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骂人被处罚】3月7日,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行政处罚2名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人。原来,一女子在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同事张某因为发工资的问题对其产生误解,遂在单位工作微信群内发送两条辱骂信息。第二天晚8时许,张某与同事程某在一起喝酒,程某对会计的工作亦表示不满,又在工作群内发布二十几条视频、语音信息,污言秽语不堪入耳,工作群中有178人,2人的辱骂造成了恶劣影响。民警固定证据后,将张某、程某传唤至派出所,2人供述了在微信群辱骂会计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冀州区公安局分别对违法行为人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张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用户在网络平台发言应当谨慎言论,遵守道德规范,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冀州区公安局分别对违法行为人程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张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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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骑自行车来的路上,快到岔路口的时候就走神了,纠结是直走还是转弯,心里琢磨着那个大粪堆还臭不臭,刮这么大风应该吹的差不多了吧,然后就咣当骑到了那个大石头上,震的我右手脱把了[允悲]一下就回过神了。刚到办公室没一会儿有人敲门,问谁是**(我名字),当时的我慌极了[单身狗]后来才知道是有人托她送糖来[羞嗒嗒]是某村的会计,一个耿直的老大叔,嗓门大也挺有趣[偷笑]还有书记,说总是麻烦我们,给我们送点儿甜甜的东西[春游家族]已经发微信表示感谢啦[羞嗒嗒]
【这5人开黑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九三”牌豆油,判了!】#5人生产销售假冒九三牌豆油获刑# 近日,哈市南岗法院审理了一用散装豆油和假冒“九三”品牌豆油商标和包装,加工销售假冒“九三”豆油的案件。五名被告在近三、四年间将假冒“九三”豆油销售至哈尔滨、大庆、大兴安岭等多地粮油店。目前,几名被告分别获刑五至三年并处罚金。
散装豆油假冒“九三”豆油 非法销售140多万
记者从哈市南岗法院了解到,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别购进豆油灌装工具、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包装箱、散装豆油、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的产品瓶盖、标识等,先后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西柞村、坝墙子村等地租赁民房,从事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徐某亮、王某等人制售的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已经销售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松北区、呼兰区、大庆市、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等多地的粮油店。经黑龙江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王某、徐某亮通过5个微信账户收取粮油店豆油交易金额款共计人民币1,405,744元。
南岗法院: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五至三年
哈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亮、王某、柴某喜、徐某飞、曲某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进豆油灌装工具,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的产品瓶盖、标识、油瓶等物品,相互配合从事“九三”品牌豆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徐某亮等五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万至七十一万不等罚金。
法官:正规渠道购买 对明显低于市场价产品提高警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犯罪,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还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五名被告人所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九三”品牌豆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破坏了市场经济中豆油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不仅打击了以身试法者,更震慑了潜在违法人员,对净化商品交易环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及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地、品牌、质量等基本信息,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栾德谦
散装豆油假冒“九三”豆油 非法销售140多万
记者从哈市南岗法院了解到,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亮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别购进豆油灌装工具、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包装箱、散装豆油、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的产品瓶盖、标识等,先后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西柞村、坝墙子村等地租赁民房,从事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徐某亮、王某等人制售的假冒“九三”品牌豆油产品已经销售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道里区、松北区、呼兰区、大庆市、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等多地的粮油店。经黑龙江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王某、徐某亮通过5个微信账户收取粮油店豆油交易金额款共计人民币1,405,744元。
南岗法院: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五至三年
哈市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亮、王某、柴某喜、徐某飞、曲某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进豆油灌装工具,假冒“九三”品牌豆油的产品瓶盖、标识、油瓶等物品,相互配合从事“九三”品牌豆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徐某亮等五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万至七十一万不等罚金。
法官:正规渠道购买 对明显低于市场价产品提高警惕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犯罪,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商业信誉,还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五名被告人所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九三”品牌豆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破坏了市场经济中豆油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本案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判决,不仅打击了以身试法者,更震慑了潜在违法人员,对净化商品交易环境、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及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品牌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仔细核对产品的生产地、品牌、质量等基本信息,同时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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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栾德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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