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景湾地下车位暗的视线不清,车库已经出过几次交通事故,地面上一滩献血,和物业反馈几次增加地下车库节能灯加强视线,说了半年了一个灯也没加上,物业这事关业主安全的事都不办,业主每天月给物业费他们还能做点什么?
车位上方漏水严重,导致业务小车车顶污渍难以祛除,物业不予处理,这样的服务,每日给自己添堵。[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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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当庭承认自写借条造假,字迹无法鉴定、西安雁塔法院以推定下达判决遭举报
2020年8月9日,李某强收到一份西安市雁塔区法院高新法庭的传票,内容为2017年李某强向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响堂村杨某平的民间借贷起诉书。
李某强赶到雁塔区法院签字后,经法官的允许,用手机拍下了该张借条。借条日期显示“2017年2月27日”。
李某强认为该借条所签字存在假冒,已向法院寄递了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的书面请求。
2007年,李某强在西安市西郊庆安建材市场一私人建材商店做免漆木门销售,一次与杨某平喝酒时,杨问李某强是干什么工作的,当时免漆门icon的生意不错,借几分酒意,当时杨某平在自本村担任村综治办主任,杨某平说他本人出钱开个门店,先按每个月给李某强工资1000元发。
没过多久,杨某平驾驶小车到庆安建材市场找门面房,后与家住西安市白家口的蔡云清免漆门经销店商议,以2.6万元达成了转租事宜。杨某平亲手将转租的租赁费和免漆门的样品门共计约2.6万元交给了原经销店老板蔡云清。
正式营业没几天,杨某平把家住丁家桥的约30几岁的女友安排到庆安建材市场门店负责经营和财务管理。杨某平向李某强再三叮嘱,安排女友的事,切记莫让其妻知道。
一段时间里,杨某平几乎每天驾车到店面过来照看生意。第一月生意还可以,到第二个月下旬时一直生意不景气,勉强坚持近三个月时,杨某平未向李某强兑现口头承诺的工资。李某强提出不干了,杨某平看到生意不好,称自己担任着村干部,无时间经营,强行让李某强自己干。随后,把跑业务的交通工具一辆摩托车也给收走了。
此后,李某强跟随咸阳icon一老板到宝鸡市凤县一药厂打工谋生,从此后从未见到过杨某平。现在,接到起诉书,李某强蒙了,哪来的2017年的借条,准确的说,杨某平是把钱给了转租店原老板了,还欠李某强两个月的工资未支付。
李某强不解,杨某平知道李某强的手机号,为何不联系?13772031367这个西安号码用了多年,直至2019年五一前后出差时手机丢失后才未再使用。再有,第一个月生意好时怎么不说,一看生意不好强行往李某强身上推。
2020年10月15日,杨某平在电话中自称:2007年到2020年现在13年未见过李某强。既然13年未见,更说明2017年2月27日的是一张伪造的借条。杨某平出示的借条时间日期,实际上期间李某强是在延安延长县二中对面圆梦宾馆住宿的时间。
未过几日,李某强收到雁塔区法院邮寄的撤诉裁决书。2021年2月24日,李某强再次接到雁塔区法院的电话,告知杨某平的诉讼。诡异的是,这次的诉讼名字以及借款日期,变成了“2007年2月27日”了。
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杨某平的所出示的两张借条质问,杨某平语无伦次,讲不清原由。
4月27日上午,在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杨某平当庭承认2017年的借条是本人自己写的一张欠条,两张不同时间,名字笔迹不同的借条,被告李某强当庭递交了笔迹司法鉴定申请。
有关26000元的由来,法院当庭电话拨通了门面转让当事人蔡云青的电话,证实当时通过李某强的引荐,杨某平付给蔡云青的门面转让费共计26000元。
李某强认为,杨某平自己写借条诬陷他人,意为使无过错一方受到法律的追究,恶意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具有很明显的主观故意,等待法庭的鉴定出来,他决定追究杨某平的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
至于对杨某平的那两张时间错位的“借条”,通过技术手段以及纸张质地、笔迹特征、墨迹类别等相关信息,相信法院不难查明事实真相。几日后得知法院称,借条字据差距太大、无法进行鉴定。
李某强认为,杨某平的行为涉嫌触犯了诈骗罪、伪证罪。他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杨某平凭空捏造李某强欠款的事实的虚假事实,隐瞒了是他付给钱款他付给蔡云青的真相。
西安雁塔区法院以推定下达判决书?被告无法接受!继续上诉中。
质疑:1.原告当庭承认是自己编造的借条、属于涉嫌虚假诉讼罪、为何未追究其责任呢??
