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制菜:飘香全国的“原阳味道”】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宗斌)
做一桌子丰盛的美味要多长时间?来自原阳的预制菜告诉你,只需要大概半个小时。无论你是厨艺“小白”,还是工作太忙没有时间,预制菜都可以让你轻松享用美食。
预制菜,即以农、畜、禽、水产品等为原料,配以辅料,通过中央厨房的现代标准化流水作业,对菜品原料进行预加工,集中生产出成品或半成品。消费者拆掉包装,简单加热、烹饪后即可食用。
在原阳县产业集聚区,这种生产预制菜的食品企业已达36家,菜品达300多个,2021年共完成工业总产值45.35亿元。
一
3月3日,河南禾胜合食品有限公司的两个厂区,300余名一线员工在生产车间忙个不停。该公司于2016年正式投产,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净品”火锅系列产品的大型食品企业。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达1.1亿元,2021年增至1.9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达45%,呈稳步上升态势。
“我们的产品主要销往实体餐饮店、大型商场超市和电商平台。这两年,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人们的饮食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买食材在家里吃火锅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公司行政总监于青波说,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打开外包装,简单清洗后就能下锅了。对消费者来说省时省力,对一些火锅店来说,节省了人工成本,有效规避了食品安全风险。
当国内预制菜行业刚刚进入快速发展期伊始,原阳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便吸引了河南悦之丰食品有限公司,至今已有7年。
黄焖酥肉、梅菜扣肉、红烧丸子、红烧大鲤鱼……大礼包除了8个预制菜,还有花样馒头和八宝饭。“这两样在预制菜礼包里不多见,但多了它们,再配些素菜,一桌年夜饭就搞定了。”公司总经理王现飞介绍,虎年春节前夕,公司推出了5000份加热即食的年菜大礼包,没想到很快便一抢而空。
记者在生产车间看到,无论是蒸米、做馒头,还是蔬菜清洗切配加工,均通过自动化系统完成。一天生产3万份米饭的炊饭间,只需要五六个工人;一个小时即可以清洗1.2吨蔬菜。王现飞说,公司总占地面积430余亩,共分为三期建设,总投资11.2亿元,全部建成后,年产值有望达到21亿元,直接带动2700人就业。
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到不久前闭幕的北京冬奥会,北京市裕农优质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一直是赛事期间的指定蔬菜供应商。2016年,该公司在北京以外地区建设的第一个工厂落户原阳。“我们的蔬菜经过分拣、清洗、消毒、切好后,再进行分装,直接销往超市、知名快餐企业。”河南裕农食品有限公司厂长胡东说。
“做食品,首先要保证安全。”胡东介绍,为便于对药、肥的管控,蔬菜由自有基地种植,到厂后由专业人员初步验收,再由化验员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农药残留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最终验收。同时,从基地采摘起,运输、加工和储存全过程冷链,生产车间温度常年保持在1摄氏度至5摄氏度,最大限度保障蔬菜的鲜度。
“对餐饮企业而言,使用预制菜能够有效缓解租金高、人工成本高、食材成本高和毛利润低的难题。另一方面,宅家文化、烹饪小白、单身群体不断扩容,开启了预制菜消费高速发展。未来,国内预制菜市场复合增长率仍将高速增长。”原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二
“围绕全国最大的中央厨房产业园,原阳将建设郑新‘食品谷’,打造国内最大的预制菜生产加工基地,叫响‘老家河南、吃在原阳’的金字招牌!”原阳县县委书记刘兵表示。
瞄准国内最大,原阳的底气从何而来?依托区位、交通优势,原阳县投资29亿元建设了占地2110亩的国内最大的餐饮食材加工中央厨房产业园,培育市级以上龙头企业4家。截至目前,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有绝味鸭脖、三元食品、九多肉多、姐弟俩土豆粉、亲热毛肚、菊花开等9家国家知名品牌,拥有绿色食品企业64家。
同时,原阳县将推出9项扶持举措,包括成立由县级领导干部任组长的工作推进专班;通过举办产业高峰论坛、产业发展峰会等方式推介宣传原阳预制菜产业;建立预制菜产业发展联盟;优先支持推荐预制菜企业申报省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奖励项目;支持企业融资上市,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等。
“发展预制菜全产业链,可以有效衔接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有效整合产业链条的资源配置,实现三产的高度融合发展,推动原阳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让原阳味道飘香全国!”刘兵说,原阳将力争预制菜产业2022年产值突破100亿元;2025年产值突破200亿元,实现50%上游产品来自本地、90%下游市场留在本地。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宗斌)
