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食品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例受到关注。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
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在动物园人身受损害获赔偿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被投诉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
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在动物园人身受损害获赔偿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被投诉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陕西发布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月17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食品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内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例受到关注。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被罚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被处罚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被罚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安宏府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被罚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动物园游玩被孔雀啄伤
动物园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调解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经调解消费者挽回损失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
业主投诉后挽回经济损失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南江远)
案例一:食品公司原料超过保质期被罚2021年3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陕西两益周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加工卤肉时,使用超出保质期的冷冻麻辣鸭锁骨和麻辣鸭脖等回收原材料。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相关规定。对此,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原料,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网店写虚假好评被处罚
2021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称,西安璨之莹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寻找意向客户后,与客户订立电子商务托管服务合同,通过付费方式组织人员为客户的网店写虚假好评,提高收藏量、访客量,涉嫌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共签订虚假好评合同33个(份),29个(份)合同涉及为客户刷单,共计点评836个、收藏量16200个,涉案违法经营额5.145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当事人被处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销售过期食品被罚
2021年5月,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新区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扶风县好买购超市购买的香辣牛肉面是过期食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所购该箱食品确为过期食品。经调解,超市退还消费者购货款、赔偿款共计2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当场实施扣押,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餐饮店储值卡设置不合理条款
2021年7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滨江路茶城A座艾斯国际办公中心一楼和湘源餐饮店办理的会员储值卡使用说明中含有限制消费者权利的用语,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门头牌为“和湘源”,和湘源VIP会员充值宣传彩页下方显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和湘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汉中市江锦园餐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五:汽车服务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罚
2021年9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许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其公司业务宣传推广。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安宏府物业公司多收终端商户电费被罚
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以来,“公摊电费”部分并未随转供电基础电费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万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鉴于当事人主动退还多收款项,具备从轻情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游客动物园游玩被孔雀啄伤
动物园违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3月18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名两岁女童及家人在某动物园游玩时,因该动物园管理疏忽,导致这名女童被空中飞来的一只孔雀将脸部和耳朵、眼周围多处啄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头及左侧耳垂挫裂伤,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该动物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动物园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补助费共计1.5万元。
案例八:人身安全受侵害索赔难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调解
2021年5月,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三原县某酒店住宿时,因洗浴间玻璃门破裂造成左手开放性神经肌腱断裂。酒店支付投诉人3000元后就避而不见,投诉人对酒店的处理态度十分不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向消费者一次性赔偿8000元。
案例九:影院停业退款难
经调解消费者挽回损失
