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城曝光台# 判了!追回37万多元,蚌埠这个小区业委会告了前物业
昨天,万方水晶城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公示栏里贴出了一则公示,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和前物业公司的官司暂时告一段落了。小区业委会主张前物业公司返还小区的公共区域收益得到蚌山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前物业公司被判支付业委会37万多元。
采访中,记者获悉,今年以来,该小区利用公共区域收益,已经为全体业主实现了总计16万多元的收入。
▲小区儿童游乐区改造前。
一台遗留电脑里隐藏的关键信息
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有矛盾的很多,但一直追着物业要钱,最后还能获得法律支持的不多。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经开区万方水晶城业委会与蚌埠市宇鹏物业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宇鹏物业是万方水晶城小区的前物业公司,今年5月份正式撤出该小区。8月份,小区业委会搜集到证据,决定起诉前物业宇鹏公司,并正式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之前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的经济利益。
“取证环节很麻烦,我们一直没能掌握物业的具体账目,也不知道公共区域的收益到底有多少。费了一番周折才算找到了。”万方水晶城小区业委会主任董郁森告诉记者,小区业委会之前一直要求前物业公司公开账目,将公共区域收益返还给全体小区业主,但一直被拒绝。业委会无法掌握具体账目和相关数据,难以进行起诉。
今年5月,前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遗留下了一台工作电脑。业委会人员打开电脑后也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数据,电脑里的信息全部被清除了,硬盘全部重做了。业委会请来专业人员复原了电脑硬盘中的数据,找到了前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地面停车位收取费用的具体数据。
之后,业委会又联系到在小区里投放电梯广告的商家,布设饮水机、快递柜的商家,找到了这些商家和前物业公司之间合作时的账目或发票,获取了小区各类公共区域具体收益的信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月初,蚌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公共收益“三七开”
在这份判决书中,蚌山区法院认为,万方水晶城业委会提出的几项主张,如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地上临时停车位租金收益523340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电梯广告收入3242元、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快递柜收入3572元、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的纯净水租金收入450元,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在这些收入基础上,应考虑小区运营需要一定的运营成本,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扣除30%的运营成本,前物业公司应返还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收益371422.80元(530604×70%)。
蚌山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做出判决。要求被告蚌埠市宇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万方水晶城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布2011年11月至2021年1月31日收取的公共收益明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经济开发区淮河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万方水晶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万方水晶城小区公共区域收益371422.80元。
法院驳回了原告经开区万方水晶城小区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告知原告、被告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利用公共区域收益重新改造后的小区儿童游乐区。
半年来,公共区域已为业主创收16万多元
小区业委会主任董郁森告诉记者,如果对方没有再提起上诉,小区全体业主最终赢了官司,这笔钱会被用来维修、提升小区内部道路以及维护一些公共设施。
“我们小区很多业主的车辆是停在小区路面的,由物业收取停车的相关费用。小区道路显然是公共区域,这笔钱中就有公共区域收益,当然是要返还给全体业主的。我们小区之所以公共区域收益比较可观,主要是地上的路面车位较多。”董郁森说,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提升或改造已经不是第一次。今年5月后,小区业委会与新的物业公司签物业服务合同时,就特别明确了,物业公司应公开所有物业服务收费账目,并定期返还小区公共区域收益给全体业主。半年多来该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已经收到了新物业公司返还的16万多元的小区公共区域收入。这些收入被用来改造了小区儿童游乐区以及几个出入口的人行道闸和机动车道闸。
采访中,记者获知,前物业公司目前也正在对小区拖欠物业费的170多户业主进行起诉。
物业不公开账目 不返还公共区域收益 将面临处罚
