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恐男厌女?#性别议题要对话不要对骂#】“恐男”“厌女”“你打拳”“你急了”……网络上,基于性别的骂战几乎每一天都在上演。针对性别议题施行言语“暴力”,真的会有益于性别议题的解决吗?
性别对立是个万能筐?
分享生活小妙招,无人问津;吐槽老公不干家务,点赞几万——近来,短视频创作者晶晶常常为此感到困惑:一方面为自己似乎掌握了“流量密码”感到窃喜;另一方面,评论区中“男人就是不行”“这样的老公不离婚留着过年吗”也让她格外惊心。
当下,#性别议题已成各路博主的财富密码#。西南财经大学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坦言:“在网络当中,经常会看到以性别议题作为商业引流手段的账号,引导网民对此进行情绪化表达。”
除了有人刻意引导外,现实生活中的群体事件与个人遭遇,也助推性别话题成了网络舆论场中的“顶流”。一系列社会案件,在加剧着女性社会生活不安全感的同时,也在推动着更多女性产生争取自身权益的意愿。从百度搜索指数的折线图中可以看出,自2019年起至今,“女权”的百度搜索指数始终超过10年的平均值,而2020年,“女权”一词的指数又超过了2019年平均值的2倍。
29岁的上海白领叶子是一个200多人性别议题讨论群的群主,因在求职阶段被不平等对待,萌生了想要与更多女性交流互助的想法。据她观察发现:“虽然现在许多针对性别问题的讨论确实是存在偏激和不理性的成分,但事实是也确实存在太多因为‘隐形门槛’而被伤害的女性。尤其是在涉女性的恶性社会事件发生之后,大家都感到既愤怒又委屈,因此很容易将对无力改变现状的不满,转化成对男性群体的敌意。”
在种种因素叠加下,性别对立逐渐泛化,出现了一种“性别对立是个筐,啥都能够往里装”的独特现象。性别对立是一切问题的根源成为部分人群的共识,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到引人注目的社会事件似乎都可以套用,而背后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与冲突被忽视,以性别作为事件评判标准而非道德法律的趋势也有所抬头。
网络混战,议题失焦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吴帆认为,网络上性别议题的声浪持续高涨,首先要看到其中存在的积极意义。“性别之间天然的差异性,导致在性别议题当中出现探讨乃至争论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而互联网为这种讨论提供了空间,不同性别的人在网络上拥有了平等的话语权,这对于性别议题的理性交流和深入沟通无疑是有益的。”
然而,网络空间“短平快”和匿名性特征,也让许多理性探讨的声音被淹没在了情绪化的发泄当中。“事实就是,在这种漫长而没有结果的骂战当中,双方都会感到委屈和愤怒,除了导致对立的再一次升级,也造成了对性别平等这一议题的污名化。”吴帆说。
今年4月,一档上线于2016年的纪录片《人间世》的主人公张丽君再度登上了热搜。这位母亲于怀孕5个月时被确诊癌症,为了平安生产,她拒绝引产后进行治疗,最终失去了生命。而在几年后,有“知情人”爆料称,张丽君的丈夫在妻子去世不到1年后再娶,孩子也被过继给亲戚抚养,一时间招致了来自全网的口诛笔伐。即便最终事件被辟谣,但与此并不相关的男性女性,统一被扣上了 “女人爱自我感动是病”“男人大多不长情”的帽子。
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性别议题的过度解读和混战频发,部分年轻女性已经开始对结婚生子产生拒斥。对此,吴帆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不同性别之间的无脑站队、恶意攻击,对于三观尚未形成的未成年人来说,长期浏览此类内容,很可能会使其对性别议题的认知产生偏差,进而陷入混乱与极端。”
营造理性、健康的性别议题讨论生态
“在对性别议题的探讨中,我们不是要通过‘性别战争’来解决遇到的不平等和不公正,而需要看到性别问题背后的社会资源供给不足、分配不均的结构性问题。”何霞说,“而就性别议题进行探讨后得出的结论,也绝不是对现有男女互动模式的颠倒,而是要创造出一种建立在平等、自由、沟通、理解基础上的相互关系。理想的性别关系不应存在控制和压迫,无论谁来担任控制者。”
“需要进行引导和纠偏的是基于性别议题热度的引流,和罔顾事实和理性进行偏激的情绪宣泄。”吴帆认为,一些网民在性别议题上的错误认知,不但造成了男女之间的严重割裂,也已经开始对同性别成员造成伤害。“就拿‘papi酱’来说,仅因为结婚生子且孩子起名时随了父姓,一些女性就认为她不再独立,甚至被蔑称为‘婚驴’。追求性别平等是没错的,但也要尊重他人主观的体验性,不要用自己的认知去评判他人的人生。”
专家指出,在对错误的性别观念纠偏的同时,也要加快建立在网络上对性别议题进行恶意引流、煽动的营销号和博主的处置机制。对于断章取义、虚构造谣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营造理性、健康的性别议题讨论生态。
何霞说:“性别问题是全人类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发生彻底改变。我们不要因此把自己想象为一个被动的受害者,而是做积极推动事情改变和解决的人,去做脚踏实地的建设者。”(半月谈)
性别对立是个万能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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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性别议题已成各路博主的财富密码#。西南财经大学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坦言:“在网络当中,经常会看到以性别议题作为商业引流手段的账号,引导网民对此进行情绪化表达。”
除了有人刻意引导外,现实生活中的群体事件与个人遭遇,也助推性别话题成了网络舆论场中的“顶流”。一系列社会案件,在加剧着女性社会生活不安全感的同时,也在推动着更多女性产生争取自身权益的意愿。从百度搜索指数的折线图中可以看出,自2019年起至今,“女权”的百度搜索指数始终超过10年的平均值,而2020年,“女权”一词的指数又超过了2019年平均值的2倍。
29岁的上海白领叶子是一个200多人性别议题讨论群的群主,因在求职阶段被不平等对待,萌生了想要与更多女性交流互助的想法。据她观察发现:“虽然现在许多针对性别问题的讨论确实是存在偏激和不理性的成分,但事实是也确实存在太多因为‘隐形门槛’而被伤害的女性。尤其是在涉女性的恶性社会事件发生之后,大家都感到既愤怒又委屈,因此很容易将对无力改变现状的不满,转化成对男性群体的敌意。”
在种种因素叠加下,性别对立逐渐泛化,出现了一种“性别对立是个筐,啥都能够往里装”的独特现象。性别对立是一切问题的根源成为部分人群的共识,从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到引人注目的社会事件似乎都可以套用,而背后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与冲突被忽视,以性别作为事件评判标准而非道德法律的趋势也有所抬头。
网络混战,议题失焦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教授吴帆认为,网络上性别议题的声浪持续高涨,首先要看到其中存在的积极意义。“性别之间天然的差异性,导致在性别议题当中出现探讨乃至争论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而互联网为这种讨论提供了空间,不同性别的人在网络上拥有了平等的话语权,这对于性别议题的理性交流和深入沟通无疑是有益的。”
