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小知识# “任一方可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1个月工资”该约定无效!!#劳动法小知识#
英国人约翰逊,于2012年10月4日入职星河湾公司,担任西厨顾问,月薪39500元,办理了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约定:“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因以下事由终止本合同: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
2016年3月22日,公司依据上述约定向约翰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其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6年4月1日正式解除。约翰逊认为公司解除合同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约翰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044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无法举证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已与约翰逊协商并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但其未能就其主张陈述举证,而《解除合同通知书》上亦未标注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公司称约翰逊患有灰指甲,但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未能证实其主张。法院对于其合法解除与约翰逊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向约翰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9500元,已超过广州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764元的3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以广州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764元的3倍为基数计算约翰逊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结合其工作年限,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6764元/月×3倍×3.5个月×2倍=142044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即可终止合同,公司据此提出解除,符合合同约定,不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涉及双方劳动合同中第10条关于合同终止通知约定的效力问题。《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我国劳动法也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约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应属有效。公司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约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不符,予以纠正。然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即可终止合同。该约定明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上述约定应属无效。据此,公司应依法向约翰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一审查明的约翰逊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向约翰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计为为6764元/月×3倍×3.5个月=71022元。
申请再审:仲裁一审均认定违法解除,二审却认定合法,判决有错
约翰逊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2016年3月22日,公司向我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我于2016年4月1日被公司解除。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二审法院却在没有任何证据,以及公司没有诉求的情况下,超越权限认定本案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二审法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有错误,申请再审。
公司辩称,2013年10月5日约翰逊入职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赋予了当事人可协商约定解除的权利。因此,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中解除合同条款向约翰逊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请求驳回约翰逊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原判。
高院判决:“任一方可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公司解除违法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向约翰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42044元。