目前,法律对小区公共收益部分如何分配规定得非常明确,很多人对此都有所知晓。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业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毋庸置疑,业主对小区内的道路、外墙、电梯等公共设施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小区业主常常忽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公共区域收益更是一笔“糊涂账”。如今,住宅小区的大堂、电梯间经常出现平面或电子显示屏广告,小区内自动售卖食品、饮用水的设备也很常见,车位被出售或转租,各种收入加起来,真正能捋清楚的小区业主并不多。
记者联系了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负责人李晓伟,他表示,作为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要求物业企业定期向小区业主公开公共区域收支账目,在刨除了物业管理的成本后,物业公司要将公共区域的收益返还小区全体业主。对于不公开账目、不返还业主应得收益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中,情节严重将面临严厉处罚。
蚌埠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 瑶文/图
昨天,万方水晶城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公示栏里贴出了一则公示,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和前物业公司的官司暂时告一段落了。小区业委会主张前物业公司返还小区的公共区域收益得到蚌山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前物业公司被判支付业委会37万多元。
采访中,记者获悉,今年以来,该小区利用公共区域收益,已经为全体业主实现了总计16万多元的收入。
▲小区儿童游乐区改造前。
一台遗留电脑里隐藏的关键信息
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有矛盾的很多,但一直追着物业要钱,最后还能获得法律支持的不多。今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经开区万方水晶城业委会与蚌埠市宇鹏物业公司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宇鹏物业是万方水晶城小区的前物业公司,今年5月份正式撤出该小区。8月份,小区业委会搜集到证据,决定起诉前物业宇鹏公司,并正式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物业公司返还之前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的经济利益。
“取证环节很麻烦,我们一直没能掌握物业的具体账目,也不知道公共区域的收益到底有多少。费了一番周折才算找到了。”万方水晶城小区业委会主任董郁森告诉记者,小区业委会之前一直要求前物业公司公开账目,将公共区域收益返还给全体小区业主,但一直被拒绝。业委会无法掌握具体账目和相关数据,难以进行起诉。
今年5月,前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后,遗留下了一台工作电脑。业委会人员打开电脑后也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数据,电脑里的信息全部被清除了,硬盘全部重做了。业委会请来专业人员复原了电脑硬盘中的数据,找到了前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地面停车位收取费用的具体数据。
之后,业委会又联系到在小区里投放电梯广告的商家,布设饮水机、快递柜的商家,找到了这些商家和前物业公司之间合作时的账目或发票,获取了小区各类公共区域具体收益的信息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月初,蚌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公共收益“三七开”
在这份判决书中,蚌山区法院认为,万方水晶城业委会提出的几项主张,如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地上临时停车位租金收益523340元、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电梯广告收入3242元、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快递柜收入3572元、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的纯净水租金收入450元,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在这些收入基础上,应考虑小区运营需要一定的运营成本,根据公平原则,酌情扣除30%的运营成本,前物业公司应返还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收益371422.80元(530604×70%)。
蚌山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做出判决。要求被告蚌埠市宇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万方水晶城小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布2011年11月至2021年1月31日收取的公共收益明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经济开发区淮河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万方水晶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万方水晶城小区公共区域收益371422.80元。
法院驳回了原告经开区万方水晶城小区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告知原告、被告双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利用公共区域收益重新改造后的小区儿童游乐区。
