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食品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例受到关注。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
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在动物园人身受损害获赔偿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被投诉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
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在动物园人身受损害获赔偿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被投诉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意外的体验与思考
当我们在生活中几乎已感觉不到疫情的存在,加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中国成功举办,我们都为祖国感到骄傲和自豪的时候,突然间传来了国内一些地区和城市发生新一轮疫情的消息。
而我所在的城市青岛,居然成了国内疫情传播的重点城市之一。原本平静的生活,一下子被打破了。
就在前些天我已打算带女儿去做一次汗蒸,让身体和心情好好放松一下。可就在得知疫情消息的第一天,我便下意识地把这个计划取消了。很快又接到孩子学校的通知,把去学校上课改成在家上网课了。于是,为了防止万一被感染,我们的神经也紧绷了起来,自觉的在家实行了相当于自我隔离的生活状态。
昨天,社区要求我们去接受核酸检测,这已经是第三次检测了。我和孩子按时到达检测现场,望眼一看已经有许多人在排队等候了,我们也自觉的加入了排队的行列。由于人特别多,十几分钟过去了,前面还有好些人在排队等候。
这时孩子和我说:“妈妈你在这儿排队,我骑自行车去转一圈好吗?”我想孩子已经站了好久了,就让她去活动一下吧,于是便同意了,叮嘱她不要跑远,早点回来。她高兴的骑着自行车转圈去了。可当排队快要排到我的时候,孩子还没有回来。我赶紧去找她,还好,不到半分钟就把她找回来了。
我拉着孩子的手,赶紧站在了我们原来站的位置上。可这时候突然出情况了。站在我后面的女士说:“你插队啦!”她竟然不承认我排过队。我理解可能因为马上就要轮到她做检测了。我耐心地对她讲,凡事要以事实为依据,可以问问大家嘛。结果打脸了,竟然没有一个人给我解释或作证!
我严肃地对她说,我是不在你的前面,但是我前面那个女士她本来排在我后面的,是她插队到前面去了,我能如何呢?,我大声问了那个插队女士两次,我说你是在我前面吗?她说是在我前面。这时我没有理会她,保持沉默。后面的这位女士可不高兴了,她觉得下一个就到她了,说是孩子一人在家,在上网课,她着急回去。
我特别能理解她的心情,我远远望了一下,身后还有三十多人在排队,所有人都在关注我们,因为我感受到了这位女士的情绪有些失控,便简单的向她描述了一下我离开的原因,她说你去找前面的那个女人去跟她说,因为我前面不是你,我选择忍辱不辩,寡言不争。一直站在原地不动,下一个就是我们了。
这时她马上对工作人员大声喊起来:“有人插队啦,还不来管管!”工作人员走过来,一边说如果是插队就要从后面重新排队,一边他又礼貌的问了一下具体情况。我简单的说了一下原因,诚恳地告诉工作人员我不会带着孩子欺骗任何人的,确实没有插队。这时工作人员看到了我真诚的态度,对后面的女士劝说了一番。就这样总算是安全顺利的做完了核酸。
虽然事情过去了,可我心里憋着一股气。我扭过头对着女儿大声训斥了她,把情绪放在了可怜的女儿身上。
而女儿用藐视的眼神看着我说:“妈妈,你为什么那么软弱?我看到的都是别人欺负你,你再欺负我。你最后也总是以自己受伤失败软弱而结束。”
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但包括女儿对我说的话在内,却引发了我的许多思考。
当2019年新冠疫情开始在全球逐步爆发的时候,人们都没有料到这疫情竟然会持续这么久,而且病毒还在不断的变异中。
无数人在病毒的入侵中倒下,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不仅如此,它还打乱了整个人类的生活。从政治到经济到人的精神世界都带来了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然而人类毕竟是最智慧、最顽强也是最复杂的物种。在病毒这个人类共同的敌人面前,人们依靠现代科学的发展,研发了多种对付病毒的新疫苗和新药物。
在社会组织上,创造了“动态清零”等各种各样的方法,最大化的减轻病毒对人的伤害。在经济上想方设法保持经济的正常运转,不断保持并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等等。这所有的一切,包括整个人类的发展史都表明,虽然人类在战胜一场病毒时,总要付出一些代价,但人类终将战胜病毒!
