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妇女,司法护航:黄岛法院发出2022年度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黄岛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发出2022年度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王美(化名)与张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张强未搬走,仍在王美住所居住。王美多次要求张强搬出,但张强态度蛮横拒不搬走,还对王美实施暴力、威胁、谩骂等行为。无奈之下,王美多次打电话报警。辖区派出所曾受理过王美两次报警,并屡次劝诫张强,但张强仍屡教不改。王美不堪其扰,终于鼓起勇气维权,向黄岛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法官办案
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周珊高度重视,立即对申请人王美提交的报警记录、就医记录、房产证等证据依法审查,在查明申请人王美有遭受家庭暴力和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后,立即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强殴打、威胁申请人王美或对其实施其他家庭暴力等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张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美等。周珊法官还当庭向被申请人张强释明,如违反禁令,将依据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黄岛法院将该裁定书送达各相关部门,为申请人王美的人身安全筑起了一道以法为名的“保护墙”。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2021年以来,黄岛法院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调整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将薛家岛法庭打造为少年家事专业法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抚养、继承等涉妇女儿童权益的纠纷,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织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一、“家庭暴力”概念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申请人范围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三、申请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基本案情
王美(化名)与张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张强未搬走,仍在王美住所居住。王美多次要求张强搬出,但张强态度蛮横拒不搬走,还对王美实施暴力、威胁、谩骂等行为。无奈之下,王美多次打电话报警。辖区派出所曾受理过王美两次报警,并屡次劝诫张强,但张强仍屡教不改。王美不堪其扰,终于鼓起勇气维权,向黄岛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法官办案
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周珊高度重视,立即对申请人王美提交的报警记录、就医记录、房产证等证据依法审查,在查明申请人王美有遭受家庭暴力和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后,立即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强殴打、威胁申请人王美或对其实施其他家庭暴力等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张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王美等。周珊法官还当庭向被申请人张强释明,如违反禁令,将依据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后,黄岛法院将该裁定书送达各相关部门,为申请人王美的人身安全筑起了一道以法为名的“保护墙”。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2021年以来,黄岛法院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调整优化人民法庭布局,将薛家岛法庭打造为少年家事专业法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抚养、继承等涉妇女儿童权益的纠纷,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织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一、“家庭暴力”概念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申请人范围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三、申请方式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俄修法严惩假消息,BBC和CNN选择走人】据塔斯社4日报道,俄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以下简称俄媒体监管机构)当天发布通告,限制俄境内访问部分外国媒体机构网站,这其中包括被俄罗斯认定为外国代理人的“美国之音”、拉脱维亚美杜莎新闻网(Meduza)、“自由欧洲”电台,以及英国广播公司、“德国之声”等。
上述机构表示,这些媒体“有系统地发布含有关于俄罗斯在乌克兰军事行动的不准确信息”。
4日晚些时候,俄媒体监管机构又相继宣布,在俄境内封锁美国社交媒体巨头脸书(Facebook),并限制对推特(Twitter)的访问。
据塔斯社报道,俄媒体监管机构表示,自2020年10月以来,已记录了26起脸书歧视俄媒和俄方信源的案件;最近几天,脸书还封锁了红星电视台(Zvezd)、俄罗斯新闻社、俄罗斯卫星通讯社以及“今日俄罗斯”、Lenta.ru和Gazeta.ru等俄网媒的账户。
至于推特,俄方表示,是根据《俄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限制访问煽动大规模骚乱和极端主义活动,以及参与违反既定秩序的公众活动的网站。
同一天,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俄罗斯联邦刑法修正案,规定公开故意发布有关俄罗斯武装部队虚假信息者,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或150万卢布罚款。若利用其公职,出于雇佣关系,或基于政治、意识形态、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而违反有关法律,将处以最高10年的监禁或最高500万卢布的罚款。如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判处10至15年监禁。
虽未“指名道姓”,但在普京签署有关法案后,多家西方媒体随即宣布停止在俄运营。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称,“CNN将停止在俄罗斯的播放,同时我们将继续评估局势和下一步行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宣布暂停在俄境内播报节目。
彭博社也表示,将暂停其记者在俄境内的工作。彭博社主编米克尔思韦特称,对俄罗斯刑法的修改,“似乎旨在将任何独立的记者变成纯粹的罪犯,这使得正常的新闻报道无法在该国继续进行。”
英国广播公司也称,有关法律“似乎将独立的新闻报道过程定为犯罪”,“它让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在我们评估这一不受欢迎的事态发展的影响时,暂时停止BBC记者及其他在俄联邦境内支援人员的工作。”BBC称,它将继续在俄境外运营其俄语频道。
还有不少媒体处在观望状态。
《华盛顿邮报》称,将“谨慎行事”,同时寻求澄清这些限制会如何影响其记者和工作人员。《华尔街日报》拒绝透露其在俄员工的安排,表示首要任务是确保员工安全,并“公平、全面地报道这一重要事件”,在了解这些限制如何影响其员工的同时,会“保持谨慎”。路透社也称,他们在评估情况。
对于俄罗斯打击假消息的新规,《纽约时报》渲染称,普京签署的法案“将任何公开反对或独立报道乌克兰战争的新闻视为犯罪”,甚至可能把“在社交媒体、新闻或广播中将这场战争简单称为‘战争’的行为,视为犯罪。(因为俄罗斯称其为‘特殊军事行动’)。”
白宫也回应称,对此深表关切,并对俄罗斯“言论自由受到威胁感到担忧”。
上述机构表示,这些媒体“有系统地发布含有关于俄罗斯在乌克兰军事行动的不准确信息”。
4日晚些时候,俄媒体监管机构又相继宣布,在俄境内封锁美国社交媒体巨头脸书(Facebook),并限制对推特(Twitter)的访问。
据塔斯社报道,俄媒体监管机构表示,自2020年10月以来,已记录了26起脸书歧视俄媒和俄方信源的案件;最近几天,脸书还封锁了红星电视台(Zvezd)、俄罗斯新闻社、俄罗斯卫星通讯社以及“今日俄罗斯”、Lenta.ru和Gazeta.ru等俄网媒的账户。
至于推特,俄方表示,是根据《俄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限制访问煽动大规模骚乱和极端主义活动,以及参与违反既定秩序的公众活动的网站。
同一天,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俄罗斯联邦刑法修正案,规定公开故意发布有关俄罗斯武装部队虚假信息者,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或150万卢布罚款。若利用其公职,出于雇佣关系,或基于政治、意识形态、种族、民族或宗教仇恨而违反有关法律,将处以最高10年的监禁或最高500万卢布的罚款。如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将判处10至15年监禁。