2. 法庭庭长当庭电话拨通门面房转让人也就是收取26000元的当事人蔡云清的电话证言、证词、证明收取了原告的该笔门面房转让费用、为何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呢??#西安#
法律是以证据为准,岂能是以推理方式裁决?被告提交的真实有效的笔迹鉴定、之后为何被告知字体差距太大、无法进行鉴定?那么裁决的法律依据又是从何而来?让人无法信服?不难想象到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往往是与外部力量、人情关系或利益有着难以分割的因素所致?本案的裁决书内容纯属是以推理定案。法庭未彻查一下这些由原告叫来的所谓证人、都是什么样证人?相信不难查明!换言之,原告把他们全村的人都可以叫来作证吗?知道事实真相的证人有吗?法院有责任对证人证言负责!让被告感到这是组团在演戏的嫌疑?
据此,杨某平具有明显的主观犯意,不能予以原谅,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上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该判决明显存疑。 针对该案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2020年8月9日,李某强收到一份西安市雁塔区法院高新法庭的传票,内容为2017年李某强向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响堂村杨某平的民间借贷起诉书。
李某强赶到雁塔区法院签字后,经法官的允许,用手机拍下了该张借条。借条日期显示“2017年2月27日”。
李某强认为该借条所签字存在假冒,已向法院寄递了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的书面请求。
2007年,李某强在西安市西郊庆安建材市场一私人建材商店做免漆木门销售,一次与杨某平喝酒时,杨问李某强是干什么工作的,当时免漆门icon的生意不错,借几分酒意,当时杨某平在自本村担任村综治办主任,杨某平说他本人出钱开个门店,先按每个月给李某强工资1000元发。
没过多久,杨某平驾驶小车到庆安建材市场找门面房,后与家住西安市白家口的蔡云清免漆门经销店商议,以2.6万元达成了转租事宜。杨某平亲手将转租的租赁费和免漆门的样品门共计约2.6万元交给了原经销店老板蔡云清。
正式营业没几天,杨某平把家住丁家桥的约30几岁的女友安排到庆安建材市场门店负责经营和财务管理。杨某平向李某强再三叮嘱,安排女友的事,切记莫让其妻知道。
一段时间里,杨某平几乎每天驾车到店面过来照看生意。第一月生意还可以,到第二个月下旬时一直生意不景气,勉强坚持近三个月时,杨某平未向李某强兑现口头承诺的工资。李某强提出不干了,杨某平看到生意不好,称自己担任着村干部,无时间经营,强行让李某强自己干。随后,把跑业务的交通工具一辆摩托车也给收走了。
此后,李某强跟随咸阳icon一老板到宝鸡市凤县一药厂打工谋生,从此后从未见到过杨某平。现在,接到起诉书,李某强蒙了,哪来的2017年的借条,准确的说,杨某平是把钱给了转租店原老板了,还欠李某强两个月的工资未支付。
李某强不解,杨某平知道李某强的手机号,为何不联系?13772031367这个西安号码用了多年,直至2019年五一前后出差时手机丢失后才未再使用。再有,第一个月生意好时怎么不说,一看生意不好强行往李某强身上推。
2020年10月15日,杨某平在电话中自称:2007年到2020年现在13年未见过李某强。既然13年未见,更说明2017年2月27日的是一张伪造的借条。杨某平出示的借条时间日期,实际上期间李某强是在延安延长县二中对面圆梦宾馆住宿的时间。
未过几日,李某强收到雁塔区法院邮寄的撤诉裁决书。2021年2月24日,李某强再次接到雁塔区法院的电话,告知杨某平的诉讼。诡异的是,这次的诉讼名字以及借款日期,变成了“2007年2月27日”了。
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杨某平的所出示的两张借条质问,杨某平语无伦次,讲不清原由。
