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人世间# 唯一的遗憾是楠楠
楠楠和玥玥这对CP,糖磕死我了
明明一切都要好起来了,楠楠努力读书出国留学为了早点回来有了出息把爸妈接到远离光字片的地方,这样就没有人认识他们了,他和玥玥所有的障碍就都不是障碍了,玥玥还跟他约定好“生同枕 死共眠”[泪]
明明是在往机场去的路上了,马上就能回家见到家人们见到玥玥了,为什么是这种让人无语的死法[怒]
给编剧寄刀片 干嘛要把楠楠写死[怒骂]
终究是意难平
玥玥至今单身一人各地奔波创业,带着永远活在她心里的楠楠哥哥,开玩笑地说自己"天生适合寄居"[失望]
想起剧中,楠楠那抹嘴角上扬的微笑[悲伤]
楠楠和玥玥这对CP,糖磕死我了
明明一切都要好起来了,楠楠努力读书出国留学为了早点回来有了出息把爸妈接到远离光字片的地方,这样就没有人认识他们了,他和玥玥所有的障碍就都不是障碍了,玥玥还跟他约定好“生同枕 死共眠”[泪]
明明是在往机场去的路上了,马上就能回家见到家人们见到玥玥了,为什么是这种让人无语的死法[怒]
给编剧寄刀片 干嘛要把楠楠写死[怒骂]
终究是意难平
玥玥至今单身一人各地奔波创业,带着永远活在她心里的楠楠哥哥,开玩笑地说自己"天生适合寄居"[失望]
想起剧中,楠楠那抹嘴角上扬的微笑[悲伤]
浙江嘉兴,50来岁的男子许某,把上海的小房子卖了,到嘉兴去买了套别墅,准备享受生活。谁曾想到,几百万买的别墅竟然成了烂尾楼,许某还了5年多的月供后,咬了咬牙,直接来了个断供,结果不出预料,银行把许某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浙江嘉兴中院)
许某买别墅一共贷款了392万元,年利率7.5%,十年期,每个月还4万多的月供。
银行一纸诉状,将许某告到法院,主张许某违约,要求许某按照合同约定,在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也就是说,银行要求许某按照11.25%偿还剩下的贷款。
许某收到银行的起状诉副本后,咨询了很多律师,大部分都认为这官司打不赢,也有少部分律师说可以试试。
随后许某与银行开启长达两年的诉讼之路。
法庭上,许某提起了反诉,要求法院解除贷款合同,今后都不想还贷款了。
然而,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许某的诉讼请求,判许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贷款和支付银行3.3万元律师费。
房子没了,还要还几百万的利息?许某接受不,决心把官司打到底,于是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判银行败诉。
本案核心争议点是,房子烂尾了,许某和开发商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许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后,按照法律规定,许某可以请求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
《民法典》第566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贷款合同解除后,自然不用归还贷款。
现在的问题是,许某买的别墅烂尾了,他可以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吗?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合同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许某买别墅是为了居住,现在别墅烂尾,他居住的目的定然无法实现。开发商违约,致使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银行在起草贷款合同的时候,已经预料到这种情况的发生,银行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在贷款合同里做了特别约定。
贷款合同第38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银行为了防止购房人以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为由提起诉讼,还特别对这条加粗、加黑,履行了提示义务。(加重对方责任和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这样看来,许某即便解除了贷款合同,仍然应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月供。
然而,合同中的这一条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买卖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跟着解除,约定条款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抵触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贷款合同第38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抵触的内容,不对许某产生拘束力,也就是说,这一条无效。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用还贷,也不用支付银行委托律师花费的3.3万元。
这案件还有个小尾巴,开发商破产了,正在按照破产程序处置财产。买卖合同解除后,开发商的确应该退还许某支付的首付款,但是按照破产法规定,许某只能去申请破产债权。
实践中,企业破产后,债权清偿比例大概在10%几,也就是说,许某只能拿回10%几的首付款。
本案中,许某贷款期限是10年,已经还了5年的贷款,现在合同解除后,烂尾的房子已经不属于许某了,如果有其他开发商接手,重新把楼盘修起来,也没有许某的份。
大家觉得,这场官司,许某是赢了,还是输了呢?
(案例来源:浙江嘉兴中院)
许某买别墅一共贷款了392万元,年利率7.5%,十年期,每个月还4万多的月供。
银行一纸诉状,将许某告到法院,主张许某违约,要求许某按照合同约定,在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也就是说,银行要求许某按照11.25%偿还剩下的贷款。
许某收到银行的起状诉副本后,咨询了很多律师,大部分都认为这官司打不赢,也有少部分律师说可以试试。
随后许某与银行开启长达两年的诉讼之路。
法庭上,许某提起了反诉,要求法院解除贷款合同,今后都不想还贷款了。
然而,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许某的诉讼请求,判许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贷款和支付银行3.3万元律师费。
房子没了,还要还几百万的利息?许某接受不,决心把官司打到底,于是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判银行败诉。
本案核心争议点是,房子烂尾了,许某和开发商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0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许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解除后,按照法律规定,许某可以请求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
《民法典》第566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贷款合同解除后,自然不用归还贷款。
现在的问题是,许某买的别墅烂尾了,他可以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吗?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合同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许某买别墅是为了居住,现在别墅烂尾,他居住的目的定然无法实现。开发商违约,致使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银行在起草贷款合同的时候,已经预料到这种情况的发生,银行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在贷款合同里做了特别约定。
贷款合同第38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银行为了防止购房人以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为由提起诉讼,还特别对这条加粗、加黑,履行了提示义务。(加重对方责任和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这样看来,许某即便解除了贷款合同,仍然应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月供。
然而,合同中的这一条存在一个重大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买卖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跟着解除,约定条款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抵触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贷款合同第38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抵触的内容,不对许某产生拘束力,也就是说,这一条无效。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用还贷,也不用支付银行委托律师花费的3.3万元。
这案件还有个小尾巴,开发商破产了,正在按照破产程序处置财产。买卖合同解除后,开发商的确应该退还许某支付的首付款,但是按照破产法规定,许某只能去申请破产债权。
实践中,企业破产后,债权清偿比例大概在10%几,也就是说,许某只能拿回10%几的首付款。
本案中,许某贷款期限是10年,已经还了5年的贷款,现在合同解除后,烂尾的房子已经不属于许某了,如果有其他开发商接手,重新把楼盘修起来,也没有许某的份。
大家觉得,这场官司,许某是赢了,还是输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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