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爱心团队赴山西救灾# 【郑州爱心团队赴山西救灾:为千名贫困儿童发放棉服,探索联合救援新模式】“我们现在正在开展慰问100名山西临汾老兵的活动”,11月8日晚接通电话时,郑州李洁爱心团队的志愿者李洁,和同伴们仍在山西临汾隰县忙碌着。从10月9日驰援山西到现在,他们几乎走遍了山西因暴雨而受灾的村镇。
探索联合行动救灾模式
实地走访村镇、了解受灾地点居民不断变化的需求、列出详细而准确的清单、和捐赠方及相关部门协调对接物资流转、进山慰问贫困户和老兵……
自10月9日以来,郑州李洁爱心团队联合河南浚县斑马救援队、河南众之爱应急救援队组建了驰援山西水灾联合行动项目组,一个月时间里,马不停蹄的在山西各个受灾村镇忙碌着。
自7·20河南水灾之后,几个月密集的救灾活动中,李洁产生了一些困惑。“一个地方发生灾害之后,全国各地的救援者、物资可能都会涌向当地,但是因为没有形成一个信息互通平台,可能会造成资源和人工的浪费,甚至加重当地政府部门和灾区承接力的负荷,以及交通等的压力,能不能先形成一个信息互通的平台使得救援信息透明呢?”
基于此,与以往的单打独斗不同,此次驰援山西,郑州李洁爱心团队联合了河南几个救援团队,共同成立了联合行动项目组。在山西救灾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村民,与当地志愿团队交流,对接政府部门等方式,进行灾区需求的调研、协调,大致评估某地灾情发展趋势和物资的走向、数量,协调物资流转,加强了救援的科学性和信息透明度。“在我们的项目组里,确保了信息的公开化和及时传递”。
一个多月来,联合行动项目组通过多个渠道共发布了数百条灾区实况信息,先后在晋中介休市、运城市稷山县、临汾市永和县及隰县设立4个周转仓库,累计对接物资超35笔,总价值400多万元。惠及受灾群众超3万人。
“我们现在位于隰县。当时通过地图和地理位置的分析,发现隰县地处临汾中部,交通便利,物资运输等方面可以兼顾多个县域”,李洁说。
为100位老兵送去慰问
当前,驰援山西水灾联合行动已经进入收尾阶段,李洁告诉正观新闻记者,除了慰问100名特困家庭和为1864名儿童量身发放棉衣外,目前他们正集中精力走访慰问临汾市100位解放前参军入伍老兵。
“救灾过程中,我们发现临汾有很多的老兵,而志愿者团队里也有一些退伍兵,就萌生了‘慰问100名老兵’以及‘老兵向老兵致敬’的想法。”李洁称,于是联合行动项目组与多家基金会和企业合作,为老兵送去了面粉、食用油、棉被四件套、大衣和500元现金,目前慰问活动仍在进行。
“我们两三人一队,分成了多个行动小组,但是每队一天只能走访4到6名老兵。”李洁告诉记者,慰问过程听上去简单,但实操起来还是有一些困难。许多老兵住在偏僻的山区,需要辗转多个村落。最近山西已经下雪,路远难行,且由于水灾带来的次生灾害,窑洞坍塌、山体滑坡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到了一些村子,车上不去,物资就需要人力搬运,很多队员一天下来体力都有些吃不消”,李洁说。
在接到志愿者送来的物资后,一些老兵激动的留下了眼泪。
李洁告诉记者,为了不造成资源浪费,许多时候他们力求工作能够做的精细和有交代。
“譬如助学活动,我们要为1864名贫困学生提供羽绒服,就先摸清每一位同学的情况,列出详细对照的尺码表由基金会采购。一一对应发放后,再将接收卡和捐赠照片传输给基金会,整件事情才算完成。”
自发成立的民间志愿团队
“开始做公益属于自然而然。”郑州7·20水灾之时,李洁通过朋友圈看到很多区域发布求助信息,“我正好在家修养,就想着与其在家,不如做些更有意义的事情”。
李洁带着儿子从帮忙搬运物资开始,接触到了救援,期间结识了更多志同道合的志愿者,并从郑州转至新乡卫辉、鹤壁浚县、南阳等受灾严重的村镇,之后又赶往山西……几个月来一直没有停歇。去年3月,李洁曾被查出癌症晚期;由于动过手术,一只胳膊还无法长时间负重。10月17日,“40多岁患癌女志愿者李洁在郑州暴雨后坚守灾区做公益两个多月的故事”一度登上热搜,感动了无数网友。
“虽然接触救援的时间短,但我们也算是积累了一些经验,这次也是把自己和团队在河南救灾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回馈给山西”,李洁表示。
郑州李洁爱心团队,成立时间短且尚未正式注册,只是一个因为热心公益而自发集结在一起的队伍。由于没有经费,驰援山西时的食宿、路费几乎都由团员们自己承担。“吃住、车辆维修加油、过路费等都需要自己出钱,这次救援时间长,队员们少的花费几千,多的几万,负担都是比较大的。”
但团员们的精神让李洁感动,“我们团队之中有一个名叫胡欣宇的男孩儿,24岁左右,虽然年纪小但任劳任怨,特别能吃苦;还有一位河南众之爱应急救援队的队员李修海,当初郑州水灾自家货物被泡也损失了一百多万,但现在依然愿意放下生意来山西救灾”。
李洁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待到这次救灾和慰问结束后,自己和同伴们都会回到家乡,好好休整一段时间,暂时回归正常的生活,因为身体缘故,李洁的父母孩子也时常打电话,希望她早点回去治疗和休息。
待到回去后,她想将这次探索出的联合行动模式进行梳理归纳,为今后救援工作提供参考。“此次联合行动项目组的成立属于我们小团队之间一个比较成功的尝试。希望未来能有更多力量加入,也期望能更深入的把该模式推进下去,力求今后的救援工作能够省时省力高效开展。”(正观记者 古晨茜)#洞见计划#
探索联合行动救灾模式
实地走访村镇、了解受灾地点居民不断变化的需求、列出详细而准确的清单、和捐赠方及相关部门协调对接物资流转、进山慰问贫困户和老兵……
自10月9日以来,郑州李洁爱心团队联合河南浚县斑马救援队、河南众之爱应急救援队组建了驰援山西水灾联合行动项目组,一个月时间里,马不停蹄的在山西各个受灾村镇忙碌着。
自7·20河南水灾之后,几个月密集的救灾活动中,李洁产生了一些困惑。“一个地方发生灾害之后,全国各地的救援者、物资可能都会涌向当地,但是因为没有形成一个信息互通平台,可能会造成资源和人工的浪费,甚至加重当地政府部门和灾区承接力的负荷,以及交通等的压力,能不能先形成一个信息互通的平台使得救援信息透明呢?”