2021年7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安康市汉阴县某电影院关门后,还有未消费完的会员卡无法退款,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该影院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电影院为1329张未消费完的会员卡办理退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万元。
案例十:房产公司私自更改合同
业主投诉后挽回经济损失
2021年8月,安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代表递交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安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征求所有业主意见和同意的前提下,私自更改合同内容,将合同中约定的铝合金窗户更改为塑钢窗户,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过两次集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免去业主三年半的物业费作为补偿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标准的物业服务。此举共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南江远)
【商家用顾客手机刷好评、电动车亏电只换不修……】
株洲晚报 记者/廖智勇 王晖
2月18日,株洲晚报报道了“普锐斯健身房关门跑路”的新闻,在社会上引发热议。昨日,记者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了解到,近两年,热线接到关于商业机构跑路的投诉陡增。在接线系统检索发现,自去年1月1日以来,接线系统记录的相关投诉多达188条,根据投诉人反馈的信息,会员卡剩余金额少则200元,最多的竟高达4万多元。
案例一
网吧关门,会员卡金额还剩好几千
市民龙先生在神农城从事餐饮工作,去网吧玩电脑游戏是他的业余爱好,去年年初,他在华人街优加网咖充值2000元,办理了会员。
“非会员是8元每小时,参加充值活动的话,充2000元送5000元,相当于每小时只要2块多钱。”龙先生说,之所以选择充值,一是因为优惠力度确实大,二是因为每小时8元的非会员价格太贵了。
今年正月初七,龙先生本想下班后去优加网咖玩游戏,却发现网吧没有开门。2月17日下午,他再次来到优加网咖门口,发现网吧依旧没有开门,透过玻璃门看到,店铺里的电脑和游戏设备几乎全部消失,只剩下桌椅。
“我会员卡里还剩5000多元,就这么打水漂了。”龙先生推测,优加网咖经营者十有八九已经跑路。
2月18日下午,记者前往优加网咖了解情况,店内情况与龙先生的描述一致,网吧的大门口也没有留下停业原因和联系方式。记者将情况反映到了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山市场监管所,监管所工作人员随即与优加网咖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沟通,对方承认,的确计划终止经营网吧业务。目前,泰山市场监管所已经介入协调。
案例二
人去楼空,结余课程总价值高达20多万元
寒假结束,培训学校陆续开学。可市民唐小姐至今没收到DASH机器人培训机构(达奇学校)的开学通知。近日,她来到达奇学校,才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昨日,唐小姐终于联系上了学校负责人张威,得到的答复却是:学校经营不善,无力继续维持教学,已对接好其他机器人培训机构,学员们可以去指定学校完成剩余课时。
记者电话联系了张威,据他介绍,达奇学校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有4位股东,他是企业法人。截至去年6月,公司账户已经无余额,几位股东共同筹措了7万元用于场地租金,受疫情影响,达奇学校持续亏损,股东们不愿意继续投入。今年1月份,他自己也无法筹措到资金维持运转。为了尽量降低家长们的损失,他已经与株洲市爱创科技培训学校等几家同行进行协调,将学员分流。
根据家长们的统计,40多位学员的结余课程总价值高达20多万元。对于张威的说法,部分家长不愿意相信,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权,而另外一部分家长则倾向于接受张威的善后安排。“现在公司账上已经没钱,即便胜诉,能否拿到钱也是未知数。”一名家长无奈地表示。
面对VIP诱惑,消费者进退两难
近日,记者走访了市区内一些服务类机构,许多机构的服务项目中,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可谓天差地别。例如,位于珠江北路的一家头疗馆,“姜汁洗头”项目的非会员价为每次98元,而会员价仅48元;同样的例子也发生在神农城附近一家美容机构,普通的洗吹剪服务,VIP会员价仅相当于非会员价的三分之二。
有些服务行业虽然没有明确区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却采取充值赠送的形式进行打折优惠。在全市网娱行业,会员充值赠送网费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许多在网吧充值几千元的会员除了知晓网吧的经营地址外,连经营者的联系方式也没有。
“单次消费价格太高了,不充会员根本划不来。”在神农城某健身房,消费者刘女士说。
记者通过随机采访市民了解到,面对商家虚高的单次消费价格和诱人的会员折扣,“不充值消费不起,充值又要承担商家失联的风险”是许多消费者共同的心声。
办卡、买券、充值满减……各行各业的商家都在不断拓展预付式消费的应用场景,个别商业机构在明知已经出现重大风险且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宣传、疯狂发展会员,收取高额费用,一旦经营不善跑路,损失只能由消费者来承担。
面对预付款乱象,相关职能部门该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自己又该如何来规避风险呢?
专家声音
经贸专业人士:引入担保机制,促进买卖公平
湖南工业大学经贸学院财务管理专业教师欧阳祖友表示,预付款消费最大的问题是商家开发的预付款项目几乎没有备案,预收款资金没有存管,游离于监管之外。一旦商家动起歪念头,以预付之名,行敛财之实,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人们对消费的信心。
“规范预付款消费必须从根源上入手。”欧阳祖友认为,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要制定预付款消费项目的备案机制,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要求商家遵守预收款可退原则,并在经营场所公示退款条件、退款标准。企业如果要申请注销,要满足预收款资金“该退即退”这一原则。
“我认为,预付款消费可以引入担保机制。”欧阳祖友提出,如今,电子商务领域担保交易已经非常成熟,预付款消费如果也能引入担保机制,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但同时也要看到,实行担保交易后,由于商家无法获得现金流带来的额外收益,优惠力度也会大打折扣。”欧阳祖友表示。
律师:完善预付卡、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杨纲律师表示: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预付款消费,也被称为预收款消费,目前仅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关系层面上看,无论是购买服务或商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是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的交易实际上已经确立了相应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主体上看,双方合同基本是由商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从合同履行来看,消费款项已经完成支付,商家已占据绝对主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以“调价”或“调整经营政策”为由,单方变更合同条款。从维权成本来看,预付款消费少则几元,多则上万,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论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都很高昂。
