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a防晒
水感隔离防晒乳/柔和隔离防晒乳
前两天拍的那个防晒照片里面,不少人在问haa的防晒,看来很多人对国货防晒也很感兴趣,还好也准备了几个,所以今天也来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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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感防晒乳(蓝盖子)是物化结合的,OMC+TiO2+DHHB+ZnO+PBSA+Tinosorb S
这个组合看着就比较令人安心,国内认证SPF50+,PA++++,放心用。摇摇乐产品,也不知怎么回事这款瓶子里的液体比较厚实,用的时候手劲要大一点摇,不然都不容易摇匀。。。
实际用起来肤感还算可以,比较水润没有油闷感,成膜稍慢边边角角需要额外抹匀一下,总体还算可以,比某些又油又闷的摇摇乐要舒适。会轻微泛白修饰皮肤,不反光,皮肤较白的小伙伴入手比较合适,油皮应该比较喜欢,会稍微有点暗沉,但这个价位也挑不出其他毛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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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和防晒乳(绿盖子)是纯物理防晒,
25%TiO2+12%ZnO
浓度数据来源于官旗,这个浓度看着就很吓人,所以结果也可想而知,足量使用白成鬼,见图6,也不需要我多说什么了。
国货进军纯物理防晒也不知是好事还是坏事。物理防晒本身就比较难做,非常多不乏大牌的物理防晒被吐槽,这不是没有道理的。贸然拿出一款吓人的产品出来有点太……
由于物理防晒剂的特性,防晒剂的晶型、粒径、微观形态,以及自身的分散技术等等都严重影响防晒最终呈现的感受,这不是能轻易解决的。所以如果没有多次的尝试可能做出来的东西会一言难尽。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国货也正在尝试新品类,攻坚以前没有做过的难题,这点倒是也值得肯定。但至少目前还没有比较好的产品出来就是了。
水感隔离防晒乳/柔和隔离防晒乳
前两天拍的那个防晒照片里面,不少人在问haa的防晒,看来很多人对国货防晒也很感兴趣,还好也准备了几个,所以今天也来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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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感防晒乳(蓝盖子)是物化结合的,OMC+TiO2+DHHB+ZnO+PBSA+Tinosorb S
这个组合看着就比较令人安心,国内认证SPF50+,PA++++,放心用。摇摇乐产品,也不知怎么回事这款瓶子里的液体比较厚实,用的时候手劲要大一点摇,不然都不容易摇匀。。。
实际用起来肤感还算可以,比较水润没有油闷感,成膜稍慢边边角角需要额外抹匀一下,总体还算可以,比某些又油又闷的摇摇乐要舒适。会轻微泛白修饰皮肤,不反光,皮肤较白的小伙伴入手比较合适,油皮应该比较喜欢,会稍微有点暗沉,但这个价位也挑不出其他毛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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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和防晒乳(绿盖子)是纯物理防晒,
25%TiO2+12%ZnO
浓度数据来源于官旗,这个浓度看着就很吓人,所以结果也可想而知,足量使用白成鬼,见图6,也不需要我多说什么了。
国货进军纯物理防晒也不知是好事还是坏事。物理防晒本身就比较难做,非常多不乏大牌的物理防晒被吐槽,这不是没有道理的。贸然拿出一款吓人的产品出来有点太……
由于物理防晒剂的特性,防晒剂的晶型、粒径、微观形态,以及自身的分散技术等等都严重影响防晒最终呈现的感受,这不是能轻易解决的。所以如果没有多次的尝试可能做出来的东西会一言难尽。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国货也正在尝试新品类,攻坚以前没有做过的难题,这点倒是也值得肯定。但至少目前还没有比较好的产品出来就是了。
#询问#来咨询一下姐妹们 这里是一个尺码选择困难症患者p1为旧版奶黄茶羽中冬服s上身图 搜索到了尺码表为p2 s没那么宽松p1有正面 侧面 背面和抬手图 感觉换码有点麻烦 纠结需不需要换大一点然后不知道应该再换m还是l的 有点害怕太大了会更桶附上p3桃叶中冬服l上身和p4桃叶中尺码表 穿着很宽松 但是不知道是不是大了麻烦机机带下图 然后美女们帮忙选一下茶羽中尺码 感谢!![送花花]
