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我市组团参加第十九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开展宣传推介和对接交流活动
4月24日—25日,第十九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在深圳举办,科技部部长、党组书记王志刚,科技部党组成员陆明等有关领导出席大会开幕式,我局组织威海代表团参加。大会由科技部、深圳市政府主办,是我国面向国际科技创新和国际人才交流资源、以“创新、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的国家级、国际化、综合性展洽活动。大会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会展模式,累计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0多家专业机构和组织,10000余名海内外政府代表、专家学者、高端人才现场参会。
我市在大会山东展区设置独立展位,通过视频短片、图文展板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示我市科技创新和优势产业情况,宣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来威创新创业。前期广泛征集我市企业、创新平台、高校院所人才技术需求、项目合作需求22项,涉及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多个领域,利用大会官方网站、EOX系统等线上平台进行发布,开展线上对接,匹配人才、项目资源。会上与乌克兰聚英科技人才推广中心、中国留日同学总会、以色列高级专家组织、北京福睿恩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20余家国际引才机构进行广泛交流对接,建立了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山东省科技厅厅长、党组书记唐波,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龚文东亲临我市展位巡视观展,询问了我市“1+4+N”创新平台体系、外国专家驿站等建设推进情况,对我市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期间,代表团还考察了通过我市首届“中日创新大赛”意向落地的“世界顶级功率密度的新一代交通牵引动力电机”项目及负责研发的明城电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深圳孔雀人才、海归博士团队、国内外顶尖技术专家联合创立,是一家专注于新一代特种电机系统设计、研发、制造及技术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批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新一代高效电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代表团一行详细了解了公司核心团队建设、技术能力、产品市场分析、未来规划等情况,着重介绍了我市电机产业链、项目落地、人才支撑、投融资等相关情况及政策,就项目合作实施与公司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并取得实效。
(来源:引智与外专科)
4月24日—25日,第十九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在深圳举办,科技部部长、党组书记王志刚,科技部党组成员陆明等有关领导出席大会开幕式,我局组织威海代表团参加。大会由科技部、深圳市政府主办,是我国面向国际科技创新和国际人才交流资源、以“创新、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的国家级、国际化、综合性展洽活动。大会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会展模式,累计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0多家专业机构和组织,10000余名海内外政府代表、专家学者、高端人才现场参会。
我市在大会山东展区设置独立展位,通过视频短片、图文展板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示我市科技创新和优势产业情况,宣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来威创新创业。前期广泛征集我市企业、创新平台、高校院所人才技术需求、项目合作需求22项,涉及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多个领域,利用大会官方网站、EOX系统等线上平台进行发布,开展线上对接,匹配人才、项目资源。会上与乌克兰聚英科技人才推广中心、中国留日同学总会、以色列高级专家组织、北京福睿恩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20余家国际引才机构进行广泛交流对接,建立了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山东省科技厅厅长、党组书记唐波,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龚文东亲临我市展位巡视观展,询问了我市“1+4+N”创新平台体系、外国专家驿站等建设推进情况,对我市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期间,代表团还考察了通过我市首届“中日创新大赛”意向落地的“世界顶级功率密度的新一代交通牵引动力电机”项目及负责研发的明城电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深圳孔雀人才、海归博士团队、国内外顶尖技术专家联合创立,是一家专注于新一代特种电机系统设计、研发、制造及技术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获批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新一代高效电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代表团一行详细了解了公司核心团队建设、技术能力、产品市场分析、未来规划等情况,着重介绍了我市电机产业链、项目落地、人才支撑、投融资等相关情况及政策,就项目合作实施与公司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并取得实效。