用人单位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并不违反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一步作了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非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不可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与约翰逊在劳动合同中的“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因以下事由终止本合同:a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应属无效,公司根据该无效条款解除与约翰逊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约翰逊申请再审主张公司支付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14204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与约翰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可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签署合同的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同”合法有效并认为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处理欠妥,本院予以撤销。高院判决如下: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英国人约翰逊,于2012年10月4日入职星河湾公司,担任西厨顾问,月薪39500元,办理了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约定:“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因以下事由终止本合同: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终止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
2016年3月22日,公司依据上述约定向约翰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其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16年4月1日正式解除。约翰逊认为公司解除合同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约翰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044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无法举证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已与约翰逊协商并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但其未能就其主张陈述举证,而《解除合同通知书》上亦未标注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公司称约翰逊患有灰指甲,但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未能证实其主张。法院对于其合法解除与约翰逊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向约翰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9500元,已超过广州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764元的3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以广州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764元的3倍为基数计算约翰逊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结合其工作年限,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6764元/月×3倍×3.5个月×2倍=142044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即可终止合同,公司据此提出解除,符合合同约定,不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涉及双方劳动合同中第10条关于合同终止通知约定的效力问题。《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我国劳动法也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作出约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应属有效。公司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约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不符,予以纠正。然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即可终止合同。该约定明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上述约定应属无效。据此,公司应依法向约翰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一审查明的约翰逊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向约翰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计为为6764元/月×3倍×3.5个月=71022元。
申请再审:仲裁一审均认定违法解除,二审却认定合法,判决有错
约翰逊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2016年3月22日,公司向我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我于2016年4月1日被公司解除。劳动仲裁及一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二审法院却在没有任何证据,以及公司没有诉求的情况下,超越权限认定本案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二审法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有错误,申请再审。
公司辩称,2013年10月5日约翰逊入职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一个月的工资,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也赋予了当事人可协商约定解除的权利。因此,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中解除合同条款向约翰逊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请求驳回约翰逊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原判。
高院判决:“任一方可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公司解除违法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向约翰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42044元。
