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中考志愿填报批次】第一批次
绵阳中学、绵阳南山中学
第二批次 第一阶段:绵阳东辰国际学校、绵阳外国语学校
第二阶段:绵阳中学实验学校、绵阳南山中学实验学校
第三阶段:三台中学实验学校、江油外国语学校、绵阳南山中学双语学校、绵阳中学英才学校、绵阳富乐国际学校、绵阳博美实验高级中学、绵阳润禾实验高中、绵阳东辰高级中学(仙海区)
第三批次 第一阶段:科学城第一中学、绵阳实验高级中学
第二阶段:三台中学校、江油中学、绵阳市安州中学
第四批次 第一阶段:绵阳第一中学、绵阳普明中学
第二阶段:江油市第一中学、三台县芦溪中学、盐亭中学、北川中学、平武中学、三台县第一中学、梓潼中学校
第五批次 江油市太白中学、绵阳市开元中学、绵阳高新区实验中学、绵阳市丰谷中学、绵阳市秀水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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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2021年9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处罚。为进一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应急管理部近日公布了一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1
2021年9月16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明查暗访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且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疏于安全管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繁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1年9月23日,吉林省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吉林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针对高温熔融金属、深井铸造等部分环节开展风险辨识,并明确相应的管控措施;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结合车间、班组实际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演练。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1年9月6日,四川省绵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专家在安州高新区开展“创安2021”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检查方案对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按照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的制度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合,厂区内张贴的操作规程不规范,无劳动保护、风险辨识及应急处置等内容等。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绵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2021年9月28日,甘肃省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5.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
2021年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某油田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某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白碱滩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职责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也更为严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督促“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1
2021年9月16日,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和工贸监管局会同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明查暗访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且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对公司疏于安全管理。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繁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华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2021年9月23日,吉林省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吉林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计划;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针对高温熔融金属、深井铸造等部分环节开展风险辨识,并明确相应的管控措施;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结合车间、班组实际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进行演练。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辽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金某南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2021年9月6日,四川省绵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专家在安州高新区开展“创安2021”专项执法行动,按照检查方案对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按照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的制度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合,厂区内张贴的操作规程不规范,无劳动保护、风险辨识及应急处置等内容等。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绵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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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2021年9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某油田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某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白碱滩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熊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承担起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职责要求更加明确、具体,也更为严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落实到执法检查中,督促“关键少数”依法履职,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州区太阳能路灯厂家
安州区太阳能路灯厂家所在地安县是绵阳市辖县。位于四川省中北部,绵阳市西部。总面积1182平方千米。总人口44万人(2012年)。
安州区太阳能路灯生产厂家:18927412109
现货销售区域:桑枣镇、花荄镇、黄土镇、塔水镇、秀水镇、河清镇、界牌镇、永河镇、睢水镇、清泉镇、宝林镇、沸水镇、晓坝镇、乐兴镇、茶坪乡、兴仁乡、高川乡、迎新乡。
主营产品: 节能灯泡 光伏组件 路灯批发 LED吸顶灯 感应灯 太阳能照明灯 埋地灯 路灯杆 防水灯 路灯报价
经营模式: 生产 制造 研发 销售 维修
用户真实评价:
来自涟源市客户评价:路灯收到安装好了,这下晚上也可以到外面玩了
来自金秀客户评价:很不错,跟厂家承诺的一致,质量好,照明效果好。
来自九原区客户评价:很厚实,很重,质量不错,灯范围广,够亮
来自大同县客户评价:光线亮度:强光,照亮范围广。材质做工:做工细,好看。特色功能:遥控器好用。灵活设计风格:款式好看,设计美观大方
来自叶县客户评价:太阳能路灯质量不错,灯光很亮,满意
来自桑植县客户评价:真的非常好,放在自家院子里得,很亮,好评
来自桃山区客户评价:安装简单,每天晚上自动亮,度数强灯光柔和,会在回购
来自罗定市客户评价:第一次合作,开始有点担心,合作下来非常愉快,厂家技术非常负责,厂家生产工艺非常好,杆件焊接爆满锌层喷塑都很细腻,系数高,标志牌反光效果好!
来自北湖区客户评价:太好用了,跟实物一样,爱辽爱辽,下次一定回购,厂家态度也特别好
来自解放区客户评价:给社区里面安装的路灯安装好了,路灯安装起来很简单。照射范围和亮度和厂家介绍的一样。视觉感很好。而且防水效果很好。省电又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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