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入编!专科即可!内蒙古将招特岗教师15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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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内蒙古计划招聘特岗教师1561名,具体招聘还未启动。
特岗教师主要为补充乡村学校教师不足,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给予入编并落实工作岗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不再实行试用期。
今年特岗教师招聘不将教师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招聘以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师范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年龄不超过30周岁。
日前,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根据《通知》,2020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教师10.5万名,2020年特岗教师招聘不将教师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计划如何实施?具体要求是什么?
2020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是什么?
2020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与2019年相同,具体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有哪些招聘条件?
1.2020年特岗教师招聘不将教师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具体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7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3.以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师范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年龄不超过30周岁。
2020年中央“特岗计划”有哪些财政支持?
中央财政继续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2020年设岗计划和往届特岗教师在岗人数核拨2020年“特岗计划”中央补助经费。
计划实施的重点是什么?
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优先满足“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县,特别是52个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以及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县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持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湖北籍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倾斜。
计划实施有哪些具体要求?
1.安全有序做好招聘工作
各地要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创新招聘方式,安全有序开展招聘工作。一次性招考未完成计划的省份,可以按规定依次递补录用或者调剂计划组织二次招考,开展二次招考的省份可适当推迟第二批特岗教师到岗时间。边远艰苦贫困地区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特岗教师招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划定成绩合格线。
2.及时广泛发布招聘信息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2020年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招聘公告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服务平台、教育部门网站及教育部“24365校园招聘”平台上发布,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推介招聘信息,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和社会知晓度,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应聘提供岗位信息。
3.确保特岗教师待遇保障
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要落实好周转宿舍等安排,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开展特岗教师针对性培训
利用“国培计划”、结对子帮扶等有效措施对特岗教师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和指导。尤其是针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要认真做好入职前的培训工作,帮助其提升师德修养,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5.落实特岗教师入编等工作
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保证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及时入编并落实工作岗位,扎实做好相关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连续计算工龄、教龄,不再实行试用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编制和发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相关优惠政策。
6.强化特岗教师信息管理
各地要结合特岗教师数据库建设,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加强动态管理。教育部将适时把“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作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核定招聘计划的基础数据,各地要及时更新“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特岗教师信息,严格审核把关,按时报送。
7.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0年是“特岗计划”实施15周年,各地要深入挖掘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加强对“特岗计划”在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助力脱贫攻坚作用发挥和取得成果等方面的总结,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请各地认真遴选3—5名具有代表性的优秀特岗教师和3—5个“特岗计划”组织实施较好、特岗教师群体助力农村义务教育、脱贫攻坚等作用发挥较好的典型案例,分别填写《优秀特岗教师先进事迹推荐表》和《特岗计划组织实施典型案例推荐表》。(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8.加强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大“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督查力度,严格按照“特岗计划”教师岗位设置要求招聘教师,对特岗教师待遇保障、服务期满入编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要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同时下一年度不再将该县(市、区)列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对于“特岗计划”实施管理工作不到位,招聘计划完成率较低、特岗教师保障政策落实问题突出的省份,下一年度将适当核减岗位名额。
#2020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教师10.5万名#
来源:教育部网站 https://t.cn/RJhZ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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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内蒙古计划招聘特岗教师1561名,具体招聘还未启动。
特岗教师主要为补充乡村学校教师不足,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给予入编并落实工作岗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不再实行试用期。
今年特岗教师招聘不将教师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招聘以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师范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年龄不超过30周岁。
日前,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根据《通知》,2020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教师10.5万名,2020年特岗教师招聘不将教师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计划如何实施?具体要求是什么?
2020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是什么?
2020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与2019年相同,具体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有哪些招聘条件?
1.2020年特岗教师招聘不将教师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具体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7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招聘岗位要求。
3.以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师范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年龄不超过30周岁。
2020年中央“特岗计划”有哪些财政支持?
中央财政继续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2020年设岗计划和往届特岗教师在岗人数核拨2020年“特岗计划”中央补助经费。
计划实施的重点是什么?
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优先满足“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县,特别是52个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以及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地区县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持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湖北籍和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倾斜。
计划实施有哪些具体要求?