然而,网络空间“短平快”和匿名性特征,也让许多理性探讨的声音被淹没在了情绪化的发泄当中。“事实就是,在这种漫长而没有结果的骂战当中,双方都会感到委屈和愤怒,除了导致对立的再一次升级,也造成了对性别平等这一议题的污名化。”吴帆说。
今年4月,一档上线于2016年的纪录片《人间世》的主人公张丽君再度登上了热搜。这位母亲于怀孕5个月时被确诊癌症,为了平安生产,她拒绝引产后进行治疗,最终失去了生命。而在几年后,有“知情人”爆料称,张丽君的丈夫在妻子去世不到1年后再娶,孩子也被过继给亲戚抚养,一时间招致了来自全网的口诛笔伐。即便最终事件被辟谣,但与此并不相关的男性女性,统一被扣上了 “女人爱自我感动是病”“男人大多不长情”的帽子。
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性别议题的过度解读和混战频发,部分年轻女性已经开始对结婚生子产生拒斥。对此,吴帆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不同性别之间的无脑站队、恶意攻击,对于三观尚未形成的未成年人来说,长期浏览此类内容,很可能会使其对性别议题的认知产生偏差,进而陷入混乱与极端。”
营造理性、健康的性别议题讨论生态
“在对性别议题的探讨中,我们不是要通过‘性别战争’来解决遇到的不平等和不公正,而需要看到性别问题背后的社会资源供给不足、分配不均的结构性问题。”何霞说,“而就性别议题进行探讨后得出的结论,也绝不是对现有男女互动模式的颠倒,而是要创造出一种建立在平等、自由、沟通、理解基础上的相互关系。理想的性别关系不应存在控制和压迫,无论谁来担任控制者。”
“需要进行引导和纠偏的是基于性别议题热度的引流,和罔顾事实和理性进行偏激的情绪宣泄。”吴帆认为,一些网民在性别议题上的错误认知,不但造成了男女之间的严重割裂,也已经开始对同性别成员造成伤害。“就拿‘papi酱’来说,仅因为结婚生子且孩子起名时随了父姓,一些女性就认为她不再独立,甚至被蔑称为‘婚驴’。追求性别平等是没错的,但也要尊重他人主观的体验性,不要用自己的认知去评判他人的人生。”
专家指出,在对错误的性别观念纠偏的同时,也要加快建立在网络上对性别议题进行恶意引流、煽动的营销号和博主的处置机制。对于断章取义、虚构造谣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营造理性、健康的性别议题讨论生态。
何霞说:“性别问题是全人类的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发生彻底改变。我们不要因此把自己想象为一个被动的受害者,而是做积极推动事情改变和解决的人,去做脚踏实地的建设者。”(半月谈)
不想偷人类学博物馆的兽医延毕生不是热爱民族身份的woke白人?或者说woke不过是中产阶级危机发泄的途径?反博物馆却能借到博物馆实地拍摄,有点意思。就是得来个人教教这帮老墨less is more[汗]盗宝那段伪定格想法不错。阿贝怎么又演衰仔哥俩了,不止演隔年还要自己拍,rps小论文写起来
其实是3.5的,我比较仁慈
其实是3.5的,我比较仁慈
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导读
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是确保广大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必要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保障
法官合法权益,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开办“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
力”专栏,刊登全国法院保障法官权益,惩处暴力阻碍执行、扰乱法庭秩序和侵犯法官人身安全、名誉等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宣传这些典型案例,彰显惩治不法行为、保障法
官权益的坚定态度,向社会释放司法正能量,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崇尚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官权益的共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人民法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
叶某某辱骂法官、散布不实言论被拘留案
杨 博 梁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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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邦均人民法庭法官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人叶某某完成了送达。叶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于2020年11月9日下午打电话给主审法官,对法官进行辱骂。法官耐心询问叶某某是否对判决不服,详细告知其如对判决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劝解。叶某某无视劝告,继续在电话中侮辱、谩骂法官,整个过程持续了3分多钟。
几日后,微博上出现对主审法官指名道姓的谩骂,并称法官光收礼不办事。蓟州区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确认此微博的注册人正是叶某某。经询问,叶某某承认其辱骂法官的行为,表示从未给法官送过钱,发微博系自己发泄情绪。但叶某某并无悔改之意,又称其虽未给法官送过钱,却送过2条中华烟,后在法院调取的相反证据面前,承认此事亦属捏造。
处理结果
蓟州区法院认为,对侮辱法官的行为绝对不能纵容,支持法官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官前往当地尤古庄派出所报警,接警民警立即作了报案笔录,开展调查。2020年12月28日,公安蓟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叶某某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共同构建良好司法秩序,是每一位参与诉讼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侮辱、诽谤、威胁法官,妨碍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当事人以电话侮辱谩骂、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污蔑主审法官的方式发泄私愤,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种行为予以处罚,有效保护了法官名誉等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李某阻挠调查并辱骂法官被拘留案
