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好,离柜概不负责的吗?”江西鹰潭,男子到银行取款2.5万元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多给了一沓,总共给了男子3.5万元现金。银行索回未果后,将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月湖区法院)
54岁男子罗某是个体户,在菜市场做点小生意。事发当天,罗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妻子来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本来罗某是打算通过ATM取款的,可是工作人员告知其每张卡一天只能取款两万元后,罗某便来到柜台,通过人工办理。
罗某填好2.5万元的取款单据,交给工作人员。拿到钱后,罗某便骑着电动车,离开银行。
当天银行下班清点时,发现数目不对,经查询后,银行确认是多付了1万给罗某。
银行电话联系罗某后,罗某表示自己当时就是收到2.5万,没有多拿。还明确表示说,自己曾经试过取到一张假钞时,被“离柜概不负责“过。因此需要银行也要遵守自己定的规则。
工作人员被呛到无话可说后,遂报警。报警后,银行将罗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罗某归还不当得利1万。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所谓不当得利,简单地说,就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罗某填写的单据是取2.5万元,即其这次能够合法从银行取走的只能是2.5万,超过了就是不当得利。
本案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银行一方,如果银行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败诉。
在法庭上,银行一方现场播放监控视频,举证罗某多拿了1万元。根据视频监控显示,工作人员从左边箱子内,取出3沓人民币(未过点钞机)后,又取出部分零散的百元钞票,过点钞机,点完5千元后,与之前拿出来的3沓人民币交给了罗某。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罗某不当得利1万元,依法应当返还。
罗某则有不同的意见:
1、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那3沓人民币是1万1沓的;
2、根据监控显示,拿到钱后,其也没有数,直接放在黑色塑料袋。之后放到电车头处,就离开了银行。事后两个多小时,其在另一家银行拿着这个塑料袋装着的钱,存入了2.5万元。由此可见,其只收到2.5万元。
3、银行应当履行“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
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呢?这个时候,法院就会搬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判断谁对谁错了。
所谓高度盖然性,意思是指即便事情没有达到非常清楚的程度,但如果按照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哪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那么,法官就可以确认可能性更大的就是事实。
具体到本案来说,根据银行规定和社会普遍认知,银行都是100张人民币,经点钞机清点后,才打成1沓的。而且监控也显示,工作人员确实是给了3沓加已经点钞点过的5000元给罗某。
反观罗某,其在离开银行的两个小时后,才到另一家银行存入2.5万元。中间这两个多小时,罗某未能举证发生了什么。而且其又没有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要在短时间内,从一家银行取现后,又存到另外一家银行。
显然,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会认为罗某当时是故意为了留下只收到2.5万元证据,才又去存款的。
以上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自由心证的一个过程。
综上,银行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工作人员已经给了罗某3.5万元。所以,证明责任转移给了罗某,罗某要免责,那就要证明其从银行离开后,那袋钱没有被其他人动过。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罗某需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获得的1万给银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或许有人会和罗某想的一样,不是说好的“离柜概不负责”么?
