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令严格来说不是文人,是士人阶层的一个结合体,她应该是曾经入仕,与帝王走得近。
一身文武艺,卖与帝王家。
而如今是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
不知道这次会在“梦”上做多少文章,我其实很喜欢如画、梦这类写意、暗喻、隐喻的东西,细节丰富,却凡事留三分,需用心体悟。
都说清楚,讲明白了,就没意思了。
一身文武艺,卖与帝王家。
而如今是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
不知道这次会在“梦”上做多少文章,我其实很喜欢如画、梦这类写意、暗喻、隐喻的东西,细节丰富,却凡事留三分,需用心体悟。
都说清楚,讲明白了,就没意思了。
2022.01.10,济南12345市民服务热线网上受理平台投诉
附:1、回顾玉清湖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回顾玉清湖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答应出警而不出警
2021年8月4日,时值二伏,酷热。考虑到我的事不属紧急情况,不必占用110警力资源,所以,我于上午十时半前往玉清湖派出所投诉邻居饲养动物扰民,请公安机关介入依法处理。我向值班民警讲明事情概况,值班民警称110民警出警,待出警民警回所后,将把此事通报给他们,会有民警上门调查处理。于是,我返家等候。(注:没有履行正式的登记手续,只是在“来访登记簿”上留下联系方式。)
午饭后,我感到有点儿不放心,于是在下午近四时再次冒酷暑前往派出所,询问是否确定有民警于当日上门处理,值班民警(还是上午接待我的民警)再次确定会有民警上门处理,不过时间可能会晚一点儿,我表示理解和接受。于是,再次回家等候。
然而,当日,派出所方面不仅无民警上门处理,就连电话也无一个。
等至次日(8月5日)上午十时,我对派出所的“言而无信”感到失望和气愤,于是拨打110电话进行反映、投诉,并要求及时出警处置。
直到8月27日,派出所民警才打来电话,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指养鸡扰民)无明确规定。我给其进行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有明确的规定……民警称可能需要我予以配合,将尽快依法处理。
二、向分局督察大队所述与事实不符
2021年8月31日,槐荫公安分局督察大队来电话,称玉清湖派出所给督察大队反馈的信息是:在我前往派出所投诉邻居饲养动物扰民的次日(8月5日),派出所社区民警即联系我村村主任及街道办邱老师三者一道前往动物饲养人家中进行调查,或,社区民警联系我村村主任及街道办邱老师由后二者前往动物饲养人家中进行调查。(因为督察大队这位警官前后表述略有差异,故有此表述。)
我再三请这位督察大队警官确认,是否明确是“8月5日”入村入户进行调查,得到肯定答复。
然而,事实是:我村村主任(及另一村干部)与街道办邱老师入村入户调查的日期是8月3日,而非8月5日!
与督察大队警官通完电话,我立即赶往玉清湖街道办,找邱老师核实。邱老师确定只于8月3日来过我村一次。(我再三请邱老师确认来村日期及次数,以至引起他的不满。)
也就是说,玉清湖派出所给槐荫公安分局督察大队反馈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2021年9月1日,派出所两位民警入村入户实地调查。在村委交谈时,我与在场的民警、村主任及邱老师提及“入村入户调查是8月3日而非8月5日”一事,他们表示“过去的事情不要提了”!
三、不寻常的报案与受案
2021年9月8日,在派出所时,民警用手机向我展示动物饲养人已购进新鸡笼,新鸡笼设有隔离栅,以防止鸡与鸡之间打架;晚上,动物饲养人连夜“挑灯夜战”更换鸡笼。我认为动物饲养人的这种行为有些不合情理(因为连夜换新鸡笼实非必要),必须立即进入法定处理程序,否则无异于浪费时间。
2021年9月9日晚,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终于得以报案(当时忘记索要“《报案回执》”了)。
2021年9月10日上午,我前往派出所索要“《报案回执》”,民警一开始满口答应,称一会儿就给我开一份。过一会儿又表示我这事儿属于“纠纷”,不属于“案件”。继而让我在“《接报案登记表》”上签字,称《接报案登记表》即“相当于”《报案回执》。而《接报案登记表》上“受理结果”一栏有两个选项(可在选项前面勾选):一个是“按照法定程序处置或办理”,另一个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当我要求办案民警自己在这两个选项中进行选择时,却无人选择。我要求派出所要么给我出具《报案回执》,要么给我出具《受案回执》,二者其一均可。而民警称要请示领导,在等了半个多小时后,民警给我出具了“《受案回执》”。
四、这算什么“案情重大、复杂”案件?