当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所处的现实,特别是疫情给人的精神带来的有形与无形的压力。由于疫情开始时,谁也没有想到,这奇怪的疫情竟然会没完没了的拖了这么久,而且还有一种似乎看不到头的茫然无措的感觉。
一些中小微的民营企业,关门的关门,倒闭的倒闭。去商业街走走,原先热热闹闹的店铺,大都关着门,门上还贴着“此店转让”的告示却不见有人来接盘。一些店主望眼欲穿的盼着,情况快点好转吧,可盼了几年了,还看不到希望。月月“颗粒无收”,压的他们喘不过气来。
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被打破了,一些朋友之间、闺蜜之间几乎断了来往,只好拿着手机网聊。眼睛看花了,头也看晕了,可不这样又能怎样呢?过去有假期时,或孩子放寒暑假时,还能一起出去旅游旅游。可现在,一家人呆在家里,有一个人稍有不当,另一个便立刻火冒三丈!压抑、烦恼、甚至窒息,人的情绪几乎在崩溃的边缘行走着……
然而,智慧告诉我们,尽管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甚至支配人的行为,但人同样可以影响并改造环境。只要仔细想想,我们现在所遇到的困难,比起用抛头颅、洒热血换来了新中国的无数革命先烈们,我们今天的困难又算的了什么呢?通过冷静的思考,我感到要努力从5个方面把控好自己:
1、把能做的工作和事情尽量做好,甚至做的更好;
2、多读些好书,让知识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
3、坚持锻炼身体,保持身体的良好状态,提高自身免疫力;
4、用正能量保持情绪的平稳,不做头脑发热的事情;
5、对未来充满希望,用不断的追求丰富自己的人生!
俄国伟大的无产阶级作家高尔基说过:“ 快乐,是人生中最伟大的事!” 19世纪法国大画家布雷顿说:“世界上没有比快乐更能使人美丽的化妆品。” 而能让梵高步行几十英里看往的法国画家唯有布雷顿。
事实证明,智慧产生快乐。超级智慧,产生超级快乐。让我们用智慧在克服和战胜各种困难中,去寻找和创造我们生活中的快乐吧,快乐万岁!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在等待着我们!
(今天早晨有人向我推荐了这段文字)
当我们在生活中几乎已感觉不到疫情的存在,加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中国成功举办,我们都为祖国感到骄傲和自豪的时候,突然间传来了国内一些地区和城市发生新一轮疫情的消息。
而我所在的城市青岛,居然成了国内疫情传播的重点城市之一。原本平静的生活,一下子被打破了。
就在前些天我已打算带女儿去做一次汗蒸,让身体和心情好好放松一下。可就在得知疫情消息的第一天,我便下意识地把这个计划取消了。很快又接到孩子学校的通知,把去学校上课改成在家上网课了。于是,为了防止万一被感染,我们的神经也紧绷了起来,自觉的在家实行了相当于自我隔离的生活状态。
昨天,社区要求我们去接受核酸检测,这已经是第三次检测了。我和孩子按时到达检测现场,望眼一看已经有许多人在排队等候了,我们也自觉的加入了排队的行列。由于人特别多,十几分钟过去了,前面还有好些人在排队等候。
这时孩子和我说:“妈妈你在这儿排队,我骑自行车去转一圈好吗?”我想孩子已经站了好久了,就让她去活动一下吧,于是便同意了,叮嘱她不要跑远,早点回来。她高兴的骑着自行车转圈去了。可当排队快要排到我的时候,孩子还没有回来。我赶紧去找她,还好,不到半分钟就把她找回来了。
我拉着孩子的手,赶紧站在了我们原来站的位置上。可这时候突然出情况了。站在我后面的女士说:“你插队啦!”她竟然不承认我排过队。我理解可能因为马上就要轮到她做检测了。我耐心地对她讲,凡事要以事实为依据,可以问问大家嘛。结果打脸了,竟然没有一个人给我解释或作证!