(来源:引智与外专科)
通常一位钢琴家的录音曲目,是人们对他建立起印象的关键。演奏者那么多,现场能听到几位?于是,乐迷对一位陌生演奏家的了解,常常始于查找他究竟录过什么唱片?因此对于彼得·希尔(Peter Hill)这位钢琴家,人们从这个角度入手,一时间可能获得截然相反的印象。此人灌录斯特拉文斯基独奏作品的唱片非常值得一听,从中我们看到一位杰出的现代作品演绎者的形象。
希尔这位钢琴家一贯低调,录音不多,之所以出现前述情况,是由于他不多的录音基本分为现代音乐与巴赫作品两块。钢琴家最初奠定其影响的录音,是他系统灌录梅西安的钢琴作品。
梅西安的音乐对于技巧的要求很高,但人们往往会忘了那样的挑战,因为作品的风格对于听众而言,或许是有更大的挑战性。为Unicorn灌录梅西安之后,他又为Naxos先后灌录了斯特拉文斯基与第二维也纳乐派的作品各一张。这些基本都是90年代的录音,希尔在公众层面的影响力不算很大,此时也稍有些大器晚成之感了。在很长时间里,人们对他的印象可能很多就是“专注于20世纪现代音乐的钢琴家”。
2012年以后,希尔开始在Delphian灌录巴赫的作品。这似乎并不奇怪,因为很多现代作曲家未必认同浪漫派,却往往将巴赫视为精神导师。尤其是第二维也纳乐派,因此一位专注于现代音乐的钢琴家,回过头来录巴赫,仿佛是很自然的事。可切实听过其中的部分演绎之后,我对希尔其人感到十分惊奇。再回过头来,听了他先前录的斯特拉文斯基,收获的惊喜完全不在巴赫演绎之下,值得推荐的程度甚至还有过之。
现代音乐缺乏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就是很多作品一方面离开自然、悦耳的旋律,另一方面也隔绝于人们容易感到亲切,引发共鸣的种种情感。音乐的价值并不完全在于“感人”,现代作品所体现的价值是一个庞大的问题,适合由专家探讨。但这些音乐陆续改变人们的审美,所带来的一种自然的变化,就是擅长现代作品的演奏家,往往也会流露出更为现代的演奏风格。
因为现代作品当中,很多确实有价值的杰作,其风格与内涵相较于浪漫派或民族乐派,都是更有一种理性的思考在其中。演奏者需要深入思考音乐之中许多内在的逻辑,这些作品也往往难弹、难记,某些代表性的现代音乐演绎者,会给人留下风格高度理性化的印象。钢琴家中的波利尼,或作为指挥家的布列兹,都是非常典型的。
希尔却在巴赫的录音中几乎走向现代式冷静解析风格的反面,以当代最温柔的音色和句法来呈现这些作品。我因为被他的巴赫迷住,转而找到这张斯特拉文斯基独奏作品。听后,感到这位钢琴家作为现代音乐演绎者的成就,很多就在于他揭示了这些作品同传统之间的深层联系——绝不仅仅是结构性的,对于赋格形态的热衷,或新古典主义的探索等等,而是走向内在的、真实感人的人性内涵。
斯特拉文斯基的钢琴音乐,其影响远远小于他的管弦乐名作,除了《选自“彼得鲁什卡”的三乐章》,因为该作是著名的难曲。可既然写出“彼得鲁什卡”这等技巧超难,魅力跨越时代的杰作,斯氏的其它钢琴独奏作品又岂能等闲视之?不过说实话,当你熟悉这些作品后,会发现它们在舞台上受到冷落也有自身的原因。
以《钢琴奏鸣曲》为例,该作的现场效果不仅绝难同“彼得鲁什卡”相比,甚至都不是很“抓人”的作品。而该作的难度,又其实是一点不低。希尔在专辑中选择了《钢琴奏鸣曲》、《小夜曲》、《探戈》、《众赞歌》不很热门的作品,也弹了“彼得鲁什卡”这部大热门。
先就“彼得鲁什卡”来说,希尔并未展现出超技大师的身手,对很多技巧难关的处理没有那种深入掌握超技美感所特有的犀利。第一乐章的速度偏自然流动,而没有强调紧张的节奏动力(应该很难做到),滑奏效果也有些暗淡。然而在钢琴家自成一体的演绎美学之内,其演绎仍深具可听性。
首先,希尔的触键风格通透圆润,而避开现代风的冷峻,或敲击性音响。处理终曲部分的最强音,他的音响会略带金属声,但整体上仍无丝毫粗糙,依旧统一在人性的美感之中。对于声部的划分,希尔给人的印象并非X光般的透视感,他自然而然地将分部线条弹清楚,以此配合音符质感丰满的演奏,同日后温情脉脉的巴赫演绎之间,颇一脉相承之处。
处理斯特拉文斯基那些吓死人的连续跳跃,这位钢琴家虽未弹出令听者肾上腺素上升的犀利,却很注意音质的均匀,以及或许是更重要的方面,即跳跃的同时,与另一只手在结构层面的平衡。这方面,某位当下颇受期待的新秀弹此曲,恰恰构成反例:“跳”得倒是轻松,但有时你会感到他的双手只是各自high,并未考虑彼此的呼应。节奏力度很多源于超技的锐利,如前所述,希尔并非走这一路。但他以那种自然地律动统合全曲,让人不那么在意某些细节的犀利性。从那个角度来看,很多版本可能都会在波利尼的经典演绎面前失色。希尔虽然没弹出标的性的演绎,却也是亲切的一家之言。
他处理《钢琴奏鸣曲》甚至更精彩。第一乐章中,希尔把握奇诡节奏与抒情风格的主题之间,那种微妙的复风格的功力让人佩服。这无疑让我们联想到他在巴赫中所展现的多维思考与控制力。这首奏鸣曲的第三乐章中,斯特拉文斯基的声部写作之繁复,有时完全不下于“彼得鲁什卡”,只是较少那种在不同线条中展现超技的思维。
希尔在此,异常鲜明地投射出巴赫的影像——分部的明晰与智性是基础,在此之上,是真实的人性情感的流露,而非一种七巧板式的结构炫技。多声部中一丝不苟的音质把握则是非常高级的技巧。在斯氏的其它作品中,这位大师的演奏都贯彻了如此横跨古今的视角。
原载《音乐周报》,整张试听:https://t.cn/A6cNuboc
希尔这位钢琴家一贯低调,录音不多,之所以出现前述情况,是由于他不多的录音基本分为现代音乐与巴赫作品两块。钢琴家最初奠定其影响的录音,是他系统灌录梅西安的钢琴作品。
梅西安的音乐对于技巧的要求很高,但人们往往会忘了那样的挑战,因为作品的风格对于听众而言,或许是有更大的挑战性。为Unicorn灌录梅西安之后,他又为Naxos先后灌录了斯特拉文斯基与第二维也纳乐派的作品各一张。这些基本都是90年代的录音,希尔在公众层面的影响力不算很大,此时也稍有些大器晚成之感了。在很长时间里,人们对他的印象可能很多就是“专注于20世纪现代音乐的钢琴家”。
2012年以后,希尔开始在Delphian灌录巴赫的作品。这似乎并不奇怪,因为很多现代作曲家未必认同浪漫派,却往往将巴赫视为精神导师。尤其是第二维也纳乐派,因此一位专注于现代音乐的钢琴家,回过头来录巴赫,仿佛是很自然的事。可切实听过其中的部分演绎之后,我对希尔其人感到十分惊奇。再回过头来,听了他先前录的斯特拉文斯基,收获的惊喜完全不在巴赫演绎之下,值得推荐的程度甚至还有过之。
现代音乐缺乏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就是很多作品一方面离开自然、悦耳的旋律,另一方面也隔绝于人们容易感到亲切,引发共鸣的种种情感。音乐的价值并不完全在于“感人”,现代作品所体现的价值是一个庞大的问题,适合由专家探讨。但这些音乐陆续改变人们的审美,所带来的一种自然的变化,就是擅长现代作品的演奏家,往往也会流露出更为现代的演奏风格。
因为现代作品当中,很多确实有价值的杰作,其风格与内涵相较于浪漫派或民族乐派,都是更有一种理性的思考在其中。演奏者需要深入思考音乐之中许多内在的逻辑,这些作品也往往难弹、难记,某些代表性的现代音乐演绎者,会给人留下风格高度理性化的印象。钢琴家中的波利尼,或作为指挥家的布列兹,都是非常典型的。