受案(2021年9月10日)后第59天,即2021年11月8日,玉清湖派出所终于给动物饲养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治案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本是一件事实清楚(实地查看、一目了然)、证据确凿(有照片、有录音)、关系简单(不涉及第三人)普通的治安案件(处结时限30日),但派出所将其作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来处理,不知其依据为何,又是否经过了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
将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强作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来办理,且用去59天(案情重大、复杂案处结时限60天),这还不算,到最后,还制作出一份有错漏的《处罚决定书》:
1、错——违法行为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第五十八条的内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执行方式和期限”一项没有要求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的内容。
如果这份《处罚决定书》是当场作出(制作)的,那还情有可原;作为一件耗时59天才作出处理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最后作出这样一份《处罚决定书》,实在有点儿说不过去吧?!
五、从“拖延”到“回避”
2021年11月8日作出“警告”后,违法行为人未做改正,其饲养的动物扰民依旧。
2021年12月9日,我向派出所办案民警提交了“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事实证据”(噪声音频录音记录)及“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要求派出所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罚款)。未获回复。
2021年12月17日,给派出所办案民警打电话,其表示将尽快依法进一步处理,未见行动。
2021年12月31日,再次电话联系办案民警,其先是不接电话,继而将我列入其电话“黑名单”。(先后拨打七次)
就玉清湖派出所在处理此“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中的表现来说,以前是采取遮遮掩掩、拖拖拉拉、不情不愿的拖延政策,而现在已变成“不作为、不解释、不回复、不沟通”的回避政策。
现在,用十六个字总结玉清湖派出所在处理此“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中的表现,就是——
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究。(只所以用“?”号,是表示“究”还是“不究”,派出所说了算)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于2022年1月9日星期日 匆就
附:1、回顾玉清湖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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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玉清湖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答应出警而不出警
2021年8月4日,时值二伏,酷热。考虑到我的事不属紧急情况,不必占用110警力资源,所以,我于上午十时半前往玉清湖派出所投诉邻居饲养动物扰民,请公安机关介入依法处理。我向值班民警讲明事情概况,值班民警称110民警出警,待出警民警回所后,将把此事通报给他们,会有民警上门调查处理。于是,我返家等候。(注:没有履行正式的登记手续,只是在“来访登记簿”上留下联系方式。)
午饭后,我感到有点儿不放心,于是在下午近四时再次冒酷暑前往派出所,询问是否确定有民警于当日上门处理,值班民警(还是上午接待我的民警)再次确定会有民警上门处理,不过时间可能会晚一点儿,我表示理解和接受。于是,再次回家等候。
然而,当日,派出所方面不仅无民警上门处理,就连电话也无一个。
等至次日(8月5日)上午十时,我对派出所的“言而无信”感到失望和气愤,于是拨打110电话进行反映、投诉,并要求及时出警处置。
直到8月27日,派出所民警才打来电话,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指养鸡扰民)无明确规定。我给其进行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有明确的规定……民警称可能需要我予以配合,将尽快依法处理。
二、向分局督察大队所述与事实不符
2021年8月31日,槐荫公安分局督察大队来电话,称玉清湖派出所给督察大队反馈的信息是:在我前往派出所投诉邻居饲养动物扰民的次日(8月5日),派出所社区民警即联系我村村主任及街道办邱老师三者一道前往动物饲养人家中进行调查,或,社区民警联系我村村主任及街道办邱老师由后二者前往动物饲养人家中进行调查。(因为督察大队这位警官前后表述略有差异,故有此表述。)
我再三请这位督察大队警官确认,是否明确是“8月5日”入村入户进行调查,得到肯定答复。
然而,事实是:我村村主任(及另一村干部)与街道办邱老师入村入户调查的日期是8月3日,而非8月5日!