半年来,公共区域已为业主创收16万多元
小区业委会主任董郁森告诉记者,如果对方没有再提起上诉,小区全体业主最终赢了官司,这笔钱会被用来维修、提升小区内部道路以及维护一些公共设施。
“我们小区很多业主的车辆是停在小区路面的,由物业收取停车的相关费用。小区道路显然是公共区域,这笔钱中就有公共区域收益,当然是要返还给全体业主的。我们小区之所以公共区域收益比较可观,主要是地上的路面车位较多。”董郁森说,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收益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提升或改造已经不是第一次。今年5月后,小区业委会与新的物业公司签物业服务合同时,就特别明确了,物业公司应公开所有物业服务收费账目,并定期返还小区公共区域收益给全体业主。半年多来该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已经收到了新物业公司返还的16万多元的小区公共区域收入。这些收入被用来改造了小区儿童游乐区以及几个出入口的人行道闸和机动车道闸。
采访中,记者获知,前物业公司目前也正在对小区拖欠物业费的170多户业主进行起诉。
物业不公开账目 不返还公共区域收益 将面临处罚
目前,法律对小区公共收益部分如何分配规定得非常明确,很多人对此都有所知晓。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业管理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毋庸置疑,业主对小区内的道路、外墙、电梯等公共设施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小区业主常常忽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公共区域收益更是一笔“糊涂账”。如今,住宅小区的大堂、电梯间经常出现平面或电子显示屏广告,小区内自动售卖食品、饮用水的设备也很常见,车位被出售或转租,各种收入加起来,真正能捋清楚的小区业主并不多。
记者联系了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负责人李晓伟,他表示,作为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要求物业企业定期向小区业主公开公共区域收支账目,在刨除了物业管理的成本后,物业公司要将公共区域的收益返还小区全体业主。对于不公开账目、不返还业主应得收益的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信用评价考核体系中,情节严重将面临严厉处罚。
蚌埠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 瑶文/图
今天材料的办理和提交都是顺的,栋哥做事太稳了:提问、确认干净直接,全程要点文字直播,材料理得工工整整。
实践真知:
1️⃣小小的礼物,大大的用处。
一盒250卢的巧克力,一点点小心意送博办老师,让我一直忐忑的公证书就取出来了……委托书不公证就破例让代取了毕业证……在读证明也在那儿开具了……
2️⃣别为没发生的事担心,内耗很累。
昨天一整天都为这次交原件焦头烂额,担心公证书取不出,在读证明是不是又要去主楼办,找谁帮忙,靠不靠谱……包括今天上午,也是不安的。实际是,找到了靠谱的人,一切都顺理成章了,内心特别舒适~
实践真知:
1️⃣小小的礼物,大大的用处。
一盒250卢的巧克力,一点点小心意送博办老师,让我一直忐忑的公证书就取出来了……委托书不公证就破例让代取了毕业证……在读证明也在那儿开具了……
2️⃣别为没发生的事担心,内耗很累。
昨天一整天都为这次交原件焦头烂额,担心公证书取不出,在读证明是不是又要去主楼办,找谁帮忙,靠不靠谱……包括今天上午,也是不安的。实际是,找到了靠谱的人,一切都顺理成章了,内心特别舒适~
【民营企业家告赢公安局后,被以"寻衅滋事"获刑入狱】在广东佛山经商、办厂多年的民营企业家杨刚,没有想到:2016年12月,发生在自己公司大门外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斗,会导致他在2017年7月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期间,他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历一审、二审之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二审宣判,确认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杨刚胜诉。
但是2个月后,即2019年5月,南海区公安局基于2016年12月发生的同一事实,又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他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此案随后延宕两年多。2021年8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杨刚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杨刚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杨刚的辩护律师也就此案向佛山中院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不过,杨刚之妻户兰芬对记者称,佛山中院法官在2021年11月30日口头答复他们,二审该院将不会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2021年12月1日,辩护律师称,在与佛山中院法官的面谈中,再一次请求就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但暂未获法院的明确回复。为什么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能经历5年之久而未了,其发展经过又如此一波三折?
(原文链接 https://t.cn/A6xC78fU)
公司门口两车轻微碰撞,双方起冲突