1.安全有序做好招聘工作
各地要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创新招聘方式,安全有序开展招聘工作。一次性招考未完成计划的省份,可以按规定依次递补录用或者调剂计划组织二次招考,开展二次招考的省份可适当推迟第二批特岗教师到岗时间。边远艰苦贫困地区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特岗教师招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划定成绩合格线。
2.及时广泛发布招聘信息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2020年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工作。招聘公告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开招聘服务平台、教育部门网站及教育部“24365校园招聘”平台上发布,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推介招聘信息,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和社会知晓度,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应聘提供岗位信息。
3.确保特岗教师待遇保障
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要落实好周转宿舍等安排,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开展特岗教师针对性培训
利用“国培计划”、结对子帮扶等有效措施对特岗教师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和指导。尤其是针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要认真做好入职前的培训工作,帮助其提升师德修养,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5.落实特岗教师入编等工作
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保证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及时入编并落实工作岗位,扎实做好相关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连续计算工龄、教龄,不再实行试用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编制和发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相关优惠政策。
6.强化特岗教师信息管理
各地要结合特岗教师数据库建设,及时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加强动态管理。教育部将适时把“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作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核定招聘计划的基础数据,各地要及时更新“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特岗教师信息,严格审核把关,按时报送。
7.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20年是“特岗计划”实施15周年,各地要深入挖掘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加强对“特岗计划”在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助力脱贫攻坚作用发挥和取得成果等方面的总结,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请各地认真遴选3—5名具有代表性的优秀特岗教师和3—5个“特岗计划”组织实施较好、特岗教师群体助力农村义务教育、脱贫攻坚等作用发挥较好的典型案例,分别填写《优秀特岗教师先进事迹推荐表》和《特岗计划组织实施典型案例推荐表》。(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8.加强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大“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督查力度,严格按照“特岗计划”教师岗位设置要求招聘教师,对特岗教师待遇保障、服务期满入编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要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同时下一年度不再将该县(市、区)列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对于“特岗计划”实施管理工作不到位,招聘计划完成率较低、特岗教师保障政策落实问题突出的省份,下一年度将适当核减岗位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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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网站 https://t.cn/RJhZecD
定了!鄂尔多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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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政府发出通知,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鄂尔多斯市的救助标准是这样的:
一、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保障标准(平均):790元/月
农牧区保障标准(平均):6720元/年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镇(平均):1500元/月
农牧区(平均):10200元/年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平均):1100元/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平均):460元/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
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标准执行和盟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中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疫、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聚焦未脱贫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高人口等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救助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为符合条件的对象精准落实好救助兜底保障措施。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经旗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督战,抓好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
三、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一)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深入推进农村牧区低保专项治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各地区在设置综合认定指标时,对在牧区、边境地区生活的困难群众和“四少”民族群众,还要考虑其增加的生活成本因素。盟市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认定指标逐步进行统筹,探索建立区域内相对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实现困难群众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积极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各地区要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研究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规范,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旗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化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政策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疫、因病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
(三)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履行本级核对平台搭建、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体职责。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按照规定在审核、审批环节进行核对,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效处置自治区下发的重点监测数据,并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定期复核要尽可能采用大数据比对、非接触方式等创新手段。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诚信告知制度并对社会救助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领域诚信体系。
四、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自治区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后,立即组织开展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相互配合,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020年4月2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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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政府发出通知,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鄂尔多斯市的救助标准是这样的:
一、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保障标准(平均):790元/月
农牧区保障标准(平均):6720元/年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镇(平均):1500元/月
农牧区(平均):10200元/年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平均):1100元/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平均):460元/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
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标准执行和盟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中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疫、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聚焦未脱贫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高人口等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救助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为符合条件的对象精准落实好救助兜底保障措施。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经旗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督战,抓好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
三、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一)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深入推进农村牧区低保专项治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各地区在设置综合认定指标时,对在牧区、边境地区生活的困难群众和“四少”民族群众,还要考虑其增加的生活成本因素。盟市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认定指标逐步进行统筹,探索建立区域内相对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实现困难群众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积极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各地区要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研究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规范,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旗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化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政策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疫、因病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
(三)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履行本级核对平台搭建、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体职责。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按照规定在审核、审批环节进行核对,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效处置自治区下发的重点监测数据,并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定期复核要尽可能采用大数据比对、非接触方式等创新手段。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诚信告知制度并对社会救助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领域诚信体系。
四、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自治区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后,立即组织开展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相互配合,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020年4月2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定了!鄂尔多斯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这样的】#鄂尔多斯本地资讯权威发布# 近日,自治区政府发出通知,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鄂尔多斯市的救助标准是这样的:
一、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保障标准(平均):790元/月
农牧区保障标准(平均):6720元/年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镇(平均):1500元/月
农牧区(平均):10200元/年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平均):1100元/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平均):460元/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
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标准执行和盟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中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疫、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聚焦未脱贫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高人口等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救助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为符合条件的对象精准落实好救助兜底保障措施。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经旗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督战,抓好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
三、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一)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深入推进农村牧区低保专项治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各地区在设置综合认定指标时,对在牧区、边境地区生活的困难群众和“四少”民族群众,还要考虑其增加的生活成本因素。盟市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认定指标逐步进行统筹,探索建立区域内相对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实现困难群众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积极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各地区要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研究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规范,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旗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化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政策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疫、因病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
(三)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履行本级核对平台搭建、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体职责。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按照规定在审核、审批环节进行核对,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效处置自治区下发的重点监测数据,并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定期复核要尽可能采用大数据比对、非接触方式等创新手段。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诚信告知制度并对社会救助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领域诚信体系。
四、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自治区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后,立即组织开展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相互配合,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s://t.cn/RJhZecD
一、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保障标准(平均):790元/月
农牧区保障标准(平均):6720元/年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镇(平均):1500元/月
农牧区(平均):10200元/年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平均):1100元/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护理标准(平均):460元/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
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标准执行和盟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中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疫、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聚焦未脱贫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高人口等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救助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为符合条件的对象精准落实好救助兜底保障措施。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经旗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开展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挂牌督战,抓好组织实施和任务落实。
三、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一)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深入推进农村牧区低保专项治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各地区在设置综合认定指标时,对在牧区、边境地区生活的困难群众和“四少”民族群众,还要考虑其增加的生活成本因素。盟市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认定指标逐步进行统筹,探索建立区域内相对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实现困难群众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积极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各地区要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研究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规范,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旗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实化临时救助“先行救助”和“分级审批”政策措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执行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因疫、因病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
(三)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履行本级核对平台搭建、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信息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体职责。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按照规定在审核、审批环节进行核对,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高效处置自治区下发的重点监测数据,并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信息系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定期复核要尽可能采用大数据比对、非接触方式等创新手段。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诚信告知制度并对社会救助失信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领域诚信体系。
四、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要求,自治区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后,立即组织开展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相互配合,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s://t.cn/RJhZ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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