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征求意见!关于调整2022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
《关于调整2022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和调整宜兴市城区初中布局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刚性实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布点规划,有效化解城区大规模学校招生压力,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提升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市教育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2022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和调整宜兴市城区初中布局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4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话反馈:87960830(初中)、87970058(小学)、87981642、87073326(环科园);
2.电子邮箱反馈:yxjypjk@163.com,请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宜兴市教育局
2022年3月17日
关于调整2022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和调整宜兴市城区初中布局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刚性实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布点规划,有效化解城区大规模学校招生压力,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提升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决定对我市2022年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和城区初中布局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区小学和初中招生批次与条件
1.第一批次
(1)适用范围:城区所有小学和初中。
(2)招生办法:报名信息登记,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录取。
(3)登记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具有城区小学(初中)施教区(见附表,下同)正式户籍(关于户籍的说明见后,下同),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关于房产的说明见后,下同)相符,按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②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在城区,但户籍与房产不相符,到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③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无独立房产(以市民中心提供凭证为准,下同),但有共有房产(指父母与直系上一辈共有,原则上父母合计房产份额不低于总额的30%,下同)的,可以到共有房产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④使用直系祖辈(含外祖父母辈,下同)房产入学的,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确无房产;二是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或父母一方)在直系祖辈处落户;三是孩子随父母与直系祖辈实际居住在一起(需提供相关证明)。到直系祖辈的房产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⑤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按相关规定正常办理入学:(一)父母离异或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方均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境)、长期支援边疆建设者,适龄儿童、少年为施教区单立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落户;(三)在城区集体户籍的子女入学(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无房产证明),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在常住地施教区学校入学;(四)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凭拆迁安置的相关手续,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安置房所在地施教区的学校就读;(五)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凭市委组织部颁发的《陶都英才卡》,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局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注:适龄儿童、少年具有城区小学(初中)施教区正式户籍(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户主),并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租住在城区,确无房产的。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统筹安排。
2.第二批次
(1)适用范围: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城区小学和初中。
(2)招生办法: 在第一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学校再进行第二批次登记。材料审核通过后,如登记人数未达空余学位数的则全部录取;如登记人数超出空余学位数的,则采用实名摇号的方式录取。
(3)登记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独立房产并实际居住。
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一)父母在施教区取得居住证至少满2周年;(二)父母(含父母一方)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己取得在宜兴的工商营业执照;(三)父母按规定在本市持续缴纳基本社会保险一周年以上(自查验日往前追溯1年,中间无中断,补缴无效);(四)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
3.第三批次
(1)适用范围:第二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城区(含毗邻区域)小学和初中。