杨刚,1975年7月,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他的妻子户兰芬告诉记者,在2001年左右,杨刚就来到佛山打拼。2006年,他与户兰芬在佛山南海,注册成立了佛山市新思维机电研发有限公司;2012年,又在南海注册成立了广东天一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户兰芬介绍说,这两家公司主要是研发、生产超硬材料、金刚石制品等产品,其中天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95%左右的产品是对外出口。在2016年以前,两家公司发展得颇为不错,每年的营收加起来有5000万元左右。
然而,2016年12月3日发生的一起突发事件,改变了杨刚的命运。
这一天上午11时许,当地村民梁汝昌驾驶着一辆小面包车,经过天一公司的门口。此时,天一公司负责人之一、工厂的厂长李钢兵正在这个区域开着叉车装运货物,两车发生轻微碰撞,当时没有人受伤,只是小面包车略有受损。
双方为赔偿问题起了争执。司法材料显示:此时,梁汝昌电话叫来了同村的梁国斌,梁国斌又叫来了梁兆康等人。此外,蒋海兵、王宏海等人也来到现场。
事后,被南海公检法三部门列为“被害人”之一的梁兆康承认,“在理论过程中,我们双方(梁汝昌、梁兆康等人与天一公司等人)都用手推拉过”。李钢兵称,梁汝昌、梁国斌等人要他赔偿5万元,而他当场回应,梁汝昌的那辆小面包车都值不了5万块。
李钢兵把这些情况,电话告诉了彼时人在新思维机电公司的老板杨刚。杨刚第一时间也向南海区公安局的警官王绍威报告了这一情况。王绍威后来作证称,当时杨刚或者杨刚的妻子的确打电话向他报警,电话中杨刚或其妻称,面包车一方要赔偿5万元,他们觉得纯粹就是勒索。
梁兆康的证词里,否认有向天一公司索赔5万元之事。梁汝昌的证词则说,派出所警察和交警来了后,确认叉车司机负全责,经核价要赔偿他700多元。最终李钢兵赔偿了梁汝昌900元。梁汝昌还表示,“事后我没有因此事再向工厂(即天一公司)索要赔偿。”
在警方到天一公司现场之前,杨刚带着他的几个下属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已经从新思维机电公司驱车赶到天一公司门口。他们的到来,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
南海区公安局在后来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到:“(2016年12月3日)杨刚下车后向李钢兵了解情况,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在车上见到梁兆康等人在杨刚身旁纠缠,三人从车上下车持铁棒、木板追打梁兆康及围观的蒋海兵、王宏海等人”。
因为天一公司一方的人更多,并且周珍勇等人还带着铁棍、木板,很快就在争斗中占了上风。梁兆康一方逃跑,蒋海兵一度还跳进了附近的鱼塘以躲避追打。
事发8个多月后
南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杨刚15天
事后,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三人均被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天一公司一方,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到,李钢兵“被人撞了一下肝部”,但“初步鉴定为‘未见明显损伤’”。
李钢兵患有肝癌,并曾做过肝部切除的大手术。杨刚在2020年1月11日,取保候审期间,自己撰写的文章写到,“员工都知道李钢兵曾患肝癌,肝切除了一半,这时(2016年12月3日)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自发上前保护他制止对方行凶”。天一公司还有一位当时在现场遭受对方击打的司机向绪明,则被鉴定为“没有受伤”。
南海区公安局接警到现场后,当天对当事双方和证人进行了询问。次日,又口头传唤杨刚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但当时没有做进一步的处罚。
在后来杨刚对南海区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案时,南海区公安局解释说:“鉴于本案(即2016年12月3日冲突一事)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办案单位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12月4日传唤原告(即杨刚)对其询问后暂未对其作出处罚,而是双方协商,调解或和解解决问题。但双方一直不配合调解,达不成和解协议。”
为什么达不成和解协议?
户兰芬提到,在2017年1月21日左右,天一公司的员工在工厂侧门附近看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警告赔付五万不然烧你工厂!”公司员工马上报警,并把原件交给了警方。警方也出具了这一报警受理证明。
杨刚夫妻在这一年的农历春节前,也就是2017年1月下旬,还委托了当地人麦显维,与梁国斌等人协商。结果,“对方(梁国斌)要价从5万元,一路涨到了12万,所以没有谈成。”户兰芬表示。
2020年4月11日,杨刚委托的律师也向麦显维取证。证人调查笔录显示,麦显维介绍,他参与了2次调解,12万元的赔偿要求是梁国斌等人提出来的,并且“阿斌(梁国斌)他们跟派出所很熟的”。
在双方协商期间,南海区公安局在2017年1月2以“案情复杂”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此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同年1月18日,南海区公安局再次发出《传唤证》,传唤杨刚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不过彼时,杨刚等人均不在自己的公司。南海区公安局因此认为,“原告等四名嫌疑人(即杨刚、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一直拒不接受传唤,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
杨刚的证词称,自己在2016年12月3日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就告知了自己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且自己一直在公司上班,没有逃跑。杨刚的妻子户兰芬也对记者表示,他们的公司就在南海本地,杨刚的手机是24小时开机的,如果警方要联系传唤他,怎么可能找不到,又何来“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一说?