杨纲认为,针对当前市场上出现的预付款消费乱象,国家立法机关要立法提高采用预付款消费企业的门槛、实行特定行业预付款强制账户监管立法,建立并完善预付卡、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和预付卡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源头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
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树立证据意识,理性消费。
株洲晚报 记者/廖智勇 王晖
2月18日,株洲晚报报道了“普锐斯健身房关门跑路”的新闻,在社会上引发热议。昨日,记者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了解到,近两年,热线接到关于商业机构跑路的投诉陡增。在接线系统检索发现,自去年1月1日以来,接线系统记录的相关投诉多达188条,根据投诉人反馈的信息,会员卡剩余金额少则200元,最多的竟高达4万多元。
案例一
网吧关门,会员卡金额还剩好几千
市民龙先生在神农城从事餐饮工作,去网吧玩电脑游戏是他的业余爱好,去年年初,他在华人街优加网咖充值2000元,办理了会员。
“非会员是8元每小时,参加充值活动的话,充2000元送5000元,相当于每小时只要2块多钱。”龙先生说,之所以选择充值,一是因为优惠力度确实大,二是因为每小时8元的非会员价格太贵了。
今年正月初七,龙先生本想下班后去优加网咖玩游戏,却发现网吧没有开门。2月17日下午,他再次来到优加网咖门口,发现网吧依旧没有开门,透过玻璃门看到,店铺里的电脑和游戏设备几乎全部消失,只剩下桌椅。
“我会员卡里还剩5000多元,就这么打水漂了。”龙先生推测,优加网咖经营者十有八九已经跑路。
2月18日下午,记者前往优加网咖了解情况,店内情况与龙先生的描述一致,网吧的大门口也没有留下停业原因和联系方式。记者将情况反映到了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山市场监管所,监管所工作人员随即与优加网咖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沟通,对方承认,的确计划终止经营网吧业务。目前,泰山市场监管所已经介入协调。
案例二
人去楼空,结余课程总价值高达20多万元
寒假结束,培训学校陆续开学。可市民唐小姐至今没收到DASH机器人培训机构(达奇学校)的开学通知。近日,她来到达奇学校,才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昨日,唐小姐终于联系上了学校负责人张威,得到的答复却是:学校经营不善,无力继续维持教学,已对接好其他机器人培训机构,学员们可以去指定学校完成剩余课时。
记者电话联系了张威,据他介绍,达奇学校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有4位股东,他是企业法人。截至去年6月,公司账户已经无余额,几位股东共同筹措了7万元用于场地租金,受疫情影响,达奇学校持续亏损,股东们不愿意继续投入。今年1月份,他自己也无法筹措到资金维持运转。为了尽量降低家长们的损失,他已经与株洲市爱创科技培训学校等几家同行进行协调,将学员分流。
根据家长们的统计,40多位学员的结余课程总价值高达20多万元。对于张威的说法,部分家长不愿意相信,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权,而另外一部分家长则倾向于接受张威的善后安排。“现在公司账上已经没钱,即便胜诉,能否拿到钱也是未知数。”一名家长无奈地表示。
面对VIP诱惑,消费者进退两难
近日,记者走访了市区内一些服务类机构,许多机构的服务项目中,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可谓天差地别。例如,位于珠江北路的一家头疗馆,“姜汁洗头”项目的非会员价为每次98元,而会员价仅48元;同样的例子也发生在神农城附近一家美容机构,普通的洗吹剪服务,VIP会员价仅相当于非会员价的三分之二。
有些服务行业虽然没有明确区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却采取充值赠送的形式进行打折优惠。在全市网娱行业,会员充值赠送网费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许多在网吧充值几千元的会员除了知晓网吧的经营地址外,连经营者的联系方式也没有。
“单次消费价格太高了,不充会员根本划不来。”在神农城某健身房,消费者刘女士说。
记者通过随机采访市民了解到,面对商家虚高的单次消费价格和诱人的会员折扣,“不充值消费不起,充值又要承担商家失联的风险”是许多消费者共同的心声。
办卡、买券、充值满减……各行各业的商家都在不断拓展预付式消费的应用场景,个别商业机构在明知已经出现重大风险且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宣传、疯狂发展会员,收取高额费用,一旦经营不善跑路,损失只能由消费者来承担。
面对预付款乱象,相关职能部门该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自己又该如何来规避风险呢?
专家声音
经贸专业人士:引入担保机制,促进买卖公平
湖南工业大学经贸学院财务管理专业教师欧阳祖友表示,预付款消费最大的问题是商家开发的预付款项目几乎没有备案,预收款资金没有存管,游离于监管之外。一旦商家动起歪念头,以预付之名,行敛财之实,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人们对消费的信心。
“规范预付款消费必须从根源上入手。”欧阳祖友认为,从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要制定预付款消费项目的备案机制,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要求商家遵守预收款可退原则,并在经营场所公示退款条件、退款标准。企业如果要申请注销,要满足预收款资金“该退即退”这一原则。
“我认为,预付款消费可以引入担保机制。”欧阳祖友提出,如今,电子商务领域担保交易已经非常成熟,预付款消费如果也能引入担保机制,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但同时也要看到,实行担保交易后,由于商家无法获得现金流带来的额外收益,优惠力度也会大打折扣。”欧阳祖友表示。
律师:完善预付卡、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杨纲律师表示: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预付款消费,也被称为预收款消费,目前仅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关系层面上看,无论是购买服务或商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是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双方的交易实际上已经确立了相应的合同关系。
从合同主体上看,双方合同基本是由商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从合同履行来看,消费款项已经完成支付,商家已占据绝对主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以“调价”或“调整经营政策”为由,单方变更合同条款。从维权成本来看,预付款消费少则几元,多则上万,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论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都很高昂。
杨纲认为,针对当前市场上出现的预付款消费乱象,国家立法机关要立法提高采用预付款消费企业的门槛、实行特定行业预付款强制账户监管立法,建立并完善预付卡、消费卡发售的登记、申报、备案制度和预付卡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源头维护消费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
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树立证据意识,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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