实际上,储户到银行办业务,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合约关系,而银行单方面制订出“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实际上就是格式条款。
然而合约关系成立的前提,是绝对不能与法律相悖的。需要强调的是,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返还给对方。
意思就是说,当有一方不当得利时,这个“离柜概不负责”会因与法律相抵触,而变为无效条款。即理论上,不管是银行,还是储户,都应当把不当得当,退还给对。
那么大家认为,这样条款,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月湖区法院)
54岁男子罗某是个体户,在菜市场做点小生意。事发当天,罗某骑着电动车载着妻子来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本来罗某是打算通过ATM取款的,可是工作人员告知其每张卡一天只能取款两万元后,罗某便来到柜台,通过人工办理。
罗某填好2.5万元的取款单据,交给工作人员。拿到钱后,罗某便骑着电动车,离开银行。
当天银行下班清点时,发现数目不对,经查询后,银行确认是多付了1万给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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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被呛到无话可说后,遂报警。报警后,银行将罗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罗某归还不当得利1万。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所谓不当得利,简单地说,就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罗某填写的单据是取2.5万元,即其这次能够合法从银行取走的只能是2.5万,超过了就是不当得利。
本案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在银行一方,如果银行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败诉。
在法庭上,银行一方现场播放监控视频,举证罗某多拿了1万元。根据视频监控显示,工作人员从左边箱子内,取出3沓人民币(未过点钞机)后,又取出部分零散的百元钞票,过点钞机,点完5千元后,与之前拿出来的3沓人民币交给了罗某。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罗某不当得利1万元,依法应当返还。
罗某则有不同的意见:
1、银行没有证据证明那3沓人民币是1万1沓的;
2、根据监控显示,拿到钱后,其也没有数,直接放在黑色塑料袋。之后放到电车头处,就离开了银行。事后两个多小时,其在另一家银行拿着这个塑料袋装着的钱,存入了2.5万元。由此可见,其只收到2.5万元。
3、银行应当履行“钞票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
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各执一词,怎么办呢?这个时候,法院就会搬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判断谁对谁错了。
所谓高度盖然性,意思是指即便事情没有达到非常清楚的程度,但如果按照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哪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那么,法官就可以确认可能性更大的就是事实。
具体到本案来说,根据银行规定和社会普遍认知,银行都是100张人民币,经点钞机清点后,才打成1沓的。而且监控也显示,工作人员确实是给了3沓加已经点钞点过的5000元给罗某。
反观罗某,其在离开银行的两个小时后,才到另一家银行存入2.5万元。中间这两个多小时,罗某未能举证发生了什么。而且其又没有合理的解释,为什么要在短时间内,从一家银行取现后,又存到另外一家银行。
显然,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会认为罗某当时是故意为了留下只收到2.5万元证据,才又去存款的。
以上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自由心证的一个过程。
综上,银行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证明工作人员已经给了罗某3.5万元。所以,证明责任转移给了罗某,罗某要免责,那就要证明其从银行离开后,那袋钱没有被其他人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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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隔离的第二天!
day2,以一碗油水充足软糯易嚼的面条开启!中午美食厨师继续油多不坏菜的宗旨五片大肥肉应该是对我的特殊照顾!肥宅的vip专享快乐水每天两袋供应,朋友们,为健康干杯饭后来一袋,没想到还有意外的惊喜[哈哈]晚上的网课,欢迎同学们来到我的直播间,哈哈,感谢小可爱们刷屏的火箭晚上11点,总算想起来一天基本上是躺着的,打开视频运动一下,珍惜吧,真不知道明天还有没有这个项目的打卡,运动流汗,感觉确实不错[哈哈]
如果你也要接受国家的疗养和投喂了,请你一定带上一瓶老干妈,如果你也和我一样是个湘菜胃,我觉得一瓶剁辣椒,你必须带上!必须!
必须!
我好想来点儿剁辣椒啊[笑cry]厨师,我要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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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小店# #家有小店[超话]# #小店衣帽间#
亲爱的店长大家好呀!
欢迎来到【小店衣帽间】,穿上心仪的服装经营小店吧!
来看看今天小助理为店长们摁头安利的这两套服装吧~
夜静月远,换上轻松的睡裙,这是青绿+雪白的组合,配上蝴蝶结+白色兔尾巴,发箍是兔耳朵,与兔子玩偶相伴入梦,梦里的兔子会做些什么呢?也许梦醒后,玩偶能带许多糖回来吧…
狐狸很机敏,童话里都是这么说的!这套网格睡衣却有一条毛茸茸的赤狐尾巴,不知戳中了多少人的点~戴好眼罩不知不觉就能睡到天亮,有狐狸玩偶相伴,夜里就不会有坏人进来,但自己也许会出去?进入梦境后,只有身旁的小狐狸知道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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