毕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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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4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在依法执行于某等4人与刘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电话向刘某询问案件情况及其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中法律义务的缘由。刘某的母亲李某因不满意该案的调解结果,认为“有损其家庭利益”,接过刘某手中电话,打断执行法官正在进行的询问。李某不配合询问,持续不断辱骂、诽谤执行法官,经提醒后不但拒不改正,还在电话被挂断后多次用其他手机拨打执行法官电话继续进行辱骂。
处理结果
李某打断法官询问并辱骂、诽谤法官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侵害了法官的人格权益,挑战了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对李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
法官向当事人询问案件情况,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是执行案件得以正常推进的必要环节。本案中,李某系案件被执行人刘某的母亲,本应配合正常的执行工作流程,但其阻挠执法,肆意辱骂、诽谤法官,不仅影响了执行工作正常运行,其与法院对抗的行为更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依法对李某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执行法官的人格尊严,有效维护了司法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王某恐吓法官、扬言采取极端行为被判刑案
潘福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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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10月,王某因不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其与朱某离婚案件的处理,书写恐吓信给审理该案的民事审判庭法官,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就要到幼儿园、学校、超市、广场等人口聚集的地方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2018年10月,青浦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对王某进行谈话训诫。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王某又书写多封恐吓信给审理其与朱某民事案件的法官,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将在公共场所实施引爆爆炸物、砍杀幼儿等暴力行为,试图迫使青浦区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
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王某抓获。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不仅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与使命,而且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因案件裁判结果与预期不相符进而迁怒于法官,对法官进行恐吓、威胁的行为,既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王某多次恐吓威胁法官、扬言实施极端暴力的行为判处刑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保障司法人员履职权益,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秩序,捍卫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
导读
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是确保广大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必要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保障
法官合法权益,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开办“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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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权益的坚定态度,向社会释放司法正能量,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崇尚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维护法官权益的共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人民法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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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辱骂法官、散布不实言论被拘留案
杨 博 梁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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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邦均人民法庭法官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并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人叶某某完成了送达。叶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于2020年11月9日下午打电话给主审法官,对法官进行辱骂。法官耐心询问叶某某是否对判决不服,详细告知其如对判决有异议可以通过上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劝解。叶某某无视劝告,继续在电话中侮辱、谩骂法官,整个过程持续了3分多钟。