我严肃地对她说,我是不在你的前面,但是我前面那个女士她本来排在我后面的,是她插队到前面去了,我能如何呢?,我大声问了那个插队女士两次,我说你是在我前面吗?她说是在我前面。这时我没有理会她,保持沉默。后面的这位女士可不高兴了,她觉得下一个就到她了,说是孩子一人在家,在上网课,她着急回去。
我特别能理解她的心情,我远远望了一下,身后还有三十多人在排队,所有人都在关注我们,因为我感受到了这位女士的情绪有些失控,便简单的向她描述了一下我离开的原因,她说你去找前面的那个女人去跟她说,因为我前面不是你,我选择忍辱不辩,寡言不争。一直站在原地不动,下一个就是我们了。
这时她马上对工作人员大声喊起来:“有人插队啦,还不来管管!”工作人员走过来,一边说如果是插队就要从后面重新排队,一边他又礼貌的问了一下具体情况。我简单的说了一下原因,诚恳地告诉工作人员我不会带着孩子欺骗任何人的,确实没有插队。这时工作人员看到了我真诚的态度,对后面的女士劝说了一番。就这样总算是安全顺利的做完了核酸。
虽然事情过去了,可我心里憋着一股气。我扭过头对着女儿大声训斥了她,把情绪放在了可怜的女儿身上。
而女儿用藐视的眼神看着我说:“妈妈,你为什么那么软弱?我看到的都是别人欺负你,你再欺负我。你最后也总是以自己受伤失败软弱而结束。”
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但包括女儿对我说的话在内,却引发了我的许多思考。
当2019年新冠疫情开始在全球逐步爆发的时候,人们都没有料到这疫情竟然会持续这么久,而且病毒还在不断的变异中。
无数人在病毒的入侵中倒下,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不仅如此,它还打乱了整个人类的生活。从政治到经济到人的精神世界都带来了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然而人类毕竟是最智慧、最顽强也是最复杂的物种。在病毒这个人类共同的敌人面前,人们依靠现代科学的发展,研发了多种对付病毒的新疫苗和新药物。
在社会组织上,创造了“动态清零”等各种各样的方法,最大化的减轻病毒对人的伤害。在经济上想方设法保持经济的正常运转,不断保持并努力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等等。这所有的一切,包括整个人类的发展史都表明,虽然人类在战胜一场病毒时,总要付出一些代价,但人类终将战胜病毒!
当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所处的现实,特别是疫情给人的精神带来的有形与无形的压力。由于疫情开始时,谁也没有想到,这奇怪的疫情竟然会没完没了的拖了这么久,而且还有一种似乎看不到头的茫然无措的感觉。
一些中小微的民营企业,关门的关门,倒闭的倒闭。去商业街走走,原先热热闹闹的店铺,大都关着门,门上还贴着“此店转让”的告示却不见有人来接盘。一些店主望眼欲穿的盼着,情况快点好转吧,可盼了几年了,还看不到希望。月月“颗粒无收”,压的他们喘不过气来。
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被打破了,一些朋友之间、闺蜜之间几乎断了来往,只好拿着手机网聊。眼睛看花了,头也看晕了,可不这样又能怎样呢?过去有假期时,或孩子放寒暑假时,还能一起出去旅游旅游。可现在,一家人呆在家里,有一个人稍有不当,另一个便立刻火冒三丈!压抑、烦恼、甚至窒息,人的情绪几乎在崩溃的边缘行走着……
然而,智慧告诉我们,尽管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甚至支配人的行为,但人同样可以影响并改造环境。只要仔细想想,我们现在所遇到的困难,比起用抛头颅、洒热血换来了新中国的无数革命先烈们,我们今天的困难又算的了什么呢?通过冷静的思考,我感到要努力从5个方面把控好自己:
1、把能做的工作和事情尽量做好,甚至做的更好;
2、多读些好书,让知识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
3、坚持锻炼身体,保持身体的良好状态,提高自身免疫力;
4、用正能量保持情绪的平稳,不做头脑发热的事情;
5、对未来充满希望,用不断的追求丰富自己的人生!
俄国伟大的无产阶级作家高尔基说过:“ 快乐,是人生中最伟大的事!” 19世纪法国大画家布雷顿说:“世界上没有比快乐更能使人美丽的化妆品。” 而能让梵高步行几十英里看往的法国画家唯有布雷顿。
事实证明,智慧产生快乐。超级智慧,产生超级快乐。让我们用智慧在克服和战胜各种困难中,去寻找和创造我们生活中的快乐吧,快乐万岁!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在等待着我们!
(今天早晨有人向我推荐了这段文字)
【#陕西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食品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例受到关注。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被罚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被处罚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被罚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安宏府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被罚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动物园游玩被孔雀啄伤
动物园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调解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经调解消费者挽回损失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
业主投诉后挽回经济损失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南江远)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被罚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被处罚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被罚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安宏府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被罚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动物园游玩被孔雀啄伤
动物园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调解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经调解消费者挽回损失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
业主投诉后挽回经济损失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南江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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