北京的贾女士从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劳斯莱斯,车价520万,去劳斯莱斯4S店维修时被告知已脱保,贾女士始知该车被调过表,汽车销售公司将旧车当新车出售,贾女士索赔1381万,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史上的赔偿记录,劳斯莱斯调表欺诈案。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2014年,北京的贾女士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劳斯莱斯,上路总价520万(包交强险、商业险、税),实际裸车价为460万,贾女士付款140万后将车开走,汽车销售公司垫付了上路必须的保险和税。
新车购买之后,贾女士长期在国外,一年时间仅行驶1767公里后,发现仪表盘和倒车影像都不亮了(需打开仪表盘维修),贾女士将车辆送到4S店修理时,4S店告诉贾女士仪表盘被动过,而且车辆行驶超过5000公里,已脱保,不能免费维修。
但贾女士从销售公司买来时是一辆只有几十公里里程的新车,贾女士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把旧车当新车卖给了她。
到了2015年,与销售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贾女士愤然起诉销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并提出1381万天价赔偿。
一审双方显然仓促上阵,贾女士提供的证据仅是4S店的录音和录像,以及关于购车的一些手续,销售公司方面更没充分准备,上来先倒打一耙,反诉贾女士拖欠尾款和税费。
本案的核心法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构成欺诈,按照“退一赔三”, 销售公司不但要退回460万的车款,更将产生1381万的天价赔偿。
一审法院本着“和为贵”的精神,再加上双方证据都不充分,做出“驳回双方诉讼请求”的中立裁判。
由于案件标的额巨大,一审一直审理到2017年底。
法院的本意,双方各退一步,协商为主,大事化小,庭外调解或者和解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销售公司本应该抓住机会,承认错误,诚恳道歉,赔偿损失,若要追究销售公司的欺诈责任,恐怕是他们承受不起的。
但销售公司却轻蔑地认为自己能“搞定技术上的问题”,再加上一审时法院认定贾女士证据不足,草率认为贾女士手中没有够分量的证据,不会有什么办法。
销售公司的恶劣态度和当庭反诉贾女士不给钱,使贾女士十分恼怒,能下单劳斯莱斯,难道还会赖皮欠账不成?
贾女士上诉至二审,由于是进口车,必然存在进口手续,贾女士向法庭申请调查令,查清车辆来源情况。
果然,劳斯莱斯中国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此车2013年3月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 6月运至北京,当时北京分公司有意自用,后来有经销商愿意购买,才出手销售,资料显示,该车交付经销商时公里数4938公里,为此,宝马公司还主动减价12万美元。
经销商减价买到车后,又转手卖给了贾女士购车的汽车销售公司,时间是2013年12月,经销商提供了 “接车送车签收单”,显示,车辆行驶里程为5095公里,“收车单位”处有卖给贾女士的汽车销售公司的公章。
二审法院曾数次询问销售公司“是否为新车”,答复都是“新车,朋友介绍的,便宜一点”。
贾女士表示,销售公司没告诉过他是“有5000多公里的新车”。
5000公里,已经出保,贾女士说啥也不会以新车价购买一辆出保的车。
假的真不了,在铁证面前,销售公司百口莫辩。
销售公司开始顾左右而言他,提出几点主张,贾女士还欠付车款及保险费;一审结束后,贾女士已经将车转让;贾女士用车三年,车辆状况良好,从未发生过任何质量问题,甚至提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
销售公司明知交付车辆已经行驶5095公里,采取调表手段将里程清零,故意隐瞒真相,告诉贾女士为新车,满足欺诈的故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享有法定撤销权,既然合同已撤销,贾女士已支付车款需要返还,未支付车款不用支付。
法院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双方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贾女士还车,销售公司退款并承担1381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由于贾女士已将车转让,不能归还,销售公司只能另行起诉贾女士解决返还车辆的问题。
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历史上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裁判,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此标志性案例,此后关于汽车、二手车买卖纠纷中,不论车价高低,消费者都能理直气壮的要求“退一赔三”。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案例来源:北京中院)