基于此,与以往的单打独斗不同,此次驰援山西,郑州李洁爱心团队联合了河南几个救援团队,共同成立了联合行动项目组。在山西救灾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村民,与当地志愿团队交流,对接政府部门等方式,进行灾区需求的调研、协调,大致评估某地灾情发展趋势和物资的走向、数量,协调物资流转,加强了救援的科学性和信息透明度。“在我们的项目组里,确保了信息的公开化和及时传递”。
一个多月来,联合行动项目组通过多个渠道共发布了数百条灾区实况信息,先后在晋中介休市、运城市稷山县、临汾市永和县及隰县设立4个周转仓库,累计对接物资超35笔,总价值400多万元。惠及受灾群众超3万人。
“我们现在位于隰县。当时通过地图和地理位置的分析,发现隰县地处临汾中部,交通便利,物资运输等方面可以兼顾多个县域”,李洁说。
为100位老兵送去慰问
当前,驰援山西水灾联合行动已经进入收尾阶段,李洁告诉正观新闻记者,除了慰问100名特困家庭和为1864名儿童量身发放棉衣外,目前他们正集中精力走访慰问临汾市100位解放前参军入伍老兵。
“救灾过程中,我们发现临汾有很多的老兵,而志愿者团队里也有一些退伍兵,就萌生了‘慰问100名老兵’以及‘老兵向老兵致敬’的想法。”李洁称,于是联合行动项目组与多家基金会和企业合作,为老兵送去了面粉、食用油、棉被四件套、大衣和500元现金,目前慰问活动仍在进行。
“我们两三人一队,分成了多个行动小组,但是每队一天只能走访4到6名老兵。”李洁告诉记者,慰问过程听上去简单,但实操起来还是有一些困难。许多老兵住在偏僻的山区,需要辗转多个村落。最近山西已经下雪,路远难行,且由于水灾带来的次生灾害,窑洞坍塌、山体滑坡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到了一些村子,车上不去,物资就需要人力搬运,很多队员一天下来体力都有些吃不消”,李洁说。
在接到志愿者送来的物资后,一些老兵激动的留下了眼泪。
李洁告诉记者,为了不造成资源浪费,许多时候他们力求工作能够做的精细和有交代。
“譬如助学活动,我们要为1864名贫困学生提供羽绒服,就先摸清每一位同学的情况,列出详细对照的尺码表由基金会采购。一一对应发放后,再将接收卡和捐赠照片传输给基金会,整件事情才算完成。”
自发成立的民间志愿团队
“开始做公益属于自然而然。”郑州7·20水灾之时,李洁通过朋友圈看到很多区域发布求助信息,“我正好在家修养,就想着与其在家,不如做些更有意义的事情”。
李洁带着儿子从帮忙搬运物资开始,接触到了救援,期间结识了更多志同道合的志愿者,并从郑州转至新乡卫辉、鹤壁浚县、南阳等受灾严重的村镇,之后又赶往山西……几个月来一直没有停歇。去年3月,李洁曾被查出癌症晚期;由于动过手术,一只胳膊还无法长时间负重。10月17日,“40多岁患癌女志愿者李洁在郑州暴雨后坚守灾区做公益两个多月的故事”一度登上热搜,感动了无数网友。
“虽然接触救援的时间短,但我们也算是积累了一些经验,这次也是把自己和团队在河南救灾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回馈给山西”,李洁表示。
郑州李洁爱心团队,成立时间短且尚未正式注册,只是一个因为热心公益而自发集结在一起的队伍。由于没有经费,驰援山西时的食宿、路费几乎都由团员们自己承担。“吃住、车辆维修加油、过路费等都需要自己出钱,这次救援时间长,队员们少的花费几千,多的几万,负担都是比较大的。”
但团员们的精神让李洁感动,“我们团队之中有一个名叫胡欣宇的男孩儿,24岁左右,虽然年纪小但任劳任怨,特别能吃苦;还有一位河南众之爱应急救援队的队员李修海,当初郑州水灾自家货物被泡也损失了一百多万,但现在依然愿意放下生意来山西救灾”。
李洁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待到这次救灾和慰问结束后,自己和同伴们都会回到家乡,好好休整一段时间,暂时回归正常的生活,因为身体缘故,李洁的父母孩子也时常打电话,希望她早点回去治疗和休息。
待到回去后,她想将这次探索出的联合行动模式进行梳理归纳,为今后救援工作提供参考。“此次联合行动项目组的成立属于我们小团队之间一个比较成功的尝试。希望未来能有更多力量加入,也期望能更深入的把该模式推进下去,力求今后的救援工作能够省时省力高效开展。”(正观记者 古晨茜)#洞见计划#
贺星龙:以人民健康记录时代变迁
“我出诊的村子,老百姓以前都住土窑洞,通过扶贫搬迁,现在他们都住进了移民村的新房,不仅生命财产安全有了保障,更过得安心舒心。而且医疗保险制度也更加完善,乡亲们看病负担越来越轻,病人在我这里的‘赊账本’可以退休了……”10月26日,在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期间,党代表、临汾市大宁县徐家垛乡乐堂村党支部副书记、乡村医生贺星龙讲述着他所见证的“山西变化”。
出诊路上的乡村医生贺星龙。受访者供图
从窑洞到明亮新居,从“一人生病拖垮全家”,到医疗保险“全覆盖”,生于1980年的贺星龙,是临汾市大宁县百姓生活变化的见证者,更是乡亲们如今幸福生活的缔造者。自2000年从医以来,这位乡村医生骑着一辆摩托车奔波了40万公里的山路,守护了20万人次的健康,他始终遵循着共产党员的初心,以及医者对百姓的不变承诺。他说:“医生的荣光,莫过于用职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健康记录时代变迁。”
21年来,贺星龙骑着摩托车走过40万公里山路为百姓服务。受访者供图
大宁县曾是国定贫困县,很多小山村位置偏僻,山多路险。过去,由于不能及时求医问药,百姓得病只能熬着。在贺星龙的记忆中,当时周围村没有一个专业的医生,乡亲们得了病,只有很严重时才去70里外的县医院看。12岁那年,他50多岁的爷爷因为一场重感冒引起并发症而去世,家乡贫瘠的医疗环境让贺星龙下定了学医的决心,没有钱上学,乡亲们就一点一点帮他凑起来。最终,他拿着乡亲们凑来的3025元,带着大家的期望,进入卫校读书。
