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最近挺火的一部剧,这里想吐槽电视剧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
一个是刑事方面的。男主周秉昆与骆士宾在首都机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致骆士宾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剧中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周秉昆有期徒刑九年。我认为,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属间接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是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了,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致发生了危害后果的。周秉昆在打骆士宾时,他主观上当然应该是明知的放任的间接故意。
一个是民事方面的。是关于继承的。先介绍一下背景,骆士宾生前立有遗嘱,把他的企业资产全部留给他和郑娟的儿子周楠,先由助手彭心生代管,直到周楠成年再交给周楠。而电视剧中,周楠却在骆士宾之前就死亡了。那么问题来了。第一,骆士宾的妻子在已经请了律师的情况下,居然担心郑娟来抢骆士宾的遗产。如果骆先于周楠死亡,郑娟对周楠的遗产当然有继承权,但是周楠先死,郑娟和骆的遗产就没有一毛钱关系了。第二,在周楠作为遗嘱继承人已经先于被继承人骆士宾死亡的情况下,遗嘱已经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是按照法定继承,骆士宾的妻子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是电视剧中,仍然是煞有介事的让律师去宣读遗嘱,要按遗嘱执行,这样,骆士宾的遗产最终给谁呢?给编剧吗?
一个是刑事方面的。男主周秉昆与骆士宾在首都机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致骆士宾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剧中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周秉昆有期徒刑九年。我认为,这个应该是故意伤害罪,属间接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是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了,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致发生了危害后果的。周秉昆在打骆士宾时,他主观上当然应该是明知的放任的间接故意。
一个是民事方面的。是关于继承的。先介绍一下背景,骆士宾生前立有遗嘱,把他的企业资产全部留给他和郑娟的儿子周楠,先由助手彭心生代管,直到周楠成年再交给周楠。而电视剧中,周楠却在骆士宾之前就死亡了。那么问题来了。第一,骆士宾的妻子在已经请了律师的情况下,居然担心郑娟来抢骆士宾的遗产。如果骆先于周楠死亡,郑娟对周楠的遗产当然有继承权,但是周楠先死,郑娟和骆的遗产就没有一毛钱关系了。第二,在周楠作为遗嘱继承人已经先于被继承人骆士宾死亡的情况下,遗嘱已经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能是按照法定继承,骆士宾的妻子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是电视剧中,仍然是煞有介事的让律师去宣读遗嘱,要按遗嘱执行,这样,骆士宾的遗产最终给谁呢?给编剧吗?
【人生三大遗憾】
不会选择,不坚持选择,不断地选择;
【人生三不斗】
不与君子斗名,不与小人斗利,不与天地斗巧;
【人生三修炼】
看得透想得开,拿得起放得下,立得正行得稳;
【人生三大陷阱】
大意,轻信,贪婪;
【人生三大悲哀】
遇良师不学,遇良友不交,遇良机不握;
【人生三大不争】
不与领导争锋,不与同事争宠,不与下级争功。
不会选择,不坚持选择,不断地选择;
【人生三不斗】
不与君子斗名,不与小人斗利,不与天地斗巧;
【人生三修炼】
看得透想得开,拿得起放得下,立得正行得稳;
【人生三大陷阱】
大意,轻信,贪婪;
【人生三大悲哀】
遇良师不学,遇良友不交,遇良机不握;
【人生三大不争】
不与领导争锋,不与同事争宠,不与下级争功。
河南郑州,发生了一件荒唐的事儿。一名男子卖空调,忽然接到一位老客户的语音电话,说要5台空调。男子非常高兴,和对方谈好了价钱一共9000多元,就兴冲冲送过去了。
客户在一家酒店门口迎接他,收货后借口天色太晚,许诺男子转天安装空调后再结账。男子以为对方是酒店的老板,不会差这9000多元钱,二话没说就同意了。
谁知当天晚上8点多,客户发来信息,说借130多元有急用,安装空调时再还给他,男子没有怀疑直接转了账。转天早上客户又发信息,说借420元急用,男子再次转了账。
转完账后,男子就去酒店安装空调,但到了酒店后他大吃一惊。酒店里的5台空调不见了,客户也没影儿了。
男子急忙询问酒店的工作人员,这才了解到,这位客户根本不是酒店的老板,而是酒店的客人。他欠了酒店2000多元钱,说这5台空调是别人欠他钱抵债的,随后把空调卖掉后还了酒店2000多元钱,就直接离开了。
男子一听懵了,因为酒店也是被骗一方,而客户又不再露面,只好求助了记者。记者赶到后,男子表示他根本不认识这位客户,姓什么叫什么都不知道,只是在手机上加了好友。
记者通过语音联系上这位客户后,对方不承认骗人,说会过来还钱,但约定时间后还是没露面。最后男子选择了报警,希望能追回钱款。
在这件事情中,男子连这位客户的名字都不知道,只是因为以前做生意时在手机上加了好友,就轻信了对方,还是太大意了。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于不了解的人还是应该具备一定的防范之心,特别是涉及到钱财问题,更要谨慎。
客户虚构事实,骗走男子的货物,如果拒不归还钱款的话,就构成诈骗了,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位客户虽然拒不露面,但男子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有酒店的监控并且有酒店的工作人员可以作证,相信依据这些追回钱款并不困难。但以后可不能再这么大意了,要吃一堑长一智。
客户在一家酒店门口迎接他,收货后借口天色太晚,许诺男子转天安装空调后再结账。男子以为对方是酒店的老板,不会差这9000多元钱,二话没说就同意了。
谁知当天晚上8点多,客户发来信息,说借130多元有急用,安装空调时再还给他,男子没有怀疑直接转了账。转天早上客户又发信息,说借420元急用,男子再次转了账。
转完账后,男子就去酒店安装空调,但到了酒店后他大吃一惊。酒店里的5台空调不见了,客户也没影儿了。
男子急忙询问酒店的工作人员,这才了解到,这位客户根本不是酒店的老板,而是酒店的客人。他欠了酒店2000多元钱,说这5台空调是别人欠他钱抵债的,随后把空调卖掉后还了酒店2000多元钱,就直接离开了。
男子一听懵了,因为酒店也是被骗一方,而客户又不再露面,只好求助了记者。记者赶到后,男子表示他根本不认识这位客户,姓什么叫什么都不知道,只是在手机上加了好友。
记者通过语音联系上这位客户后,对方不承认骗人,说会过来还钱,但约定时间后还是没露面。最后男子选择了报警,希望能追回钱款。
在这件事情中,男子连这位客户的名字都不知道,只是因为以前做生意时在手机上加了好友,就轻信了对方,还是太大意了。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于不了解的人还是应该具备一定的防范之心,特别是涉及到钱财问题,更要谨慎。
客户虚构事实,骗走男子的货物,如果拒不归还钱款的话,就构成诈骗了,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位客户虽然拒不露面,但男子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有酒店的监控并且有酒店的工作人员可以作证,相信依据这些追回钱款并不困难。但以后可不能再这么大意了,要吃一堑长一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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