(2)招生办法:在第二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再进行第三批次登记。材料审核通过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3)登记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因学校第一批次招生结束学位已满,未能登记的符合第二批次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②参加第二批次摇号后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③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一)父母在城区施教区取得居住证半年以上;(二)父母(含父母一方)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己取得在宜兴的工商营业执照;(三)父母按规定在本市持续缴纳基本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自查验日往前追溯6个月,中间无中断,补缴无效);(四)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
二、调整城区小学和初中招生时间
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拟定于5月下旬开始,具体要求详见后续发布的《宜兴市2022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城区初中招生工作拟定于6月下旬开始,具体要求详见后续发布的《宜兴市2022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附:宜兴市城区小学施教区划分方案
1.实验小学:袁桥社区、下漳社区(阳羡东路以北)和枫隐社区(阳羡东路以北)。
2.学府路实验小学:城东社区,城东村、王婆村,钱墅人家、新源城市花园、景湖人家(庆源大道以南、唐芳路以西)。
3.东氿小学:长新社区、下漳社区(阳羡东路以南)和枫隐社区(阳羡东路以南)。
4.城中实验小学:民主社区、和平社区(除茶西新村)、城南社区(迎宾路以北)。
5.城南实验小学:文峰社区、碓坊社区、东山社区(华兴路以西),岳堤社区中的富丽花园、教工小区、夏圩小区,南郊花园、龙背山庄、谢桥新村。
6.第二实验小学:荆东、溪隐、沧浦、蠡河4个社区,东山社区(华兴路以东),溪隐府,东山、南园2个村。
7.荆溪小学:荆溪、土城、城南(迎宾路以南)、岳堤(除富丽花园、教工小区、夏圩小区)4个社区,和平社区中的茶西新村,茶东社区中的新茶东花园、茶东新村。
8.城北小学:大同、新华(仓桥河以西)、北虹、宜北4个社区,宜北村。
9.阳羡小学:阳羡、新华(仓桥河以东)、东虹、宝塔4个社区及宝塔村、东虹村,茶东社区中的常胜新村、杏花新村。
10.东域小学:宝东、唐公2个社区及碧云花园。
11.陶城小学:阳泉、曲坊2个社区。城北社区中氵九滨大道以东区域,巷头社区。
12.湖滨实验学校:徐坝、谈家干2个社区,城北社区中团 氵九花园、金三角小区。
13.环科园小学:绿园、南河、铜峰、南岳、谢桥、氵九南、梅园、新业8个社区。
14.城西小学:周边社区。
三、城区初中布局和学校施教区调整方案
(一)调整初中布局
1.宜兴市实验中学分成三所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学校,施教区重新调整,原实验中学北校区命名为宜兴市教育路实验中学(暂定),原实验中学南校区命名为宜兴市龙潭路实验中学(暂定),原铜峰中学校区命名为宜兴市龙池路实验中学(暂定)。此三校组建宜兴市实验中学教育集团。
2.宜兴外国语学校分成两所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学校,施教区重新调整,原外国语学校西校区命名为宜兴市荆溪路外国语学校(暂定),原外国语学校东校区命名为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暂定),两校组建宜兴市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
(二)学校学生和教师安排
1.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进行拆分。原宜兴市实验中学和宜兴外国语学校在校新初二、新初三学生按原模式进行办学,直至毕业,不进行拆分。2022年秋学期起,以上5所学校依照2022年划分并优化调整的施教区统一步调、各自独立招收初一新生。2022年秋学期,宜兴市龙潭路实验中学招收的初一新生在宜兴市教育路实验中学过渡就学一年,2023年秋学期,回到宜兴市龙潭路实验中学就学。2022年秋学期,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招收的初一新生在宜兴市荆溪路外国语学校过渡就学一年,2023年秋学期,回到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就学。2022年秋学期,宜兴市龙池路实验中学开始招收初一新生。
2.独立建制的宜兴市教育路实验中学、宜兴市龙池路实验中学、宜兴市荆溪路外国语学校,从2022年秋学期起,逐年招收初一新生,三年形成完整建制。
3.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各校办学规模将原学校教师进行均衡分配。新初一教师由教育集团新任初一教师均衡分成3份,电脑派位(公证处监督摇号)确定每一份隶属校区,即把实验中学教育集团新任初一教师分成3份,宜兴市龙潭路实验中学、宜兴市教育路实验中学、宜兴市龙池路实验中学各占1份;把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新任初一教师分成3份,宜兴市荆溪路外国语学校占1份,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占2份。2023年和2024年按同样方法实施,三年内完成教师的均衡调配工作。学校领导班子由教育局统筹均衡调配。
4.东氿中学建成投用后,对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进行第二次拆分,全面完成两所超大规模学校的拆分工作。
(三)调整初中学校施教区
1.宜兴市教育路实验中学:岳堤、民主、土城、荆溪、城南、碓坊、荆东、茶东、和平9个社区。
2.宜兴市龙潭路实验中学:文峰、溪隐、东山、沧浦、蠡河5个社区,谢桥社区中的南郊花园、龙背山庄、谢桥新村,东山村、南园村2个村。
3.宜兴市龙池路实验中学:绿园、氿南、谢桥、梅园、铜峰、南河、南岳、新业8个社区。
4.宜兴市荆溪路外国语学校:阳泉、宝塔、新华、阳羡、北虹、东虹、大同、宜北8个社区。
5.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曲坊、长新、下漳、宝东、唐公、袁桥、枫隐、城东 8个社区,城东村、花圩村、东梅村、东郊村,东郊一期、东郊二期,钱墅人家(仅限原户口在城区的经济适用房户)。
6.宜兴市树人中学:城北、巷头、徐坝、谈家干、广汇5个社区。轸村、徐坝村、边庄村、文庄村、东梅村、花圩村、杏里村拆迁至广汇社区的,徐坝村、轸村拆迁至徐坝、谈家干社区的。
说明: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相同。
2.房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1)有合法产权证的;(2)属住宅性质的;(3)实际居住的(具体指交房、装修并配备生活设施、有正常的水电燃气消费清单,接受入户调查属实)。
3.上述小学、初中招生政策的调整仅针对城区公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招生政策详见后续发布的《宜兴市2022年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4.2023年起,实行施教区房产学位年限制度。同一住房地址自登记入学之年起,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只提供本户家庭一个入学学位(多胎子女除外)。即每套住房只能有一个家庭的子女在所属施教区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家庭的子女在小学或初中未毕业前,即使将房屋产权变更,该房产也不能作为新的房屋产权人子女在施教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
本意见解释权在宜兴市教育局。
