饿了么”这样的大型平台仍然可能“顶风作案”。在未来,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加强惩戒力度,借助行政力量、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监督力量、企业内部规章等多方力量清理行业乱象,方为有效之策。
《天道级别的理论,挑战一下能否烧坏你大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节选》
第 四 章
时 间
既然在原子里,物质作为纯粹的与自身的关系没有任何变易性和相对性,那么由此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时间必须从原子概念中,从本质世界中排除掉。
因为只有从物质中抽掉时间这个因素,物质才是永恒的和独立的。
在这一点上,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也是一致的。
但是在规定脱离了原子世界的时间的方式方法上,在把时间归入什么地方的问题上,他们又不同了。
在德谟克利特看来,时间对于体系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任何必要性。
他解释时间,是为了取消时间。
他把时间规定为永恒的东西,是为了像亚里士多德和西姆普利齐乌斯所说的,把产生和消灭,即时间性的东西,从原子中排除掉。
据他说,时间本身就是一个证据,证明并非一切事物都必定有起源,有开始这一环节的。
必须承认,这里面有一个较为深刻的思想。
那具有想象力的、不能理解实体的独立性的理智,提出了实体在时间中生成的问题。
不过,它没有看到,当它把实体当成时间性的东西时,它同时也就把时间变成实体性的东西了,从而也就取消了时间概念,因为成为绝对时间的时间就不再是时间性的东西了。
但是另一方面,这种解决办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从本质世界中排除掉的时间,被移置到进行哲学思考的主体的自我意识中,而与世界本身毫不相干了。
伊壁鸠鲁却不是这样。
在他看来,从本质世界中排除掉的时间,就成为现象的绝对形式。
也就是说,时间被规定为偶性的偶性。
偶性是一般实体的变化。
偶性的偶性是作为自身反映的变化,是作为变换的变换。
现象世界的这种纯粹形式就是时间。
组合仅仅是具体自然界的被动形式,时间则是它的主动形式。
如果我按照组合的定在来考察组合,那么原子就存在于这种组合的背后,存在于虚空中、想象中,而如果我按照原子概念来考察原子,那么这种组合或者完全不存在,或者仅仅存在于主观表象之中;因为它是这样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独立的、自我封闭的、彼此似乎毫不相干的原子之间也同样不发生任何关系。
相反,时间,即有限事物的变换,当它被设定为变换时,同样是现实的形式,这种现实的形式把现象同本质分离开来,把现象设定为现象,并且使现象作为现象返回到本质中。
组合表示的只是原子的物质性以及由原子产生的自然界的物质性。
相反,时间在现象世界中的地位,正如原子概念在本质世界中的地位一样,也就是说,时间是把一切确定的定在加以抽象、消灭并使之返回到自为存在之中。
从这些考察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伊壁鸠鲁把物质和形式之间的矛盾看成是现象自然界的性质,于是这个自然界就成了本质自然界即原子的映象。
其所以如此,是由于把时间与空间、现象的主动形式与现象的被动形式对立起来了;第二,只有在伊壁鸠鲁那里,现象才被理解为现象,即被理解为本质的异化,这种异化本身是在它的现实性中作为这种异化表现出来的。
相反,在把组合看成是现象自然界的唯一形式的德谟克利特那里,现象并没有自在地表明它是现象,是一种与本质有区别的东西。
因此,如果按照现象的存在来考察现象,那么本质和现象就完全混淆起来了;如果按照现象的概念来考察现象,则本质和现象就完全分开了,因而现象便降低为主观的假象。
组合对于现象的本质基础采取漠不关心的和物质的态度。
相反,时间却是永恒地吞噬着现象、并给它打上依赖性和非本质性烙印的本质之火;最后,因为在伊壁鸠鲁看来,时间是作为变换的变换,是现象的自身反映,所以,现象自然界就可以正当地被当作客观的,感性知觉就可以正当地被当作具体自然的实在标准,虽然原子这个自然的基础只有靠理性才能观察到。
正因为时间是感性知觉的抽象形式,所以按照伊壁鸠鲁的意识的原子论方式,就产生了把时间规定为自然中的一个特殊存在着的自然的必然性。
感性世界的变易性作为变易性,感性世界的变换作为变换,这种形成时间概念的现象的自身反映,都在被意识到的感性里有其单独的存在。
因此,人的感性就是形体化的时间,就是感性世界的存在着的自身反映。
这可以从伊壁鸠鲁对时间概念的规定里直接得出来,也可以十分确定地用个别例证予以证明。
在伊壁鸠鲁给希罗多德的信里,时间是这样被规定的:当被感官所感知的物体的偶性被设想为偶性时,就产生了时间。
因此,自身反映的感性知觉在这里就是时间的源泉和时间本身。