用人单位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并不违反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四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一步作了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非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下,不可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与约翰逊在劳动合同中的“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因以下事由终止本合同:a签署合同的任一方可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或赔偿对方1个月的工资。”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应属无效,公司根据该无效条款解除与约翰逊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约翰逊申请再审主张公司支付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14204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与约翰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可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属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签署合同的任何一方可终止合同”合法有效并认为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处理欠妥,本院予以撤销。高院判决如下: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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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上的今天——12月12日】1927年12月12日中共创建时期的重要领导人张太雷牺牲
张太雷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党员之一,1920 年即参加了李大钊创建的中国共产党北京早期党组织,后参加过党的二大、三大、四大、五大和八七会议。
张太雷是四届侯补中央委员、五届中央委员、临时中央政治局五人常委之一、担任过中共湖北省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委书记等职,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重要领导人之一。
张太雷是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的主要创始人,是中国青年运动的卓越领导人。1922 年5月5日在广州召开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代表大会,张太雷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大会通过了张太雷等人起草的团纲、团章和其他一些决议案,张太雷在会上当选为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1925 年1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上海举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团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张太雷当选为总书记。
张太雷是第一个被派往共产国际工作的中国共产党的使者、也是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最早派往青年共产国际的使者之一。在莫斯科举行的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的讲坛上,他代表中国共产党首次庄严致词,他提交大会的书面报告是研究中共早期历史的珍贵文献,他是少数见过列宁的中国共产党人之一。他担任过维经斯基、马林、达林、鲍罗廷等共产国际代表的翻译和秘书,并以他无穷的精力、渊博的知识赢得了各国共产党人对他的尊重,显示了杰出的政治、外交才能,被誉为“真正的国际主义者” 。
张太雷对影响中国革命历史进程的国共合作有着特殊贡献。他参与过中共领袖、共产国际代表、苏俄使者同孙中山等国民党要人的多次重要会谈。他作为孙中山指派的“ 孙逸仙博士代表团 ”的主要成员,出色地完成赴苏考察任务。他对民族民主革命统一战线的建立与发展多有建树。
张太雷是党内著名的政治活动家、宣传家。他在《前锋》、《向导》、《人民周刊》、《中国青年》等刊物上留下的百余篇论著,至今仍熠熠生辉。李大钊称赞他“学贯中西、才华出众”。
张太雷是著名的广州起义的主要领导人,1927 年12 月12 日 ,他在起义战斗中被敌人枪击阵亡,为探索中国革命道路献出了29 岁年轻的生命,用自己的热血和青春实践了他年少时立下的“愿化作震碎旧世界惊雷” 的誓言,成为中共历史上第一个牺牲在战斗第一线的中央委员和政治局成员。
张太雷牺牲后不久, 他的昔日同窗、他曾亲自介绍入党的瞿秋白同志以无比沉痛的心情写了《悼张太雷同志》,其中写道:“他在党里历次担任负责的工作,他的坚决与耐苦是一般同志所知道的…….他死时,觉着对于中国工农民众的努力和负责,他死时,还是希望自己的鲜血,将要是中国苏维埃革命胜利之源泉!”
1933 年8月16日,为纪念在广州起义中牺牲的太雷同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举行第 48 次会议,决议在江西石城、瑞金、福建宁化三县边界设立太雷县,为中央政府直属县。
193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负责人在湖南通道举行紧急会议
193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负责人在湖南通道举行紧急会议。
湘江之战后,国民党当局已判断红军将沿湘桂边境北上湘西同红二、红六军团会合,所以在沿途布下重兵,企图围歼中央红军。博古、李德仍然坚持按原计划前进。这使中央红军面临全军覆没的危险。危急关头,毛泽东建议放弃原定计划,立即转兵向西,到敌军力量比较薄弱的贵州开辟根据地。
在这次紧急会议上,张闻天、王稼祥、周恩来等多数同志赞成和支持毛泽东的主张。
1936年12月12日张学良、杨虎城发动“西安事变”
1936年12月12日,以张学良为首的国民党东北军和以杨虎城为首的国民党第十七路军,为了停止内战、一致抗日,在多次进谏蒋介石无效反而遭到斥责后,被迫发动“兵谏”,扣押蒋介石。同时,控制西安全城,囚禁陪同蒋介石到西安的国民党军政要员。