2000年毕业后,贺星龙拒绝了城市工作机会,毅然回乡成为一名村医。“刚回村那几年,村里年轻人大都陆陆续续出去打工,留下来的都是老年人和儿童,每天有95%的病人需要我上门送医送药。为了方便就诊,我印制了1000多张名片,保证‘24小时服务,随叫随到’”。一孔窑洞当诊所,一辆摩托伴出诊。21年来,他走遍了附近28个村,4600多位村民的健康档案就存在他心里,看病开药、预防接种,他事无巨细始终如一。
贺星龙在村民家中看病问诊。受访者供图。
这些年,贺星龙共计为百姓们垫付10万元医药费,免收出诊费高达35万余元。“以前山区老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不少。看病赊账多,有的病人光赊账本就有整整七本。但现在老百姓看病要花的钱越来越少了。”贺星龙告诉记者,大宁县云居村70岁的冯好乐大爷前段时间做了膝关节手术,原来14万元的费用,经过医保报销最终只花了2万余元。
近年来,国家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惠民政策,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特别是山西推出的“三保险、三救助”以及“136健康扶贫政策”,让老百姓真正得到了实惠。
与此同时,乡村基础设施的逐渐完善,也让乡亲们的求医路越来越好走,“以前坑坑洼洼、崎岖不平的山路被宽敞平整的水泥路所取代,我出诊时间大大缩短,也更加方便了乡亲们就医。而且在网络进村后,我还教会了乡亲们通过微信视频来看病。我现在有三个不同的卫生室都安装了摄像头,乡亲们不用来回跑路看医生了,有的还学会了远程取药。”
卫生室内进行网上远程问诊。受访者供图
贺星龙看到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好,他的心中时常涌起一种成就感和幸福感。“乡亲们得了小病能及时治疗,有了健康的身体,才能放手去劳动,靠勤劳的双手走上致富道路。”
在村里,贺星龙不仅是一名医生,他还是村民们脱贫致富的领头人。多年来,他带领村民引水、修田间路、栽果树,修路灯、推销农副产品。为了提高农作物生产效率,他还购买了发电机、打药机、扬场机及割草机等农机,提供给村民免费使用。乐堂村地势高、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贺星龙因地制宜带领村民累计发展苹果、核桃等经济林果200余亩,预计平均每户增收几百元,为村民们拓宽了致富的渠道。
2021年,贺星龙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他还曾经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脱贫攻坚贡献奖”“最美奋斗者”“白求恩奖章”等称号。他和无数基层医疗工作者一起,用数年如一日的坚守,为“以全民健康托起全面小康”而努力奋斗。
贺星龙为老人提供医疗服务。受访者供图
“这五年,山区农村有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乡亲们生活水平、健康意识逐步提高,看病就医、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基层医生的队伍也在逐渐壮大。”贺星龙告诉记者,从2019年7月起,大宁县从村集体收益中为贫困村村医每月补贴1000元。村医待遇提高后,先后增加了43名年轻的乡村医生,村医年龄结构从原来65岁以上占70%变为45岁以上占50%,学历结构也趋于专业化,本科学历占比为1.3%、大专学历占比为19.9%。同时,大宁县投入600余万元对全县村卫生室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了村医办公环境,大大提升了村医队伍工作积极性,确保了健康扶贫质量和水平。
贺星龙为百姓发放日常药品。受访者供图
大宁县的变化,也是千千万万山西乡村的变化,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大大减轻农民看病就医负担;健康扶贫“双签约”服务团队,健全了县、乡、村医联体建设机制,打通了服务贫困患者的“最后一公里”,所有的政策都实实在在地惠及百姓,改善民生。
“如今,乡亲们的健康已经不是我一个人在守护。今后,我还要继续扎根基层,守护乡亲们的健康幸福,讲好山西故事、临汾故事、乡村振兴故事,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山西篇章作贡献。”贺星龙说。
(来源:中国日报)
“我出诊的村子,老百姓以前都住土窑洞,通过扶贫搬迁,现在他们都住进了移民村的新房,不仅生命财产安全有了保障,更过得安心舒心。而且医疗保险制度也更加完善,乡亲们看病负担越来越轻,病人在我这里的‘赊账本’可以退休了……”10月26日,在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期间,党代表、临汾市大宁县徐家垛乡乐堂村党支部副书记、乡村医生贺星龙讲述着他所见证的“山西变化”。
出诊路上的乡村医生贺星龙。受访者供图
从窑洞到明亮新居,从“一人生病拖垮全家”,到医疗保险“全覆盖”,生于1980年的贺星龙,是临汾市大宁县百姓生活变化的见证者,更是乡亲们如今幸福生活的缔造者。自2000年从医以来,这位乡村医生骑着一辆摩托车奔波了40万公里的山路,守护了20万人次的健康,他始终遵循着共产党员的初心,以及医者对百姓的不变承诺。他说:“医生的荣光,莫过于用职业的发展和人民的健康记录时代变迁。”
21年来,贺星龙骑着摩托车走过40万公里山路为百姓服务。受访者供图
大宁县曾是国定贫困县,很多小山村位置偏僻,山多路险。过去,由于不能及时求医问药,百姓得病只能熬着。在贺星龙的记忆中,当时周围村没有一个专业的医生,乡亲们得了病,只有很严重时才去70里外的县医院看。12岁那年,他50多岁的爷爷因为一场重感冒引起并发症而去世,家乡贫瘠的医疗环境让贺星龙下定了学医的决心,没有钱上学,乡亲们就一点一点帮他凑起来。最终,他拿着乡亲们凑来的3025元,带着大家的期望,进入卫校读书。