几日后,微博上出现对主审法官指名道姓的谩骂,并称法官光收礼不办事。蓟州区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确认此微博的注册人正是叶某某。经询问,叶某某承认其辱骂法官的行为,表示从未给法官送过钱,发微博系自己发泄情绪。但叶某某并无悔改之意,又称其虽未给法官送过钱,却送过2条中华烟,后在法院调取的相反证据面前,承认此事亦属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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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区法院认为,对侮辱法官的行为绝对不能纵容,支持法官向公安机关报案。法官前往当地尤古庄派出所报警,接警民警立即作了报案笔录,开展调查。2020年12月28日,公安蓟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叶某某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共同构建良好司法秩序,是每一位参与诉讼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侮辱、诽谤、威胁法官,妨碍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当事人以电话侮辱谩骂、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污蔑主审法官的方式发泄私愤,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种行为予以处罚,有效保护了法官名誉等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李某阻挠调查并辱骂法官被拘留案
毕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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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4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在依法执行于某等4人与刘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电话向刘某询问案件情况及其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中法律义务的缘由。刘某的母亲李某因不满意该案的调解结果,认为“有损其家庭利益”,接过刘某手中电话,打断执行法官正在进行的询问。李某不配合询问,持续不断辱骂、诽谤执行法官,经提醒后不但拒不改正,还在电话被挂断后多次用其他手机拨打执行法官电话继续进行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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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打断法官询问并辱骂、诽谤法官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侵害了法官的人格权益,挑战了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对李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立即执行。
典型意义
法官向当事人询问案件情况,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是执行案件得以正常推进的必要环节。本案中,李某系案件被执行人刘某的母亲,本应配合正常的执行工作流程,但其阻挠执法,肆意辱骂、诽谤法官,不仅影响了执行工作正常运行,其与法院对抗的行为更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依法对李某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执行法官的人格尊严,有效维护了司法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王某恐吓法官、扬言采取极端行为被判刑案
潘福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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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10月,王某因不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其与朱某离婚案件的处理,书写恐吓信给审理该案的民事审判庭法官,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就要到幼儿园、学校、超市、广场等人口聚集的地方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2018年10月,青浦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对王某进行谈话训诫。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王某又书写多封恐吓信给审理其与朱某民事案件的法官,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将在公共场所实施引爆爆炸物、砍杀幼儿等暴力行为,试图迫使青浦区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判。
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王某抓获。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由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不仅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与使命,而且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因案件裁判结果与预期不相符进而迁怒于法官,对法官进行恐吓、威胁的行为,既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王某多次恐吓威胁法官、扬言实施极端暴力的行为判处刑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保障司法人员履职权益,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秩序,捍卫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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