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王大林,喜好放生。每见小儿捉弄鱼、鸟、虫、豸等类动物,必多方劝止,并给小儿铜钱,买来放生。

平素又常劝人说:“少年时,必须培养仁慈爱惜物命之德,不可令他养成残忍好杀之心。”邻里父兄都受感化,效法他的作风。后来,王大林重病将死,恍惚中听到神人对他说:“你平生放生有功德,当可增延福寿三纪(十二年为一纪)因而得以复活。后来,享年九十七岁,五代同堂,无病善终。

元朝时,有一富翁无子,想尽办法祈求,终究不能获得。

后来听说太岳真人,断事最灵,便往叩问,真人判断说:“你前生杀业深重,使物类不能保有其子孙,因此今生应受无子报应,如今你要忏悔,还要放满八百万生命,才可赎罪,其间若再伤一虫一蚁,必须再多放生百命,才能满愿,这是挽回命数第一良方”。富翁听罢,大有感悟,立即在神前立誓戒杀,又时常广出资财,买物放生,所放生命未满八百万,就生一子,其子后来得中举人,授任孝廉官位。

明宫“尚食”的几个事 #尚食# #尚食[超话]#

本文首发于《扬子晚报》,作者胡丹(皇帝不称朕)

尚者,上也(如尚方宝剑又名上方宝剑),尚又有掌管之义(如尚书),则“尚食”既指上方之食、御食,也可以是掌领上食之机构。总归“尚食”不是民间能用的词,它是皇家的专属;说白了,尚食就是管皇帝一家子吃饭的。

一、明宫确曾有过“尚食”

“尚食”是明代内廷机构,这在《明太祖实录》里有明确记载:1365年七月,当时还是吴王的朱元璋宫里,“置尚食、尚醴二局,设大使、副使各一人”。顾名思义,尚食管饭,尚醴管酒,有酒有饭,就可以饱醉了,看起来吴王的日子很有些好过了!

开设专门的“尚食局”埋锅造饭,这是朱家王朝兴旺发达的一个微小信息;不到三年,朱元璋果然登基坐殿,当上了大明皇帝。而这个开国前设立的尚食局,很可能是明宫最早的宦官衙门。

明朝首次“定内侍诸司官制”,是在洪武二年(1369),这时尚食局不见了,而在近侍内臣60人中,有“执膳”4人,专管皇上吃饭——《皇明祖训录》记:“执膳奉御,掌监造御膳供进。”

老朱家的生活越过越好,尤其是建国后,添丁加口的速度加快,朱元璋大小老婆四十多位,皇子公主合起来也有四十多,一旦开起家宴来,坐满十桌不止,光靠4个内臣执膳,肯定兜不住。不知后宫是搭伙吃饭,一齐吃集体食堂,还是各宫自开小灶,各顾各的?

洪武五年(1372),内廷始设“六局一司”,尚食局又来了!但它作为“六尚女官”之一,由宦官衙门变成了“女官之职”。朱元璋对设立女官这事儿很重视,专门派了两名宦官前往苏、杭二州,在民间选择能写会算、愿意入宫的妇女,一共44位,送到南京,其中14人授职任事,其他人因未满二十,赐银遣送回家。尚食局既然由妇女管理,理应专门照顾妃嫔和幼年皇子女的饮食。

皇明的后宫,规模不断扩大,尚食局也随之扩编,到洪武末年,尚食局的女官首领“尚食”增为二人,正五品,下设司膳司,“掌割烹煎和之事”,而且,“凡进食先尝之”——由这个情节来看,司膳司也供办御膳。但尚食局管的事,已不止主家的饮食,它下面还设司酝、司乐、司饎三司,分掌舆辇伞扇、园苑蔬果和灯烛膏火之事,相当于宫廷的总务科,而不止“膳食科”了。同时内官衙门里增设了四品尚膳监,掌管御膳与宫中筵宴及食用之物。

明朝的内廷,从主上到大小宫奴,总在两万人上下,一到饭点儿,这么多人一起突突地开火造饭,顿时炊烟四起,可不称盛景乎?大概京人都会指皇城说,万岁爷开饭了!