4月27日上午,在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杨某平当庭承认2017年的借条是本人自己写的一张欠条,两张不同时间,名字笔迹不同的借条,被告李某强当庭递交了笔迹司法鉴定申请。
有关26000元的由来,法院当庭电话拨通了门面转让当事人蔡云青的电话,证实当时通过李某强的引荐,杨某平付给蔡云青的门面转让费共计26000元。
李某强认为,杨某平自己写借条诬陷他人,意为使无过错一方受到法律的追究,恶意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具有很明显的主观故意,等待法庭的鉴定出来,他决定追究杨某平的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
至于对杨某平的那两张时间错位的“借条”,通过技术手段以及纸张质地、笔迹特征、墨迹类别等相关信息,相信法院不难查明事实真相。几日后得知法院称,借条字据差距太大、无法进行鉴定。
李某强认为,杨某平的行为涉嫌触犯了诈骗罪、伪证罪。他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杨某平凭空捏造李某强欠款的事实的虚假事实,隐瞒了是他付给钱款他付给蔡云青的真相。
西安雁塔区法院以推定下达判决书?被告无法接受!继续上诉中。
质疑:1.原告当庭承认是自己编造的借条、属于涉嫌虚假诉讼罪、为何未追究其责任呢??
2. 法庭庭长当庭电话拨通门面房转让人也就是收取26000元的当事人蔡云清的电话证言、证词、证明收取了原告的该笔门面房转让费用、为何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呢??#西安#
法律是以证据为准,岂能是以推理方式裁决?被告提交的真实有效的笔迹鉴定、之后为何被告知字体差距太大、无法进行鉴定?那么裁决的法律依据又是从何而来?让人无法信服?不难想象到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往往是与外部力量、人情关系或利益有着难以分割的因素所致?本案的裁决书内容纯属是以推理定案。法庭未彻查一下这些由原告叫来的所谓证人、都是什么样证人?相信不难查明!换言之,原告把他们全村的人都可以叫来作证吗?知道事实真相的证人有吗?法院有责任对证人证言负责!让被告感到这是组团在演戏的嫌疑?
据此,杨某平具有明显的主观犯意,不能予以原谅,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上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该判决明显存疑。 针对该案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劳动维权经历(5)
私车公用没有补偿
二是被要求购置车辆用于跑业务用,当时心善听话相信组织合理安排不会坑自己,自己掏钱购置了5万元的小车用于跑业务,后来经常跑郊区路况差小车不堪使用又从兴业银行贷款购置了底盘高一点的江铃汽车用于跑业务。
两辆车使用年限都超过8年累计行驶里程19万公里,累计花费购车费用21万元累计贷款利息21万元,累计公务行驶15万公里油料维护花费17万元,一直没有补偿,业务用车属于生产资料不应该由员工负担购置维护费用。
多次讨要都被拒绝甚至被打击报复,车辆购置维护费用更是成为沉重负担。
私车公用没有补偿
二是被要求购置车辆用于跑业务用,当时心善听话相信组织合理安排不会坑自己,自己掏钱购置了5万元的小车用于跑业务,后来经常跑郊区路况差小车不堪使用又从兴业银行贷款购置了底盘高一点的江铃汽车用于跑业务。
两辆车使用年限都超过8年累计行驶里程19万公里,累计花费购车费用21万元累计贷款利息21万元,累计公务行驶15万公里油料维护花费17万元,一直没有补偿,业务用车属于生产资料不应该由员工负担购置维护费用。
多次讨要都被拒绝甚至被打击报复,车辆购置维护费用更是成为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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