做一桌子丰盛的美味要多长时间?来自原阳的预制菜告诉你,只需要大概半个小时。无论你是厨艺“小白”,还是工作太忙没有时间,预制菜都可以让你轻松享用美食。
预制菜,即以农、畜、禽、水产品等为原料,配以辅料,通过中央厨房的现代标准化流水作业,对菜品原料进行预加工,集中生产出成品或半成品。消费者拆掉包装,简单加热、烹饪后即可食用。
在原阳县产业集聚区,这种生产预制菜的食品企业已达36家,菜品达300多个,2021年共完成工业总产值45.35亿元。
一
3月3日,河南禾胜合食品有限公司的两个厂区,300余名一线员工在生产车间忙个不停。该公司于2016年正式投产,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高净品”火锅系列产品的大型食品企业。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达1.1亿元,2021年增至1.9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达45%,呈稳步上升态势。
“我们的产品主要销往实体餐饮店、大型商场超市和电商平台。这两年,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人们的饮食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买食材在家里吃火锅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公司行政总监于青波说,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打开外包装,简单清洗后就能下锅了。对消费者来说省时省力,对一些火锅店来说,节省了人工成本,有效规避了食品安全风险。
当国内预制菜行业刚刚进入快速发展期伊始,原阳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便吸引了河南悦之丰食品有限公司,至今已有7年。
黄焖酥肉、梅菜扣肉、红烧丸子、红烧大鲤鱼……大礼包除了8个预制菜,还有花样馒头和八宝饭。“这两样在预制菜礼包里不多见,但多了它们,再配些素菜,一桌年夜饭就搞定了。”公司总经理王现飞介绍,虎年春节前夕,公司推出了5000份加热即食的年菜大礼包,没想到很快便一抢而空。
记者在生产车间看到,无论是蒸米、做馒头,还是蔬菜清洗切配加工,均通过自动化系统完成。一天生产3万份米饭的炊饭间,只需要五六个工人;一个小时即可以清洗1.2吨蔬菜。王现飞说,公司总占地面积430余亩,共分为三期建设,总投资11.2亿元,全部建成后,年产值有望达到21亿元,直接带动2700人就业。
从2008年北京奥运会到不久前闭幕的北京冬奥会,北京市裕农优质农产品种植有限公司一直是赛事期间的指定蔬菜供应商。2016年,该公司在北京以外地区建设的第一个工厂落户原阳。“我们的蔬菜经过分拣、清洗、消毒、切好后,再进行分装,直接销往超市、知名快餐企业。”河南裕农食品有限公司厂长胡东说。
“做食品,首先要保证安全。”胡东介绍,为便于对药、肥的管控,蔬菜由自有基地种植,到厂后由专业人员初步验收,再由化验员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农药残留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最终验收。同时,从基地采摘起,运输、加工和储存全过程冷链,生产车间温度常年保持在1摄氏度至5摄氏度,最大限度保障蔬菜的鲜度。
“对餐饮企业而言,使用预制菜能够有效缓解租金高、人工成本高、食材成本高和毛利润低的难题。另一方面,宅家文化、烹饪小白、单身群体不断扩容,开启了预制菜消费高速发展。未来,国内预制菜市场复合增长率仍将高速增长。”原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二
“围绕全国最大的中央厨房产业园,原阳将建设郑新‘食品谷’,打造国内最大的预制菜生产加工基地,叫响‘老家河南、吃在原阳’的金字招牌!”原阳县县委书记刘兵表示。
瞄准国内最大,原阳的底气从何而来?依托区位、交通优势,原阳县投资29亿元建设了占地2110亩的国内最大的餐饮食材加工中央厨房产业园,培育市级以上龙头企业4家。截至目前,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有绝味鸭脖、三元食品、九多肉多、姐弟俩土豆粉、亲热毛肚、菊花开等9家国家知名品牌,拥有绿色食品企业64家。
同时,原阳县将推出9项扶持举措,包括成立由县级领导干部任组长的工作推进专班;通过举办产业高峰论坛、产业发展峰会等方式推介宣传原阳预制菜产业;建立预制菜产业发展联盟;优先支持推荐预制菜企业申报省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奖励项目;支持企业融资上市,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等。
“发展预制菜全产业链,可以有效衔接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有效整合产业链条的资源配置,实现三产的高度融合发展,推动原阳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让原阳味道飘香全国!”刘兵说,原阳将力争预制菜产业2022年产值突破100亿元;2025年产值突破200亿元,实现50%上游产品来自本地、90%下游市场留在本地。
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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