希尔却在巴赫的录音中几乎走向现代式冷静解析风格的反面,以当代最温柔的音色和句法来呈现这些作品。我因为被他的巴赫迷住,转而找到这张斯特拉文斯基独奏作品。听后,感到这位钢琴家作为现代音乐演绎者的成就,很多就在于他揭示了这些作品同传统之间的深层联系——绝不仅仅是结构性的,对于赋格形态的热衷,或新古典主义的探索等等,而是走向内在的、真实感人的人性内涵。
斯特拉文斯基的钢琴音乐,其影响远远小于他的管弦乐名作,除了《选自“彼得鲁什卡”的三乐章》,因为该作是著名的难曲。可既然写出“彼得鲁什卡”这等技巧超难,魅力跨越时代的杰作,斯氏的其它钢琴独奏作品又岂能等闲视之?不过说实话,当你熟悉这些作品后,会发现它们在舞台上受到冷落也有自身的原因。
以《钢琴奏鸣曲》为例,该作的现场效果不仅绝难同“彼得鲁什卡”相比,甚至都不是很“抓人”的作品。而该作的难度,又其实是一点不低。希尔在专辑中选择了《钢琴奏鸣曲》、《小夜曲》、《探戈》、《众赞歌》不很热门的作品,也弹了“彼得鲁什卡”这部大热门。
先就“彼得鲁什卡”来说,希尔并未展现出超技大师的身手,对很多技巧难关的处理没有那种深入掌握超技美感所特有的犀利。第一乐章的速度偏自然流动,而没有强调紧张的节奏动力(应该很难做到),滑奏效果也有些暗淡。然而在钢琴家自成一体的演绎美学之内,其演绎仍深具可听性。
首先,希尔的触键风格通透圆润,而避开现代风的冷峻,或敲击性音响。处理终曲部分的最强音,他的音响会略带金属声,但整体上仍无丝毫粗糙,依旧统一在人性的美感之中。对于声部的划分,希尔给人的印象并非X光般的透视感,他自然而然地将分部线条弹清楚,以此配合音符质感丰满的演奏,同日后温情脉脉的巴赫演绎之间,颇一脉相承之处。
处理斯特拉文斯基那些吓死人的连续跳跃,这位钢琴家虽未弹出令听者肾上腺素上升的犀利,却很注意音质的均匀,以及或许是更重要的方面,即跳跃的同时,与另一只手在结构层面的平衡。这方面,某位当下颇受期待的新秀弹此曲,恰恰构成反例:“跳”得倒是轻松,但有时你会感到他的双手只是各自high,并未考虑彼此的呼应。节奏力度很多源于超技的锐利,如前所述,希尔并非走这一路。但他以那种自然地律动统合全曲,让人不那么在意某些细节的犀利性。从那个角度来看,很多版本可能都会在波利尼的经典演绎面前失色。希尔虽然没弹出标的性的演绎,却也是亲切的一家之言。
他处理《钢琴奏鸣曲》甚至更精彩。第一乐章中,希尔把握奇诡节奏与抒情风格的主题之间,那种微妙的复风格的功力让人佩服。这无疑让我们联想到他在巴赫中所展现的多维思考与控制力。这首奏鸣曲的第三乐章中,斯特拉文斯基的声部写作之繁复,有时完全不下于“彼得鲁什卡”,只是较少那种在不同线条中展现超技的思维。
希尔在此,异常鲜明地投射出巴赫的影像——分部的明晰与智性是基础,在此之上,是真实的人性情感的流露,而非一种七巧板式的结构炫技。多声部中一丝不苟的音质把握则是非常高级的技巧。在斯氏的其它作品中,这位大师的演奏都贯彻了如此横跨古今的视角。
原载《音乐周报》,整张试听:https://t.cn/A6cNuboc
【协力研究 | 最高院专利案件裁判规则(三):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之全面覆盖原则】
编者按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实现由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转变。在此大背景下,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乃莹律师带领的知识产权团队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为引,编写最高院专利案件裁判规则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将涉及专利权属、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等专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的解读,供大家参考。
第一期、第二期文章请戳:《协力研究|最高院专利案件裁判规则(一):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协力研究|最高院专利案件裁判规则(二):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抗辩策略之合法来源抗辩》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63号
案情简介
原告圣亚斯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宏达公司、新恒泰公司、塑料六厂、二建公司、建投公司、四建公司、八冶公司、县建筑公司、奔马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圣亚斯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宏达公司、新恒泰公司、塑料六厂、二建公司、建投公司、四建公司、八冶公司、县建筑公司、奔马公司共同赔偿圣亚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判令被告宏达公司、新恒泰公司、塑料六厂、二建公司、建投公司、四建公司、八冶公司、县建筑公司、奔马公司共同赔偿圣亚斯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宏达公司、新恒泰公司、塑料六厂、二建公司、建投公司、四建公司、八冶公司、县建筑公司、奔马公司承担。
各被告共同辩称,涉案项目未使用过涉案发明专利,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邸泽勇于2011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涉及平开窗的内平开隐形纱窗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4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2017年6月19日专利权人由邸泽勇变更为圣亚斯公司。2018年7月16日圣亚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保护年费。
涉案项目由奔马公司开发,二建公司、建投公司、四建公司、八冶公司、县建筑公司承建,塑料六厂、新恒泰公司经奔马公司公开招标,与各承建方签订合同,负责项目住宅及商铺窗户的加工和安装施工。2017年8月14日,奔马公司向各承建单位发出项目工程材料认质通知和窗户材料认质说明,载明窗户型材选择宏达公司的HD60S系列,厚度为1.4mm,窗纱采用内平开,尼龙纱网。
