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立案调查!多人涉邢台任泽区疫情防控】2022年3月31日11时许,郑某某(男,43岁,河北省阜平县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郑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梁某某(男,38岁,邢台市襄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刘某某(男,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赵某某(男,44岁,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居住邢台市任泽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赵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高某(男,35岁,邢台市任泽区人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高某被查获后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并能积极配合管控民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处罚。
2022年4月1日8时许,马某某(女,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擅自离开住所,在邢台市任泽区管控区域内的雅集公园附近游玩,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我局城关派出所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梁某某(男,38岁,邢台市襄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刘某某(男,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赵某某(男,44岁,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居住邢台市任泽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赵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高某(男,35岁,邢台市任泽区人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高某被查获后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并能积极配合管控民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处罚。
2022年4月1日8时许,马某某(女,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擅自离开住所,在邢台市任泽区管控区域内的雅集公园附近游玩,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我局城关派出所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
#牛城说事##邢台生活# 【行拘、立案调查!多人涉邢台任泽区疫情防控】2022年3月31日11时许,郑某某(男,43岁,河北省阜平县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郑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梁某某(男,38岁,邢台市襄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刘某某(男,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赵某某(男,44岁,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居住邢台市任泽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赵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高某(男,35岁,邢台市任泽区人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高某被查获后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并能积极配合管控民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处罚。
2022年4月1日8时许,马某某(女,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擅自离开住所,在邢台市任泽区管控区域内的雅集公园附近游玩,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我局城关派出所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via任泽警方)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梁某某(男,38岁,邢台市襄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刘某某(男,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赵某某(男,44岁,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居住邢台市任泽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赵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3月31日11时许,高某(男,35岁,邢台市任泽区人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高某被查获后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并能积极配合管控民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处罚。
2022年4月1日8时许,马某某(女,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擅自离开住所,在邢台市任泽区管控区域内的雅集公园附近游玩,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我局城关派出所对其处以二百元罚款。(via任泽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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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触犯了法律
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案例一、
2022年3月下旬,阜平网警在对兼职刷单类电信诈骗案件进行梳理分析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犯罪团伙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电话卡归属地、银行卡开户地有一部分分布在阜平。经进一步工作发现,顾某有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遂立案侦查。
3月29日,在相关警种的大力配合下,民警很快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顾某(23岁,男,阜平人)的活动线索,并迅速锁定了其藏匿地点成功抓获归案。经审讯,顾某对其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证,犯罪嫌疑人顾某将个人银行卡出租、出借他人,该卡涉案流水12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顾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案例二、
近日,易县网警破获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刘某某,男,易县人)。
易县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涉嫌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犯罪,民警迅速展开工作,于2022年3月05日将孙某某抓获归案。
经调查讯问,2019年9月中旬刘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家人小舅子,出于是家人关系,刘某某明知是违法的事,还是出借了银行卡,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刘某某已被刑事处理,其家人司某某已另案处理。
网警提示:
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千万因为不要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素材来源:阜平、易县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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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下旬,阜平网警在对兼职刷单类电信诈骗案件进行梳理分析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犯罪团伙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电话卡归属地、银行卡开户地有一部分分布在阜平。经进一步工作发现,顾某有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遂立案侦查。
3月29日,在相关警种的大力配合下,民警很快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顾某(23岁,男,阜平人)的活动线索,并迅速锁定了其藏匿地点成功抓获归案。经审讯,顾某对其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证,犯罪嫌疑人顾某将个人银行卡出租、出借他人,该卡涉案流水12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顾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案例二、
近日,易县网警破获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刘某某,男,易县人)。
易县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涉嫌出借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犯罪,民警迅速展开工作,于2022年3月05日将孙某某抓获归案。
经调查讯问,2019年9月中旬刘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家人小舅子,出于是家人关系,刘某某明知是违法的事,还是出借了银行卡,造成了重大损失,目前刘某某已被刑事处理,其家人司某某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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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阜平、易县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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