张学良、杨虎城于12日当即宣布取消“西北剿匪总部”,成立抗日联军西北临时军事委员会张学良、杨虎城分任正、副委员长。通电全国提出改组南京国民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救国会领袖及一切政治犯,开放民众爱国运动,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自由,实行孙中山遗嘱,召集救国会议等8项主张。同时致电中共中央,要求派代表到西安共商团结抗日大计。
西安事变发生后,中共中央经过认真研究,派遣周恩来于12月17日到达西安。在弄清情况后,以中华民族利益的大局为重,确定了用和平方式解决西安事变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周恩来与张学良、杨虎城共同努力,经过谈判,24日,达成了改组国民党与国民政府,驱逐亲日派,容纳抗日分子,释放上海爱国领袖,释放一切政治犯,保障人民权利,联共抗日等六项协议。
西安事变在国共两党重新合作的客观形势渐次成熟的时候,起了促成这个合作的作用。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成为时局转换的枢纽。自此以后,内战在事实上大体停止下来,国共两党关系开始改善。
1938年12月12日毛泽东在抗大干部晚会上作报告
1938年12月12日,毛泽东在抗大干部晚会上作报告。
报告指出:现在抗大有一万人,陕公有三千人,青训班有二千人,还有鲁迅艺术学院、马列学院、党校,共约两万人。我们办了许多学校,训练了许多干部,这个政策是对的。怎样才能使全盘的工作真正推动起来、开展起来,这就是要有干部。我们训练大批干部到前线去,领导游击队,领导军队,组织群众,发展统一战线,等等,这就是教育工作的意义。
1948年12月12日毛泽东提出淮海战役后各野战军作战方针设想
1948年12月12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军委起草致刘伯承、陈毅、邓小平、粟裕、谭震林电。
电报提出淮海战役后各野战军作战方针的设想,指出:甲、在全歼黄维、邱清泉、李弥诸敌后,华野、中野两军休整两个月,并大致准备好渡江作战所需诸件(雨衣、货币、炮弹、治疗药品、汽船等)及初步完成政治动员。乙、在江淮间现有诸敌未退至江南的条件下,两军协力以一个月至两个月时间举行江淮战役,歼灭江淮间诸敌,占领长江以北、淮河以南、平汉以东、大海以西诸城镇,控制长江北岸。丙、然后再以相当时间,最后地完成渡江的诸项准备工作,即举行渡江作战。丁、华野、中野两军协力经营东南,包括皖南、苏南、浙江福建两全省、江西一部。戊、东北我军协同华北主力,于明年一、二两月完成夺取平、津、张、唐任务,三、四两月休整,五月沿平汉南下,六、七两月执行江汉战役,并完成渡江准备工作,八月渡江。第一步经营湖北南部、湖南全省及江西一部;第二步夺取两广。己、华北主力协同东北我军夺取平、津、张、唐后,如那时太原尚未攻下,则协力夺取太原,然后以杨得志、罗瑞卿及杨成武两部夺取绥远、宁夏,与彭德怀、贺龙会合。徐向前、周士第兵团则早日与彭贺会合,先肃清兰州、潼关线上及其以南以北诸敌,并夺取潼关、西安、天水、汉中诸城,然后入川。庚、争取于明年秋季至迟冬季修好津浦、平汉、陇海三路,以津浦供应你们,以平汉供应林彪、罗荣桓,以陇海供应彭贺。辛、上述计划是就现时敌我形势及将来敌方可能部署为基础来考虑的。在你们当面之敌及平津之敌被歼后,估计敌方部署将以较多的兵力位于江南,以第二部兵力位于湘、鄂、赣,以第三部兵力位于川、陕。
1966年12月12日教育家吴玉章逝世
1966年12月12日,教育家吴玉章在北京病逝。
吴玉章,原名永珊,号树人。1912年应孙中山之邀,到南京临时政府秘书处工作。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参加南昌起义,任革命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
建国后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中国教育工会主任,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主任,第一至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第七和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均当选为中央委员。
1973年12月12日毛泽东提出大军区司令员对调的建议
1973年12月12日 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大军区司令员互相对调的建议,并批评“政治局不议政,军委不议军、不议政”。他提议邓小平任政治局委员、军委委员和总参谋长。
21日,在接见参加中央军委会议的同志时,毛泽东作了自我批评。他说,他是听了林彪的一面之词,错整了贺龙、罗瑞卿和杨成武、余立金、傅崇碧。毛泽东再次说朱德是“红司令”。
22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对八大军区司令员实行对调。同日,中共中央遵照毛泽东的提议,发出关于邓小平参加中央和中央军委领导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史网、人民网
张太雷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党员之一,1920 年即参加了李大钊创建的中国共产党北京早期党组织,后参加过党的二大、三大、四大、五大和八七会议。
张太雷是四届侯补中央委员、五届中央委员、临时中央政治局五人常委之一、担任过中共湖北省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委书记等职,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重要领导人之一。
张太雷是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的主要创始人,是中国青年运动的卓越领导人。1922 年5月5日在广州召开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代表大会,张太雷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大会通过了张太雷等人起草的团纲、团章和其他一些决议案,张太雷在会上当选为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1925 年1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上海举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团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张太雷当选为总书记。
张太雷是第一个被派往共产国际工作的中国共产党的使者、也是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最早派往青年共产国际的使者之一。在莫斯科举行的共产国际第三次代表大会的讲坛上,他代表中国共产党首次庄严致词,他提交大会的书面报告是研究中共早期历史的珍贵文献,他是少数见过列宁的中国共产党人之一。他担任过维经斯基、马林、达林、鲍罗廷等共产国际代表的翻译和秘书,并以他无穷的精力、渊博的知识赢得了各国共产党人对他的尊重,显示了杰出的政治、外交才能,被誉为“真正的国际主义者” 。
张太雷对影响中国革命历史进程的国共合作有着特殊贡献。他参与过中共领袖、共产国际代表、苏俄使者同孙中山等国民党要人的多次重要会谈。他作为孙中山指派的“ 孙逸仙博士代表团 ”的主要成员,出色地完成赴苏考察任务。他对民族民主革命统一战线的建立与发展多有建树。
