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照片拍摄于1984年,广东省广州市某国营企业的干部和广州三元里本地姑娘自由恋爱,最后走进婚姻殿堂拍摄的结婚证照片。那时候,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而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人们的思想也开放起来,对这种非主流的婚姻关系也能批判性的接受。无论是年龄、长相匹不匹配其实没有关系,重要的是当事人觉得幸福就好 。》https://t.cn/A66Jf3ns
#志愿者转发# #宝贝回家# 寻找1981年出生2001年失踪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 何水59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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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宝贝回家论坛)哥哥1999年秋天就去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某餐馆打工,专门负责送餐,打杂,2001年10月24日哥哥写了一封信回来,大致意思是老板欠了哥哥部分工钱,对自己不够自信,不够健康,总之很低落的,叫家人不要找哥哥,而且哥哥说当时出门就没有打算再回家,从此杳无音信。家人一直都在努力寻找,期待哥哥早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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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宝贝回家论坛)哥哥1999年秋天就去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某餐馆打工,专门负责送餐,打杂,2001年10月24日哥哥写了一封信回来,大致意思是老板欠了哥哥部分工钱,对自己不够自信,不够健康,总之很低落的,叫家人不要找哥哥,而且哥哥说当时出门就没有打算再回家,从此杳无音信。家人一直都在努力寻找,期待哥哥早日回家。
广东广州,女子发现男友隐瞒婚姻状况、且实际年龄比自己大许多后,遂要求告上法庭,要求男友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来源:广东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35岁女子王某,因一直专注工作,忙于事业,耽误了自己的感情生活。后来在父母的催促下,她决定试着在网上,寻找一个适合自己的对象。
王某在网上认识一个资料显示是39岁的男子赖某后,觉得这个人还不错,就与对方互留了联系方式。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王某觉得赖某这个人还挺实诚的,主动告诉自己是离异状态,且有一个孩子在国外读书。
虽然王某觉得自己未婚,与赖某二婚且有小孩的人,在一起,自己会有点下嫁的感觉。但为了爱情,王某还是愿意将自己托付给赖某。
二人恋爱一年多后,王某逐渐发现赖某,好像有什么事情,故意瞒着自己。都说女人第六感挺准的,王某也不例外。
王某调查后发现,赖某虚报自己的实际年龄,真实年龄比自己整整大了21岁,面对王某的质问,赖某自知理亏,遂主动提出愿意赔50万给王某,弥补自己的过错。
看到赖某声俱泪下、非常真诚地道歉,且又愿意补偿自己后,王某心软了,遂原谅了赖某之前的隐瞒。
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赖某所谓的补偿,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自打说完那天起,从来都没有再提起过这件事。
接着王某还发现一件,已经触碰到她底线的事,原来赖某根本没有离婚。王某随即与赖某发生了激烈争吵,过程中,王某提出要将补偿金额由50万提到200万。赖某听后沉默,选择逃避,也不同意,也不拒绝。
王某一气之下,请来律师将赖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赖某赔偿自己200万元。
王某的主张是:
首先,赖某隐瞒真实年龄、欺骗感情,亲口承诺补偿50元;
其实,在自己提出将补偿金额提升至200万时,赖某没有拒绝,应视为默认。因此赖某有义务履行承诺。
最后,自己为这场官司已经支付了五万元律师费,这也是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之一。整件事情都是因赖某而起,他是过错方,理应承担责任。
但赖某辩解称,自己从来没有说过是39岁,王某是在网上查个人资料时看到的,她也没有向自己核实过,因此自己没有欺骗,即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赖某同时还认为,根据民法诉讼,谁主张谁主举证的原则,王其在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张口就要200万,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退一步,正如王某所说,我是已婚人士,即二人之关系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无效的。
也就是说,赖某认为,即便自己真的承诺会补偿王某,也应视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不能举证其主张,故驳回了其请求。
收到判决后,王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赖某实际上对王某的身心方面造成了伤害,因此酌情判定赖某赔偿王某6万元精神损失费。
(来源:广东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35岁女子王某,因一直专注工作,忙于事业,耽误了自己的感情生活。后来在父母的催促下,她决定试着在网上,寻找一个适合自己的对象。
王某在网上认识一个资料显示是39岁的男子赖某后,觉得这个人还不错,就与对方互留了联系方式。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王某觉得赖某这个人还挺实诚的,主动告诉自己是离异状态,且有一个孩子在国外读书。
虽然王某觉得自己未婚,与赖某二婚且有小孩的人,在一起,自己会有点下嫁的感觉。但为了爱情,王某还是愿意将自己托付给赖某。
二人恋爱一年多后,王某逐渐发现赖某,好像有什么事情,故意瞒着自己。都说女人第六感挺准的,王某也不例外。
王某调查后发现,赖某虚报自己的实际年龄,真实年龄比自己整整大了21岁,面对王某的质问,赖某自知理亏,遂主动提出愿意赔50万给王某,弥补自己的过错。
看到赖某声俱泪下、非常真诚地道歉,且又愿意补偿自己后,王某心软了,遂原谅了赖某之前的隐瞒。
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赖某所谓的补偿,只是一张空头支票,自打说完那天起,从来都没有再提起过这件事。
接着王某还发现一件,已经触碰到她底线的事,原来赖某根本没有离婚。王某随即与赖某发生了激烈争吵,过程中,王某提出要将补偿金额由50万提到200万。赖某听后沉默,选择逃避,也不同意,也不拒绝。
王某一气之下,请来律师将赖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赖某赔偿自己200万元。
王某的主张是:
首先,赖某隐瞒真实年龄、欺骗感情,亲口承诺补偿50元;
其实,在自己提出将补偿金额提升至200万时,赖某没有拒绝,应视为默认。因此赖某有义务履行承诺。
最后,自己为这场官司已经支付了五万元律师费,这也是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之一。整件事情都是因赖某而起,他是过错方,理应承担责任。
但赖某辩解称,自己从来没有说过是39岁,王某是在网上查个人资料时看到的,她也没有向自己核实过,因此自己没有欺骗,即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而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赖某同时还认为,根据民法诉讼,谁主张谁主举证的原则,王其在不能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张口就要200万,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退一步,正如王某所说,我是已婚人士,即二人之关系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无效的。
也就是说,赖某认为,即便自己真的承诺会补偿王某,也应视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因不能举证其主张,故驳回了其请求。
收到判决后,王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赖某实际上对王某的身心方面造成了伤害,因此酌情判定赖某赔偿王某6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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