与督察大队警官通完电话,我立即赶往玉清湖街道办,找邱老师核实。邱老师确定只于8月3日来过我村一次。(我再三请邱老师确认来村日期及次数,以至引起他的不满。)
也就是说,玉清湖派出所给槐荫公安分局督察大队反馈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2021年9月1日,派出所两位民警入村入户实地调查。在村委交谈时,我与在场的民警、村主任及邱老师提及“入村入户调查是8月3日而非8月5日”一事,他们表示“过去的事情不要提了”!
三、不寻常的报案与受案
2021年9月8日,在派出所时,民警用手机向我展示动物饲养人已购进新鸡笼,新鸡笼设有隔离栅,以防止鸡与鸡之间打架;晚上,动物饲养人连夜“挑灯夜战”更换鸡笼。我认为动物饲养人的这种行为有些不合情理(因为连夜换新鸡笼实非必要),必须立即进入法定处理程序,否则无异于浪费时间。
2021年9月9日晚,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终于得以报案(当时忘记索要“《报案回执》”了)。
2021年9月10日上午,我前往派出所索要“《报案回执》”,民警一开始满口答应,称一会儿就给我开一份。过一会儿又表示我这事儿属于“纠纷”,不属于“案件”。继而让我在“《接报案登记表》”上签字,称《接报案登记表》即“相当于”《报案回执》。而《接报案登记表》上“受理结果”一栏有两个选项(可在选项前面勾选):一个是“按照法定程序处置或办理”,另一个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当我要求办案民警自己在这两个选项中进行选择时,却无人选择。我要求派出所要么给我出具《报案回执》,要么给我出具《受案回执》,二者其一均可。而民警称要请示领导,在等了半个多小时后,民警给我出具了“《受案回执》”。
四、这算什么“案情重大、复杂”案件?
受案(2021年9月10日)后第59天,即2021年11月8日,玉清湖派出所终于给动物饲养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治案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本是一件事实清楚(实地查看、一目了然)、证据确凿(有照片、有录音)、关系简单(不涉及第三人)普通的治安案件(处结时限30日),但派出所将其作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来处理,不知其依据为何,又是否经过了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
将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强作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来办理,且用去59天(案情重大、复杂案处结时限60天),这还不算,到最后,还制作出一份有错漏的《处罚决定书》:
1、错——违法行为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第五十八条的内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执行方式和期限”一项没有要求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的内容。
如果这份《处罚决定书》是当场作出(制作)的,那还情有可原;作为一件耗时59天才作出处理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最后作出这样一份《处罚决定书》,实在有点儿说不过去吧?!
五、从“拖延”到“回避”
2021年11月8日作出“警告”后,违法行为人未做改正,其饲养的动物扰民依旧。
2021年12月9日,我向派出所办案民警提交了“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事实证据”(噪声音频录音记录)及“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要求派出所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罚款)。未获回复。
2021年12月17日,给派出所办案民警打电话,其表示将尽快依法进一步处理,未见行动。
2021年12月31日,再次电话联系办案民警,其先是不接电话,继而将我列入其电话“黑名单”。(先后拨打七次)
就玉清湖派出所在处理此“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中的表现来说,以前是采取遮遮掩掩、拖拖拉拉、不情不愿的拖延政策,而现在已变成“不作为、不解释、不回复、不沟通”的回避政策。
现在,用十六个字总结玉清湖派出所在处理此“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中的表现,就是——
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究。(只所以用“?”号,是表示“究”还是“不究”,派出所说了算)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于2022年1月9日星期日 匆就
今天我买的全部都发货了,好期待。昨天晚上还是给我老公讲明我买了三盒,也告诉了他我为什么要买,解释清楚之后我老公也理解接受了,还说如果小哲打官司缺律师的话,他可以去帮忙。我说你就想去帮忙打官司也得先立案才行啊,再说影响力这样大的案子肯定得要找这个领域的知名律师啦。
说起来我老公别的都还好,就眼神不太好,他之前还把我手机屏保的小哲认成女的。就是下面这张
说起来我老公别的都还好,就眼神不太好,他之前还把我手机屏保的小哲认成女的。就是下面这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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