事情又过了五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南海区公安局“发现原告(杨刚)的活动轨迹,再次出具《传唤证》”,并于次日,即2017年7月11日早8时,将杨刚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7年7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公南行罚决字【2017】1258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6年12月3日11时许,李钢兵驾驶的叉车与梁汝昌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杨刚接到情况后,开车载乐春明、陈爱军、周珍勇赶到现场,继后杨刚带领厂里的工人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对方的蒋海兵、王宏海、梁兆康三人受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对杨刚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起诉南海区公安局
杨刚二审终获胜
杨刚被行政拘留的时间是2017年7月12日至7月27日。他在2017年7月19日,即被拘留期间,提出不服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刚的理由包括:在双方冲突中,他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殴斗,而梁汝昌等人参与了打斗,警方不但没有处罚梁汝昌等人,反而在7个月多后,对他进行行政拘留。他认为“(南海区公安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选择性执法,显失偏颇”等等。
2017年11月14日,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南海法院认为,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乐春明、周珍勇、陈爱军这6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无论是梁兆康一方的3人,还是乐春明等3人,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3月19日,南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刚败诉。对于杨刚提出梁汝昌一方也参与了打斗,南海区公安局却未对他们进行处罚,属于“选择性执法”一事,南海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这与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关联,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此不作评判。”杨刚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1月3日,佛山中院就此案二审开庭。杨刚提出,南海区公安局在对他的行政处罚案中,还制造了一份关于他的假的《辨认笔录》。这一主张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佛山中院确认,对南海区公安局制造的这份假的《辨认笔录》,“不予采信”。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判决,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为违法”。这场行政官司,南海区公安局输了。(原文链接https://t.cn/A6xC78fU)
行政拘留期间,他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历一审、二审之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二审宣判,确认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杨刚胜诉。
但是2个月后,即2019年5月,南海区公安局基于2016年12月发生的同一事实,又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他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此案随后延宕两年多。2021年8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杨刚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杨刚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杨刚的辩护律师也就此案向佛山中院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不过,杨刚之妻户兰芬对记者称,佛山中院法官在2021年11月30日口头答复他们,二审该院将不会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2021年12月1日,辩护律师称,在与佛山中院法官的面谈中,再一次请求就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但暂未获法院的明确回复。为什么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能经历5年之久而未了,其发展经过又如此一波三折?
(原文链接 https://t.cn/A6xC78fU)
公司门口两车轻微碰撞,双方起冲突
杨刚,1975年7月,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他的妻子户兰芬告诉记者,在2001年左右,杨刚就来到佛山打拼。2006年,他与户兰芬在佛山南海,注册成立了佛山市新思维机电研发有限公司;2012年,又在南海注册成立了广东天一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户兰芬介绍说,这两家公司主要是研发、生产超硬材料、金刚石制品等产品,其中天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95%左右的产品是对外出口。在2016年以前,两家公司发展得颇为不错,每年的营收加起来有5000万元左右。
然而,2016年12月3日发生的一起突发事件,改变了杨刚的命运。
这一天上午11时许,当地村民梁汝昌驾驶着一辆小面包车,经过天一公司的门口。此时,天一公司负责人之一、工厂的厂长李钢兵正在这个区域开着叉车装运货物,两车发生轻微碰撞,当时没有人受伤,只是小面包车略有受损。
双方为赔偿问题起了争执。司法材料显示:此时,梁汝昌电话叫来了同村的梁国斌,梁国斌又叫来了梁兆康等人。此外,蒋海兵、王宏海等人也来到现场。
事后,被南海公检法三部门列为“被害人”之一的梁兆康承认,“在理论过程中,我们双方(梁汝昌、梁兆康等人与天一公司等人)都用手推拉过”。李钢兵称,梁汝昌、梁国斌等人要他赔偿5万元,而他当场回应,梁汝昌的那辆小面包车都值不了5万块。
李钢兵把这些情况,电话告诉了彼时人在新思维机电公司的老板杨刚。杨刚第一时间也向南海区公安局的警官王绍威报告了这一情况。王绍威后来作证称,当时杨刚或者杨刚的妻子的确打电话向他报警,电话中杨刚或其妻称,面包车一方要赔偿5万元,他们觉得纯粹就是勒索。
梁兆康的证词里,否认有向天一公司索赔5万元之事。梁汝昌的证词则说,派出所警察和交警来了后,确认叉车司机负全责,经核价要赔偿他700多元。最终李钢兵赔偿了梁汝昌900元。梁汝昌还表示,“事后我没有因此事再向工厂(即天一公司)索要赔偿。”
在警方到天一公司现场之前,杨刚带着他的几个下属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已经从新思维机电公司驱车赶到天一公司门口。他们的到来,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
南海区公安局在后来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到:“(2016年12月3日)杨刚下车后向李钢兵了解情况,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在车上见到梁兆康等人在杨刚身旁纠缠,三人从车上下车持铁棒、木板追打梁兆康及围观的蒋海兵、王宏海等人”。
因为天一公司一方的人更多,并且周珍勇等人还带着铁棍、木板,很快就在争斗中占了上风。梁兆康一方逃跑,蒋海兵一度还跳进了附近的鱼塘以躲避追打。
事发8个多月后
南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杨刚15天
事后,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三人均被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天一公司一方,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到,李钢兵“被人撞了一下肝部”,但“初步鉴定为‘未见明显损伤’”。
李钢兵患有肝癌,并曾做过肝部切除的大手术。杨刚在2020年1月11日,取保候审期间,自己撰写的文章写到,“员工都知道李钢兵曾患肝癌,肝切除了一半,这时(2016年12月3日)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自发上前保护他制止对方行凶”。天一公司还有一位当时在现场遭受对方击打的司机向绪明,则被鉴定为“没有受伤”。
南海区公安局接警到现场后,当天对当事双方和证人进行了询问。次日,又口头传唤杨刚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但当时没有做进一步的处罚。
在后来杨刚对南海区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案时,南海区公安局解释说:“鉴于本案(即2016年12月3日冲突一事)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办案单位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12月4日传唤原告(即杨刚)对其询问后暂未对其作出处罚,而是双方协商,调解或和解解决问题。但双方一直不配合调解,达不成和解协议。”
为什么达不成和解协议?