皇家的后厨,如上所言,包括尚食局与尚膳监两大系统,各自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吃饭的人太多,对宫廷后勤,是很大的考验。

在这些人中,自然皇帝的吃饭问题,最为重要。而皇帝对“饭口”的重视,不妨从朱元璋对厨子的特别态度说起——

二、朱元璋父子与厨子

洪武十一年,诸皇子中,前面几个儿郎已长成大小伙子,朱元璋迫不及待地打发他们到各自的封国去,好亲自掌领他老朱家的军马。几个王子上路了,忽一日,朱元璋接到密报,说第二子秦王朱樉,在到西安就藩的路上,因为一点小不如意,鞭打了厨子。而另一路到山西太原就藩的三王子晋王朱棡,也因小事笞辱了膳夫。

厨子、膳夫,打不得!

朱元璋竟然大起惶恐,立马点灯铺纸,亲笔写了一份敕谕,令人急送至儿前,谆谆告诫小子们,侮辱“造膳者”,有多危险!

他说:“膳,立命也,非操膳其事者不得其精”。人们常说,民以食为天,朱元璋却上升到“立命”的高度。他告诫秦王:你的吃食,掌于厨子之手,你不把厨子当人,“将操膳者视以寻常,是不可也”。为何不可?不是怕他勺子一颠,饭菜分量不够,而是“(你)若频加棰楚,不测之祸,恐生于此”!直白说,就是你把他打狠了,他在你食物中下毒,你小命不保!

在给晋王的教训里,朱元璋还拿自己现身说法,他说:

“你老父我率领群雄平定祸乱,对人从未姑息过。唯独厨子徐兴祖,事我二十三年,我从未折辱过他。”

这位以屠戮功臣著名的开国皇帝,一生杀人无数,独独对一介“膳夫”坚持“群众路线”,紧密团结,不愿结怨。“怨不在大,小子识之!”他是这么总结的。

朱元璋对这些“小人”可真是好,不单常赐以白金、宝钞,还送大官给他们做。朱元璋的厨子徐兴祖、井泉,都做到光禄寺卿;剃头匠杜安道、洪尚观,做到太常寺卿,都是从三品的皇皇京卿(参见拙著《大明王朝家里事儿》)。

明初时,宫廷制度初建,宫里有一些外臣服务皇帝的饮食,是特例。后来内外隔绝,规矩大发了,就不大有外人能入宫操膳,皇家的炊事员,都是内臣。

三、大太监魏忠贤靠“办膳”起家

在《尚食》这部戏,似乎宫廷女子包揽了后宫美食。其实,做饭辛苦,对体力是不小的考验,在家里,多是妈妈下厨,女主人管起一家子吃喝。但是在以做饭为工作的岗位上,还是男子才能胜任,所以历代名厨,多为须眉。

在我所能记忆的明代史料里,反映宫女与宫廷饮食关系的材料极少,很难展开了讲,或许只有这样,才给艺术创作留下更大的想象空间吧。看美女颠勺,总强似看那太监!然而,事实上,在明宫把勺的,却都是阉宦。

宫闱深远讳密,是外人难以知悉宫廷生活的主要原因。明末太监刘若愚写了一部《酌中志》,专记宫廷之事,提供了不少珍稀材料。他在记载“圣驾御前”近侍机构时,记有御药房、御茶房,还有尚冠、尚衣、尚履、管净(出恭之事)等诸色内臣,却偏偏没有一个管皇帝吃饭的“御膳房”;倒是有一个“大庖厨”,虽然也名列“近侍”(即亲近内臣),却怎么听也像一个大厨房,可能管着皇上身边近侍的饮食,而非万岁爷的御膳。

关于御膳的情况,刘若愚也有宝贵的记载,他说:

“天启以前,凡圣驾每日所进之膳,俱司礼监掌印、秉笔、掌东厂者二、三人轮流办之。”

