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转走储户存款银行应担责吗# 在餐馆里就餐滑倒,餐厅都有责任,何况银行职员利用银行平台转走储户现金这样的犯罪事实!银行无理由“见死不救”,银行是一个利用储户对金融存款利率的期待和对资金安全保管信任的场所和平台,如果银行职员的违法行为,银行却推诿扯皮,那么金融安全这个概念的对人民群众最基础保障就成了笑话了!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私自转走储户存款的的银行高管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这事儿令人不禁联想起历史上70年代曾发生过一个类似的案件:江苏省如东县马塘信用社一个普通的会计汤兰英,在职十年间,贪污储户存款4万余元。汤兰英当初可是被判了死刑并立即执行,而检举揭发的是她的七个情人中的一个。
汤兰英能够实施贪污,是因为在当时的银行机构调整中,她成为了马塘信用社唯一的职员,甚至可以把信用社的账本和存款都拿回家也没人管。
而此次工行南宁支行的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她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她银行高管的身份。
这两件相隔几十年,犯罪情节却如此相似的案件,啊不得不使人怀疑:咱们老百姓平素信任的银行,其监管系统是不是长期存在漏洞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是不是客户存款的安全性纯粹依赖于银行职员的个人素质而不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啊?
还有,70年代的汤兰英是要被判死刑的,而现在的梁建红被判了无期她本人还要上诉。法律对于经济犯罪是越来越宽容了,这样真的好吗,真的体现了进步和文明?
这事儿令人不禁联想起历史上70年代曾发生过一个类似的案件:江苏省如东县马塘信用社一个普通的会计汤兰英,在职十年间,贪污储户存款4万余元。汤兰英当初可是被判了死刑并立即执行,而检举揭发的是她的七个情人中的一个。
汤兰英能够实施贪污,是因为在当时的银行机构调整中,她成为了马塘信用社唯一的职员,甚至可以把信用社的账本和存款都拿回家也没人管。
而此次工行南宁支行的梁建红因对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资项目亏损等原因产生了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将储户存单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她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犯罪行为是利用她银行高管的身份。
这两件相隔几十年,犯罪情节却如此相似的案件,啊不得不使人怀疑:咱们老百姓平素信任的银行,其监管系统是不是长期存在漏洞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是不是客户存款的安全性纯粹依赖于银行职员的个人素质而不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啊?
还有,70年代的汤兰英是要被判死刑的,而现在的梁建红被判了无期她本人还要上诉。法律对于经济犯罪是越来越宽容了,这样真的好吗,真的体现了进步和文明?
#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这个简短的报道没有说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如果法院认定的是银行职员诈骗或者盗窃,则被害人就是客户。
如果法院定性为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则案件被害人就是银行。
但如果被害人是银行,则客户在银行存款,系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客户将资金交付给银行,就对银行产生了债权。银行的义务就是按照存款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支付本金及利息。钱在银行不翼而飞,违法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银行而非客户。
因此,银行还需履行自己支付客户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如果法院认定的是银行职员诈骗或者盗窃,则被害人就是客户。
如果法院定性为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则案件被害人就是银行。
但如果被害人是银行,则客户在银行存款,系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客户将资金交付给银行,就对银行产生了债权。银行的义务就是按照存款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支付本金及利息。钱在银行不翼而飞,违法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银行而非客户。
因此,银行还需履行自己支付客户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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