户兰芬提到,在2017年1月21日左右,天一公司的员工在工厂侧门附近看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警告赔付五万不然烧你工厂!”公司员工马上报警,并把原件交给了警方。警方也出具了这一报警受理证明。
杨刚夫妻在这一年的农历春节前,也就是2017年1月下旬,还委托了当地人麦显维,与梁国斌等人协商。结果,“对方(梁国斌)要价从5万元,一路涨到了12万,所以没有谈成。”户兰芬表示。
2020年4月11日,杨刚委托的律师也向麦显维取证。证人调查笔录显示,麦显维介绍,他参与了2次调解,12万元的赔偿要求是梁国斌等人提出来的,并且“阿斌(梁国斌)他们跟派出所很熟的”。
在双方协商期间,南海区公安局在2017年1月2以“案情复杂”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此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同年1月18日,南海区公安局再次发出《传唤证》,传唤杨刚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不过彼时,杨刚等人均不在自己的公司。南海区公安局因此认为,“原告等四名嫌疑人(即杨刚、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一直拒不接受传唤,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
杨刚的证词称,自己在2016年12月3日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就告知了自己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且自己一直在公司上班,没有逃跑。杨刚的妻子户兰芬也对记者表示,他们的公司就在南海本地,杨刚的手机是24小时开机的,如果警方要联系传唤他,怎么可能找不到,又何来“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一说?
事情又过了五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南海区公安局“发现原告(杨刚)的活动轨迹,再次出具《传唤证》”,并于次日,即2017年7月11日早8时,将杨刚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7年7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公南行罚决字【2017】1258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6年12月3日11时许,李钢兵驾驶的叉车与梁汝昌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杨刚接到情况后,开车载乐春明、陈爱军、周珍勇赶到现场,继后杨刚带领厂里的工人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对方的蒋海兵、王宏海、梁兆康三人受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对杨刚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起诉南海区公安局
杨刚二审终获胜
杨刚被行政拘留的时间是2017年7月12日至7月27日。他在2017年7月19日,即被拘留期间,提出不服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刚的理由包括:在双方冲突中,他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殴斗,而梁汝昌等人参与了打斗,警方不但没有处罚梁汝昌等人,反而在7个月多后,对他进行行政拘留。他认为“(南海区公安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选择性执法,显失偏颇”等等。
2017年11月14日,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南海法院认为,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乐春明、周珍勇、陈爱军这6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无论是梁兆康一方的3人,还是乐春明等3人,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3月19日,南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刚败诉。对于杨刚提出梁汝昌一方也参与了打斗,南海区公安局却未对他们进行处罚,属于“选择性执法”一事,南海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这与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关联,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此不作评判。”杨刚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1月3日,佛山中院就此案二审开庭。杨刚提出,南海区公安局在对他的行政处罚案中,还制造了一份关于他的假的《辨认笔录》。这一主张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佛山中院确认,对南海区公安局制造的这份假的《辨认笔录》,“不予采信”。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判决,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为违法”。这场行政官司,南海区公安局输了。(原文链接https://t.cn/A6xC78fU)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