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涉及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为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后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对于包含多项权利要求的专利权,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权利人的主张来确定保护范围,在确定每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一一比对,以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分别落入不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在确定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为依据。在进行上述比对时,应将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的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分解为一个技术特征,将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覆盖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由于专利权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其中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产品。
圣亚斯公司在原审诉讼期间选择权利要求1-6为依据,应当按照上述方法以权利要求1-6为依据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权利要求1-6各自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一一比对。原审法院没有根据圣亚斯公司的主张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一一比对,而是将权利要求1-6的所有技术特征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技术方案,这其中既有独立权利要求,也有引用不同在先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导致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错误。
案例评析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时,需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包含权利人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如包含则认定构成侵权,如缺少该项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则认定不构成侵权。简单举例参如下图1。
全面覆盖原则作为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对其适用曾经也有过较大争议,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多余指定原则”实质上就是对全面覆盖原则适用时所采取的一种不同的方法,所谓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定原则适用的代表案例就是周林频谱仪一案,该案一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很大争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首次明确专利侵权判定中原则上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多个案例中明确多余指定原则不应予以适用。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方法并最终排除了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
1. 全面覆盖原则的比对基础是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
2. 确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该项所主张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3. 全面覆盖原则在相同或者等同侵权的情况下均予以适用。
根据如上第1条可以看出,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以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为判断基础,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可能有多项,则每一项权利要求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应该分别将每一项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而不能将权利人所主张的所有权利要求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
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有可能只有一项,也有可能有多项,有可能既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又包括从属权利要求,也有可能不包括独立权利要求而仅包括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但无论如何,应以每项权利要求作为一个独立主体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本案中原审法院并未单独将权利人所主张的每一项权利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进行比较,而是将所有权利要求放在一起作为一个技术方案,该方法有违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最终将会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