2000年毕业后,贺星龙拒绝了城市工作机会,毅然回乡成为一名村医。“刚回村那几年,村里年轻人大都陆陆续续出去打工,留下来的都是老年人和儿童,每天有95%的病人需要我上门送医送药。为了方便就诊,我印制了1000多张名片,保证‘24小时服务,随叫随到’”。一孔窑洞当诊所,一辆摩托伴出诊。21年来,他走遍了附近28个村,4600多位村民的健康档案就存在他心里,看病开药、预防接种,他事无巨细始终如一。
贺星龙在村民家中看病问诊。受访者供图。
这些年,贺星龙共计为百姓们垫付10万元医药费,免收出诊费高达35万余元。“以前山区老百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不少。看病赊账多,有的病人光赊账本就有整整七本。但现在老百姓看病要花的钱越来越少了。”贺星龙告诉记者,大宁县云居村70岁的冯好乐大爷前段时间做了膝关节手术,原来14万元的费用,经过医保报销最终只花了2万余元。
近年来,国家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惠民政策,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特别是山西推出的“三保险、三救助”以及“136健康扶贫政策”,让老百姓真正得到了实惠。
与此同时,乡村基础设施的逐渐完善,也让乡亲们的求医路越来越好走,“以前坑坑洼洼、崎岖不平的山路被宽敞平整的水泥路所取代,我出诊时间大大缩短,也更加方便了乡亲们就医。而且在网络进村后,我还教会了乡亲们通过微信视频来看病。我现在有三个不同的卫生室都安装了摄像头,乡亲们不用来回跑路看医生了,有的还学会了远程取药。”
卫生室内进行网上远程问诊。受访者供图
贺星龙看到老百姓的日子越过越好,他的心中时常涌起一种成就感和幸福感。“乡亲们得了小病能及时治疗,有了健康的身体,才能放手去劳动,靠勤劳的双手走上致富道路。”
在村里,贺星龙不仅是一名医生,他还是村民们脱贫致富的领头人。多年来,他带领村民引水、修田间路、栽果树,修路灯、推销农副产品。为了提高农作物生产效率,他还购买了发电机、打药机、扬场机及割草机等农机,提供给村民免费使用。乐堂村地势高、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贺星龙因地制宜带领村民累计发展苹果、核桃等经济林果200余亩,预计平均每户增收几百元,为村民们拓宽了致富的渠道。
2021年,贺星龙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他还曾经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脱贫攻坚贡献奖”“最美奋斗者”“白求恩奖章”等称号。他和无数基层医疗工作者一起,用数年如一日的坚守,为“以全民健康托起全面小康”而努力奋斗。
贺星龙为老人提供医疗服务。受访者供图
“这五年,山区农村有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乡亲们生活水平、健康意识逐步提高,看病就医、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基层医生的队伍也在逐渐壮大。”贺星龙告诉记者,从2019年7月起,大宁县从村集体收益中为贫困村村医每月补贴1000元。村医待遇提高后,先后增加了43名年轻的乡村医生,村医年龄结构从原来65岁以上占70%变为45岁以上占50%,学历结构也趋于专业化,本科学历占比为1.3%、大专学历占比为19.9%。同时,大宁县投入600余万元对全县村卫生室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了村医办公环境,大大提升了村医队伍工作积极性,确保了健康扶贫质量和水平。
贺星龙为百姓发放日常药品。受访者供图
大宁县的变化,也是千千万万山西乡村的变化,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大大减轻农民看病就医负担;健康扶贫“双签约”服务团队,健全了县、乡、村医联体建设机制,打通了服务贫困患者的“最后一公里”,所有的政策都实实在在地惠及百姓,改善民生。
“如今,乡亲们的健康已经不是我一个人在守护。今后,我还要继续扎根基层,守护乡亲们的健康幸福,讲好山西故事、临汾故事、乡村振兴故事,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山西篇章作贡献。”贺星龙说。
(来源:中国日报)
#民法典[超话]# 【北京律师 | 《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则的6个要点解析】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并非为了鼓励债务人拖延义务履行,也并非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确定状态。
(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行使权利,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案件可能因取证困难等原因难以解决。
二、容易给案件造成不可逆转的风险和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3 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
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时效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 20 年。
