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瓶卖3000多元,我一瓶只卖23块钱,消费者不会误解!”贵州遵义,某酒业公司在拼夕夕上售卖“贵州茅香酒”,茅台酒看到后,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茅台酒认为,对方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10万元损失。
(来源:贵州遵义中级人民法院)
93年出生的男子胡某,是某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没有建立销售网络的资金,就想通过网络平台,扩大公司白酒的销量,后在拼夕夕上开设店铺,售卖白酒。
他家售卖的“贵州茅香酒”宣传图片中,配有“PK万元M台”(注:是M台,不是茅台)等文字宣传,并使用经模糊化的另一款酒类商品的图片,且打了马赛克。
胡某家的酒拼单价很便宜,138元一箱,一箱6瓶,也就是23块钱一瓶。
法庭上,茅台酒主张,胡某家说的M台,指的是飞天茅台酒,打马赛克的图片也茅台酒,胡某的行为是不正当地攀附茅台酒的良好商誉,误导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他家的酒和茅台有一样的品质。
胡某不认可茅台酒一方的主张,胡某提出了5点辩解意见。
第一,“M台”不等于茅台,M台既可以是某台,也可以是明台(胡某原名胡某明),我用自己的名字,不构成攀附性对比。
胡某认为,将两者关联是茅台酒一方单方面的联想。
第二,宣传的酒类商品的图片,不仅经过模糊化处理,还打了马赛克。自己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必然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第三,飞天茅台酒市场价3000多块钱一瓶,没有达到文字宣传里说的万元价格。
第四,自己家卖的“茅香酒”,卖138元一箱,一箱6瓶,也就是23块钱一瓶,其售价别说跟茅台酒比,甚至抵不过茅台酒的酒瓶子,两者定价悬殊,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解。
第五、茅台酒在拼夕夕上没有旗舰店,自己仅在拼夕夕平台销售,没有给茅台造成经济损失。民法采用损害填平原则,没有损害自然没有赔偿。
《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院认为,“茅台酒”是知名商品,茅台酒使用的白色瓷瓶体及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基于一般的识别能力,能够辨识“PK万元M台”中的M台便“茅台酒”。
虽然胡某辩解说,M台不是茅台,是明台,也对使用的图片进行模糊化处理,打了马赛克,但大家都很清楚,他说的就是茅台酒,法院的说理合情合理。
紧接着,法院又说,胡某的宣传图片和文字描述,会使公众误认为胡某家的“茅香酒”与“茅台酒”在酒的品质上没有区别。
而且在价格上,他家的酒会更具有优势,从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作出选择。
最终,法院认为,胡某家的酒构成不正当竞争,酌情确定茅台酒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为10000元。
也就是说,法院判胡某代表的某酒业公司,赔偿茅台酒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茅台一方承担700元,胡某一方承担1600元。
大家觉得,公众是否会误认为胡某在拼夕夕上卖的23块钱一瓶的茅香酒,与“茅台酒”在酒的品质上没有区别?进而作出不同的选择呢?
(来源:贵州遵义中级人民法院)
93年出生的男子胡某,是某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没有建立销售网络的资金,就想通过网络平台,扩大公司白酒的销量,后在拼夕夕上开设店铺,售卖白酒。
他家售卖的“贵州茅香酒”宣传图片中,配有“PK万元M台”(注:是M台,不是茅台)等文字宣传,并使用经模糊化的另一款酒类商品的图片,且打了马赛克。
胡某家的酒拼单价很便宜,138元一箱,一箱6瓶,也就是23块钱一瓶。
法庭上,茅台酒主张,胡某家说的M台,指的是飞天茅台酒,打马赛克的图片也茅台酒,胡某的行为是不正当地攀附茅台酒的良好商誉,误导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他家的酒和茅台有一样的品质。
胡某不认可茅台酒一方的主张,胡某提出了5点辩解意见。
第一,“M台”不等于茅台,M台既可以是某台,也可以是明台(胡某原名胡某明),我用自己的名字,不构成攀附性对比。
胡某认为,将两者关联是茅台酒一方单方面的联想。
第二,宣传的酒类商品的图片,不仅经过模糊化处理,还打了马赛克。自己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必然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第三,飞天茅台酒市场价3000多块钱一瓶,没有达到文字宣传里说的万元价格。
第四,自己家卖的“茅香酒”,卖138元一箱,一箱6瓶,也就是23块钱一瓶,其售价别说跟茅台酒比,甚至抵不过茅台酒的酒瓶子,两者定价悬殊,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解。
第五、茅台酒在拼夕夕上没有旗舰店,自己仅在拼夕夕平台销售,没有给茅台造成经济损失。民法采用损害填平原则,没有损害自然没有赔偿。
《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院认为,“茅台酒”是知名商品,茅台酒使用的白色瓷瓶体及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基于一般的识别能力,能够辨识“PK万元M台”中的M台便“茅台酒”。
虽然胡某辩解说,M台不是茅台,是明台,也对使用的图片进行模糊化处理,打了马赛克,但大家都很清楚,他说的就是茅台酒,法院的说理合情合理。
紧接着,法院又说,胡某的宣传图片和文字描述,会使公众误认为胡某家的“茅香酒”与“茅台酒”在酒的品质上没有区别。
而且在价格上,他家的酒会更具有优势,从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作出选择。
最终,法院认为,胡某家的酒构成不正当竞争,酌情确定茅台酒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为10000元。
也就是说,法院判胡某代表的某酒业公司,赔偿茅台酒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茅台一方承担700元,胡某一方承担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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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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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父央企高级工程师,母事业退休还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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