关于全面覆盖原则是应以单独的一个权利要求确定范围还是以所有权利要求一起确定保护范围,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基本没有争议,但是个别案件仍会出现对全面覆盖原则错误理解的情形。笔者相信随着专利案件整体审判水平的提高,该问题出现的几率未来会越来越小。
作者简介
王乃莹律师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资格,具有多年大型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企业运作及研发项目管理流程。擅长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及管理制度与流程建设;具有丰富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风险控制及资产管理经验。同时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专注于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编者按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实现由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转变。在此大背景下,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乃莹律师带领的知识产权团队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为引,编写最高院专利案件裁判规则系列文章,该系列文章将涉及专利权属、专利侵权、专利无效等专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的解读,供大家参考。
第一期、第二期文章请戳:《协力研究|最高院专利案件裁判规则(一):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协力研究|最高院专利案件裁判规则(二):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抗辩策略之合法来源抗辩》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63号
案情简介
原告圣亚斯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宏达公司、新恒泰公司、塑料六厂、二建公司、建投公司、四建公司、八冶公司、县建筑公司、奔马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圣亚斯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宏达公司、新恒泰公司、塑料六厂、二建公司、建投公司、四建公司、八冶公司、县建筑公司、奔马公司共同赔偿圣亚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判令被告宏达公司、新恒泰公司、塑料六厂、二建公司、建投公司、四建公司、八冶公司、县建筑公司、奔马公司共同赔偿圣亚斯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宏达公司、新恒泰公司、塑料六厂、二建公司、建投公司、四建公司、八冶公司、县建筑公司、奔马公司承担。
各被告共同辩称,涉案项目未使用过涉案发明专利,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邸泽勇于2011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涉及平开窗的内平开隐形纱窗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4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2017年6月19日专利权人由邸泽勇变更为圣亚斯公司。2018年7月16日圣亚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保护年费。
涉案项目由奔马公司开发,二建公司、建投公司、四建公司、八冶公司、县建筑公司承建,塑料六厂、新恒泰公司经奔马公司公开招标,与各承建方签订合同,负责项目住宅及商铺窗户的加工和安装施工。2017年8月14日,奔马公司向各承建单位发出项目工程材料认质通知和窗户材料认质说明,载明窗户型材选择宏达公司的HD60S系列,厚度为1.4mm,窗纱采用内平开,尼龙纱网。
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涉及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为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然后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对于包含多项权利要求的专利权,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权利人的主张来确定保护范围,在确定每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一一比对,以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分别落入不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在确定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为依据。在进行上述比对时,应将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的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分解为一个技术特征,将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覆盖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由于专利权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其中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构成侵权产品。
