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老兵开网店月销百万#一度负债200多万】今年36岁的苏涛,是一名退伍军人,曾因意外导致重度耳聋。退伍之后,苏涛联手自己的老班长,一起海产养殖行业打拼创业,但因病害导致扇贝减产近9成,一度负债200多万。后来,苏涛开始尝试在电商平台开完店,单月销量突破百万元,逐渐扭转了局势。#为家乡好农货打C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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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曾在世界顶尖金融机构工作多年的人,最近这两年发现有太多的人对负债有着极深的误解,从而导致了自己的财富出现了各种问题,于是决定开一门10堂的负债课,深入解析负债的方方面面,却没想到要说的点太多,一下就讲了16堂课。相信这门课程会给被负债困扰的你带来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同时对那些从未有过负债的朋友,依旧大力推荐,因为这仍然代表着你驾驭金钱的能力仍需提高。还是那句话:负债是用别人的钱来成就自己的梦想呦[勾引][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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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心]【考点】股东大会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①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②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③审议股权激励计划;④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⑤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Ⅱ.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Ⅲ.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Ⅳ.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Ⅴ.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股东大会年会:应每年召开1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0日前通知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3)临时股东大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 董事人数不足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5-19人);
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其他情形。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监事)提议
(4)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否则副董事长主持,再不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选一名主持;董事会召集不了,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召集不了,最后由连续90日单独或合并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召集主持。
(5)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提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这一提案权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应予以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股东的临时提案符合上述要求,股东大会召集人就应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时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按照前述,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原则上也无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其在收到股东相关申请时,只要核实提议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前述三项要求,就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的决议
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④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除上述情形以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提示】股东会之外的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会的会记录签名都是开什么会就由什么人签名。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5~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可以有职工代表;任期不得超过3年(同有限责任公司)。连选可连任。
(2)会议召开
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2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3)董事会的决议①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③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④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对此事项无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承担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投赞成票董事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责。
1.股东大会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①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②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③审议股权激励计划;④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⑤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Ⅱ.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Ⅲ.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Ⅳ.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Ⅴ.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股东大会年会:应每年召开1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0日前通知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3)临时股东大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 董事人数不足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5-19人);
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其他情形。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10%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监事)提议
(4)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否则副董事长主持,再不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选一名主持;董事会召集不了,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召集不了,最后由连续90日单独或合并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召集主持。
(5)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提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这一提案权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应予以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股东的临时提案符合上述要求,股东大会召集人就应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时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按照前述,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原则上也无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其在收到股东相关申请时,只要核实提议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前述三项要求,就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公告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的决议
特别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④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除上述情形以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提示】股东会之外的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会的会记录签名都是开什么会就由什么人签名。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5~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可以有职工代表;任期不得超过3年(同有限责任公司)。连选可连任。
(2)会议召开
召集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2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3)董事会的决议①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载明授权范围。
③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④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对此事项无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责任承担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投赞成票董事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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