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智普法||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5人左右企业如何多元化用工?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快速推进多元化用工
*
企业多元化用工能够?
**1,帮助企业合法合规有效降低用工税费成本;
**2,帮助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提升组织灵活性和竞争力;
**3,满足高收入个人合法合规降低个税需求。
*
15人左右企业可以这样多元化用工,具体方案还可以有更多……
*
**1,8位骨干人员,工作地本地雇佣用工,全额合规缴纳社保和个税;
**2,1位高级顾问和BD人员,采用单个人独立个体户业务外包,单人年度百万级外包费;
**3,6位各类业务合作和偶发外包业务,采用代理人或工头个体户主承包,组员入伙方式共享个体户联合承包。
经此优化:优化了组织结构,优化了业务执行方式,优化了成果交付方式,优化了各类税费成本!
*
多元化用工的显著价值:
**1,优化了企业组织结构,提升了企业组织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2,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3,提升了个人的收益水平,提升了个人工作积极性,提升了个人工作效率
*
什么是企业“多元化用工”服务?
企业“多元化用工”是指企业将承接的业务或服务通过,各类用工方式,如:
1,“本地雇佣员工用工”、
**2,“异地雇佣员工用工”、
**3,“众包灵活用工外包服务”、
**4,“个体户外包业务服务”、
5,“自然人本地劳务用工(无数量限制)”、
6,“劳务派遣用工(不能超10%)”、
7,“自然人个人承包用工”等方式来实现。目的是降低综合用工成本,提升管理效率,提升组织灵活性。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企业产品服务的泛区域交付,越来越多企业需要【多元化用工】的组织模式来达到更好的服务交付、合规降低用工税费成本、合法提升参与者收益水平和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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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多元化用工能够?
**1,帮助企业合法合规有效降低用工税费成本;
**2,帮助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提升组织灵活性和竞争力;
**3,满足高收入个人合法合规降低个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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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人左右企业可以这样多元化用工,具体方案还可以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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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位骨干人员,工作地本地雇佣用工,全额合规缴纳社保和个税;
**2,1位高级顾问和BD人员,采用单个人独立个体户业务外包,单人年度百万级外包费;
**3,6位各类业务合作和偶发外包业务,采用代理人或工头个体户主承包,组员入伙方式共享个体户联合承包。
经此优化:优化了组织结构,优化了业务执行方式,优化了成果交付方式,优化了各类税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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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用工的显著价值:
**1,优化了企业组织结构,提升了企业组织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2,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3,提升了个人的收益水平,提升了个人工作积极性,提升了个人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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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多元化用工”服务?
企业“多元化用工”是指企业将承接的业务或服务通过,各类用工方式,如:
1,“本地雇佣员工用工”、
**2,“异地雇佣员工用工”、
**3,“众包灵活用工外包服务”、
**4,“个体户外包业务服务”、
5,“自然人本地劳务用工(无数量限制)”、
6,“劳务派遣用工(不能超10%)”、
7,“自然人个人承包用工”等方式来实现。目的是降低综合用工成本,提升管理效率,提升组织灵活性。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企业产品服务的泛区域交付,越来越多企业需要【多元化用工】的组织模式来达到更好的服务交付、合规降低用工税费成本、合法提升参与者收益水平和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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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22首场集中供地#【2022年武汉首场土拍落下帷幕!】2022年3月31日,武汉出让11宗地,其中网上揭牌9宗地,现场揭牌2宗地,11宗地中包含硚口区1宗、青山区2宗、洪山区2宗、黄陂区1宗、东湖开发区2宗、江岸区1宗、武昌区1宗、江汉区1宗,其中头道街商业地块竞价74轮后被自然人朱佐全竞得,花山地块被武汉城建集团摘得,硚口常码头地块被新加坡凯德集团摘得。#武汉土拍现神秘个人买家#
此次土地总面积约31.50公顷,总建筑规模约101.17万平方米,起始价总额约117.29亿元。其中3宗溢价!最高溢价45.7%!#武汉土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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