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正式实施。2016年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同时废止。其中,162号令对于实习期有了新的相关规定。
162号令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162号令附件3,明确将17类准驾车型分为汽车类驾驶证与摩托车类驾驶证两大类。
这项规定意味着什么呢?
增驾到底有没有12个月的实习期了呢?
很多用户在后台问过典典这个问题,咱们来看看公安部官网中,网站管理员对于该问答的回复:
截图中问题和回答如下:
随着新部令明确取消增驾同类车型驾驶证实习期,驾驶人通过增驾取得大型客车(A1)、重型牵引车(A2)、中型客车(B1)、轻型牵引车(C6)等,也就不再有上述实习期的相关要求。
取消实习期后,
是否可以同时增驾多种准驾车型?
虽然增驾同类车型驾驶证取消了实习期,但对原驾驶证的年限和记分周期仍有要求。
增驾B1准驾车型:需要持有A3、B2、C1、C2、C3、C4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增驾A2准驾车型:需要持有B1、B2二年以上,或持A1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增驾A1准驾车型:需要持有A3、B1二年以上、持B2三年以上,或持A2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实习期有以下注意事项
粘贴实习标志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实习期准驾车辆限制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实习期上高速需要“老司机”陪同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实习期记满12分,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
实习期内记满12分及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会被注销。想要重新获得该驾驶资格,需要重新报名考取。
不管是否处于实习期,各位车主都应该增强自身的安全文明出行的意识,成为合法、合格的文明驾驶人,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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