圣亚斯公司在原审诉讼期间选择权利要求1-6为依据,应当按照上述方法以权利要求1-6为依据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权利要求1-6各自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一一比对。原审法院没有根据圣亚斯公司的主张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一一比对,而是将权利要求1-6的所有技术特征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技术方案,这其中既有独立权利要求,也有引用不同在先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导致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错误。
案例评析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时,需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包含权利人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如包含则认定构成侵权,如缺少该项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则认定不构成侵权。简单举例参如下图1。
全面覆盖原则作为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对其适用曾经也有过较大争议,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多余指定原则”实质上就是对全面覆盖原则适用时所采取的一种不同的方法,所谓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定原则适用的代表案例就是周林频谱仪一案,该案一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很大争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否定了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仁达新型墙体建材厂诉大连新益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首次明确专利侵权判定中原则上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多个案例中明确多余指定原则不应予以适用。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方法并最终排除了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
1. 全面覆盖原则的比对基础是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
2. 确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该项所主张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3. 全面覆盖原则在相同或者等同侵权的情况下均予以适用。
根据如上第1条可以看出,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以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为判断基础,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可能有多项,则每一项权利要求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应该分别将每一项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而不能将权利人所主张的所有权利要求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
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有可能只有一项,也有可能有多项,有可能既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又包括从属权利要求,也有可能不包括独立权利要求而仅包括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但无论如何,应以每项权利要求作为一个独立主体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本案中原审法院并未单独将权利人所主张的每一项权利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进行比较,而是将所有权利要求放在一起作为一个技术方案,该方法有违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最终将会导致错误的裁判结果。
关于全面覆盖原则是应以单独的一个权利要求确定范围还是以所有权利要求一起确定保护范围,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基本没有争议,但是个别案件仍会出现对全面覆盖原则错误理解的情形。笔者相信随着专利案件整体审判水平的提高,该问题出现的几率未来会越来越小。
作者简介
王乃莹律师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资格,具有多年大型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企业运作及研发项目管理流程。擅长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及管理制度与流程建设;具有丰富的企业知识产权创造、风险控制及资产管理经验。同时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专注于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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