其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被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因此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不同于三年普通时效期间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民法典》规定的三种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是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适用本条需注意其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关系存续可能超过 20 年。
此时,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的权利人能否主张请求权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刚开始起算;而另一方面,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这实际上就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对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是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的规定。本条中未成年人的范围不等同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适用本条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析】
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中止,主要为防止因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有足够时间主张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
(4)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五、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解析】
依据本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原《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典》对这些基本规则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原《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
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故不动产物权和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本条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与弱势群体利益密切相关,义务人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规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对这三金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上述规则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析】
原《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和吸收先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较原《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主要修改有:
其一,明确了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做法的结果;
其二,新增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更符合当前及今后审判实际;
其三,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表述上更加科学严谨;
其四,针对诉讼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起算问题,明确了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时效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总则编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沿用。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并非为了鼓励债务人拖延义务履行,也并非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确定状态。
(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行使权利,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案件可能因取证困难等原因难以解决。
二、容易给案件造成不可逆转的风险和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3 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
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根据本条时效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 20 年。
其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也被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因此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不同于三年普通时效期间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民法典》规定的三种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是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适用本条需注意其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关系存续可能超过 20 年。
此时,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的权利人能否主张请求权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刚开始起算;而另一方面,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这实际上就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对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是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的规定。本条中未成年人的范围不等同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适用本条的规定。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解析】
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中止,主要为防止因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有足够时间主张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
(4)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五、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解析】
依据本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原《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典》对这些基本规则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原《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
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故不动产物权和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本条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与弱势群体利益密切相关,义务人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规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对这三金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上述规则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析】
原《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和吸收先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较原《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主要修改有:
其一,明确了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做法的结果;
其二,新增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更符合当前及今后审判实际;
其三,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表述上更加科学严谨;
其四,针对诉讼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起算问题,明确了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时效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总则编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沿用。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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