#2022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 l#宜兴教育局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调整2022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和调整宜兴市城区初中布局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刚性实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布点规划,有效化解城区大规模学校招生压力,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提升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市教育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2022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和调整宜兴市城区初中布局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4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话反馈:87960830(初中)、87970058(小学)、87981642、87073326(环科园);
2.电子邮箱反馈:yxjypjk@163.com,请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宜兴市教育局
2022年3月17日
关于调整2022年宜兴市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和调整宜兴市城区初中布局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刚性实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布点规划,有效化解城区大规模学校招生压力,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提升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决定对我市2022年城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和城区初中布局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区小学和初中招生批次与条件
1.第一批次
(1)适用范围:城区所有小学和初中。
(2)招生办法:报名信息登记,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录取。
(3)登记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具有城区小学(初中)施教区(见附表,下同)正式户籍(关于户籍的说明见后,下同),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关于房产的说明见后,下同)相符,按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②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在城区,但户籍与房产不相符,到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③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无独立房产(以市民中心提供凭证为准,下同),但有共有房产(指父母与直系上一辈共有,原则上父母合计房产份额不低于总额的30%,下同)的,可以到共有房产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④使用直系祖辈(含外祖父母辈,下同)房产入学的,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确无房产;二是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或父母一方)在直系祖辈处落户;三是孩子随父母与直系祖辈实际居住在一起(需提供相关证明)。到直系祖辈的房产所在地所属施教区对应学校入学。
⑤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按相关规定正常办理入学:(一)父母离异或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双方均为非施教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长期因公出国(境)、长期支援边疆建设者,适龄儿童、少年为施教区单立户籍,或投靠亲属在施教区落户;(三)在城区集体户籍的子女入学(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无房产证明),根据其实际居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在常住地施教区学校入学;(四)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凭拆迁安置的相关手续,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安置房所在地施教区的学校就读;(五)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凭市委组织部颁发的《陶都英才卡》,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局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注:适龄儿童、少年具有城区小学(初中)施教区正式户籍(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户主),并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租住在城区,确无房产的。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统筹安排。
2.第二批次
(1)适用范围:第一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城区小学和初中。
(2)招生办法: 在第一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学校再进行第二批次登记。材料审核通过后,如登记人数未达空余学位数的则全部录取;如登记人数超出空余学位数的,则采用实名摇号的方式录取。
(3)登记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有独立房产并实际居住。
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一)父母在施教区取得居住证至少满2周年;(二)父母(含父母一方)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己取得在宜兴的工商营业执照;(三)父母按规定在本市持续缴纳基本社会保险一周年以上(自查验日往前追溯1年,中间无中断,补缴无效);(四)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
3.第三批次
(1)适用范围:第二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城区(含毗邻区域)小学和初中。
(2)招生办法:在第二批次招生结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再进行第三批次登记。材料审核通过的,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3)登记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①因学校第一批次招生结束学位已满,未能登记的符合第二批次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②参加第二批次摇号后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
③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一)父母在城区施教区取得居住证半年以上;(二)父母(含父母一方)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己取得在宜兴的工商营业执照;(三)父母按规定在本市持续缴纳基本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自查验日往前追溯6个月,中间无中断,补缴无效);(四)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
二、调整城区小学和初中招生时间