张太雷是党内著名的政治活动家、宣传家。他在《前锋》、《向导》、《人民周刊》、《中国青年》等刊物上留下的百余篇论著,至今仍熠熠生辉。李大钊称赞他“学贯中西、才华出众”。
张太雷是著名的广州起义的主要领导人,1927 年12 月12 日 ,他在起义战斗中被敌人枪击阵亡,为探索中国革命道路献出了29 岁年轻的生命,用自己的热血和青春实践了他年少时立下的“愿化作震碎旧世界惊雷” 的誓言,成为中共历史上第一个牺牲在战斗第一线的中央委员和政治局成员。
张太雷牺牲后不久, 他的昔日同窗、他曾亲自介绍入党的瞿秋白同志以无比沉痛的心情写了《悼张太雷同志》,其中写道:“他在党里历次担任负责的工作,他的坚决与耐苦是一般同志所知道的…….他死时,觉着对于中国工农民众的努力和负责,他死时,还是希望自己的鲜血,将要是中国苏维埃革命胜利之源泉!”
1933 年8月16日,为纪念在广州起义中牺牲的太雷同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举行第 48 次会议,决议在江西石城、瑞金、福建宁化三县边界设立太雷县,为中央政府直属县。
193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负责人在湖南通道举行紧急会议
1934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负责人在湖南通道举行紧急会议。
湘江之战后,国民党当局已判断红军将沿湘桂边境北上湘西同红二、红六军团会合,所以在沿途布下重兵,企图围歼中央红军。博古、李德仍然坚持按原计划前进。这使中央红军面临全军覆没的危险。危急关头,毛泽东建议放弃原定计划,立即转兵向西,到敌军力量比较薄弱的贵州开辟根据地。
在这次紧急会议上,张闻天、王稼祥、周恩来等多数同志赞成和支持毛泽东的主张。
1936年12月12日张学良、杨虎城发动“西安事变”
1936年12月12日,以张学良为首的国民党东北军和以杨虎城为首的国民党第十七路军,为了停止内战、一致抗日,在多次进谏蒋介石无效反而遭到斥责后,被迫发动“兵谏”,扣押蒋介石。同时,控制西安全城,囚禁陪同蒋介石到西安的国民党军政要员。
张学良、杨虎城于12日当即宣布取消“西北剿匪总部”,成立抗日联军西北临时军事委员会张学良、杨虎城分任正、副委员长。通电全国提出改组南京国民政府,停止内战,释放救国会领袖及一切政治犯,开放民众爱国运动,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自由,实行孙中山遗嘱,召集救国会议等8项主张。同时致电中共中央,要求派代表到西安共商团结抗日大计。
西安事变发生后,中共中央经过认真研究,派遣周恩来于12月17日到达西安。在弄清情况后,以中华民族利益的大局为重,确定了用和平方式解决西安事变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周恩来与张学良、杨虎城共同努力,经过谈判,24日,达成了改组国民党与国民政府,驱逐亲日派,容纳抗日分子,释放上海爱国领袖,释放一切政治犯,保障人民权利,联共抗日等六项协议。
西安事变在国共两党重新合作的客观形势渐次成熟的时候,起了促成这个合作的作用。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成为时局转换的枢纽。自此以后,内战在事实上大体停止下来,国共两党关系开始改善。
1938年12月12日毛泽东在抗大干部晚会上作报告
1938年12月12日,毛泽东在抗大干部晚会上作报告。
报告指出:现在抗大有一万人,陕公有三千人,青训班有二千人,还有鲁迅艺术学院、马列学院、党校,共约两万人。我们办了许多学校,训练了许多干部,这个政策是对的。怎样才能使全盘的工作真正推动起来、开展起来,这就是要有干部。我们训练大批干部到前线去,领导游击队,领导军队,组织群众,发展统一战线,等等,这就是教育工作的意义。
1948年12月12日毛泽东提出淮海战役后各野战军作战方针设想
1948年12月12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军委起草致刘伯承、陈毅、邓小平、粟裕、谭震林电。
电报提出淮海战役后各野战军作战方针的设想,指出:甲、在全歼黄维、邱清泉、李弥诸敌后,华野、中野两军休整两个月,并大致准备好渡江作战所需诸件(雨衣、货币、炮弹、治疗药品、汽船等)及初步完成政治动员。乙、在江淮间现有诸敌未退至江南的条件下,两军协力以一个月至两个月时间举行江淮战役,歼灭江淮间诸敌,占领长江以北、淮河以南、平汉以东、大海以西诸城镇,控制长江北岸。丙、然后再以相当时间,最后地完成渡江的诸项准备工作,即举行渡江作战。丁、华野、中野两军协力经营东南,包括皖南、苏南、浙江福建两全省、江西一部。戊、东北我军协同华北主力,于明年一、二两月完成夺取平、津、张、唐任务,三、四两月休整,五月沿平汉南下,六、七两月执行江汉战役,并完成渡江准备工作,八月渡江。第一步经营湖北南部、湖南全省及江西一部;第二步夺取两广。己、华北主力协同东北我军夺取平、津、张、唐后,如那时太原尚未攻下,则协力夺取太原,然后以杨得志、罗瑞卿及杨成武两部夺取绥远、宁夏,与彭德怀、贺龙会合。徐向前、周士第兵团则早日与彭贺会合,先肃清兰州、潼关线上及其以南以北诸敌,并夺取潼关、西安、天水、汉中诸城,然后入川。庚、争取于明年秋季至迟冬季修好津浦、平汉、陇海三路,以津浦供应你们,以平汉供应林彪、罗荣桓,以陇海供应彭贺。辛、上述计划是就现时敌我形势及将来敌方可能部署为基础来考虑的。在你们当面之敌及平津之敌被歼后,估计敌方部署将以较多的兵力位于江南,以第二部兵力位于湘、鄂、赣,以第三部兵力位于川、陕。
1966年12月12日教育家吴玉章逝世
1966年12月12日,教育家吴玉章在北京病逝。
吴玉章,原名永珊,号树人。1912年应孙中山之邀,到南京临时政府秘书处工作。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参加南昌起义,任革命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
建国后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中国教育工会主任,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主任,第一至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第七和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均当选为中央委员。
1973年12月12日毛泽东提出大军区司令员对调的建议
1973年12月12日 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大军区司令员互相对调的建议,并批评“政治局不议政,军委不议军、不议政”。他提议邓小平任政治局委员、军委委员和总参谋长。
21日,在接见参加中央军委会议的同志时,毛泽东作了自我批评。他说,他是听了林彪的一面之词,错整了贺龙、罗瑞卿和杨成武、余立金、傅崇碧。毛泽东再次说朱德是“红司令”。
22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对八大军区司令员实行对调。同日,中共中央遵照毛泽东的提议,发出关于邓小平参加中央和中央军委领导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史网、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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