2014年,北京的贾女士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一辆劳斯莱斯,上路总价520万(包交强险、商业险、税),实际裸车价为460万,贾女士付款140万后将车开走,汽车销售公司垫付了上路必须的保险和税。
新车购买之后,贾女士长期在国外,一年时间仅行驶1767公里后,发现仪表盘和倒车影像都不亮了(需打开仪表盘维修),贾女士将车辆送到4S店修理时,4S店告诉贾女士仪表盘被动过,而且车辆行驶超过5000公里,已脱保,不能免费维修。
但贾女士从销售公司买来时是一辆只有几十公里里程的新车,贾女士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把旧车当新车卖给了她。
到了2015年,与销售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贾女士愤然起诉销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赔三”并提出1381万天价赔偿。
一审双方显然仓促上阵,贾女士提供的证据仅是4S店的录音和录像,以及关于购车的一些手续,销售公司方面更没充分准备,上来先倒打一耙,反诉贾女士拖欠尾款和税费。
本案的核心法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构成欺诈,按照“退一赔三”, 销售公司不但要退回460万的车款,更将产生1381万的天价赔偿。
一审法院本着“和为贵”的精神,再加上双方证据都不充分,做出“驳回双方诉讼请求”的中立裁判。
由于案件标的额巨大,一审一直审理到2017年底。
法院的本意,双方各退一步,协商为主,大事化小,庭外调解或者和解也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销售公司本应该抓住机会,承认错误,诚恳道歉,赔偿损失,若要追究销售公司的欺诈责任,恐怕是他们承受不起的。
但销售公司却轻蔑地认为自己能“搞定技术上的问题”,再加上一审时法院认定贾女士证据不足,草率认为贾女士手中没有够分量的证据,不会有什么办法。
销售公司的恶劣态度和当庭反诉贾女士不给钱,使贾女士十分恼怒,能下单劳斯莱斯,难道还会赖皮欠账不成?
贾女士上诉至二审,由于是进口车,必然存在进口手续,贾女士向法庭申请调查令,查清车辆来源情况。
果然,劳斯莱斯中国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此车2013年3月从英国进口至中国广州, 6月运至北京,当时北京分公司有意自用,后来有经销商愿意购买,才出手销售,资料显示,该车交付经销商时公里数4938公里,为此,宝马公司还主动减价12万美元。
经销商减价买到车后,又转手卖给了贾女士购车的汽车销售公司,时间是2013年12月,经销商提供了 “接车送车签收单”,显示,车辆行驶里程为5095公里,“收车单位”处有卖给贾女士的汽车销售公司的公章。
二审法院曾数次询问销售公司“是否为新车”,答复都是“新车,朋友介绍的,便宜一点”。
贾女士表示,销售公司没告诉过他是“有5000多公里的新车”。
5000公里,已经出保,贾女士说啥也不会以新车价购买一辆出保的车。
假的真不了,在铁证面前,销售公司百口莫辩。
销售公司开始顾左右而言他,提出几点主张,贾女士还欠付车款及保险费;一审结束后,贾女士已经将车转让;贾女士用车三年,车辆状况良好,从未发生过任何质量问题,甚至提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
销售公司明知交付车辆已经行驶5095公里,采取调表手段将里程清零,故意隐瞒真相,告诉贾女士为新车,满足欺诈的故意。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享有法定撤销权,既然合同已撤销,贾女士已支付车款需要返还,未支付车款不用支付。
法院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双方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贾女士还车,销售公司退款并承担1381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由于贾女士已将车转让,不能归还,销售公司只能另行起诉贾女士解决返还车辆的问题。
本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历史上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裁判,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此标志性案例,此后关于汽车、二手车买卖纠纷中,不论车价高低,消费者都能理直气壮的要求“退一赔三”。
对于此案,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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