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拟定于5月下旬开始,具体要求详见后续发布的《宜兴市2022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城区初中招生工作拟定于6月下旬开始,具体要求详见后续发布的《宜兴市2022年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附:宜兴市城区小学施教区划分方案
1.实验小学:袁桥社区、下漳社区(阳羡东路以北)和枫隐社区(阳羡东路以北)。
2.学府路实验小学:城东社区,城东村、王婆村,钱墅人家、新源城市花园、景湖人家(庆源大道以南、唐芳路以西)。
3.东氿小学:长新社区、下漳社区(阳羡东路以南)和枫隐社区(阳羡东路以南)。
4.城中实验小学:民主社区、和平社区(除茶西新村)、城南社区(迎宾路以北)。
5.城南实验小学:文峰社区、碓坊社区、东山社区(华兴路以西),岳堤社区中的富丽花园、教工小区、夏圩小区,南郊花园、龙背山庄、谢桥新村。
6.第二实验小学:荆东、溪隐、沧浦、蠡河4个社区,东山社区(华兴路以东),溪隐府,东山、南园2个村。
7.荆溪小学:荆溪、土城、城南(迎宾路以南)、岳堤(除富丽花园、教工小区、夏圩小区)4个社区,和平社区中的茶西新村,茶东社区中的新茶东花园、茶东新村。
8.城北小学:大同、新华(仓桥河以西)、北虹、宜北4个社区,宜北村。
9.阳羡小学:阳羡、新华(仓桥河以东)、东虹、宝塔4个社区及宝塔村、东虹村,茶东社区中的常胜新村、杏花新村。
10.东域小学:宝东、唐公2个社区及碧云花园。
11.陶城小学:阳泉、曲坊2个社区。城北社区中氵九滨大道以东区域,巷头社区。
12.湖滨实验学校:徐坝、谈家干2个社区,城北社区中团 氵九花园、金三角小区。
13.环科园小学:绿园、南河、铜峰、南岳、谢桥、氵九南、梅园、新业8个社区。
14.城西小学:周边社区。
三、城区初中布局和学校施教区调整方案
(一)调整初中布局
1.宜兴市实验中学分成三所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学校,施教区重新调整,原实验中学北校区命名为宜兴市教育路实验中学(暂定),原实验中学南校区命名为宜兴市龙潭路实验中学(暂定),原铜峰中学校区命名为宜兴市龙池路实验中学(暂定)。此三校组建宜兴市实验中学教育集团。
2.宜兴外国语学校分成两所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学校,施教区重新调整,原外国语学校西校区命名为宜兴市荆溪路外国语学校(暂定),原外国语学校东校区命名为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暂定),两校组建宜兴市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
(二)学校学生和教师安排
1.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进行拆分。原宜兴市实验中学和宜兴外国语学校在校新初二、新初三学生按原模式进行办学,直至毕业,不进行拆分。2022年秋学期起,以上5所学校依照2022年划分并优化调整的施教区统一步调、各自独立招收初一新生。2022年秋学期,宜兴市龙潭路实验中学招收的初一新生在宜兴市教育路实验中学过渡就学一年,2023年秋学期,回到宜兴市龙潭路实验中学就学。2022年秋学期,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招收的初一新生在宜兴市荆溪路外国语学校过渡就学一年,2023年秋学期,回到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就学。2022年秋学期,宜兴市龙池路实验中学开始招收初一新生。
2.独立建制的宜兴市教育路实验中学、宜兴市龙池路实验中学、宜兴市荆溪路外国语学校,从2022年秋学期起,逐年招收初一新生,三年形成完整建制。
3.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各校办学规模将原学校教师进行均衡分配。新初一教师由教育集团新任初一教师均衡分成3份,电脑派位(公证处监督摇号)确定每一份隶属校区,即把实验中学教育集团新任初一教师分成3份,宜兴市龙潭路实验中学、宜兴市教育路实验中学、宜兴市龙池路实验中学各占1份;把外国语学校教育集团新任初一教师分成3份,宜兴市荆溪路外国语学校占1份,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占2份。2023年和2024年按同样方法实施,三年内完成教师的均衡调配工作。学校领导班子由教育局统筹均衡调配。
4.东氿中学建成投用后,对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进行第二次拆分,全面完成两所超大规模学校的拆分工作。
(三)调整初中学校施教区
1.宜兴市教育路实验中学:岳堤、民主、土城、荆溪、城南、碓坊、荆东、茶东、和平9个社区。
2.宜兴市龙潭路实验中学:文峰、溪隐、东山、沧浦、蠡河5个社区,谢桥社区中的南郊花园、龙背山庄、谢桥新村,东山村、南园村2个村。
3.宜兴市龙池路实验中学:绿园、氿南、谢桥、梅园、铜峰、南河、南岳、新业8个社区。
4.宜兴市荆溪路外国语学校:阳泉、宝塔、新华、阳羡、北虹、东虹、大同、宜北8个社区。
5.宜兴市阳泉路外国语学校:曲坊、长新、下漳、宝东、唐公、袁桥、枫隐、城东 8个社区,城东村、花圩村、东梅村、东郊村,东郊一期、东郊二期,钱墅人家(仅限原户口在城区的经济适用房户)。
6.宜兴市树人中学:城北、巷头、徐坝、谈家干、广汇5个社区。轸村、徐坝村、边庄村、文庄村、东梅村、花圩村、杏里村拆迁至广汇社区的,徐坝村、轸村拆迁至徐坝、谈家干社区的。
说明: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父母(含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相同。
2.房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1)有合法产权证的;(2)属住宅性质的;(3)实际居住的(具体指交房、装修并配备生活设施、有正常的水电燃气消费清单,接受入户调查属实)。
3.上述小学、初中招生政策的调整仅针对城区公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招生政策详见后续发布的《宜兴市2022年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4.2023年起,实行施教区房产学位年限制度。同一住房地址自登记入学之年起,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只提供本户家庭一个入学学位(多胎子女除外)。即每套住房只能有一个家庭的子女在所属施教区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家庭的子女在小学或初中未毕业前,即使将房屋产权变更,该房产也不能作为新的房屋产权人子女在施教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
本意见解释权在宜兴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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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一)申报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九、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应在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包括:
(一)申报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八、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九、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十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自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本通知第八、九、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十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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