所以,既不能用类比的方法规定时间,也不能用别的事物来表述时间,而是应该把握住直接的明显性本身;因为自身反映的感性知觉就是时间本身,所以不可能超出时间的界限。
另一方面,在卢克莱修、塞克斯都·恩披里柯和斯托贝那里,偶性的偶性,自身反映的变化被规定为时间。
因此,偶性在感性知觉中的反映以及偶性的自身反映被设定为同一个东西。
由于时间和感性之间的这种联系,在德谟克利特那里也可以找到的影象,也就获得更加合乎逻辑的地位。
影象是自然物体的形式,这些形式好像一层外壳,从自然物体上脱落下来,并把自然物体移到现象中来。
事物的这些形式不断地从它们中流出,侵入感官,从而使客体得以显现出来。
因此,是自然在听的过程中听到它自己,在嗅的过程中嗅到它自己,在看的过程中看见它自己。
所以,人的感性是一个媒介,通过这个媒介,犹如通过一个焦点,自然的种种过程得到反映,燃烧起来形成现象之光。
在德谟克利特那里,这是首尾不一贯的地方,因为现象只是主观的东西,而在伊壁鸠鲁那里却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因为在伊壁鸠鲁那里感性是现象世界的自身反映,是它的形体化的时间。
最后,感性和时间的联系表现在:事物的时间性和事物对感官的显现,被设定为事物本身的同一个东西。
因为正是由于物体显现在感官面前,它们便消失了。
由于影象不断从物体中分离出来并流入感官,由于影象在自身之外,而不是在自身之内有自己的感性作为另一种自然,因此,它们不能从这种分裂状态中回复过来,所以它们便解体并消失了。
因此,正如原子不外是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的自然形式一样,感性的自然也只是对象化了的、经验的、个别的自我意识,而这就是感性的自我意识。
所以,感官是具体自然中的唯一标准,正如抽象的理性是原子世界中的唯一标准一样。
第 四 章
时 间
既然在原子里,物质作为纯粹的与自身的关系没有任何变易性和相对性,那么由此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时间必须从原子概念中,从本质世界中排除掉。
因为只有从物质中抽掉时间这个因素,物质才是永恒的和独立的。
在这一点上,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也是一致的。
但是在规定脱离了原子世界的时间的方式方法上,在把时间归入什么地方的问题上,他们又不同了。
在德谟克利特看来,时间对于体系没有任何意义,没有任何必要性。
他解释时间,是为了取消时间。
他把时间规定为永恒的东西,是为了像亚里士多德和西姆普利齐乌斯所说的,把产生和消灭,即时间性的东西,从原子中排除掉。
据他说,时间本身就是一个证据,证明并非一切事物都必定有起源,有开始这一环节的。
必须承认,这里面有一个较为深刻的思想。
那具有想象力的、不能理解实体的独立性的理智,提出了实体在时间中生成的问题。
不过,它没有看到,当它把实体当成时间性的东西时,它同时也就把时间变成实体性的东西了,从而也就取消了时间概念,因为成为绝对时间的时间就不再是时间性的东西了。
但是另一方面,这种解决办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从本质世界中排除掉的时间,被移置到进行哲学思考的主体的自我意识中,而与世界本身毫不相干了。
伊壁鸠鲁却不是这样。
在他看来,从本质世界中排除掉的时间,就成为现象的绝对形式。
也就是说,时间被规定为偶性的偶性。
偶性是一般实体的变化。
偶性的偶性是作为自身反映的变化,是作为变换的变换。
现象世界的这种纯粹形式就是时间。
组合仅仅是具体自然界的被动形式,时间则是它的主动形式。
如果我按照组合的定在来考察组合,那么原子就存在于这种组合的背后,存在于虚空中、想象中,而如果我按照原子概念来考察原子,那么这种组合或者完全不存在,或者仅仅存在于主观表象之中;因为它是这样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独立的、自我封闭的、彼此似乎毫不相干的原子之间也同样不发生任何关系。
相反,时间,即有限事物的变换,当它被设定为变换时,同样是现实的形式,这种现实的形式把现象同本质分离开来,把现象设定为现象,并且使现象作为现象返回到本质中。
组合表示的只是原子的物质性以及由原子产生的自然界的物质性。
相反,时间在现象世界中的地位,正如原子概念在本质世界中的地位一样,也就是说,时间是把一切确定的定在加以抽象、消灭并使之返回到自为存在之中。
从这些考察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伊壁鸠鲁把物质和形式之间的矛盾看成是现象自然界的性质,于是这个自然界就成了本质自然界即原子的映象。
其所以如此,是由于把时间与空间、现象的主动形式与现象的被动形式对立起来了;第二,只有在伊壁鸠鲁那里,现象才被理解为现象,即被理解为本质的异化,这种异化本身是在它的现实性中作为这种异化表现出来的。
相反,在把组合看成是现象自然界的唯一形式的德谟克利特那里,现象并没有自在地表明它是现象,是一种与本质有区别的东西。
因此,如果按照现象的存在来考察现象,那么本质和现象就完全混淆起来了;如果按照现象的概念来考察现象,则本质和现象就完全分开了,因而现象便降低为主观的假象。