虽未“指名道姓”,但在普京签署有关法案后,多家西方媒体随即宣布停止在俄运营。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称,“CNN将停止在俄罗斯的播放,同时我们将继续评估局势和下一步行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宣布暂停在俄境内播报节目。
彭博社也表示,将暂停其记者在俄境内的工作。彭博社主编米克尔思韦特称,对俄罗斯刑法的修改,“似乎旨在将任何独立的记者变成纯粹的罪犯,这使得正常的新闻报道无法在该国继续进行。”
英国广播公司也称,有关法律“似乎将独立的新闻报道过程定为犯罪”,“它让我们别无选择,只能在我们评估这一不受欢迎的事态发展的影响时,暂时停止BBC记者及其他在俄联邦境内支援人员的工作。”BBC称,它将继续在俄境外运营其俄语频道。
还有不少媒体处在观望状态。
《华盛顿邮报》称,将“谨慎行事”,同时寻求澄清这些限制会如何影响其记者和工作人员。《华尔街日报》拒绝透露其在俄员工的安排,表示首要任务是确保员工安全,并“公平、全面地报道这一重要事件”,在了解这些限制如何影响其员工的同时,会“保持谨慎”。路透社也称,他们在评估情况。
对于俄罗斯打击假消息的新规,《纽约时报》渲染称,普京签署的法案“将任何公开反对或独立报道乌克兰战争的新闻视为犯罪”,甚至可能把“在社交媒体、新闻或广播中将这场战争简单称为‘战争’的行为,视为犯罪。(因为俄罗斯称其为‘特殊军事行动’)。”
白宫也回应称,对此深表关切,并对俄罗斯“言论自由受到威胁感到担忧”。
#民法典# 【知识科普 |《民法典》部分法条解读】
一、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解决了“救不救”、“扶不扶”的问题,给见义勇为者,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见义勇为的人成为了人们心中的英雄,但也有些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了被告,一时间“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等引起了大众热议,人们对是否要见义勇为也产生了种种担忧和顾虑。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是鼓励好人在阳光之下,愿意并且勇敢地去做好事,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为见义勇为的英雄送上了“护身符”。
二、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依据《刑法》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加以规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无法有效解决个人消息被侵犯的严重社会问题。现在通过《民法典》的规定,突出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其依据效力更高,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全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走进百姓生活,与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发生着紧密的联系。网络虚拟财产因其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使其具备了现实财产的共同本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民法典》对互联网热点前沿问题的回应,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和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为互联网时代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
三、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法人地位,对它门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门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典》制定以前,法律只在继承事项上对胎儿利益保护作出规定。而《民法典》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扩大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此处“遗产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还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予胎儿。以上这几种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条文中用了一个“等”字,因此原则上也包括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
主要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为一种义务,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而“适当补偿”标准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解决了“救不救”、“扶不扶”的问题,给见义勇为者,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见义勇为的人成为了人们心中的英雄,但也有些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了被告,一时间“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等引起了大众热议,人们对是否要见义勇为也产生了种种担忧和顾虑。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条款是鼓励好人在阳光之下,愿意并且勇敢地去做好事,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为见义勇为的英雄送上了“护身符”。
二、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依据《刑法》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加以规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无法有效解决个人消息被侵犯的严重社会问题。现在通过《民法典》的规定,突出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其依据效力更高,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全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随着网络的普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走进百姓生活,与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发生着紧密的联系。网络虚拟财产因其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使其具备了现实财产的共同本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民法典》对互联网热点前沿问题的回应,进一步明确了数据和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为互联网时代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
三、村委会也是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与民法通则有显著不同。其中“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一大创新。在我国,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很多,如果不赋予它法人地位,对它门参与民事活动是十分不利的,对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因此,通过“特别法人”的制度设计,赋予这些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它门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责任。
四、明确了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典》制定以前,法律只在继承事项上对胎儿利益保护作出规定。而《民法典》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扩大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此处“遗产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还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予胎儿。以上这几种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条文中用了一个“等”字,因此原则上也包括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为八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
主要考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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