就是说,在熹宗天启年以前,万岁爷用膳,都是由名位最为尊显的几个大太监,即司礼监的掌印、秉笔太监和掌东厂太监轮流操办。

为万岁爷办膳,是身份的象征,虽说皇帝就一张嘴,他能吃多少?可到底是准备“天馔御食”,场面不得不大。刘若愚记道,天启年间,司礼太监王体乾、魏忠贤、李永贞连同皇帝乳母客氏四家轮流办膳,每家管事官数十员、造办酒醋酱料厨役数百人,这还是紫禁城之外的;皇上吃饭了,在乾清宫里领膳、请膳和管果酒的近侍,每家也在四、五十员以上。
皇上一顿饭,宫里宫外大几百人忙活,可见这一口饭的排场和铺张。

而皇帝是不出伙食钱的,所需费用全由办膳的大太监承担,说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也算是荣宠之累吧!崇祯帝即位后,革除前朝弊政,改由尚膳监负责御前饮食——“亦节省意”。替谁节省呢?其实受益的是那几个大老太监,他们开脱了。但据刘若愚说,崇祯十四年后,复令司礼监掌印、掌厂、秉笔太监“照先年例挨月轮流办膳,仍遵祖制也”。为什么突然又要“遵祖制”了呢?这时候明朝不行了,尤其是经费左支右绌,皇帝也穷啊!崇祯帝也在想辙开源节流,于是下令将老规矩恢复起来,让那几个大太监挨着月份,轮流办膳,管皇上吃喝,实际上是借着“遵祖制”,把饭钱甩锅给了太监,他自己倒省下啦!崇祯帝也够鸡贼的。但皇上把腰包捂紧了,可办膳太监不会自己白白往外掏钱,皇上的饭钱,归了拢齐还是要从公家抠出来。

大家都知道,厨房管事是个肥差,因为做饭先得买菜,菜钱就是出油水的地方。刘若愚就记说,魏忠贤在给熹宗的妈王才人“办膳时,便渐充裕”。熹宗的爹,当了二十多年太子,不遭待见,自然“青宫凉薄”。熹宗他妈,又不遭太子爷待见,更是阔绰不起来,直到生下熹宗,才有专人办膳,魏忠贤就是抓住机会,夤缘入宫,为王才人母子办膳,以后才靠着这层关系发达起来。想当初,主子不富裕,魏忠贤都能“充裕”起来,说明宫廷菜钱里,油水还真是不少。据说崇祯帝一次想吃城里某家糕点铺的点心,派太监去买,普通人一两银子能吃饱,太监一经手,一百两银子不止,油水全被太监揩了。太监们还常以办膳为名,宫里宫外勒索食材,也是一宗发财之路。

从《酌中志》所记几个太监的“办膳处”来看,都比较分散。这就让我想到,今天我们去紫禁城参观,见明朝皇帝住的乾清宫,四下里似乎没一个厨房,宫里全是木头宫殿,防火关节重大,也不可随便搭灶开火。为皇上办膳的太监们各自找地方为皇上做饭,饭做得了,不可能打电话请皇上移驾过来吃,还得用笼屉装好了送去,路上一经风,菜凉了,还能好吃?说实话,我感觉皇帝在吃这一口上,未必是满意的,最大的不足,应该是没法像普通人那样,家里吃腻歪了,可以随时下馆子。

皇上家有庞大的班子造办御膳,想来真是人间珍馐,可是这就跟吃食堂一样,纵然花样很多,久之必然生厌。皇上念的不是龙肉凤胆,而是变个口味,吃点花样。我曾见一本明代笔记上说,成化年间,一个很有才名的翰林老先生,不仅一手文章铺排得好,还调得一手好羹肴,他有一道菜,皇帝特别喜欢吃,太监想学了来,方便做给皇帝吃,可是向翰林老先生讨教,他却死活不肯教。原来老先生是拿这道菜当作“勾引”皇帝的饵呢!皇帝想他的菜,必然想他这个做菜之人。这个事例说明,皇帝想尝鲜儿的欲望是很强烈的。主要还是宫里规矩太大,御厨做饭有板有眼,不容许自由创新,所以菜色虽然十分丰富,可皇帝每天吃着吃着,就把胃口吃败伤了。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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