组合对于现象的本质基础采取漠不关心的和物质的态度。
相反,时间却是永恒地吞噬着现象、并给它打上依赖性和非本质性烙印的本质之火;最后,因为在伊壁鸠鲁看来,时间是作为变换的变换,是现象的自身反映,所以,现象自然界就可以正当地被当作客观的,感性知觉就可以正当地被当作具体自然的实在标准,虽然原子这个自然的基础只有靠理性才能观察到。
正因为时间是感性知觉的抽象形式,所以按照伊壁鸠鲁的意识的原子论方式,就产生了把时间规定为自然中的一个特殊存在着的自然的必然性。
感性世界的变易性作为变易性,感性世界的变换作为变换,这种形成时间概念的现象的自身反映,都在被意识到的感性里有其单独的存在。
因此,人的感性就是形体化的时间,就是感性世界的存在着的自身反映。
这可以从伊壁鸠鲁对时间概念的规定里直接得出来,也可以十分确定地用个别例证予以证明。
在伊壁鸠鲁给希罗多德的信里,时间是这样被规定的:当被感官所感知的物体的偶性被设想为偶性时,就产生了时间。
因此,自身反映的感性知觉在这里就是时间的源泉和时间本身。
所以,既不能用类比的方法规定时间,也不能用别的事物来表述时间,而是应该把握住直接的明显性本身;因为自身反映的感性知觉就是时间本身,所以不可能超出时间的界限。
另一方面,在卢克莱修、塞克斯都·恩披里柯和斯托贝那里,偶性的偶性,自身反映的变化被规定为时间。
因此,偶性在感性知觉中的反映以及偶性的自身反映被设定为同一个东西。
由于时间和感性之间的这种联系,在德谟克利特那里也可以找到的影象,也就获得更加合乎逻辑的地位。
影象是自然物体的形式,这些形式好像一层外壳,从自然物体上脱落下来,并把自然物体移到现象中来。
事物的这些形式不断地从它们中流出,侵入感官,从而使客体得以显现出来。
因此,是自然在听的过程中听到它自己,在嗅的过程中嗅到它自己,在看的过程中看见它自己。
所以,人的感性是一个媒介,通过这个媒介,犹如通过一个焦点,自然的种种过程得到反映,燃烧起来形成现象之光。
在德谟克利特那里,这是首尾不一贯的地方,因为现象只是主观的东西,而在伊壁鸠鲁那里却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因为在伊壁鸠鲁那里感性是现象世界的自身反映,是它的形体化的时间。
最后,感性和时间的联系表现在:事物的时间性和事物对感官的显现,被设定为事物本身的同一个东西。
因为正是由于物体显现在感官面前,它们便消失了。
由于影象不断从物体中分离出来并流入感官,由于影象在自身之外,而不是在自身之内有自己的感性作为另一种自然,因此,它们不能从这种分裂状态中回复过来,所以它们便解体并消失了。
因此,正如原子不外是抽象的、个别的自我意识的自然形式一样,感性的自然也只是对象化了的、经验的、个别的自我意识,而这就是感性的自我意识。
所以,感官是具体自然中的唯一标准,正如抽象的理性是原子世界中的唯一标准一样。
“和”并不是单一、静止、无差异、无竞争。
中国古人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意思是说:世间万物因为有了差异性和多样性,才能通过互相竞争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产生新的成果;如果只有同类聚合,排斥异己,那么就会丧失活力,窒息生机。
所以,“和”不是完全相同、毫无二致,而是在尊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基础上通过良性竞争和协调发展而达成的更高层级的和谐统一。
北宋初年大儒张载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充满了差异性和对立性,所以必然产生矛盾和斗争,但是斗争的双方最终还是要走向一个更高层级的统一体。
这就是中国人对于世界的对立统一性的认识,就是中国人的辩证法。
所以,
没有永远的敌人,
只有永远的利益!
中国古人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意思是说:世间万物因为有了差异性和多样性,才能通过互相竞争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产生新的成果;如果只有同类聚合,排斥异己,那么就会丧失活力,窒息生机。
所以,“和”不是完全相同、毫无二致,而是在尊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基础上通过良性竞争和协调发展而达成的更高层级的和谐统一。
北宋初年大儒张载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充满了差异性和对立性,所以必然产生矛盾和斗争,但是斗争的双方最终还是要走向一个更高层级的统一体。
这就是中国人对于世界的对立统一性的认识,就是中国人的辩证法。
所以,
没有永远的敌人,
只有永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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